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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与社会公共领域:宗教共同体的精神维度

【摘要】:因此,宗教共同体作为跨宗教的信仰机制具有其无可置疑的精神维度。精神共同体是宗教共同体的一个维度,也是实现后者的一种方式;它与信仰共同体关系紧密,可以在互动中相互促进加强。因此如果能够在信仰对象、信仰目标、信仰本质、信仰源头等任一方面达成共识,都会有助于精神共同体的形成。

二、精神维度

宗教信仰都是基于对神的体认和回应,而对于认识层面较高的人来说神毫无疑问是精神性的。因此,宗教共同体作为跨宗教的信仰机制具有其无可置疑的精神维度。

近来有学者在宗教共同体的背景下提出全球灵性概念,认为全球灵性是宗教共同体的核心,甚至认为在全球化时代“灵性”将最终取代宗教信仰。尽管其对于“灵性”的定义尚模糊多变,“灵性”作为宗教信仰的一种附属性质将取代宗教信仰的立论尚难以觅得立足之处,但“灵性”如果被还原到其通常含义,却正是宗教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维度。所谓“灵性”,是英文“spirituality”的一种译法,该词的另一种通俗译法就是“精神性”。

精神性的原本含义,是指基于对神的信仰而寻求与之靠拢、联结或合一,从中获取生命的终极价值意义的特性。当然,随着世俗化的泛滥,该词也被赋予了世俗的含义,被广泛借用甚至滥用于世俗表达。各宗教尽管看似宗派壁垒森严,但精神性追求的理念却甚为相似,如印度教追求的梵我合一、儒教追求的天人合一道教追求的生道合一、基督教追求的神人和合、伊斯兰教苏菲派追求的人主合一等等。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各宗教尽管进路不同,但在精神追求的高深层面上却趋于一致,人类信仰有共同的源泉和本质。

事实上,精神追求是人类有别于动物的基本特性,是人类普遍存在的共同需求,是人的共性,并不一定要依赖于某种特定宗教而存在或实现。因此,有信仰的人们,无论其宗教归属如何或有无归属,都有可能在精神追求相同的基础上彼此认同,形成某种形式的精神共同体。精神共同体是宗教共同体的一个维度,也是实现后者的一种方式;它与信仰共同体关系紧密,可以在互动中相互促进加强。提出共同体概念的滕尼斯甚至说,“精神共同体在同从前的各种共同体的结合中,可以被理解为真正的人的和最高形式的共同体”[7]。值得注意的是,精神性与信仰密切相关,没有信仰就没有精神性,反之亦然。因此如果能够在信仰对象、信仰目标、信仰本质、信仰源头等任一方面达成共识,都会有助于精神共同体的形成。(www.chuimin.cn)

建立精神共同体,不仅从学术上看来是可能和必要的,我国政界也对此表示认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其中“共有的精神家园”就是精神共同体,而作为其构建基础的中华文化其实是以儒道佛为主体的宗教性文化。

在实现精神追求的灵修方式上,各宗教也有许多近似之处。例如,佛教的坐禅、道教的打坐、儒教的坐忘、印度教的胜王瑜伽、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苏菲派的冥思,实质是非常接近的,提示有相同的源头。又如,祈祷、祭祀、行善、守戒、忏悔、施舍、斋戒等是许多主要宗教都通行的灵性修行方式。就人类灵修方式的共同性来说,印度教的瑜伽四行提供了有趣的范式。瑜伽四行是高度发展的印度宗教总结出来的与神联结即灵修的四种途径,包括虔信瑜伽即通过虔诚崇信与神联结,智慧瑜伽即通过增长知识和智慧与神联结,行动瑜伽即通过无私善行与神联结,胜王瑜伽即通过冥思禅那与神联结。如果逐一研究,就会发现人类所有的灵修方式都可以归入这四种类型之中。这无疑是人类共同灵性的又一展示。

如果能够摆脱宗教门户之见的狭隘,各宗教及其信众完全可能在灵修方式上以开放的态度相互借鉴学习,交流互动,取长补短。精神共同体的建立将极大地促进信众间的交流学习,使其充分受益。有悖于各宗教一成不变的错觉,宗教史学有无数证据可以证明,各宗教在历史上都经历过重大、甚至根本性的改变,各宗教都毫无例外地经历过与其他宗教交汇融合、采纳吸收其他宗教元素的过程,以至于大多数现存宗教与其创教初期相比,竟判若不同宗教。既然宗教间的交汇融合、相互借鉴吸纳是自然进程,那么为了彼此和人类社会的共同受益,各宗教信众就更应该在灵修方式上主动开展交流合作,相互学习借鉴,通过构建精神共同体来满足共同的精神需求,消除彼此的对立冲突,增进认同感和社会福利。在全球化时代,各宗教的所有灵修方式也应当经过整理加工,展示在所有信众之前,供其选择采用,以造福大众,而不再是独家秘籍或排他性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