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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探究生物医学道德问题

【摘要】:第六节生命伦理学英国伦敦大学医学院附属的辅助怀孕部医生塞哈尔说,最近有一名30岁左右的演员查询请代母怀孕的事。生命伦理学可以定义为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和卫生保健领域内乃至影响整个社会的人类行为进行的系统研究。具体来说,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现代生物医学和生命科学中提出来的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生命伦理学自诞生之日起,就受到知识界、政府及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得以迅速发展。

第六节 生命伦理

英国伦敦大学医学院附属的辅助怀孕部医生塞哈尔说,最近有一名30岁左右的演员查询请代母怀孕的事。

塞哈尔说:“她担心怀孕会留下妊娠纹,所以希望请代母生孩子,代母所怀的胚胎将会由她的卵子及她的伴侣的精子(在体外)结合而成。”塞哈尔医生表示将会征询医院道德委员会对此事的意见。

img222受孕图。

由于英国卫生部门坚持请代母怀孕只是生育有问题的妇女的最后选择,许多英国女士因此专程到美国以达成愿望。美国加州私家诊所“概念选择”安排代母生孩子的费用是4.3万英镑。

最近,一名生育能力没有问题,而且已经拥有三名儿子的女士,成为该诊所的顾客,她说:“我想要一名女儿,但不想怀孕一事令事业受影响。”据行内人士指出,许多职业女性,包括演员、运动员及模特儿与这名女士一样,希望当母亲但又不愿意作出牺牲。

据美国洛杉矶“卵子捐赠及代母计划”机构指出,请代母生孩子的个案中,约有5%至10%的申请人并非有生育困难。调查又发现,这类个案中,一半是由于丈夫不希望妻子承受怀孕生子的身体痛苦,于是请代母生孩子。

提倡传统家庭观念的人士指出,如果这些职业女性不愿承担怀孕生子的代价,就不应该当母亲。但支持者认为这只是现代女性的选择之一。美国芝加哥肯特大学法学院的安德鲁斯教授说:“现代女性的生活不一样了,她们有许多选择。”

现代生殖技术的长足发展及生物医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在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伦理问题的冲突,并引起人们对生命的伦理思考。人们通常将此类伦理问题归于生命伦理研究的范围之内。

一、生命伦理学是什么

生命伦理学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它是在现代生物医学技术迅猛发展,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提出挑战的情况下产生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它属于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用来解决生物医学及其相关新技术引起的伦理难题和挑战。

生命伦理学(bioethics)一词第一次是由美国学者波特(Van Pansselar Potter)在他的著作《生命伦理学:通往未来的桥梁》中提出的。在他看来,生命伦理就是用生命科学去改善生命的质量,是一门“争取生存的科学”。他所理解的生命伦理学与我们现在使用的生命伦理学含义并不相同。生命伦理学可以定义为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和卫生保健领域内乃至影响整个社会的人类行为进行的系统研究。《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修订版的主编里克认为,可将生命伦理定义为运用各种伦理学方法,在跨学科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中的伦理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具体来说,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现代生物医学和生命科学中提出来的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可分为三类:(1)基因工程中的道德行为和道德现象;(2)生殖技术中的道德行为和道德现象;(3)器官移植中的道德行为和道德现象。

20世纪70年代蓬勃兴起的生物医学技术大大增强了专业人员的力量和知识。以前人们不能做、甚至不敢想象的事情现在似乎一切都是那么简单,如应用现代先进的医学技术是否能使垂死的病人继续存活,产前的胎儿检查是否能决定一个新生命的诞生,人体器官移植、试管婴儿的法律保障,等等。生命伦理学就是为解决现代生物医学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各种难题和挑战而产生的。生命伦理学自诞生之日起,就受到知识界、政府及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得以迅速发展。早在1969年,就在美国纽约成立了一个社会、伦理学和生命科学研究所,现在通称为海斯汀中心(The Hastings Center)。1983年,法国政府就成立了全球第一家全国性的生命伦理委员会,10年后,法国又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内容广泛的生物伦理法。此外,他们还起草了欧洲人权和生物药物会议纪要及“关于人类染色体和人权的一般宣言”,制定了一些有关人体器官专卖权、禁止种系基因治疗与遗传试验(用于研究、医学或司法目的的除外)的法律。在美国,各医学院校都开设了医学伦理和生命伦理的课程。从事生命伦理学研究的学者不断增多,相关的著作也迅速增多。一些大学成立了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并开始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

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命伦理学在我国从无到有,经过二十多年的时间便蓬勃发展起来。目前,我国一些大学及科研单位相继成立了生命伦理研究中心,以生命伦理为主题的专著、论文学术会议也日益增多,生命伦理学正逐渐成为一门热门而重点的学科。

二、生殖技术面临的伦理难题

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是由性交、输卵管受精、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等几个步骤组成的。所谓生殖技术是指代替上述自然过程中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一般而言,生殖技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人工授精;体外受精;无性生殖。

img224配对染色体排列并交换遗传物质。

(一)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法使卵子受精,代替自然性交受精。人工授精主要用来解决丈夫不育症引起的问题,它包括同源人工授精(AHI,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和异源人工授精(AID,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ctor)。前者使用丈夫的精液,后者使用供体的精液。自1890年美国的杜莱姆逊(Dulcmson)第一次将人工授精用于人类开始,直到本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通过人工授精出生的小孩已有几十万人。人工授精在我国起步较晚,1982年,湖南医学院首先将人工授精用于临床并获得成功。1984年,上海第二医学院也获得成功。我国的第一座人类精子库于1986年在青岛医学院建成后,不足一年的时间,已为数百位妇女做了人工授精手术。但至今,人工授精的研究阻力重重,始终未能在临床上广泛开展起来,阻力主要来自传统的生命伦理道德观。因为AID很容易引发社会伦理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人提出AID出生的孩子,谁是其真正的父亲已成为一个突出而又尖锐的问题。采用AID出生的孩子有两个父亲,一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即遗传物质的提供者;另一个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即养父。谁是真正的父亲,在养父与血缘父亲之间哪个对他具有道义上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传统家庭血缘关系亲子关系的挑战。甚至还有人认为AID是一种通奸行为,因为它使用的是婚姻外的第三者的精液。实际上,AID出生的孩子,其父亲和其无任何血缘关系,只能充当养父的角色,这与传统的道德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矛盾冲突。

2.精子能否成为商品?采用AID需要使用供体的精子,那么,对供体是否应该给予一定的报酬?一般来说,给予医学研究的合作者一定的报酬,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如果这样做便使精子具有了商品的属性,这是对人性的一种亵渎。而且如果精子商品化很可能会使供者不关心自己行为的后果,提供不健康的精子,从而影响AID出生孩子的身体健康。

3.有人认为,人工授精用于人类,只注意到人类的生物属性,而根本没有考虑到人类的社会属性。把人和动物混为一谈,把人类视为繁衍后代的一种机器,从而破坏了人类幸福美满的婚姻和家庭。我国上海第一例使用人工授精(AID)技术的夫妻关系破裂,就是典型例证。即使是AIH,使用其父的精子受精,但在生殖过程中最起码有临床医生的直接参与,这将人类最神圣的生殖过程转移到临床上来进行,无论如何也是一般人的伦理道德观所不能接受的。

4.未婚妇女可以用AID生孩子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分歧较大。有人认为应该允许,因为生孩子是女人的权利。美国已有一位未婚女心理学家利用诺贝尔奖获得者的精子受精,并生出一个女孩子。反对的人认为,这样做的结果会使正常的家庭解体,并且这种缺乏父爱的家庭,儿童身心是否健康,社会应该怎样看待这样的儿童,以及对儿童具有怎样的行为倾向都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的一般观点是,应该限制对非婚妇女施行人工授精。

对人工授精的争论仍在进行。人们一般认为,人工授精的伦理道德可接受性的关键在于它能否增进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利益。随着人类文明社会的进步,在明确立法和绝对保密的情况下,人工授精有益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利益。人工授精在夫妻双方同意的条件下进行,而且既不让受体获得供体的姓名、地址,也不让供体知道受体与孩子的姓名与地址,更不应该让孩子知道自己的出生方式。这样它可以为那些因患不孕症而无自然受精可能、却又盼望生育的夫妇解决了后顾之忧,它还可以帮助男性带有某种遗传基因的家庭获得健康的后代。因此,绝对排斥人工授精的态度是不合理的。但是,人工授精需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和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人工授精生殖方式给家庭或社会带来消极影响。

(二)试管婴儿

试管婴儿即体外受精,指在试管内使卵子受精,然后再人为植入子宫,代替自然性交受精与自然植入子宫。1978年7月25日,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在英国的曼彻斯特奥德姆总医院诞生。这是现代医学生殖技术的重大突破。1988年,我国大陆第一例试管婴儿在北京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诞生,至1997年底,我国试管婴儿已达到500人左右。

试管婴儿技术在很大程度上为因输卵管堵塞造成不育的妇女带来了福音,但同时也使人们陷入了新的伦理困惑之中。

1.谁是父母?提供精子的供体是不是父亲?提供卵子的供体是不是母亲?仅承担怀胎十月的辛苦的母亲是不是母亲?没有提供卵子也没有怀胎但养育这个孩子的人是不是孩子的母亲?究竟谁是应该在法律与道德上对孩子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父母?

2.商业性代孕母亲应不应该存在?代孕母亲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或用自己的卵子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交给别人抚养,或利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子宫妊娠,出生后交给他人抚养。代孕母亲也就是借腹生子,从出现之日就受到各种各样的评价。一种观点认为,代孕可为不孕却想要孩子的妇女实现愿望,是一种道德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代孕母亲容易忽视自己的职责,在孕期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也有代孕母亲在孕期对所怀孩子产生了感情,宁可赔偿损失也不愿放弃孩子,从而引起社会纠纷。还有,如果孩子出生后发现有先天病症,责任谁负?应当由谁来抚养?

(三)克隆技术

克隆技术即无性生殖,是指用低等生物生殖方法来繁殖高等动物。克隆羊“多利”的诞生,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人们争论的焦点是“克隆人”是否会出现。现在,据说人类已经完全掌握了“克隆人”的技术,有些组织声称要把“克隆人”变为现实。而一旦克隆人成为现实,现存人类将不得不面对一系列极具挑战性的社会伦理问题:如何界定现存人与克隆人的关系?是姐妹、兄弟、还是儿女?抚养克隆人的义务与权利归属于谁?克隆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该由谁来界定与保护?另外,如果克隆出希特勒之类的人,会不会给人类带来灾难?也有的学者认为,克隆技术万一克隆出了许多畸形儿,怎么办?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一部分人极力反对克隆人,不少国家也发出了联合声明,拒绝使用克隆人的技术。

鉴于目前技术可行性潜在的道德风险,以克隆技术实现生殖方式的转换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用克隆出来的人作研究,也是违反社会伦理的,因为克隆人与有性生殖的人是一样的,也是人。仅仅为了研究、为了提供器官等满足他人需要而克隆人,是将克隆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但治疗性克隆在伦理学上是能够得到认可的。治疗性克隆是指用人的体细胞克隆出胚胎,目的是为了得到具有分化能力的干细胞,可以用这些干细胞克隆出皮肤、肌肉甚至器官,这对需要移植组织或器官的病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img226克隆羊多利。多利的诞生,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关于“克隆”问题的热烈讨论。(www.chuimin.cn)

三、基因重组的伦理难题

重组基因DNA是把人体的基因切成许多段,经过内切酶核解、电泳,再粘在DNA载体上,最后再重新组合并植入宿主细胞。脱氧核糖核酸简称DNA,是人类基因遗传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技术可以使人类有可能依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改变生物的遗传特性,创造新的物种,很自然地包括改变人类的遗传性,创造新的人种。这种技术可以用正常基因代替遗传缺陷基因,或关闭、抑制异常表达的基因,从而治疗一些目前人类不能治疗的疾病,这种技术可称为基因治疗。有关重组基因引发的伦理争议颇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组DNA的主要目的是实施人类的优生基因工程,使用“优秀”基因取代“劣等”基因。首先的问题是何为“优秀”基因,何为“劣等”基因。这是目前人类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也就是没有一个平等、公认、客观的标准。这种技术实施的权利最终只能交给某个人,这种人为地操纵人类的遗传结构,会破坏人类自身的遗传规律而造成人类的混乱,以致影响到人类的进化。

2.重组DNA技术打破了不同物种之间杂交的障碍,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新的生命。在不涉及人类自身基因的条件下,其他物种的创造尚无非议,一旦涉及人类与动物之间的DNA重组,创造出“头脑简单、四肢发达”、智力低下的“亚人种”来供人类役使或专门从事笨重的体力劳动,这种尝试在伦理道德上是难以容忍的。从伦理学角度看待DNA重组的实质在于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争论。因此,目前这一技术被严格地限制了,说明这种技术一旦失控,将会给人类社会带来一种毁灭性的灾难。

3.我们有没有权利置子孙于风险之中。一般而言,任何一个人的遗传特征都归因于其父母遗传物质的偶然性,是自然随机组合的结果,可以说是由“上帝”决定的。现在,如果我们通过基因技术对人的遗传基因进行人为的干预,则无疑意味着人类扮演上帝的角色。人类运用基因重组是为了改善人类的基因,预防自然灾难,动机和目的都是良好的,但结果真能保证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好吗?这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任何人不能作出保证。在对人的遗传基因的干预过程中,行为的主体是“我们”,而风险与后果的承担者却是未来的子孙后代。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而置他们于风险之中呢?这涉及基因研究中的代际伦理正义问题。

四、安乐死的伦理难题

安乐死即“无痛苦致死术”,通常是指身患绝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而又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形下,自愿要求在他人(一般是医生或家人)的帮助下尽早结束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通常可分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通过医生或他人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加速病人的死亡,国外也称为“仁慈杀死”。被动安乐死一般是指撤除或不使用赖以维持患者生命的人工呼吸装置、体外循环装置及其他辅助设施,或放弃医疗措施,让患者自行死亡。

安乐死是人类古老而又崭新的难题。在生命伦理学中,安乐死一直是个争议较为激烈的问题。在美国,尽管主动安乐死难获立法机构的认可,但对患者实施被动安乐死通常是被允许的。加拿大对安乐死的态度较为谨慎,不用说被动安乐死,就是主动安乐死也常会引起法律纠纷。荷兰对安乐死(一般指主动安乐死)是较宽容的,约有2/3的荷兰人支持安乐死,荷兰皇家医学会还为安乐死的实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行为准则。

在我国,民众对安乐死多持怀疑态度,但被动安乐死一般不会引起法律诉讼,最多也只是作医疗纠纷来处理。我国关于安乐死引起法律诉讼的案例发生在陕西。1986年6月23日,汉中一位59岁的女病人夏某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接受治疗,入院当天,医院就发出病危通知。入院以后,虽经治疗,但夏某病情仍不断恶化,她疼痛难忍,想一死了之。见母亲如此痛苦且不可治愈,其子王某与妹妹恳求医院院长和主管医生蒲某采取适当措施,使母亲无痛苦地离开人世,此要求被医生当场拒绝。后来,兄妹又再三请求蒲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并表示可以在处方上签字,以承担全部责任。在此情况下,蒲医生同意给患者注射复方冬眠灵。经过先后两次注射各100毫克的药剂,夏某于6月29日凌晨5时平静地离开了人世。其后,因分割财产发生纠纷,夏某的大女儿将王某和蒲医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惩办杀母凶手。法医的鉴定结果是:冬眠灵只是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加速了死亡的进程,并不是直接致死的原因。但该年9月,蒲某与王某被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收容审查,此后又历经解除收容、再收容、逮捕、取保候审等数次变故,历时5年,直到1991年5月17日,才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王、蒲二人无罪。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及热烈讨论。

img228有的身患绝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而又极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会自愿要求在医生或家人的帮助下安乐地死去。这种安乐死也给医学界带来了伦理难题。图为配制药物的医生。

虽然涉及到医学问题,但是更多的是涉及社会经济、传统文化、传统观念、风俗习惯及科学发展程度的问题。一些认为安乐死可以得到伦理证明的人认为:

1.实施安乐死符合病人自身利益。因为安乐死的对象仅限于不可逆的脑死亡病人或死亡不可避免的、且限于极端身心痛苦之中的病人。对于这些人来说,作为生命的社会存在已经丧失或者生命的质量与价值都已失去意义,延长他们的生命实际上是延长他们的痛苦。

2.安乐死可使社会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合理应用,并能减轻社会和家属的经济负担。虽然社会和家属对死者有救治的义务,但是为了一个没有任何存在价值且痛苦之极的生命而使社会、家属承受巨大的负担,显然不符合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3.安乐死实现了人类无痛苦死亡的愿望。因为安乐死首先是以病人及家属的要求或自愿为原则。既然不可逆的诊断已确定,病人又处于极度痛苦之中,那么给病人有尊严的死、无痛苦的死是完全符合人道主义的。

反对使用安乐死的人们则认为:

1.安乐死本身就是非人道的。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白衣天使的手实施致死术,实际上就是“变相杀人”。

2.安乐死的实施会妨碍医学科学的发展,由于受到目前医学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所谓“不可逆”是一种相对状态,由于暂时的不可逆,就使医护人员放弃了许多抢救病人的机会,在客观上阻碍了医学的发展。

3.一些病人的安乐死愿望可能是在极度痛苦和绝望的逼迫下,或在神志并不十分清醒的状态下判断力失衡时提出的,因此很难说是病人真正的安乐死要求。在安乐死这道生命伦理道德难题进行争论的过程中,临终关怀应运而生。它使人们安然地度过临终阶段,让人们无恐惧地面对死亡,以一种平静的心情迎接死亡的到来。临终关怀的出现解决了多少年来安乐死所遇到的道德难题,建立了符合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需求,体现了人类社会进步的死亡的最佳模式。

五、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难题

器官移植是当代医学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上世纪50年代,美国首先取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成功。我国器官移植的发展也很迅速,出现一大批肾移植后存活10-20年的患者。器官移植伦理道德问题的核心是供体的选择。供体来源一是活体器官,二是利用尸体器官。尽管器官移植在技术上已经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却引发了许多伦理、社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活体器官作为供体只能限于人体的偶数器官,活体不能提供奇数器官。即使是偶数器官的提供,也引起人们的关注,如肾移植,供体被摘除一个肾脏后身体的健康会不会受到影响,供者的生命会不会有死亡的危险,留下来的单一肾脏以后患病怎么办?为抢救一个人而去伤害另一个人,这样做值得吗?这些伦理道德难题已摆在人们面前,需要人们来研究和解决。

2.使用没有生命的尸体器官,一般人认为没有什么伦理道德问题,实际上尸体器官利用比活体器官的利用更为复杂,是更难解决的伦理道德难题。例如,1986年葡萄牙进行的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利用的便是一次车祸中脑死亡的司机的心脏。尽管他们国家有着相应的法律,但其家属非常气愤,认为这太不人道了。因为利用尸体进行心脏移植的心脏必须还在跳动,而传统的死亡标准是心跳和呼吸停止。这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死亡标准。尽管一些国家制定了脑死亡标准,也被世界一些组织所承认,但传统的死亡标准对人们的影响根深蒂固,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仍在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和认识。因此,心脏移植的伦理道德阻力仍需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克服。

img230脑死亡即生物学死亡。指先是大脑皮质,以后整个中枢神经系统发生不可逆的变化,最后各个器官和组织的功能相继解体的过程。表现为大脑功能的永久性丧失,外表征象是躯体逐渐变冷,发生僵尸,形成尸斑。

六、堕胎问题的伦理学争论

对于堕胎问题,不同的国家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及主张。在中国,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计划生育是政府强加推行的政策,因此堕胎是执行的手段之一,也是强迫性的方法。在美国,虽然堕胎已是法律所允许的,但仍是社会上争论不休的问题。到底他们在争什么?归纳起来有两方面的争议:

1.未出生的胎儿是不是一个完整的生命?当美国最高法院于1973年决定允许母亲有权决定是否堕胎时,同时认定未出生的胎儿并非完整的人,而只是有成为人的可能性,或者说胎儿只是个“次等人”。因为他们认为胎儿还没有自觉意识,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也没有与外界沟通的能力。但是从基督徒的观点来看,胎儿已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从科学上来看,近代的科技也证明胎儿自受精卵开始,已有生命的现象。受精卵已完全具备23对染色体中所有的基因,而所有一个人的性格、智力、体型等先天性资讯,都蕴含在这些基因之中。另外,两个月的胎儿已五官四肢俱全;三个月时胎儿会吸大拇指、会游泳;四个月时已能听母亲的声音;这些都证明胎儿具有人的一切基本功能。如果胎儿是完整的生命,堕胎就等于谋杀一个没有抵抗力的小生命,这是违反良知及人道主义原则的行为。因此,对胎儿本质的认定,是堕胎问题争论的焦点。

2.谁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存与否?在欧美、日本等允许堕胎的国家都认定母亲有权决定胎儿的生与死(但部分国家同时要求父亲同意),而在少数执行强制堕胎的国家,则主张国家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但是基督徒主张只有神才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赞成母亲有全权决定胎儿的去留的人认为,这是做母亲的权利,在他们看来,胎儿好比是身体上一个可有可无的肉块。但是基督徒认为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剥夺别人的生存权。母亲的自由也不能侵犯一个无力自保的小生命,这是违反公义原则的。

认为国家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的人认为,这是社会的需要。令人担忧的是,谁有权决定什么样的人值得让他活下去?什么是取舍的标准?另一方面,堕胎是否能控制人口增长呢?事实上,人口增长最低的国家往往是因为社会进步之后,人民的知识水平提高,不再有多子多福的观念,而且独身晚婚的情形增加,以致人口增长缓慢下来,新加坡是明显的例子。

总之,当代生命伦理学所面临的难题实质是对传统生命伦理学的挑战。建立面目一新的生命伦理道德标准,并与社会发展、人们观念相适应,是时代赋予生命伦理学的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img232胎儿。关于堕胎的问题,在不同的国家其看法是不一样的。

【注释】

[1]《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建立后制定的民法典。1874年开始起草,1887、1895年分别完成第一、第二草案,1896年8月18日通过,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所采用,迄今仍在德国有效。全文2385条,分总则、债务关系、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五篇,另附加施行法2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