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渠道植树多年来一直受到重视,树种以柳树和杨树为主。20世纪八九十年代,“天牛”虫害蔓延,渠道上的树木几年间几乎全被啃食、枯死。1991年~1992年,按照自治区政府及林业部门的统一安排,砍伐清理了渠道上的全部天牛虫害树木。3年共用于渠道植树的资金120余万元,成活乔木12.6万棵,灌木15.9万穴,消灭了宜林空白段,如期实现了规划目标。......
2024-05-30
第一节 水费
水费和征工款是唐徕渠管理处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用于岁修工程和管理费用。1970年管理处成立后,水费及征工款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所为报账单位。1985年起,管理处将核算形式由原来的处一级核算改为处、所两级核算,10个渠道管理所(1990年3月增加了暖泉管理所,共设11个管理所)全部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财务包干管理,并配置了专职会计、出纳(兼保管)人员,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6年起,管理处改为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2004年起,管理处将器材科更名为计划财务科,增加了计划职能,配备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处的工程预(决)算。2005年起,管理处又将核算形式改为管理处统一核算,11个管理所为报账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均配置专职会计和出纳(兼保管)人员。
一、水价
(一)历史上的水价变革
引黄灌溉自秦汉以来,经历代增修、扩建不断得以完善和发展。灌区水利工程的维修、管护所需费用,历代虽不相同,但大部分以水费或征收物料的形式进行筹集,从而使灌区水利不断发展,经久不衰。从总体上讲,明代以前,主要是“军屯”,渠道岁修费用由“军年”(在役军士的子弟)或“军丁”(军士)承担。清朝及民国期间改为“以渠养渠,官督民修公助”的办法,基本上由受益者承担。
民国初期,宁夏改为道,道内设水部房,专司河渠水利。1929年1月,宁夏省成立,设建设厅管水利,青铜峡灌区河西、河东均按渠设局,卫宁灌区按县设局负责工程维修和灌溉管理,引黄灌区渠道维修养护费用仍沿用旧制度,“官督民修”“以渠养渠”,渠道费标准,随第二年工程大小而定,岁修所需物资,仍采取均摊,受益者离渠近者交物,远者物料折价交钱,同时每亩地出工半个到一个。各渠由于工程大小不同,受益户负担轻重不一。1934年~1936年,在清丈地亩后,水费全省实行统一标准征收。规定每亩地征收水费4角,草1~2束(每束重8公斤),每亩地征工2个半,后因货币贬值,水费改收黄米15市斤。1939年,每年由中央政府补助30万元用于水利建设经费。
(二)新中国的水价改革
1.按亩收费阶段
1950年,宁夏人民政府颁布了第一个征收水费暂行办法,规定“依据以渠养渠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并为实行水利费统收统支,凡以渠水灌溉的地亩,不分地带、产量,统一规定每亩地征收水费人民币2角,人工半个,水刮子(盐碱化)地征工不征款。1953年,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整修旧渠沟,并建新渠、新沟,省人民政府又颁布了修正水利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水利费征收标准,暂定每年每亩征收黄米4市斤(亦可折收其他粮),并征人工半个”。1956年,由于旧渠改建,工程繁多,费用增大和稻、旱作物用水量悬殊,改为旱作物地每亩年征水利费0.50元,水稻地每亩年征水利费0.70元,不分稻、旱田,每1.5亩地征工一个。1970年唐徕渠管理处成立后,水费和征工款沿用1956年的水费征收标准,以亩计收费,按水旱面积征收水利费,此办法一直沿用到1982年。
2.按亩与计量收费并行阶段
1981年,开始在秦渠、汉渠、汉延渠等一些有条件的支渠上试行计量收费(利用斗口和流速仪无喉道量水槽量水)。1982年,扩大到秦渠、汉渠、汉延渠、西干渠等大干渠试行计量收费,每立方米水计征水费0.0005元,征工数额仍依旧制。1983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灌区实行计量收费,在额定供水量内,每立方米收费0.001元,超定额实行加价收费。征工按每工日1.50元折收现金。计量收费后,用户的惜水观念增强,跑水弃水现象减少,节约用水初见成效;用水高峰时,上下游矛盾较前缓和,用水纠纷大减。
1988年1月1日,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宁水发[1988] 4号文件的规定,水利征工收费标准由每个工日1.50元调整为2.10元。1989年10月28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89] 115号文件的规定,农业用水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草地用水,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实行按方计量,平均每立方米水收费0.002元,水产养殖用水每立方米收费0.005元。超计划用水20%以上,超用水部分每立方米加收0.002元,超用40%以上每立方米水加收0.004元。
1994年1月1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价(重)[1994] 90号文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将渠道维修用工及折价款以亩征收,农民愿出工的出工,不愿出工的以资代劳,将每1.5亩地征工折价款标准由2.10元调整为3.70元,即将原征工款折合到每亩由1.40元调整为每亩2.50元。由于农业用水水价一直不到位,为保证供水单位的正常运行,保证用水安全,从1994年6月15日起调整水费,自流灌区农业用水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由每立方米0.002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006元,超计划用水30%以上每立方米加收0.004元。
由于农业用水价格远远低于供水成本,为理顺价格形成机制,2000年,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宁价[2000] 42号文件规定,农业用水以干渠直开口为计量点,自流灌区农业用水由每立方米0.006元调整为0.012元,超计划用水30%以上每立方米加收0.005元。征工折价款由每亩2.50元调整为4元。
为了规范干渠以下渠道维护管理费的收费行为,遏制搭车收费、乱收费的现象,2001年,自治区物价局宁价[2001] 33号文件规定了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等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规定每亩最高不得超过6元。
2003年,由于黄河来水持续减少,国家黄委会分配宁夏引用黄河水的指标也大幅下降,农业用水形势严峻。对此自治区政府拨出专项资金打井抗旱,以缓解供用水矛盾,维持供水秩序。为健全抗旱机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抗旱机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制定了《打井抗旱农业用水价格暂行管理办法》 ,并调整了自流灌区农业配水定额、超定额用水加价标准。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丰增枯减”的配水原则,核定各市县年用水量基数,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宁价商[2003] 58号文件规定原配水定额降低15%,同时取消超配水定额用水30%以内不加价的规定,即超定额用水一律按新标准加价收费。农业超配水定额用水加价标准由每立方米加价0.005元提高到0.012元,调整水价对取得抗旱保灌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1月水价改革,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宁价商发[2005] 10号文件规定,供水价格由干渠供水价格和支渠供水价格构成,以干渠直开口为计量点计价,标准为:农业用水每立方米0.0195元,其中干渠水费每立方米0.015元,支渠水价每立方米0.0045元,水产养殖业、生态用水每立方米0.023元,其中干渠水费每立方米0.018元,支渠水价每立方米0.005元,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用水每立方米0.004元,超定额用水每立方米加价0.012元。支渠水费全部返还给用水单位用于支斗渠的管护和维修。取消超计划30%以内执行平价核算的制度,取消按亩收取征工折款的收费制度,在每立方米水量中加收0.0045元的维管费作为支斗渠工程设施的维管费用。使支斗渠以下管护资金有了明确来源。
2007年,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宁价商发[2007] 38号文件规定,供水价格由干渠供水价格和支渠供水价格构成,以干渠直开口为计量点计价,标准为:农业用水每立方米0.0245元,其中干渠水费每立方米0.02元,支渠水价每立方米0.0045元;水产养殖业、生态用水每立方米0.028元,其中干渠水费每立方米0.023元,支渠水价每立方米0.005元;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用水每立方米0.0535元,其中干渠水费每立方米0.0384元,支渠水价每立方米0.0151元,超定额用水每立方米加价0.017元。
二、征收
1964年7月5日,自治区水电局以[64]水计试字第68号文件通知,水费征收工作仍由各县水电局负责,管理处积极协助按期完成”。自此到1969年,水费征收按照实际灌溉面积和征费征工标准收缴自治区水电局。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全年征收任务于9月底前完成60%,11月底全部完成。
1970年2月12日,自治区革委会生产指挥部以[70]区生农字第08号文件批准,从1970年起水费征工款使用权限下放管理处。1970年2月1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宁发〔70〕12号文件),成立唐徕渠管理处。因此,管理处按照配水面积征费征工,劳动力不足的单位和当年余工可按每个工日1.50元折款上交。水费由管理处直接向受益单位征收结算。从1982年开始,管理处的征费方式是各支斗渠管理机构或受益社(场)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分摊到受益单位并负责征收,上缴给管理所,各管理所对完成税费任务的农村社对按实收总额计算,付给1%的手续费。1983年,宁夏引黄灌区实行计量收费办法后,管理处根据各受益单位灌溉面积、配水定额、实际用水量,遵照自治区政府规定的现时水价,按方收水费,按面积收取征工款。(www.chuimin.cn)
2000年5月30日,管理处对各管理所征收水费进度作了明确规定。征工折款一律在4月底前完成,水费收缴进度与用水量同步,10月底全部收清。
2001年6月9日,管理处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出台的《宁夏引黄灌区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核定认可的上报灌溉面积和实际供水量结算水费和征工款。并按照规定的水费收缴进度实施,即每年4月底前收清当年的征工款,11月底前收清全年应缴水费。冬灌水费以上一年度冬灌实际用水量作为本年度收费依据,逐年类推,水费收缴进度与供水进度同步进行。
1970年~1982年,水费只是供水水费。1982年~2004年,水费由供水水费和征工款两部分组成。2005年水价改革后,取消了征工款,实行水费征收“一价制”。
2000年以前,收取水费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收据”; 2000年调整水价后,收取水费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票据”。2000年,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等有关政策的复函》文件精神,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2001年4月10日开始使用由自治区国税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
唐徕渠管理处收支情况一览表
三、使用
从1964年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水费和水利征工款主要用于管理经费、工程维修费和设备更新,并按当年供水收入的5%上交自治区水利厅集中资金(水利厅用于统筹解决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灌区共用设施管护、新技术开发应用、水量调度、防汛抢险的调剂)。并按每万立方米水8元向渠首管理处上交引水水资源费,自2006年起调整为每万立方米水上交10元。上交由自治区水利厅按征费面积分摊的宁夏扬黄灌溉工程基金,上交供水收入的0.8%作为自治区水利厅灌溉局调度管理费,向各县(市、区)水务局返还县乡维管费(2005年以前按当年征工款的20%返还,2005年起按每立方米水0.0045元返还)。
四、改革
(一)水管体制改革
2004年,为革除用水管理体制和机制上的弊端,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了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的重大决策。
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革重点是理顺和规范水的管理体制,建立专管与群管紧密结合、运转协调高效、农民自主参与的管理体制,从体制上促使提高管理水平,遏制水量浪费,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主要措施:一是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变过去村上依靠行政手段管水为农民用水者协会自主管水,建立起由广大农民积极参与、乡村监督协调,真正体现农民意愿,由用水者协会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农民用水组织。二是改革水管单位管理服务方式。实行以干渠管理为主,向支渠以下延伸服务,水管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参与农民用水者协会,积极做好协调服务,直到农民用水组织做好支渠以下的用水管理。
水价形成机制改革重点是通过规范水价管理及水费收取方式,切实解决水费收费项目多、搭车收费严重和水费分摊不公的问题,从机制上建立价格合理、分摊公平、收费规范的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杜绝搭车收费,实现公平交费,减轻农民负担。主要措施:一是改革原有水价制度,把按亩计收的征工折款和支斗渠以下维护管理费并入水价,统一按方计收,实行“三费合一”的“一价制”的水价政策。2005年1月,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自流灌区水价每立方米0.0195元,其中0.0045元返还农民用水者协会,用于支斗渠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二是改革水费收缴管理方式,改过去村组记账式收费(有的是白条收费)为由水管单位“一费开票到户”和由协会“一票收费到户”,即水管单位统一开票到户,农民用水者协会凭票收费到户,农户见票付款,从制度上杜绝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现象,促使水费征缴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在水票之外,农民有权拒交任何与供水有关的费用。水费实行账务公开,村组将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水费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水费的管理使用实行统一收取、分级使用的管理办法。个人、乡村或农民用水协作组织按照水管部门开出的水票向农民收取水费后,全额上交水管单位。其中干渠水费收入列为国有水管单位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水费的使用按管理维护范围实行分级使用,干渠直开口以上水费收入由国有水管单位使用,干渠直开口以下水费全额返还给直接管理支斗渠的农民用水者协会。
(二)现行水价政策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区农业水价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节水初见成效。不仅增加了水费收缴的透明度,也提高了节约用水的意识,保护了水资源。唐徕渠1999年引黄河水量17.75亿立方米。2003年因黄河缺水幅度大,唐徕渠引水10.35亿立方米。2005年大旱之年,唐徕渠引水12.14亿立方米。2006年唐徕渠引水12.42亿立方米。2007年,唐徕渠引水11.243亿立方米。节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黄委会根据每年的来水量调整宁夏的耗水量指标,从目前的趋势看,是逐年减少。黄委会2006年7月~2007年6月分配宁夏的耗水量为33.54亿立方米,是正常年份40亿立方米的83.85%,减少16.15%;春夏灌关键期4月~6月引水减幅16.8%。与此相应,水利厅分配唐徕渠的4月~6月引水指标比2006年同期实引水量减少29.6%。
进入21世纪以来,黄河水资源持续偏枯,水资源严重短缺已经成为制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针对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做出了在宁夏全区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决策。由于灌区农业灌溉用水占全区用水量的90%以上,节水型灌区建设被确定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体。如果灌区水价偏低,群众节水惜水的良好氛围就很难形成,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最终造成水资源浪费严重。为解决以上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于2007年对农业用水价格进行适度调整,逐步建立完善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保证供水工程趋于良性运行。
新水价政策从春灌开始执行,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干渠直开口),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005元,即农业用水(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每立方米0.0245元(占供水完全成本0.0476元的51.47%,占运行成本的73.36%)。其中,干渠0.002元,干渠以下0.0045元;水产养殖、生态用水每立方米0.028元;其他用水(旅游、城镇、工矿企业)每立方米0.0535元。并且继续实行定额配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超定额每立方米加价0.017元。2007年以前,水费计收是以当年夏秋灌实供水量与上一年度冬灌实供水量之和计费; 2007年起,水费计收是以当年夏秋灌实供水量与当年冬灌实供水量之和计费。
(三)引黄灌区水价改革的方向
2007年,宁夏调整的农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0245元,是内蒙古河套灌区每立方米0.0483元的40%。水费支出占农民人均收入的0.7%内蒙古占1.3%),比内蒙古低0.6个百分点。与陕西关中平原泾惠灌区相比,泾惠灌区执行的是到户价为每立方米0.162元,其中国有水价每立方米0.10元,基层管理费每立方米0.032元,浇地费每立方米0.03元,宁夏每立方米水价比该灌区水价低0.1375元,只是其水价的15.13%。由此可见,宁夏的水价在黄河流域是很低的,可以说在全国都是最低的。
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水价改革的目标是:不断建立完善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体系,随着灌区经济的发展,自流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要求逐步达到成本,同时随着末级渠系配套改造的不断完善,将逐步实行包括从干渠到田口各个供水环节成本的“终端水价制”。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水费公平负担和水价杠杆作用的有机发挥。
有关长渠流润:唐徕渠历史与新貌的文章
因此,渠道植树多年来一直受到重视,树种以柳树和杨树为主。20世纪八九十年代,“天牛”虫害蔓延,渠道上的树木几年间几乎全被啃食、枯死。1991年~1992年,按照自治区政府及林业部门的统一安排,砍伐清理了渠道上的全部天牛虫害树木。3年共用于渠道植树的资金120余万元,成活乔木12.6万棵,灌木15.9万穴,消灭了宜林空白段,如期实现了规划目标。......
2024-05-30
第一节旧渠整治唐徕渠是宁夏引黄灌区最古老的干渠之一,经历朝历代的疏浚整治,至解放前夕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的灌溉渠道。整治以前的唐徕渠旧渠旧渠整治旧渠上段多处紧靠沙丘,风沙入渠,增大了清淤工程量。旧渠整治1955年第17弯裁弯通水后,西门桥上下冲刷严重。......
2024-05-30
1992年5月2日,杨显桥管理所大闫沟涵洞因洞身混凝土老化,涵洞塌陷导致渠道决口事故; 1994年5月12日,跃进桥所反帝沟涵洞因工程老化,洞身漏水导致渠道决口事故。......
2024-05-30
第六节基础设施一、通信设施通信设施建设经历了4个阶段。至此,唐徕渠管理处完成了无线通信的建设工程。同年,管理处统一为11个管理所安装了电信程控电话,管理处调度有了两套通信系统,大大提高了通信保证率,并终止了第二代400MHz半双工无线电通信网的使用。管理处调度室设有警界水位报警、现行水位及流量显示系统。水位遥测系统的投入使用也杜绝了渠道水位的大起大落,为实施计划用水奠定了基础。......
2024-05-30
各管理所建立党小组。管理处共有党员24名。1992年1月29日,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决定,中共唐徕渠管理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王兴华、刘德祥、张彦林组成,王兴华任书记。至此,管理处下属各单位全部设立党支部,共15个党支部。工会会员182名,成立12个工会小组。......
2024-05-30
第七节防洪工程唐徕渠由南向北依贺兰山延伸,上游陡坡段以上紧邻西干渠,两渠并行而下,最近处在青铜峡邵刚镇二旗村境内不足百米。这些拦洪库设防标准低、工程老化,拦截洪水的能力较弱。目前,危害较严重的是汝箕沟山洪,因洪水量大,治理工程复杂,投资大,而且治理方案有争议,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2024-05-30
第一节艺文选编一、碑记汉唐二坝记孙汝汇黄河由昆仑、积石入峡口,绕宁夏东西,直流而北。使后相龃龉于其间,一道傍之室耳。今共怀永图,一殚力而万姓捐劳,百千年攸赖,岂云厥功甚巨。宁夏青铜峡一百零八塔作者简介:孙汝汇,浙江余姚人,进士。元时行省郎中董文用、河渠提举郭守敬,曾加疏导,而闸犹系木植。后一百六十余年,虽例设岁修,而司其事者,多因循苟且,遂至闸座倾坏,渠身淤澄。......
2024-05-3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