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思想教育的一个主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这三个部分都与权利义务相关。要特别提醒读者的一点是,马克思主义主要强调的是大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马克思把权利与义务完美结合起来,达到了自由的境界。权利与义务的教育就是思想政治教育。......
2024-06-21
五、答疑解惑
即使权利与义务可以概括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也并不等于它就可以概括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因为,还有一个问题,即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概括其本质,是否适当的问题。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我们可以从思想政治教育的任何层次或角度或要素去分析其本质。比如从主体、客体、内容、方法、目的等方面入手。但经过对比研究,我们发现,不同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区分的实质,不在别的地方,正在内容的区分之上。都在讲权利与义务,这是形式上的同,讲的权利与义务的性质、内容与比重之差异,则是实质或性质之异。正因为他们都讲了权利与义务,才是思想政治教育,正因为讲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内容和比重不同,所以才区分出不同性质的思想教育。这就是我从内容上来分析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主要根据。
乍一想,似乎从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主体来区分思想政治教育的性质最为便利和直接,什么性质的政治主体,开展的就是什么性质的思想政治教育。其实不然。我们说的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革命的先进的与反革命的腐朽的政治党和群体之区分,是超然于事外的理论观点或政治判定。但从现实的当下来看,没有一个政治主体(阶级或政党或群体),承认自己是反动的腐朽的,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没有一个阶级或政党或群体,不在自己的纲领中把自己说得无比得好。如果我们在事中,身在其中,就不那么好辨别区分了。然而,不管你的旗帜上写的是什么,你喊的口号是什么,你要把你的政治理念、意识形态灌注、传输给所涉人员,你就不得不在教育内容上显露出你的真实面貌来。一个反动政党可以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纲领,但不可能有革命的教育内容。说一个反动政党进行了革命内容的教育,是逻辑矛盾,是不可能存在的。从自在因果顺序看,是政治主体的性质决定教育内容的性质,教育内容的性质决定教育的性质,似乎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应从政治主体那里去发掘。但事物本质的自然存在,与事物本质的认知、揭示有很大的区别。事物本质的存在是自然而然的,其本质的揭示,则要在其易被认知、易被揭示的地方去认知揭示才是合适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在教育内容中最易显露认知。
2.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法律概念,用权利与义务概括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不是把思想政治教育混同于法制教育了?
首先,如前所述,权利与义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它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我们这里讲的权利与义务,是广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它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多方面,涉及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人与精神诸多关系。广义的权利是对一切利益占有和支配的资格和自由,广义的义务,即为此资格和自由必须做出的付出、接受的约束和承担的责任。广义的权利义务包含狭义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但不限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以法律权利义务为参照,广义的权利义务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由法律强制规定并保障;另一部分是道德上的习俗上的权利义务,由社会舆论和道德良心来规范和制约。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是源于道德的权利义务,是最基本的道德权利义务。可见,虽然用语相同,都是权利义务,但二者的内涵与外延均不相同,就不存在混同问题。
其次,法律是底线伦理,是最基本的最规范的伦理,我们用法律色彩浓厚的概念来概括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恰恰有利于纠正和消除以往思想政治教育标准过高、内容过空和“左”的影响残余,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更实际一点,更真实一点,更有效一点。实践证明,思想政治教育要提高有效性,必须把自律的要求与他律的要求一致起来,把提升精神的期望要求与社会规范的现实状况结合起来,把超越性与可能性、先进性与群众性统一起来。一句话,要把思想教育与社会现实教育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社会现实教育有利益的教育,法制的教育,管理的教育,组织的教育,文化的教育,榜样的教育,等等。如果说,思想政治教育是“说”的“虚”的“软”的教育,那么以上那些社会现实教育便是“做”的“实”的“硬”的教育。很显然“说”的“虚”的“软”的教育,与“做”的“实”的“硬”的教育,二者协调一致,教育效果才好。否则,二者相悖,说的一套,做的另一套,接受你的教育,在现实中反而碰壁吃亏,他就不会再相信你讲的那一套。我们用权利与义务及其关系这一具有法律色彩的概念,来界定或规定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一方面是为了使思想政治教育这种“说”的“软”的“虚”的教育接近、贴近社会现实的教育,从而使两种教育统一协调起来;另一方面借用法律范畴的比较严格规范的权利平等、权利义务对应一致的原则,来规范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进而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3.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升人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用权利与义务界定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没人愿意多付出义务,觉悟何以体现?
这一质疑,既牵涉到对觉悟的理解,又牵涉到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
先来看觉悟。什么是觉悟,觉悟即政治思想道德水平高。觉悟无疑包含着多尽义务,往往表现为多尽义务,但觉悟并不等于一味地多尽义务。相反认识并争取自己的正当权利,同样是觉悟,而且是很高的觉悟。我们讲的最典型的觉悟是什么呢?是革命觉悟。革命觉悟不是别的,正是对自己权利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创造的财富,自己应有的权利,被剥削阶级剥夺了;自己是历史的创造者,作社会主人的权利被反动统治阶级占有了。进而奋起,为夺回自己的政治经济权利而斗争,就是最大的觉悟。那种认为,只有多尽义务才是觉悟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
在享用权利不变的情况下,权利人所履行义务从量上看,可有三种情况,或小于权利,或等于权利,或大于权利。小于权利,说明他不劳而获,侵占了别人的权利,是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是没觉悟的表现。等于权利,享用了权利,就履行义务,不想也不愿不劳而获,一分付出,一分收获,按劳取酬,虽谈不上很崇高,但清正自律,遵纪守法,平等公正,这本身就是一种觉悟。大于权利,即有额外付出或奉献,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救助弱势群体,造福社会和人类,这是良性奉献,是应当鼓励的觉悟,好品质;另一种是滋养了懒汉恶习,成全了别人的特权,成就了社会的不公正,这是不良奉献。这种不良奉献,不仅不是觉悟的表现,而是没觉悟的表现。这又分几种情况,或是不知道自己还有什么权利,以为现在这样,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或知道自己的权利,患得患失,不敢去争取;或出于各种原因,故意放弃自己的权利。我国在“左”的思想统治时期,某些领导个人专断作风的形成,就与党内许多同志,放弃民主、监督和批评的权利有很大的关系。(www.chuimin.cn)
可见,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就是让大家多尽义务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进而认为,讲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一致,难以提高人们的思想政治觉悟的观点,也是有偏颇的。上面讲了,最高的革命觉悟来源于极大的权利(翻身解放做主人)期待或获得。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正是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一致,带来了极高的革命觉悟。反过来说,要让人们履行极大的义务,具有极高的觉悟,也只有让其认识到相应一致的巨大利益和权利才有可能。
再来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我们说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原则是二者对应一致或统一。但这种统一关系是实质统一,是总体统一,而不是机械的线型对应相等,更不是简单的时时统一,处处统一,事事统一。这就如同价值规律与价格的关系。价格是波动的,有时高有时低,但总体上,价格的变动是围绕价值规律主线波动的。例如:
同一个人在时间上,有时在享用权利,有时在履行义务,有时享用的权利多,有时履行的义务多。反之,也一样。如父母早年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晚年有被孩子赡养的权利。终其一生,才完成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一致。
不同人在不同空间上,此人权利多,彼人义务多。这样的例子也很多。如在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国家,当兵就是尽义务,但人们不能同时都当兵,或同时都不当兵。有了先后问题,就是权利与义务并不是随时随地对应相等的问题。在权利与义务的波浪式波动中,无论是时间上还是空间上,多尽了义务(特指良性奉献)的就是觉悟、先进的表现。英雄模范、先进分子就在这义务的波峰之上。越是先进处于越大的波峰之上。
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波动,有一定的规律性。在通常的情况下,波峰平缓,在非常的时期,波峰巨大。在非常时期,往往会出现同一主体权利与权利,义务与义务,权利与义务关系激烈冲突的情形。例如当你享用了某种权利,必将对他人的权利造成重大的损失,当你不履行某种特殊的义务,也会对他人或社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时,那么,你应有的权利便不能享受,还要承担额外的义务。应有的权利无法享受叫牺牲,承担额外的义务,便是奉献。牺牲奉献无疑是极高的觉悟。这种情形在战场上,在抗灾救灾中,在危急关头见得最多。很多平时可能计较得失的人,在危急时刻也能牺牲奉献的现实说明,权利与义务波动统一的规律,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是认同的。
这说明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不仅不影响培养觉悟的功能,而且是培育极高觉悟和崇高道德的重要而基本的途径。觉悟,从理性的角度看,就是在平常时期,享用了权利,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非常时期,处在权利与义务波动的巨大波峰之中时,就不得不放弃某些权利和不得不尽某些额外义务(良性奉献)。相反,不讲权利,脱离权利,不让他知道应有的权利,或让他忘了应有的权利,而去尽义务,那是很难奏效的。即使一时有效,也不能持久。相反,把权利讲足讲透,让他为了权利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让他在权利与义务发生冲突时,自觉自愿作出牺牲奉献。这才是思想政治教育应该做的,这样的觉悟才是可能达到的。
我们在前面讲了,革命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最高目标是培养自由全面发展的人,自由全面发展当然是人的权利了,但科学理性地讲自由理解自由,结果不是对义务的荒废,恰恰相反,科学理性的自由权利意识越强,自觉自愿的义务责任意识也越强。那种担心讲了权利,荒废了义务,降低了觉悟的忧虑是多余的。
我们以权利与义务概括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的观点,主要现实目的,就在于提醒广大思想政治教育者,纠正模糊的认识,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从而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4.对主张意识形态是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观点的看法
有一些学者主张,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意识形态教育。这种观点与我们的观点的区别,从实质上分析,与对本质的理解不同有很大关系。本质是分不同层次的,列宁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论述,所谓一级本质,二级本质。我认为本质还是分不同角度或维度的。不同的角度或维度,本质也不同。如果从意识形态与非意识形态区别的维度或层次界定本质,那也可以说意识形态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这一本质的揭示,意在告诉人们,思想政治教育是有政治性的阶级性的原则性的意识形态的教育,而不是一般的文化知识教育。它是统治阶级政治意志的贯彻和体现,而不是一般的业务知识培训。教育者与被教育者能否清醒认识这一点,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态度和认识是大不相同的。所以说,这样概括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也是有意义的。但深入分析,这样概括就显得有点肤浅了。因为思想政治教育这个概念中,本身就包含有“政治”和“思想”两个概念,已经比较直观地告诉人们,它是政治性的思想性的意识形态的教育了。如果在本质揭示时,再讲它是意识形态教育,给人的启示就不够深刻,意义就比较单薄了。所以,我把政治意识形态教育是作为现象来看待的。我在一般界定中,已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是政治意识形态的教育。这是其一。其二,作为一个本质界定,应该能够既涵盖所有的外延对象,又能揭示不同对象的不同性质,才为上乘。如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界定,所有的人,其本质在现实性上都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又因每个人的社会关系皆不相同,所以,人的性质是不同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揭示,也应采用这一方法。如果以此为界定本质的方法是合理可行的,那么,意识形态教育的本质界定,显然不具有这一功能。因为,古今中外不管哪个统治阶级的思想政治教育,也不管教育主体是国家、政党、阶级、群体,都是政治意识形态教育,其性质从这个维度看是无法区分的。而用权利与义务的教育来界定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就不同了。所有的思想政治教育都讲权利与义务,但权利与义务的比重与关系是不同的。先进的与落后的,革命的与反革命的,效果好的与效果差的思想政治教育,其性质如何区分,就是看他们讲的权利与义务比重与关系如何。或问,政治意识形态的内容本身就不同,同样可以区别不同性质的思想政治教育。不然。政治意识形态内容的区别如何分析,还是要从教育主体讲的权利与义务的比重与关系上来判定,而不能从他们讲的口号原则来评判。既然如此,我们何不直接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界定为权利与义务的教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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