“宗教改革便摧毁了基督教世界的统一性以及经院学者以教皇为中心的政府理论。……摧毁了罗马所遗留下来的对于文明统一性的信念。”1492年意大利航海家哥伦布受急于发财的西班牙国王的派遣,冒着可预测的丧命危险率三艘帆船朝正西方向的“大海洋”行进。......
2024-07-26
5.国家的起源:土地管理说
“家庭是农业生产的一种最理想的社会单位和经济单位”[1],家庭中的男女老少成员都可以在农耕生产方式中充当力所能及的角色。家庭成为古代私有制的最小计财单位,其内部实行共产共食制度——成员各尽所能作贡献并按其所需及家庭之实际拥有得享受。家庭在血缘上的自然延伸及子孙们基于农业经济的独立要求,便自然会形成由同一男性祖宗率若干子孙组成的家族(表征血缘家族的另一面便为地缘村落),而“在采用单纯占领的方式寻觅食物的条件下,家族共同体似乎并不存在”[2]。
家庭—家族—村落相互之间划清土地界域的需要,河流上下游取水的制度化安排以及排涝灌溉体系的规模化扩展,必然促使家族—村落共同体进行联合以形成村落联盟,进而在此基础上便会逐步扩大为国家。可以设想,在旱季河流水量较少时,若没有一种权威性力量出面加以协调,则下游的人群便只能通过武力以达到用水目的,长此以往则只会出现多败俱伤的结局。于是,人们在经过不断试错的争斗后,最终只能共同求助并拥戴一种村落联盟型的政治权力来进行协调——国家的起源应该与村落间的利益争斗直接相关。[3]于此,也可以解释在古代中国同为农耕文明,为什么在地表水源相对匮乏且非常集中的北方地区,其政治制度及国家形态十分发达(“中国”这一概念便起源于黄河流域之中部地区)。且始终存在一种由分散走向统一的大趋势——只有最大限度的统一才最有可能更妥善地解决生存问题——这是追求并能够实现统一的根本动力。而水源丰沛却人口稀少的南方地区则政治制度式微——人们对王权国家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4]
原始社会解体以后,族群中为维持均平秩序(主要针对土地)之必要权威,便逐步为王政皇权的国家所取代——由家庭的权威(家长)、家族的权威(族长)直至扩展为国家的权威(帝王),其间一脉相承。“积家而成国”,国系家之保障,“国之本在家”——家乃国之根基。由家而国,家国同构——这应该是中国远古时期国家制度形成的唯一路径。传说中的炎黄二帝,既是中国最早的开“国”皇帝,同时又是黄土地上某一大家族或家族联盟的部落首领。该传说便凸显了由早期部落制(村落联盟)向领土国家制转型过渡时期的混杂型权威形态,也反映出远古帝王的统治范围实际上是极为有限的——只及于部落内部。“当时的国家就是或大或小的宗族。人民无需去弄清并确定他们国家的责任,因为他们的所有成员都属于一个氏族或宗族。血缘关系或天伦已足使他们服从国王,而国王也就是氏族或宗族中的长辈。”[5]
在这种以家为国、以国为家之族群氛围中,家族的宗法自然成为社会的纽带,同时也就当然成为国家的组织法。早期小国形态下家族之最高长辈,便理所当然袭得一国之君主地位。进化到文明阶段的所有人群地域,在远古历史上似乎都经历了上述过程。“希腊古代各城市原来都由君王加以统率,而野蛮民族至今还保持着王权,其渊源就在这里。家庭常常由亲属中的老人主持,各家所繁衍的村坊同样地也由年辈最高的长老统率,君王正是家长和村长的发展。”[6]
农耕之早期阶段同经济上的土地私有制相适应,在政治上很自然会建立起有效维护这种制度的家长(丈夫)、村长(由血缘家族的男性祖宗担任)、村落联盟(由村落搭界结成)以及后来“由家而国”渐次扩展成型的国家王权制度。早期的村长及村落联盟领袖,也就相当于一个小国的国王(在约6000年前的西亚两河流域,也形成了很多以“城”为中心的小国),以后随着村落群渐次扩展为整个“天下”,村长便也逐步放大为国王。而大家之所以拥戴村长及国王,其众望所归之主要职责,当然是分配、照看和维护关于土地及河流用水的秩序。
国家真实存在并有效运行的显性标志,便是官僚机构以及统率这个机构的帝王的出现。维持个体乃至整个群体生存所必需的平等观念的日常参照物,便由狩猎时代“每日的食品”而非常务实地转向“均田地”了。帝王们君临天下的头等大事,也就自然是对土地的分配和安排。由大禹治水时期“天下共主”之协调需要,自然便会衍生磨合出西周时代“天下共土”的观念及制度。“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更确切地说,莫非王权对土地强行安排和统一调配了。而要完成这一切,对方方面面制度及观念体系的再构造就显得十分必要。
远古时期的政权与财权是紧密相连的,而财权即等于土地权。农耕生活中只有土地才是唯一值得关注的财产——没有土地则住房都会失去价值(我国西北一些地区由于地貌变迁致土地无法再耕种,人们只得弃城而去)。由于生活代代相袭不断重复,于是在相对稳定的自然村落中对土地的占有和转移,便会合理有序地出现一种子承父业的格局。居民们分别占有的土地,在源头上只能是来自同一血缘祖宗的赐予和安排(这与狩猎生活根本不同)。而血缘祖宗之社会身份,本身就系无须推选最具合法性的“村长”并兼土地的终极所有人。宗法制度下经济与政治一体运行,很自然便会磨合出一种土地由祖宗(国王)和子孙(臣民)两级分层所有的观念及相应保障性制度,即土地首先只会是祖宗(国王)的,然后才可能是自己的(这也是财产继承制度的合法性基础)。
中国古代社会成熟时期的土地私有制,既不同于罗马法上对世权、绝对权意义之私有制(即西方民谚所表的一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物权制度),[7]也大大有别于欧洲中世纪分封/建制下的私有制,[8]而是在民众观念及制度构造上呈一种两级所有格局。即首先认同天下的土地均为皇帝所有,再由皇帝给臣民们作二次分配。在古代的埃及,其土地所有制亦与此相似——法老系土地的最高所有者。而在两河流域,从苏美尔延至巴比伦的土地制度亦大体如此。靠种地谋生的农耕族群,之所以会形成这种两级所有的土地安排制度,全在于长时期大范围对均平和效率之追求的试错磨合。一级所有即王有的基本意义,在于保证绝大多数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强制性地通过“井田制”、“均田令”一类的举措,造就一种相对平均占有土地的格局。而二级所有即受限制的私有之主要意义,便在于保证耕者对土地自种自收的产出效率。
1972年在陕西眉县出土的西周时期(周成王)的大?(yú)鼎,所刻铭文的内容便反映了“共土”的土地所有观念——王是最高也是唯一的土地所有者(按今日之权利观念,即臣民们对君王所赐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时至近世中国,在土地的权属方面仍然延续的是这一基本格局。虽然土地在形式上已由王有换位于国有,但实质意义依然不变——朕即国家,王有本身亦属一种国有。反过来说,只有坚持天下土地在权属上的一统格局,也才有可能在权威主持下实现均平。由这一格局时下又衍生出附属于土地的房屋具有大、小产权之区别:城市的大产权房是可以买卖的,但农村的小产权房则系一种专属于特定人身而不得转让之财产——转让该财产势必疏离房主与耕地之关系,社会由此将趋于不稳定状态。今日中国农村土地的所谓集体所有,其实仍然系一种受国家严格限制的二级所有。
由于在理论上法律上皇帝是有权力随时重新分配土地的,故个人的土地私有权是有所限制大打折扣的。西周早期井田制下土地是严禁买卖的,这会动摇家族乃至宗法制度的根基。当然,不管是皇帝、村落联盟首领还是早期的村长(家长或族长),都不可能随心所欲胡乱分配土地——其基本的格局只能是均田地。耕者有其田,有田便有食,天下自然也就太平与昌盛——没有田当然“造反有理”(这绝非调侃而系一种生存义理)!西周后期乃至以后大多数时期的统治者,应该是基于对土地利用效率的考虑而允许土地的转让和买卖(东周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在井田之外认可事实上存在的私田的占有及转让的合法性,并一律“履亩而税”),由此便必然导致土地的兼并及豪富的规模化产生(官员们的谋私与腐败亦在所难免),从而很自然会出现孔子所痛心的“礼崩乐坏”局面(孔子的儒家学说是以西周早期的制度为理想蓝本的)。但这属于效率与平等之间的一个难解甚至无解的悖论,几千年之中国,便在这种悖论中反复折腾。
对土地在群体成员中的分配和安排,应该是早期的国家区别于原始氏族政治管理方式的最主要标志(河流取水制度服从于土地格局),也是产生国家的根本原因(土地管理说)——制度结构的形成一定有其功利主义乃至理性主义的起源基础。[9]原始氏族群体的活动领地属于并无所有权价值的公共领地,不存在对之的占有或分配问题——需要分配的仅仅是“每日的食品”。而农耕方式下对土地的分配和占有,仅靠传统的人格力量(氏族领袖)显然是无法完成的;分配土地并长期稳定地保持分配格局(包括对土地的远期投入以至继承转移),远较之分配食品复杂得多——作为不动产的土地不可能依靠人格魅力或倚仗暴力长期占有和使用。
而更令人揪心的是:土地这一唯一值得关注的私人财富,却时时暴露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无法移至私密处收藏。并且,随着人口的增加、家庭生产力的变化、对外争夺土地战事的胜败以及自然环境的变迁,也随时产生出改变土地既往格局之新需求(物质资源在人的欲念及能力的作用下,总是天然地趋于优化配置状态)。于是,需要创造出制度化的复杂体系——新的权威即国家来进行这项公共事务,必须依靠一种较个人人格更为强大并能够经常性规范化产生制约能量的恒定体制,来加以实现和巩固。从理论上讲,分配“每日的食品”只需要每日的领袖——大家一时拥戴只要公平即可,于是便也能造就“陈平少时为乡里宰”的故事(陈平为汉初名相,其16岁时便能公平地给乡亲们切分献祭的牛),而维持不动的土地之基本格局则需要不变的超人格的力量。这种集体需求、集体记忆和集体身份认同,便为国家及皇权的形成,在族人的精神意志方面奠定了最为坚实的理性基础。
直接依靠土地的利益主体之间,本身是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均等、和平地占有土地的格局的(包括对河流水源的利用)。他们基于生计迫于最低度的一致利益只好达成共识,共同拥戴一种超越自身的权威性力量来分配和管理土地,以至形成一种土地/政治权力结构。“权力是人对付人的唯一手段,而地产则是强权的唯一源泉。”[10]农耕方式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对土地的耕作只适宜于一种个性化行为,而对土地秩序的管理又只能是一种集体的公共事务;没有集体(国家)对土地秩序的确认,个人则没有立锥之地(除非逃到蛮荒之地)——集体高于个人的观念应该与此相关。古代的所谓国家,不过就是大家众望所归的土地秩序的看护神(王、神、天三合为一)。(www.chuimin.cn)
在不动的土地上凝成一种不动的制度化的以国为家之氛围,反过来这种沉重氛围又强烈作用于依靠土地的诸观念主体。在这种双向互动的长期磨合中,一并完成了家庭(一夫一妻制)、村落、男权制、男系财产继承制、土地国有/私有制等社会基本制度的构造,完成了由狩猎生活方式之原始氏族母系首领制,向农耕生活方式的男系君主集权制的转型。
【注释】
[1]〔英〕汤因比:《历史研究》(下),曹未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18页。
[2]〔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00页。
[3]在现今所发掘的商代多个男性墓葬中,都发现有陪葬的兵器——说明当时人群之间的武力争夺已属常态,人们随时得准备战斗。
[4]中国古代时期南方地区虽气候温暖、风景宜人,但历代中央政权却极少在该地区建都。其之所以长期积弱并不适合居住,应该是同“烟瘴之地”隐形蔓延的多种疾病有关。《史记》称,“江南卑湿,丈夫早夭”。四川地区至清初人口锐减,人们往往将之归为“张献忠屠川”。但其实,冷兵器时代是不可能在十几万平方公里范围内剿杀人口的。事实上元代四川的人口便明显减少(不足南宋时期的1/10),中原地区战事明显多于四川却不见人口有明显减少。
[5]辜鸿铭:《中国人的精神》,黄兴涛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43页。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6页。
[7]罗马帝国时代由于深受前期共和制的影响,故财产关系已有重组,走上了一条非东方的逐步破解沉重集体氛围的异化之路,发生着类似于梅因所强调的“从身份到契约”坎坷跌宕的转变;从私法、权利到绝对私有制的确立,均与契约关系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参见第18节)。
[8]欧洲中世纪在分封、建制的政体下,国王对全国的土地并不享有最高所有权和支配权。在此格局下其农耕生产方式大大有别于中国古代的农耕方式,已经超越了家庭—家族的生产生活单位而转为庄园—教区的形式。按梁漱溟先生的说法,欧洲中世纪的庄园—教区经济,有点儿类似于今日的合伙组织或股份制。参见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载《梁漱溟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42—245页。
[9]学界关于国家起源的契约说、暴力说、阶级斗争说、宗教权力说等多种学说,均难以对起源问题作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解释。
[10]〔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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