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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组织悬置与公共领域分析

【摘要】:显然,中国基督教的宗教团体特性,说明这类组织无法完全等同于教会组织,本来意义上的教会组织已经不复存在。宗教团体被悬置为一种行政管理机构,而教堂、聚会点等等空间地位,成为了实际上的组织基督教各项宗教礼仪、团聚活动的团体。

二、被悬置的宗教组织及其社会性的缺失

依据宗教社会化的命题,宗教团体与社会公共关系的建构和表达,乃是宗教公共价值观念的建构基础和表达路径。倘若是缺乏一种能够进入社会的宗教组织形态,那么,该宗教就会缺乏相应的社会准入机制,从而使社会性的建构与实践成为一句空话,同时也会使该宗教的公共价值观的建构与实践成为一句空话。所以,考察中国基督教的组织形态及其信仰的实践与表达模式,应当是考察中国基督教公共价值观的基本前提。

西方基督教的组织模型,大致具有主教制、长老制、公理制、无教制等教会制度;至于西方社会学家在对基督教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亦为宗教组织类型设定了不同的变量标准模式,即教会、教派、宗派和膜拜团体若干类型。

现行中国基督教的组织形态,它的外延与内涵过于模糊,既没有明确的制度限定,亦没有不同的行动形式。它已经由制度宗教转换为宗教制度了。特别是联合礼拜之后,中国基督教处于一种后宗派时期,根本就不存在那种如同“教会”那样的组织体系。它们常用的惯用术语,是宗教团体而非宗教组织。

这就是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宗教性社会团体。它作为宗教型社会团体之一,系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它们系由国家出于管理基督教的需要而成立,其主要职能是协调与基督教有关的政—教关系、政—社关系和宗教内部关系。显然,中国基督教的宗教团体特性,说明这类组织无法完全等同于教会组织,本来意义上的教会组织已经不复存在。

与宗教团体相对应的是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这就是说,无论宗教组织是什么样的结构,这个宗教的任何宗教活动则必须在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定时、定人、定点的方式进行。实际上,在中国基督教的运作模式之中,人们对于基督教的活动场所的管理和强调,已经使基督教活动场所发挥了教会组织的实际功能,而类似于教会组织的“宗教团体”,则演变为一种基督教内部行政管理机构,乃至基督教对外进行社会活动的组织中介。因为在中国基督教的具体运作模式中,我们发现了宗教活动和宗教组织的两种制度设置,特别是基督教教派的取消,促使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对分离,从而把宗教组织这一实体被悬置起来了,同时也使基督教的活动场所,诸如教堂、聚会点这种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宗教组织,发挥了类似于民法概念中的“宗教组织体”的多种功能。宗教团体被悬置为一种行政管理机构,而教堂、聚会点等等空间地位,成为了实际上的组织基督教各项宗教礼仪、团聚活动的团体。(www.chuimin.cn)

因此,当人们言及基督教的宗教活动的时候,呈现的往往就是一种空间化的基督教存在形式,是在教堂里面、聚会点里面的基督教活动方式,至于教会所具有的组织活动模式,则被悬置了、虚化了。这就是教会教堂化、教堂空间化、空间场所化。而与此相应的是,基督教团体的制度化和行政化。教会消释了,可以见到的则是活动场所和行政化的宗教团体。

本来,教会与教堂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有时教会和教堂所指相同,有时则完全不同。教会是一种固定、制度化的组织。它具有一个为人们所接受的管理机构和职员阶层。与任何其它社会组织一样,它也有特殊的为它提供成员和支持者的社会基础。可以说,教会是基督教的组织形式,而教堂只是教会开展宗教活动和宗教职业者生活的场所。教堂隶属于基督教,专指基督教宗教活动场所,由一定的场所、建筑、礼拜设施、宗教文物和其他物质财产所组成。同时,它也是数量不等的神职人员居住的地方,主持宗教活动、开展宗教教育等等。教会强调人的集合性,宗教活动场所则是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的群体表达形式而已。

所以,人们一旦提及教会,就没有直接联想到教会的组织结构和神学思想,而是直接与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制度设置相关联。因为,当宗教活动场所得以实体化和空间化的时候,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并列关系就会出现偏向,强化了宗教活动的教会功能和组织功能,忽略了宗教团体的制度功能和组织形式,使宗教团体更集中于宗教的事务管理、宗教的行政管理。一个宗教组织的神学关怀和组织结构就从中被悄悄地给忽略了。它使基督教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呈现为是一种特殊的双重关系——“行政与教务”的关系。教务是场所化的、空间化的,或者说,宗教的公共价值观要经由行政和教务的双重关系才能考虑、建构和表达。这就严重制约了基督教的社会性建构,进而印证了中国基督宗教公共价值观的建构及其表达路径的双重性。

可以说,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空间化倾向,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过度强化,就在中国基督宗教的存在模式之中,建构了一种与此紧密对应的“堂点”模式。

据学者的观察和研究,到1949年为止,基督教本土群体占中国基督教徒约二成。主流宗派植堂的努力只是得到部分成功,许多都依靠外国资源,或者是1949年之后依靠“三自”、“基协”的资源。[5]在以上两种情形之中,以教堂为中心的教会,大多以城市为基地,难以直接反映当地信徒的灵性需求。与此相应,自1980年之后逐步形成以“点”为中心、或直接以信徒之需要为中心的基督教信仰群体,反而在当地的生活、文化中找到了其合适的位置,得到地方社会及其信仰群体的接纳和认可。

因此,当代中国基督教的教会结构及其存在模式,既不同于欧美基督教的主教制、长老制、公理制、乃至无教制等教会制度,亦不同于马克斯·韦伯、恩斯特·特洛尔奇总结的从教会到教派(church‐sect)西方教会的变异模式,而是所谓“后宗派”时期的“堂—点模式”。[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