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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观念的第一法则:弱者的呼唤

【摘要】:对平等的追求在人类的群体性生活中,世世代代都会成为群体大多数成员梦寐以求的理想和目标。由此可以概括出平等观念的第一法则:平等只会是弱者发出的呼唤。人类不平等之起源基础或前提条件,恰恰便是人之独有的平等观念及相应生活方式。

1.平等三法则

地球的历史大约为46亿年,地球生命的历史也至少已有20多亿年,而人类的历史据考证仅为短短的200万年左右。[1]早期的地球是一个被海洋几乎完全覆盖的水球,各种生命形式均出现并生息在海洋中。随着地壳板块挤压而形成造山运动,致地球表面渐次生成陆地与高山。由于周而复始循环不断的雨水对地表的冲刷与切割——在水往低处走之重力作用下,又形成从高山经陆地一路通达海洋的生命通道即河流(并在河流两岸形成大片的冲积平原,为以后人类进行农耕提供了肥沃且可自流灌溉的土地)。一些海洋生命顺通道逆流而上,逐步进化为河流生命乃至爬到岸上成为陆地生命——应该是其中的一支便异变为我们今天的人类。

虽然我们不能因缺乏证据就武断认为,人类出现以前地球上根本就不存在与人类相似甚至更为高级的智慧生命,但至少凭我们做人之生存经验可以有理由认定:今天意义上人类的出现,应该是以精神性之平等观念的形成及相应管理方式为充分必要条件的(虽然从猿到人之转变,应该存在一种似猿非猿、似人非人的模糊过渡状态,即类人猿或类猿人,但在种属的归类上可忽略不计)。平等是专属于人类精神状态的一种理念性追求,动物之间就常态而论只存在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绝无平等可言——失缺这一本性也就必然失去其本体的存在。对平等的追求在人类的群体性生活中,世世代代都会成为群体大多数成员梦寐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早期的人类自产生精神和理念状态,便在族群之人际氛围中很自然地形成平等的要求(这是界识人类的核心标志),并想方设法很大程度地加以实现。这是人类最原始、最简单同时也是最切身、最持久的价值目标及生活方式

但平等观念及实际运作也有其致命的弱点——以生活中儿童争食品的现象即可求证这一点。假设某一家庭中有一对年龄相差无几初醒人事的兄弟(可与刚离开丛林初获人性的原始人类相类比),兄弟俩同时发现一个梨,哥哥凭借力量据为己有欲一人吞吃——这是人之生存本能或本性,似无可非议。[2]这时弟弟蒙眬的精神状态中会产生一种什么想法呢?很自然他会冒出一种要求“平等”的想法:他知道自己完全没有可能用体力去战胜对方,于是便不会奢望夺过来也一人独吞,而只是在精神层面企盼能够同样享有一份。这是专属于人类的一种精神现象!在动物的世界里,我们通常会看到饥饿的弱者只能是呆呆地立在一边,等待强者吃饱离开后再上去拣食残渣剩骨。即使动物中的弱者能够发出呼唤,也并无群体学之制约意义,于是不具实际考察价值(这里只是对常态的一种分析)。由此可以概括出平等观念的第一法则:平等只会是弱者发出的呼唤。对此现象亚里士多德指出:“弱者常常渴求平等和正义。强者对于这些便都无所顾虑。”[3]

再来考察呼唤的效果——强者会响应吗?如果将思维定点放在最接近自然状态、初具模糊集体观念的人身上,结论仍很简单——强者不会理睬!中国古代“孔融四岁让梨”的故事即便真实,也只能证明儿童早期伦理道德教育的可行性和重要性——孔融不可能生来就懂得反过手来将食物往别人嘴里喂!地球上所有生物均有从外界获取物质能量以满足自己生理需要的天性或生存本能,对人科动物的幼年时期或早期状态亦同样发生作用(在生物学的分类上,人不过是动物种群中独立的一科)。“有一点很可能是真实的,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4]于是我们可以再概括出平等观念的第二法则:被要求平等的主体之间本无平等可言,群体成员相互之间原本只存在利益的争夺和实力的较量(不争夺便自亡)。

我们继续考察:弟弟(弱者)的呼唤实际上是指向谁呢——指向哥哥(强者)显然毫无意义;很自然地他会想到并求助于自己所依附生存之家庭环境中的长者——依靠家长的权威和力量来主持公道并制服强者,从而求得所呼唤希求的平等效果。平等观念的第三法则便可从中导出:平等只能依靠一种超越平等主体的权威力量才能求得——这种力量一定比强者更强,且为弱者所拥戴所推崇。

英国学者比恩奈费尔德在一项研究报告中指出:正义感是孩子所固有的,且深深地根植于其人格感之中。这种感情以一种基本相似的方式在所有或大多数儿童中得到表现——孩子要求同哥哥姐姐平等。一个孩子会在其灵魂最深处反抗那些被他认为是专横的和反复无常的歧视,他在这方面的反应同一个社会群体的成员所作出的反应基本上没有差异。比氏进一步谈道:“正是对于相互吵架的孩子以及他们相互矛盾的基本愿望所给予的公正程度,会对家庭的和睦与否产生影响。在社会中亦是如此,公正会促进合作,而歧视则会侵损合作。”[5]

19世纪日本启蒙学者福泽谕吉在考察支配文明的种种因素时也谈道:“学者若要了解平等论的真谛,写出正确的理论,则无须找别人,应该求诸自己,回顾一下从少年时代起一直到目前为止自己的经历,就能有所发现。不论哪种身份的人,也不论华族或士族,只要仔细回忆一下自己的亲身体验,就会发现在一生之中,一定有过遇到权力偏重而愤愤不平的经验。这种愤懑不平的心情,不必问别人,只反问自己。……我在日本还是中等以上的士族阶级,对身份高于我的人尚且怀有不平,对于比我身份低的农民和商人,一定有的地方会使他们感到不平,只是我不知道而已。世上这类事情很多,如果不是身临其境,就不可能体会真实感情。”[6]

正由于平等观念是人皆有之的一种初级情感——靠着这种情感使“人”(人科动物)得以告别动物伙伴走出丛林,人类也才能够成为地球生物圈中一个完全另类的生命种群。区别于动物世界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人类应该是以平等观念的出现为新物种之诞生标志的。若失缺精神状态及平等观念,则地球上只不过是又多了一种两条腿走路且相互厮杀的“人”形动物。而能够归属于人与人之间斤斤计较的所谓不平等现象,却只能是形成并发生在平等观念之后,纯属人们在群体性生活中对自身物质生活境遇的一种感受(很难指称或认为弱肉强食的动物们会有不平等的感受)。

人类不平等之起源基础或前提条件,恰恰便是人之独有的平等观念及相应生活方式(不可能是自然法则或丛林状态)。相对于动物之间生物学意义的不平等,便可以清晰地界识企求并实践着平等方式的精神性之人类。相对于这一专属于人的观念,便又能够痛切地感受世俗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套用卢梭的经典句式,此乃真真切切“人生而平等,但却无往不在不平等之中”[7],前句是就人之初始而言,后句却是人类长此往复的生活现实。(www.chuimin.cn)

【注释】

[1]不同学科对人类的识别有不同标准:生物学上可以认为初始的人类,是同今人相似的两条腿直立行走的哺乳动物——按此标准人类的历史可上溯到300万至500万年前(以所发现的被火山灰掩埋的非洲南方古猿即直立人的脚印痕迹为证)。但“直立”显然仅属一种不同物种在生物学意义上之外观差异,对界识人类来说,在精神的创造即制造工具方面的证据更为重要,故人类考古学则更看重的是打磨的石器、被石器切割的动物遗骨化石或山洞中叠压的灰烬——按此标准则人类的历史约近200万年(以坦桑尼亚奥杜威峡谷的石器及能人遗骨化石为证)。

[2]西方社会对该现象概括为性恶说。这似乎可以理解为是基督教原罪说的人性基础——是身体由于其存在而需要不断从外界摄取能量之自发的罪恶,是由生物学基因所决定而非心灵所引导之自觉的罪恶;人生来便自然而然抓住食物会往自己嘴里塞,而绝无可能主动往别人嘴里喂。但是,人究竟只是在“兄与弟”的社会关系中才得以存在,还是在生物学意义上便已存在?这其中已形成一种悖论,后文将详述(主要参见第20、39节)。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17页。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中文版前言第4页。

[5]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85页。

[6]〔日〕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北京编译社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2页。

[7]卢梭的原句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