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若能获知最终的意义和结局,便会立刻失去现存的所有意义。[3]人类迄今为止所经历过的主流文明,无非是表征农耕生活方式的东方文明和表征工商业生活方式的西方文明之两大类型。人类只能是生存于善与恶永久性的煎熬之中!......
2024-07-27
2.平等的生活方式及不平等的悖论
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曾就上述儿童争食品现象谈道:“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根据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1]洛克对此也形象地比喻道:“大与小之间、强与弱之间所能有的和平,就像是人们所想象的狼和羊之间的和平,羊只有和平地让狼撕碎吞掉。”[2]斯宾诺莎从人类情感的角度也指出:“只要人们还限于忿怒、嫉妒或某种憎恨情绪中不能自拔,他们必然是相互对立、彼此不和的。因为人们比其他动物更有力量,更机灵狡猾,所以更可怕。而且,从本性上说,人们高度受制于上述某种激情。因此,人们从本性来说互为敌人。”[3]斯氏在这里所提到的本性,便是人科动物在生物学意义上的本能或天性。
人类个体之天性总是趋于弱肉强食,趋于人性本恶,趋于相互之间的“战争状态”。而人类社群生活的现实态势却又迫使产生共同权力,以长时期大范围采平和方式制服强者并压抑每个人恶的天性,从而在自觉安排的意义上使人之种群得以维持和延续。并且,人类群体中所谓强者、弱者的势力划分,只能是相对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及生活方式而言——任何时期强弱贫富都是可以区分的(包括今天已经基本理顺内部制度关系的西方世界)。相对于群体中各方面拔尖的强者或富者,便可分离出一定是呈多数状态的弱者或贫者。
远古狩猎时代的强者只能是基于体力的强悍因素而形成——是群体中那些身强力壮善于奔跑、能够搏杀野兽的少数青壮年男子(他们在正常群体中的量比不会超过30%,另有约50%的女子及20%老幼病残的男子)。而群体中大多数弱者更多只能依靠人类独有的精神力量塑造共同权力,以迫使强者交出猎获物参与平等分配。而强者之所以会服从并归顺群体,其动因应该在于:他不可能脱离群体单独地生存发展。这在初民时代显然并非自觉而属一种无奈——强者只有在群体中相对于弱者才能呈强;离开群体,便无法获得必不可少的人际交流、公共娱乐、艺术的创造和享受、性对象、满足繁衍和养育后代的情感、伤残病老的被照顾、对居所及火种的不间断照料,[4]甚至每晚睡觉时如何避免外力侵扰都会成为难以解决的致命问题;其完全可预料之发展结局,一定是较弱者更弱以至于迅速灭亡。
强者在不断试错中——被群体惩罚或驱除(远古社会对违规者的最严厉制裁便是驱除出群体,孤立的个体在丛林中只会沦为他族或野兽的食物),以自己的精神前瞻性地理解了这一点,理解了自己不得不委身于群体只得出让既得利益的残酷性和必要性(这仍然也系人性“为己”之本能使然),于是只得服从群体所形成的大家在权威(氏族首领)管理下利益均等的游戏规则。强壮聪颖与病残呆弱的人类兄弟姐妹们相互扶助、同舟共济,结成一个更多依靠伦理信条而非自然本能维系生存秩序的生命群体(伦理信条本身就根源于人类特有之生存法则)。这大概也就是人类早期所谓的原始共产主义生活方式。
共产主义社会的管理大概也是需要公共权威的,至少原始的共产主义肯定是需要的。美国当代学者博登海默指出:“人们在当今对原始社会所进行的研究却表明,至少在许许多多的方面,原始社会的形态结构不是民主的,而是家长式的。很有可能,许多亲族或氏族,尤其在印欧语系地区,都是由一个人以权威和家长的方式加以统治的,这个人有时操握着其群体所有成员的生杀大权。”[5]
可以合理地推论: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所谓平等,在具体计量上并不会简单等同于数学上的绝对平均;平等的实现更多只会表现为强者交出猎获物而由首领在群体成员间进行按需分配(即共产共食);需要冲杀搏斗的强者显然是需要多吃多占一点儿的,这是弱者及整个群体保证明天食物的生存利益所在。但即使道理如此简单明了,在食物少得可怜且不能按照生理需要进行分配的情况下,要根据具体情况——渔猎及采集物的种类和待分配成员的个体差异,顺利完成并长时期保证对每一成员的供给,仍然是需要族群首领远见卓识的智慧和压倒一切之强权的。并且,远古时代的平等也只能是在族群内部实现,各族群之间应该是互为食物的——毫无必要(无意义)也更无可能(缺乏产生充足食物的周边环境)兼顾他族。内部格外团结,对外异常冷酷——具有同样智商的他族肯定比动物更凶残!
由上可见,平等观念的致命弱点就在于它必须依靠权威即塑造共同权力才能实现,而远古时代的共同权力即权威也就是年长的氏族首领。对更多依靠精神和智慧而生存的人类来说,老者多方面的经验比年轻人的体力显然更重要。并且,平等对人类来说本身又意味着一个悖论:平等是需要权威才能实现的,于是权威若系世俗群体中的一员,那他同其他成员之间便再无平等可言。“在平等至上的社会中的平等意识及创造这样一种社会所必须的优越性之间存在抵触关系。”[6]换句话说,平等的实现又是以某种不平等的存在为前置条件的。
群体中的权威必须拥有凌驾于群体其他成员的至上特权和无限威风,而实现这些则要取决于群体中多数成员的认同和拥戴——远古时期则更多异变整合为一种整个族群对某种自然物之图腾的神秘氛围。原始社会的氏族长老往往又是宗教领袖(进一步与天地万物合为一体),为同凡人拉开距离总是力图神化自身——“神”理所当然高高在上与凡人之间不可能再讲平等。一旦大权旁落或威风扫地,便必然秩序崩溃并须再造权威。从理论上讲,平等在任何时代、任何真实的制度中都绝无可能在社会所有成员之间实现。真正意义的所有人之间的平等——不允许凌驾于众人之上的世俗权威和相互竞争的自由观念存在,只存在于乌托邦式财产公有制的理想境界之中。且这种理想,又是违背人类永无止境进行追求的本性而将人的欲念假设为是可满足的。私有制下在理论上都不具实体(财富)平等的任何可能,其动态运行即意味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财富的两极分化。
苏格拉底在2400多年前就似乎已明白了这一点,他声称国王是“人民的牧人”,而人民只不过是一群需要被主人照看的羊群。“苏格拉底的前提是一种根本的不平等;没有人是公民,大家都是臣民。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有着一道鸿沟。”[7]苏格拉底由于公然坚持这一类观点而触怒了他的自诩为“平等人”的同胞们,被雅典直接民主制下501人的民众法庭处以死刑。后来的亚里士多德更是“粗暴地否定了人类的平等”[8],他露骨宣称:“世上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区分,这不仅事属必需,实际上也是有利益的;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将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9]而柏拉图则较含蓄地将人类群体的政治生活,描述为需要“哲学王的治理”[10]。
由于平等观念本身包含着一种不平等的悖论,故许多思想家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这一真理性的残酷结论,作为自己建构平等、正义和秩序之思想体系的理论基点。而人类这种“政治的动物”(亚里士多德语),一开始也就自然而然按照这种“既是平等又是不平等”的模式,形成了自己群体生活所必需的政治管理方式。由此可推知,人类在实体意义上之不平等现象包括两层含义:一为这里阐述的平等中的不平等悖论,即为维护成员之间的财产平等而必不可少的、成员与权威之间在地位上的不平等——此同平等相伴且为弱者所拥戴;二为私有制下成员之间在财产上的不平等,即主要基于对效率的追求而必然形成的两极分化——此通常意义之不平等,则只能是形成在平等之后且为弱者所力图改变(此为中国几千年来循环式“造反”之根本动因)。
早期的人类群体中所确立的政治权威是氏族的长老们,由他们来保证将部分成员劳作收获的各种食品在每个成员间按需分配。“在印度—欧罗巴血统的民族中间,过去可以看到,或者至今还可以看到一些宗法团体,其中各式各样的内部安排是有加以注意的价值的。据说,未开化的苏格兰高原部族领袖经常每隔一个短时期,有时甚至是逐日把食物分配给其管辖下各家庭的家长。奥地利和土耳其省的斯拉夫村人也由他们团体的长辈作定期分配。”[11]氏族制下群体所有成员,“他们的血缘相同,他们同属一姓。他们的亲属关系、古老的传统、同样的回忆、同样的感情,在氏族一切成员之间建立起了一种精神上的纽带、一种平等。”[12]
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人类群体需要自觉地超前地管理,按应然之规则和模式来安排生活秩序。而政治说简单点,就是人对人的一种管理或安排,即人管人。应该说,自有人类以来就有平等观念及相应的政治制度保障,否则人类群体是无法存续的(这便是“人生而平等”的一种佐证)。有平等生活方式的存在,才有可能将地球生命之长过程中某一个生命群体识别为人类,而弱肉强食的生命群体则统统只能划归兽类。
【注释】
(www.chuimin.cn)
[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3—94页。
[2]转引自〔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5页,注②。
[3]〔荷〕斯宾诺莎:《政治论》,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7页。
[4]人工控制火的技能对原始人群来说其意义生死攸关(而发现火的实用功效其实非常简单),使人类得以熬过上百万年的几次小冰河期。火给处于寒冷黑暗世界中的孤独人群,带来温暖、光明、安全(驱赶野兽)、集体围坐的氛围和被香软可口食物所改善的身体。在今天考古所发现的远古人类居住的洞穴中,大多会有世代叠压形成的灰烬层(迄今为止在地球上所发现的其他任何动物,均不具有在同一地点重复用火的本领)。而被火光照亮宽阔高大的洞壁,又为人类在闲暇中构思、刻画并长期保存图像或记事符号提供了方便与可能(其大脑亦同时发达起来)。
[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72页。
[6]〔美〕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黄胜强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5页。
[7]〔美〕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董乐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8页。尼采接续苏格拉底的“牧羊人”理论调侃道:“没有牧羊人只有一群羊!每个人都要相同的东西,每个人都相同,有不同感觉的人将自愿走进精神病院。”转引自〔美〕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黄胜强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5页。
[8]〔法〕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75页。
[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页。
[10]应该说柏拉图所构想的“哲学王”,是偏向于哲贤而并非完全强调王权;但其基本意义仍在于依靠英明而又有权势的人物来安排民众生活,只不过这种人物不应是野心勃勃的僭主而应是贤达仁圣的君子。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4—215页。
[1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52页。
[12]〔法〕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6页。
有关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兼谈自然法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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