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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学历教育办法实施通知

【摘要】:第十一条各县人事局每年11月底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录取的学历教育人员名单报市人事局,各市人事局汇总复审后,填写《陕西省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教育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12月底之前上报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11月20日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教育厅发陕人发〔2007〕254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陕西省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加强我省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教育工作,促进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学历层次、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教育(以下简称基层人才学历教育)”,是指通过适当资助,每年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35岁以下不具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离岗学历教育。

第三条 基层人才学历教育工作由省人事厅(省振兴办)、省教育厅牵头,各市、县(区)人事局(振兴办)、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人员,学历教育期间保留本人职位,其工资来源、发放渠道的形式不变(工资自然晋升,调整不受影响),并严格考核。

第五条 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后,其原所在单位要优先安排其工作岗位,个人身份、单位性质不变。

第六条 对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人员,在全额带薪教育的两年里,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由省、市、县各负担1000元,在各自“振兴资金”中列支。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县,经省人事厅(省振兴办)批准同意后,资助金额由省“振兴资金”列支。

第二章 院校确定和专业设置

第七条 各市人事局(市振兴办)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鼓励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农、林、畜牧中医药能源化工等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特色专业,积极培养当地急需、紧缺、实用性人才,并报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备案。

第八条 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招生院校、专业设置和名额一经确定,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于每年8月中旬之前编制基层人才学历教育计划下发各市和有关院校,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报名考试

第九条 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人员,可根据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振兴办)当年发布的基层人才学历教育计划选择相关院校和专业。

第十条 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人员的报名考试程序:

1.填写《陕西省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教育申报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到县人事劳动局(县振兴办)办理审批手续。

2.经县人事劳动局(县振兴办)审核批准后到当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并经过资格审核,区(县)教育部门发给考生准考证,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录取,报考院校发给考生录取通知书。

3.取得入学资格的学历教育人员,入学前将入学通知书复印后送交县人事劳动局(县振兴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各县人事局(县振兴办)每年11月底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录取的学历教育人员名单报市人事局(市振兴办),各市人事局(市振兴办)汇总复审后,填写《陕西省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教育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12月底之前上报省人事厅(省振兴办)。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后,携带学历证书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到县人事劳动局(县振兴办)申请领取学历教育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学历教育资助经费申请、审批、拨付程序,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7]76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经费资助:

1.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和省、市、县级振兴办审核批准,自行报考参加学历教育的;(www.chuimin.cn)

2.学习期间因违法、违纪、违反校规受到处分的;

3.学历证书与学籍档案经鉴定为虚假的。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事部门要建立学历教育资助经费发放台账制度,严格遵守财务审批制度,对经费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人员在校学习期间由县人事劳动局(县振兴办)对其德、才表观进行跟踪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重新安置其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人事劳动局(县振兴办)制定。

第十七条 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人员,学历证书与学籍档案经鉴定为虚假的,一经查处,情况属实的,暂缓安置工作岗位,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省人事厅(省振兴办)负责制定全省基层人才学历教育计划和相关政策,指导、检查基层人才学历教育工作执行情况,督办省、市、县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经费划拨和发放,会同审计部门对资助经费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省人事厅培训教育处具体负责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院校和专业设置,编制招生计划,组织考试,对承办基层人才学历教育项目的院校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第二十条 各市人事局(市振兴办)、教育局负责汇总复审各县(区)基层人才学历教育报考情况,指导、检查本市基层人才学历教育项目执行情况,餐办市、县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经费划拨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县人事劳动局(县振兴办)会同教育局负责受理、初审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人员的申报材料,落实资助经费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学成人员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市人事局(振兴办)、教育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振兴办)、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陕西省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教育申报审批表

2.陕西省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教育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陕西省基层公务员和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教育

申报审批表

说明:

1.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

2.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人员要认真填写《陕西省基层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申报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县人事劳动局(振兴办)办理审批手续。

3.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人员,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后,将入学通知书复印后送交县人事劳动局(县振兴办)备案。

附件2:

陕西省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教育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