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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视角下的思政教育:权责教育

【摘要】:再简略,即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教育。狭义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它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与义务的实质,是自由与责任。义务则是对利益的出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概念。

三、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教育

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作一完整的界定,即教育主体对所涉人员有意识地开展的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说服感化活动。这一界定,也是从主体、客体、内容、方式四个方面界定的。它与前面对思想政治教育一般界定的区别在于,用权利与义务取代了政治意识形态。这就是说,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一般界定与本质界定的区别,就在于权利与义务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区别。为了突出这一点,我们可以简略地说,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教育主体对所涉人员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教育。再简略,即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教育。原苏联莎巴耶娃也有类似的观点,他在其《论教育的起源和学校产生的问题》的论文中写到:“教育的使命是要把每个受教育者训练得可以享受一个氏族所赋予它的成员的那些权利和各民族加在他们身上的那些义务。”(7)

为了论述这一本质界定,至少要回答以下三个大问题。一是什么是权利与义务,二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根据,三是关于权利与义务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价值或意义。下面,我们逐一展开论述。本节先回答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关系及其类型。

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权利与义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它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我们这里讲的权利与义务,是广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它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多方面,涉及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人与精神诸多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概念。广义的权利是对利益占有和支配的资格和自由,广义的义务,即为此资格和自由必须做出的付出、接受的约束和承担的责任。如果说,权利是一种占有、享用、利益、支配、获得、自由,那么义务则是一种付出、负担、奉献、服从、约束、责任。

广义的权利义务包含狭义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但不限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以法律权利义务为参照,广义的权利义务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它的主要特征是由法律强制规定并保障;另一部分是非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包括道德上的习俗上的权利义务。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是源于道德的权利义务,是最基本的道德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实质,是自由与责任。1997年9月1日,国际间行动理事会提出的《世界人类责任宣言》中说:“权利更多地与自由相关,而义务则与责任相连。”这是很有见地的。

权利,一方面与利益相关,一方面与自由相关。说与利益相关,是指它是对利益的占有支配资格。如果不是利益,而是危害、坏处,占有它又有什么意义。义务则是对利益的出让。说与自由相关,是指权利实质是权利人按照个人的自由意志行使或放弃特定利益,不受外来干涉或胁迫。如果一个人被迫行使或放弃特定利益,那不是享用权利,而是履行义务。一个人有钱买馒头,另有人愿意卖馒头,这时的权利就是可以买馒头吃,也可以放弃买馒头吃。如果你不是自愿而是被胁迫去买馒头吃,虽然你也用你的钱换来了利益,但因是被迫的,你便不是在享用权利,而是在履行义务。

看来,利益只是权利的内容,自由才是权利的实质。所谓有权利,即有自由,无权利,即没自由。

所谓自由,按词义解释,即由自,但真正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自由是相对不自由的,是相对约束条件的。与不自由统一中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在约束条件下的自由才是现实的自由。自由的约束条件大而言之有三个方面,一是自然(含人的身体),二是社会,三是自己的心理或精神。在约束条件的约束下,当事人为了某种权利和自由,对某些事必须去做,必须作为;对另一些事决不能做,必须不作为。必须作为与不作为,不是别的,正是义务。

义务,按词义解释,即道义应当完成的任务。道义应当即伦理应当。这其中最基本的部分,作为硬性强制约束,即法律应当。法律应当,即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余部分则为道德应当。道德应当,即从道义上应当去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将受到社会舆论和良心的谴责。

而对义务的自觉认知、主动履行,即责任。

责任,按词义解释,即责成应当完成的任务。这种责成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外在责成,一类是内在责成。外在责成是外部要求承担任务,不完成便要承担责任。法律上常说的,义务也是责任,即指此意。履行义务是尽责任,不履行义务便要承担责任,承担被追究责任的后果。内在责成,是对外在责成的内化或自觉,主动承担任务,积极履行义务。这便是一种觉悟,或叫责任心、责任感。责任心是义务的自觉、内化、升华。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概念。要深入研究权利与义务,必须从关系中来把握它们每一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辩证统一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相互对立性。如前对二者所作界定,二者的规定性刚好是相背反的。权利是占有、享用、利益、支配、获得、自由,义务是付出、负担、奉献、服从、约束、责任。一方刚好是另一方的对立面。

B.相互依存性。二者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相互依存的。从社会不同主体的意义上看,有一项权利,就有一项义务与之相对应,有一项义务,就有一项权利与之相对应;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8)有此方必有彼方,反之亦然;无此方必无彼方,反之亦然。

C.功能互补性。从同一社会主体来看,二者互为条件。以公平正义为原则,一般来说,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享用权利,就要履行义务;履行义务就要享用权利。不享用权利便可以不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便不能享用权利。

D.总量对等性。二者的总量在现实中是大体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总是相对等量的。假如在理性设计中,出现了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不对等的情形,那或者是虚设了一些没有保障的权利,导致出现权利总量大于义务总量的情形;或者是掩盖了一些不可告人的特权,导致出现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的情形。

E.相互渗透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甚至是合二为一。有些行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如抚养子女,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再如为他人服务,为社会服务,既是付出义务,又是满足权利。

F.相互转化性。权利就意味着义务,付出就意味着收获,自由就意味着责任。反之,付出即是收获,义务即是权利,责任即是自由。这些实际上说的是二者的内在同一性,随着我们的论述的深入,这些内容将会展开,被容易地理解。(www.chuimin.cn)

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类型

就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性质看。有这样三类:

A.权利与义务的分离。对受教育者,只讲义务,不讲权利。

B.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受教育者,既讲义务,又讲权利。

C.权利与义务的有些分离有些统一。

就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中看,权利与义务的质量关系可分为三种类型:

A.自我的权利义务关系。

B.他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C.自我与他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他者大体有自然与社会两小类,社会又分他人、家庭、集体、国家、政党、政府等小类。为了论述方便,我们这里只分析三大类,小类别在需要论述时再引进。由于从本质上说,我的权利即他者的义务,所以,这三种类型,实质上都可以划归为自我权利与义务关系。

我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有以下质量关系类型:

A.我的权利与义务对应相等型。

B.我的权利多于义务型。

C.我的权利少于义务型。

更深入细致地分析,会发现还有一些性质关系类型。大体上说,一种是相互一致的类型,一种是相互冲突的类型。前者是常态,后者是非常态,但也是经常可见的。

A.同一主体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战场上,我若享用了保全生命的权利,就难以履行战斗义务,反之亦然。

B.同一主体不同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例如,同一时间,我若享用了玩的权利,就不能享用休息的权利。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即是此意。

C.同一主体不同的义务之间的冲突。

例如,同一时间,我报效祖国,效命疆场,就不能守护在年迈的父母身旁。自古忠孝难两全,即指此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