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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火灾特点及分类-《矿山安全工程学》提炼

【摘要】:井下火灾一般是在空气有限条件下发生的,尤其是采空区的内因火灾更是如此,通常无明显火焰,但却生成大量的有害气体。另外,发生在采空区或矿柱内的自燃火灾,是在特定条件下,因矿岩氧化自热转化为自燃所致。在整个矿井火灾事故中,内因火灾占的比例很大。

第一节 矿井火灾的特点及分类

一、矿井火灾的特点

矿井火灾有以下特点:

(1)空间小,场地窄,设备多,防治设施和灭火器材不齐全,灭火工作比较困难。

(2)井下火灾一般是在空气有限条件下发生的,尤其是采空区的内因火灾更是如此,通常无明显火焰,但却生成大量的有害气体。

(3)内因火灾不易发现,持续时间长,燃烧的范围逐渐蔓延扩大,烧毁大量煤炭资源,冻结大量开拓煤量。

(4)井下人员集中,安全出口少,不易躲避和疏散,从而加重了火灾造成的损失。

(5)产生火风压,改变井下风流方向。

二、矿井火灾分类

(一)根据火灾发生的地点分类

根据火灾发生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地面火灾和井下火灾两种。

(1)凡是发生在矿井工业场地的厂房仓库、井架、露天矿场、矿仓、驻矿堆等处的火灾,称为地面火灾。

(2)凡是发生在井下硐室、巷道、井筒、采场、井底车场以及采空区等地点的火灾,称为井下火灾。当地面火灾的火焰或由它所产生的火灾气体、烟雾随同风流进入井下,威胁矿井生产和工人安全,也称为井下火灾。

井下火灾与地面火灾不同,井下空间有限,供氧量不足。假如火源不靠近通风风流,则火灾只是在有限的空气流中缓慢地燃烧,没有地面火灾那么大的火焰,但却生成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这是井下火灾易于造成重大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发生在采空区或矿柱内的自燃火灾,是在特定条件下,因矿岩氧化自热转化为自燃所致。

(二)根据引火源的不同分类

根据引火源的不同,矿山火灾可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两大类。这是目前国内外常用的分类方法之一。(www.chuimin.cn)

1.外因火灾

外因火灾是指可燃物在外界火源的作用下引起燃烧而形成的火灾,如电流短路、焊接、机械摩擦、违章放炮产生的火焰、瓦斯和煤尘爆炸等都可能引起该类火灾。外因火灾的特点是突然发生,来势凶猛,如不能及时发现,往往可能酿成恶性事故。

2.内因火灾

内因火灾又称自燃火灾,是指煤(岩)层或含硫矿场在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下,自身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积聚热量导致着火而形成的火灾。在整个矿井火灾事故中,内因火灾占的比例很大。我国在1953-1984年矿井火灾统计资料中,内因火灾占94%。内因火灾的特点是发生过程比较长,而且有预兆,易于早期发现,但很难找到火源中心的准确位置,扑灭此类火灾比较困难。

在上述两类火灾中,内因火灾是矿井火灾防治的重点。这是因为自燃火灾不仅发生次数居多,而且它的火源较隐蔽,常发生在人们难以进入或不能进入的采空区或煤柱内,致使灭火难度加大,很难在短时间内扑灭,以致有的自燃火灾持续数月、数年之久,甚至更长时间,这不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且导致大量煤炭资源损失。

(三)根据不同燃烧物分类

根据不同燃烧物,矿井火灾可分为机电设备火灾、火药燃烧火灾、油料火灾、坑木火灾、瓦斯燃烧火灾和煤炭自燃火灾。

三、矿井火灾的危害

矿井火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燃烧煤炭资源,烧毁成产设备,消耗大量的材料,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为了灭火需要封闭采区,冻结大量开采的煤炭,影响矿井的产量。

(3)矿井火灾能引起瓦斯煤尘的爆炸,使矿井事故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损失。

(4)矿井火灾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尤其是CO危害极大,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据国内外资料统计,在矿井火灾事故遇难人员中,95%以上的遇难人员是吸入有害气体中毒所致。矿井火灾的危害是严重的,在煤矿生产中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积极做好防火工作,就能控制矿井火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