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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与种地的社会演变:男女关系的变迁

【摘要】:由于狩猎的群体只可能是共产与共食,并处于群交状态且需不断迁徙,故无从识别父系血缘只会是结成母系族群。[4]而在种地这样一种“不动、定居与私有”的氛围中,自然又会渐渐磨合出“不动、固定与私有”的男女关系——由对偶制进而发展到一夫一妻制。

4.私有制与男权社会

在新的农耕生存环境中,原始时代共产共食的生活制度便必然瓦解;对土地及其相应生产资料的分配和长时期稳定占有,成为人们生存与发展的首要前提。春种秋收。有田才能种,有种才得食——土地成为象征食品和财富的唯一形式。“土地在采集和狩猎民的部落里是很少被关注的,而今,它成了家族和个人主要的利益所在。有关不动产的权利、义务、特许权、权能和豁免的分配,现在也变得十分重要起来。”[1]托克维尔也就先民(印第安人)与土地的关系谈道:“尽管我们描述的这个广袤地区当时住有许多土著部族,但是仍然可以有理由说,在它被发现的时候还是一片荒凉。印第安人虽然占据在那里,但并没有拥有它。人要靠农业来占有土地,而北美的先民却以狩猎为生。”[2]

可以推论:在农耕方式出现的早期,凡能耕种的土地都是属于氏族共有的(确切地说还没有土地所有制的观念,无所谓是共有还是私有)。由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在聚居处周围播撒植物种子获取收成,以补渔猎食品之不足。而耕种土地一旦成为人类维系生存之主要方式,则所有的观念、制度及生活习俗,都不得不围绕“如何有效率地种地”发生转变。不动的土地便首先决定了居所(村落)的不动,反过来以固定的居所为中心便可以很方便地辐射四周的土地。以这两者的不动为前提,在对种地的方便及产出效率之追求的不断试错中,自然会形成一种个人事先占有土地、事中自行安排工序、事后自己享有劳动果实的私有私产制度(狩猎时代对移动不定的野兽不可能事先就瓜分和占有)。

而土地共有制在组织日常之十分个性化的农业生产方面,可以想象其效率是极为低下的——“下地一窝蜂,出工不出力”,以致农业生产难以有效管理和正常进行。可以例证的是:中国20世纪中期饱含激情开始实行的农业公有制(人民公社),只运行了短短二十多年便弊端尽显,以致农民们不惜冒着“杀头”的危险也要搞包产到户以提高效率。[3]从根本上考察,从古到今的私有制都只同人性(生物学上需从外界摄取能量之为己本能)、同效率相关而与阶级无涉。而如果说私有制的起源真与人性及效率相关,那在这两点均无法改变的前提下,我们今天则大体可感知其未来的命运。

农耕氛围公有制经济下更为吊诡的是:本来,有共产之手段就必有共食之目的(产是为了食),目的从根本上决定着手段的具体形式及可持续性,故原始族群在艰难困苦中为了共食而不得不进行共产(虽然个人本身是可以胜任渔猎采集等生产活动的)。但农耕条件下继续实行共产却又不可能长期维持共食——人民公社时期颠倒了手段与目的之关系,为了共产而共食的公共食堂之迅速倒闭,非常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正由于农耕方式下群体成员本身是不适宜共食的,反过来也就进一步促成了私产观念及相应制度的形成——自种自收,自煮自食。

由于狩猎的群体只可能是共产与共食,并处于群交状态且需不断迁徙,故无从识别父系血缘只会是结成母系族群。食物的分配及秩序的管理都服从于一个血脉相连的老母亲,形成按需分配即所谓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4]而在种地这样一种“不动、定居与私有”的氛围中,自然又会渐渐磨合出“不动、固定与私有”的男女关系——由对偶制进而发展到一夫一妻制[5]为定居所搭建的狭窄的“房子”空间,也只适合一对小男女居住和管理(完全不同于原始族群的洞穴空间)。在所发掘的5700年前的山东大汶口文化遗址中,发现非常典型的“一夫一妻”合葬墓,并且不同墓葬中陪葬品的种类及数量差异很大,表明私有化程度较高而致财富呈分化状态(各家根据自身条件择定随葬物品)。

俗话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非常个性化的农业劳动生活相应形成个性化的性伴侣也就十分自然——这一点对食色男女双方来说意义本是对等的(开初并不可能存在男女不平等现象)。而男女固定搭配下便自然又会形成基于性别差异并更多照顾女性生理特点的劳动分工(男耕女织),于是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男男女女每个人乃至大群体之温与饱的基本生存问题(古代社会的私有制事实上是以男女两性家庭而并非是以个人为基本单位的)。人类两性关系由“与更多异性交往的欲念及野性的一面”,向着限制和约束这种欲念及野性的另一面的重大转变,一定有其非常不得已和更加有利的本原动因——一种应对生存环境的无奈之举。人类之伦理道德皆由生存条件所造就!

由早期婚姻(一夫一妻制)之起源动因,可以看出婚姻之本质并不在于感情,而系每个人迫不得已对他人和群体应尽的义务——婚姻本系农耕条件下为了种地不得不结成的、不可再拆分之最小单位的衣食共同体。一男一女婚姻关系的确立,意味着双方各自必须照顾对方、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对亲朋好友乃至整个群体秩序承担一种义务及相应责任,并通过人生中最隆重的礼仪(即婚礼)在天地及父老乡亲面前山盟海誓。由此也可导出另一方面的结论:即感情是否破裂,决不应成为衡量婚姻是否应该存续的唯一标准——飘忽不定的感情问题在法律上基本不具可证明性和可操作性(夫妻间往往今天打得头破血流,明天又爱得死去活来);更重要的是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不到位则决不允许离婚。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即使是在忽视“女权”的中国古代社会,对婚姻应否存续都确立了“七出三不去”的标准(如妻子离婚后无处可去则不准离婚,反过来则要求男方必须对女方离婚后的生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

生产劳动及日常生活中男女两性长时间的固定搭配,便必然导致双方在性关系上的对象十分确定;而固定的两性交合所生育之子女,也就有了无争议可识别的“父”亲。于是,母系血缘群体自然会向方方面面更具优势的父系血缘家族转变。这种以性别易位为显要特征之权力转变,由于最初只是发生在女性祖宗与男性祖宗即夫妻之间,故其一定是一种平缓与渐进的过程。而从古到今,女性祖宗在子孙心目中都仍然具有尊贵的地位(想想《红楼梦》中德高望重的贾母)。

学界通常认为,此时期在人际关系方面发生着血缘解体而转归于地缘的变化(基于土地秩序而凝结全新的社会关系)。但此说法并不确切——是血缘之性别身份的换位而非血缘本身解体消失;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母系血缘“群体”的解体以及父系血缘家族的形成。此后母系血缘谱系仍然十分清晰地存在,只是不再以此为纽带连接生活共同体。由此,在不可移动的大片土地的中心地带,一种以土地为根基并以父系血脉为纽带,而将地缘与血缘浑然结为一体,并以两性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村落共同体,在广袤荒凉的原野中随人口的繁衍而一个个生成。中国几千年来所沿袭的“李家村”、“高家庄”、“马家河”一类的村名,便为明证。

五六千年前在西安半坡地区生息的族群,被认为属于母系氏族群体。但从其定居的村落生活方式看,可以合理推定应属于农耕群体(从村旁的浐河中捕鱼只是食物的一种补充)——以不动的村落为中心辐射四周不动的土地。而农耕则又意味着只能是父系或处于向父系的转型之中(远古世界不同地区之人群均常态性的如此,小群体中之种种异态并不影响对基本过程的推论[6])。半坡族群处于新石器时代的中后期,此时期华夏先民应该已规模化完成了从狩猎到农耕,由母系氏族群体向父系氏族村落的转型。

1995年我国考古学者对距今5000多年的姜家梁墓地(在今河北阳原县境内)进行发掘,当时凭先见认为墓地的主人们属于一个母系氏族群体。但后来经对10具头骨线粒体DNA鉴定,其中9具均不属同一母系(虽然现阶段在技术上对父系不能作出鉴定,但同一族群的墓地若非母系便可推定只能为父系)。而更奇特的是:姜家梁墓地又建在6800年前的先人房屋的宅基地上(在该墓地共发现7处房屋遗址,每处约30平方米)——表明至少在6800年前该地区就已经形成定居的村落。村落便意味着农耕,而农耕则又意味着土地的私有与两性关系的私有,这正是父系或处于向父系转型之中的特征。而在同一地区文化层厚达7米的于家沟遗址,还找到了年代超过万年的属于平底器皿的夹砂黄褐陶片(也应该同农耕、定居及“煮饭”有直接联系)。

定居型之两性家庭的出现,在人类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父系的血缘脉络得以凸显,“父亲”的社会身份及显要地位在群体中得以确立。而过去在群交状态下所有成员都只能识其母不能识其父,即在身份关系上只有母系而无父系。由于父亲们在家庭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对妻子及子女在生理、心理及综合能力上具有强大优势,男权(夫权)、父权乃至君权社会的建立便十分自然。

今日所公认之中华民族三大人文始祖炎帝黄帝蚩尤,皆为男性,其各自的势力范围主要分布于以中原为中心的南、北、东不同区域——这绝非偶然而应系历史长过程之必然选择。现今考古学有较多证据表明:今天冀北张家口地区的桑干河流域,曾经是新石器时代中期华夏先民的一处主要活动地。南边的仰韶文化、北边的红山文化和东边的大汶口文化在此交汇(换一角度似可认为,是不同的生存利益及地盘的冲突与碰撞)。炎帝、黄帝和蚩尤在该地区涿鹿一带,曾展开过争夺势力范围的两次战争,最终黄帝胜出。“中国”最早的历史被认为由此开始——“万世皆系于黄帝”[7]

传说中“蚩尤有兄弟81人”。该传说便隐含着几方面信息:(1)一个人是不大可能有81个兄弟的,但从能够与蚩尤称兄道弟来看,应该是一批有身份地位的“村长”或“族长”,表明此时有众多相对独立的村落或部落存在;(2)蚩尤应为村落联盟的首领,即东夷九黎族各个部落共同拥戴的“大哥”——而并非像炎黄一样被后人称“帝”;(3)系兄与弟的较平等关系而非君与臣的等级关系,据此可推测此时此族的政治管理方式,较后期的集权政制大有不同(与炎黄族群的政制亦会有较大差异);(4)是“兄弟”81人而不包括“姐妹”——虽有姐妹们但显然被忽略不计,表明已形成以男权为中心的社会组织形态。[8]

父系和母系各自血缘系统的清晰化,为族群视管理需要编织各种纲常伦理提供了谱系依据。而男人和女人之间所谓的不平等问题,也由此生发。但事实上无论是狩猎还是种地,男人们都应该是打主力的。古人的平均寿命不超过40岁,而女性从十三四岁进入生育期后的一二十年间,始终处于一种不断重复的怀孕、分娩、哺乳的过程而不得脱身,[9]且尚须承担做饭、养禽(畜)、织衣等大量琐碎家务。其体力的付出及生理的消耗,甚至远远大于打猎或下地的男人。男耕女织——这是由男女固定搭配下各自生理特点所决定的一种劳动分工(“男”字便系“田”地与“力”量的组合),而与性别歧视无关。在距今8000多年前贾湖遗址的墓葬中,随男性陪葬的是狩猎用的一组组骨箭,随女性陪葬的却是缝衣用的成套的骨针(一头有精巧的钻孔),可见那时已形成依性别不同而非常明确固定的劳动分工。于此,才可能最有效率地解决小家庭乃至大群体的生存问题。[10]

今日学界受女权运动思潮影响,对男系财产(土地)继承制颇有微词。但深究其成因,却系古代社会土地族群应对生存环境所表现出的一种大智慧。农耕方式下唯一值得关注的财产就是土地(房子往往可能太简陋而失去关注价值,又因其不动产的性质故而实际上依附于不动的土地转移),而耕种土地需要一种长期稳定的秩序,这便决定了其继承转移一般只能在处于土地中心区域的村落家族的内部进行。由于人们对近亲繁殖危害性的逐步认识,故家族内部是禁止通婚的。中国古代社会十分讲究“同姓不通婚”,因为“五百年前是一家”——“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每个人的姓氏都必须随父而定,由姓氏便可在较大范围内识别是否属于同一父系血缘(毕竟人口及村落是不断繁殖分裂的),而由姓氏下的字辈便可界分出同宗父系血缘的层级辈分(我们今天由曲阜孔氏家族老一代任一男性的姓名,便可立即推知其血缘辈分)。(www.chuimin.cn)

在父系血缘家族(村落)的生存定式下,女子成年以后往往就只能出嫁到其他村落(家族),李家村的女子只能嫁给高家庄或马家河的男儿,“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通过联姻亦可加强不同家族及村落之间的联系——“合二姓之好”,从而进一步巩固村落间的联盟。早期的和亲,其根本意义便在于村落间的和平。在此前提下如果女子享有对土地的继承权,则势必“带走”土地而搅乱土地的稳定格局,于此男系财产继承制的确立便自在情理之中。且名正言顺作“继承”,也就理所当然应“祭祖”(专祭男性祖宗)。而女子在形式上虽不享有继承权,但却并不影响其对土地产出成果的占有和享受。丈夫对土地所享有的继承权利,便也大体保证了妻子及子女的生活需要。土地在形式上为丈夫所有但实质上为家庭共有,且女性家长往往是管“钱袋子”掌实权的(我国北方地区长期如此)。

在总体上由于家族与家族相互之间均盛行男婚女嫁和男系继承制,于是也就基本实现了广范围大群体中男女成员间实质上的平等——“婚姻”渐次成为对人际及财产关系作微观调整的一种最优方式。[11]但即使这样,一夫一妻及男系继承制仍然会造成土地格局的紧张状态。由于父亲的一份土地在数个儿子之间继承分配,必然导致土地的“分零”以至于丧失供养一个家庭的功能,故历史上许多土地族群曾经实行的长子继承制(如日本、英国及中世纪的欧陆),便系应对这一困境的又一智慧。不能获得生产资料长大成人的次子们,被制度性地挤出原住土地另谋生路(欧洲的骑士和日本的武士阶层,其形成皆与此相关,又成为后来对外扩张的重要内因)。

中国古代社会虽无常态性的长子继承制(其原因应该是同较好的土地扩张条件相关,但北方地区仍盛行溺婴),但事实上还是存在一种挤出机制。旧时代北方关内地区流行的“走西口”、“闯关东”(故今日内蒙古、东北大多数汉族居民的原籍为山西或山东),沿海一带盛行的“下南洋”,不就是男人们不能再留守土地而背井离乡的一种无奈吗?如果说从“走”字中还只能感受一种小男女离别的无奈,那从“闯”字中便可读到一种大男儿背水一搏的悲怆(古代条件下一去难回)!再作一设问:人往高处走——荒凉北域的人们为何不向关内相对发达地区反向流动呢?不也就是脚下实实在在的土地对人的一种系念吗——有地才为“高”!

今天中国农村因实行土地承包制按人头分配和占有土地,又因强调男女平等而致女子事实上占有一份土地,于是造成女子出嫁异地后仍主张对原土地权利的新问题。号称平等至上的民权社会,有什么正当理由要求出嫁女子必须放弃对原土地的权利呢。由夫家所在的集体另分一份土地,并不能成为必须放弃原权利的充足理由(何况到夫家所在的集体后,未必能分到一块同等面积和质量的土地)。而一旦允许其继续占有,则几个回合下来又该如何维持必要的土地运作秩序呢?完全依赖土地谋生的族群,几乎纯靠体力的笨重农作,只可能由固守土地的居民占有和耕种土地。由此看来,农耕条件下讲女权,其最终结局一定是男男女女们都别想活!所谓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只能是在挣脱土地羁绊的工业化社会,或在较纯粹的土地公有制条件下,才具予以实现之些许可能。

【注释】

[1]〔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6页。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9页。

[3]笔者于1969年3月到晋北插队当农民,对公有制下农作之低效率感悟甚深。每天清早男人们便端着饭碗到村中心等着生产队队长派工,然后各自回家找寻工具赶赴指定的地头;去后却又往往发现情况同预想有较大出入,或根本无法干活或一会儿便可干完;于是“尽职的”只得又扛着工具满田野找队长重新派工,不尽职的便可以找个背静处睡觉。可以合理推测:远古时期同样需要管理的农业公有制,其基本运作方式及实际效果不会优于人民公社。作为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由公有制转为事实上的私有制)的先行者安徽阜阳小岗村,在1979年承包土地后的第一年,粮食即增产5倍,收入增加了18倍。

[4]按今日之标准,原始族群才属于真正意义的公有制。

[5]人类的婚姻形态从原始时代所谓的群婚制,过渡到农耕条件下十分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其间不同群体受气候、地域、长期蔓延的疾病甚至族群首领个人的生理或心理等因素的影响,肯定存在多种变异形式。本文所表述的只是长时期之基本过程(对其他问题的分析亦沿此宏观性思路)。

[6]在我国川滇两省交界的泸沽湖地区生息的摩梭人群体,至今仍普遍流行着走婚及母系家庭的生产生活方式。对于其成因的推断,参见本书附录:《走婚、母系家庭与泸沽湖》。

[7]本文所提到的炎帝、黄帝和蚩尤等远古人物,并非专指某一特定的个人而仅指一种拟人现象。现今中国多处都存有黄帝陵、炎帝陵和蚩尤墓,而对“同一人”的多处墓葬经考证,往往都各有其与远古历史一定的关联性。如现存的黄帝陵多达9处:陕西桥山陵区内有树龄达5000多年、胸径3米多的巨大柏树(足以证明此地5000年来皆为圣地——任何兵荒马乱的年代均无人敢动砍树之歹念);在河南灵宝,考古发现了约5000年前修建的巨大城池遗址;而在河北涿鹿一带,更是传说甚多遗迹累累。由此似可认为:炎帝、黄帝和蚩尤皆为一种时代符号而并非特指某一个人,即一个群体大时代前后承袭的所有领袖都可能被后人们同样称呼(如将汉朝的帝王们统称为“汉帝”),并将各种值得言传的“故事”都归聚到几个特定的大人物头上。一些当年并不属于这类封号性人物之领地而后起的他族领袖们,为强调自己的正统性也会想方设法将自己的先祖封为“黄帝”;甚至帝王们派驻各地的官员,在百姓的口口相传中也被泛化为“帝”。今人若非要考证哪一个墓里埋的才是“黄帝”,可谓枉然——更多应系后人们对伟大先祖的一种想象性称谓,应该是被“叫”出来的!桥山的黄帝陵被认为是最正宗的,但其实此地过去被称作是“桥国”并也只是叫“桥陵”。该处最早的地面建筑为汉武帝时期所建,离“五千年前”相去甚远。显然是由于代代的传说,到1942年才被正式改名为黄帝陵;若刘邦将西汉的都城建在了千山万水以远的北方,那桥山黄帝陵还能留存吗?虽然现阶段从考古学的证据方面,对殷墟(商代后期)以前的朝代及人物均无法予以确切证明,但传说及神话亦有相当程度的真实性,较为符合农耕文明自然演进之过程。本书便基于这类“史料”而对远古历史进行宏观述说。

[8]如果仅将此处“兄弟”一词置于中国远古语境中,却并不能推导出专指男性。但联系整段话的语境,其应与蚩尤的性别相同即皆属男性——农耕族群均会转为男权制(若部落首领为女性而参与大群体之议事,实属怪异)。

[9]这一方面是由于缺乏节制生育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则因婴儿的存活率低也必须多生(特别是男婴)——残酷恶劣的生存环境需要大批壮劳力去同自然界及外族拼斗。而古代时期中国北方地区(包括世界许多地区)所盛行的溺婴,则基本上只是针对女婴和残婴,长此往复必然造成男女比例失调而致相当一批男人“打光棍”。但这恰恰正是溺婴制度预设之目的——既保证了劳力及兵员的需要又不致使人口快速增长,以同恒量无增的土地之间始终保持一种较为合理的比例关系(也系古代社会不得已而自觉安排的一种“计划生育”措施)。每一家庭为传宗接代再困难都必须为长子婚娶,而次子们则只能视条件能力随机择定——更多时候都只能是为家族为国家作贡献了此一生(个人所创造的财富远远大于个人消耗)。这也可以被称作是土地民族应对生存环境的一种智慧,否则若干个回合下来人口呈几何级数增长整个群体必然崩溃(早期依靠对外发动战争扩张土地,而后期走向统一后则几无这种可能)!

[10]笔者甚至猜测:人类进入农耕后由早期的土地共有制向私有制的改变之始,土地都并非是按人头分配而是按男人为基本单位进行分配的——只有男人们才能够没有生理负担地从事任何重活、苦活和急活;妇女们由于在生理上缺乏全能力也就无须操心和占有土地(随其相好的男性便可获得生活资料),而私有土地的男人们则必须对其私有的异性及子女承担照顾责任(反过来子女们亦须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11]2007年5月笔者与中国社科院考古所的陈星灿先生聊起上述话题。陈先生突发一问:为什么不能是男人出嫁女人留守土地?我恍然醒悟这真是一个问题。思忖片刻勉强作答:可能仍然源于固定的两性搭配中男人在生产、生活方面特有的生理优势——女人因生儿育女撑不起土地的“半边天”。虽然这显属一种经验性的猜测,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男权社会的建立并非一时心血来潮的人为拟制,而是农耕条件下迫于生计的不得已选择。历史的长过程中但凡农耕群体,几乎都不约而同建立起相似制度,便为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