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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和社会公共领域的关系

【摘要】:政教分离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保障,现代国家将此作为处理政教关系的价值取向。政教分离重在保持立场的公正。作为执政党和管理者,维护公正,要求我们应在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基础上,努力追求政教关系的和谐,实现政教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公正是政教关系和谐的根本

倡导“公正”的价值取向就是倡导坚持公平、正义和公道。就宗教事务来说,公正是政教关系和谐的根本。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保障的权利。中共十七大新修订的党章总纲也增写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更加清醒和自觉。

政教分离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保障,现代国家将此作为处理政教关系的价值取向。我国有了宪法的保证和党章的指引,宗教事务领域的公正,就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点:第一、政教分离;第二、各教平等;第三、依法管理;第四、政治参与。其要点则为: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国家保持公正立场,对待各个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扶持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

政教分离重在保持立场的公正。大家对2008年以来发生在韩国的政教冲突应该仍有印象。为抗议政府的宗教偏向行为,韩国数万佛教徒聚集首尔,举行“谴责破坏宪法并进行宗教歧视的李明博政府的佛教徒大会”,并绝食示威,抗议政府宗教歧视。我感到,韩国佛教团体所列举的24件宗教偏向事例中,不会完全都是由政府和总统介入的,但李明博作为继李承晚、金泳三总统之后的第3位信奉基督教的总统,在公开场合的立场表态是有失偏颇的。这也警示我们,作为执政党和宗教事务的管理者,维护国家法律对政教分离、各教平等的原则,不仅体现在严格执行法律上,管理者的立场、行为乃至言论的公正,对于和谐的政教关系也同样尤为重要,任何个人宗教感情的偏好,都可能造严重的后果。(www.chuimin.cn)

作为执政党和管理者,维护公正,要求我们应在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基础上,努力追求政教关系的和谐,实现政教之间的良性互动。多年的实践,我们党也提炼出了一些有效的原则和方式,如: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求同存异,和而不同;以及行为上法律至上等。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主张无神论,但并不因此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全体公民,而是赋予公民自主选择信仰宗教的权利,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并在法律上给予有力保护。中国共产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得到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广泛支持。中国是一个世俗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政府依法行政,一切社会组织包括宗教组织都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都不能超越法律享有特权。

宗教文化,从其理念形态上讲,包涵着人类普遍性的道德价值准则,有着道德制约、超越力量的功能。在此方面,各宗教有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如基督教认为,公义是神的属性,他喜悦公义;伊斯兰教赋予公正极高的地位。《古兰经》中有许多节文提到命人公道和重视公道,如:“安拉命令你们替众人判决的时候要秉公判决。”(《古兰经》,第4章,第58节。)“当你们说话的时候,你们应当公平,即使你们所代证的是你们的亲戚。”(《古兰经》,第6章,第152节。)佛教的公正理念则蕴含在行八正道,破除邪见,行菩萨道,舍己利人,主张因果,止恶扬善,众生平等,反对歧视等教理教义中。我们需要做的是汇各方资源,聚全方之力,形成崇尚正义、追求正派、维护规则、遵守秩序、平等待人的社会氛围,使公正这一价值取向成为深入人心的基本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