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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权力与宪政性专权:民主制度的脆弱性

【摘要】:在行使内部权力以及与他人一起行使外部权力时,不同的关系结构如何集中到一起,由此可以获得替代方案,这包括处理冲突,获得冲突解决方案。如果根据多数规则而行动的代表行使无限权力,那些代表仅仅是以人民的名义行使权力,这是法律和政治上的虚构,与主权被授予一个单一最高权力的设想相矛盾。

三、无限权力与宪政性专权

在权力关系(authority relationships)的分享和经营中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它与用来处理未知的未来偶发事件的保留权力有关。法学语言中所说的无限(plenary)权力,意味着完全的和全部的权力。充分(plenitude)这个词也指权力的完全性和完整性。对于这样一个保留权力体系,社会对其行使作出安排,这影响到相关管辖区中的每一个人。因此,单一最高权力中心的概念可以被看成是“独立的(autocephalous)”,意味着只有一个头,这是与单一权力中心有关的统治形式。对于权力关系的行使,这一经营方式具有一种垄断的性质。这样的一种秩序体系适用于相关领域中的任何人,其中权力的完全性和完整性不可能受到限制。除了这个概念的定义性性质外,与完全性和完整性有关的权力垄断还有其他的含义和困惑。谁是主人?谁是代理人?财产关系的一般性质是什么?强制的工具在社会中是如何运用的?如同方言的性质一样,保留的权力关系结构确立了人们的共同“命运”、“运气”和“联邦(commonwealth)”。

那么,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人们能否学会使用语言和权力关系理论,从事合伙经营、重新安排和协调现存利益的工作,以塑造权力关系,解决工程问题,不仅仅是水的问题,而且也是为了解决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不同形式的技艺—人造物关系问题,包括从事设计作为权力结构的制度安排的工作。如果能够达到这样的条件,我们就可以适当地想象,自主治理的民主社会是可行的。因而权力关系的语言就可以用来概括和设计这样的有规则的有序关系,它们适合于公共池塘、流动资源体系的治理、运作和管理,就像对于改变了的圣安那的分水岭的自然情态来说,它们会是合适的一样。因此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治理公有物》(Governing the Commons,1990)中的设计原则就可以被用来设计出地方性的社群之间的微型宪政安排,它们寻求的是在其特殊情况下能实现的某些共同利益。当在圣安那分水岭的居民们中间,或任何其他的相邻的使用者社群中间,权力关系模式被设计出来时,这样一项事业的相伴的副产品就会是储存共同知识、共享理解、社会责任模式和相互信任或不信任,它们是这个经验的派生物。

具有司法地位的现存的实体有着独特的、能够辨别的适当名称。确立实体意味着对某个特定的领域以及活动和服务的范围确立边界条件,这些条件被应用于作为社群的分散的人口之间的功能性关系。设计领土管辖区以及权力关系的功能范围,需要考虑那些对一个公用事业的建立来说是必要的方面。水土保持地区的规则不同于适用于城市中配水系统的规则。任何共同活动的体系都有自己的治理系统,既处理“内部”事务,当与跨越其边界的他者发生关系,或者与它之外的辖区发生关系时,又可以行使其权力。在行使内部权力以及与他人一起行使外部权力时,不同的关系结构如何集中到一起,由此可以获得替代方案,这包括处理冲突,获得冲突解决方案。体系可以通过跨越边界的关系模式的调整而自下而上地建立,也可以通过某个单一最高权力中心的命令和控制自上而下地建立。

那些可能被赋予了无限权力的人,从他们的眼光看来,大概可称之为民主社会的宪法,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异常现象。问题不能仅仅取决于政府形式。在议会至上的情况下,人民选出他们自己的“代表”。然而选举和代议的条件可以被变更、改变和受到限制。统治的其他条件也可以为那些行使保留(无限)权力的人所变更、改变和限制。如果议会至上,那么是“议会”而不是“人民”行使剩余的权力。如果根据多数规则而行动的代表行使无限权力,那些代表仅仅是以人民的名义行使权力,这是法律政治上的虚构,与主权被授予一个单一最高权力的设想相矛盾。这就是为什么麦迪逊认为,在一个民主(大众)政府体制中,多数暴政是共和病中最困难的一个。

例如,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89)第三条断定,“一切主权的根源本质地在于人民(the Nation)”,[4]“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任何不是明确地来源于它的权力”。被授权代表人民而行动的团体是最高权力(the Supreme Authority),没有人可以行使不来源于这个源泉的权力。那些假定为法国人民说话的个人和精英,他们赢得了选民或全民公决的支持,他们就有充分的自由(latitude)代表法国人民行使无限的权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和宪法可能像走马灯那样地快速地来了又去。托克维尔指出,1789年之后六七十年间,宪政秩序的改变就有10次。在第三共和国存在的大约70年间,发生了大约有99次“政府”变更。政府就好像是走马灯。谁代表法国说话可能是非常含糊的。人们尽自己的最大努力生活着、应对着。(www.chuimin.cn)

与有限宪政的一般理论相一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然而,这些只是文件上的文字,有待于代理人的解释和认识,他们占据着政治权力的职位,可能以不同的方式看待自己的机会。

政治企业家组织候选人名单以获得对不同的决策结构的支配,在他们之间,其利益互补性的开始,就是在机器政治和老板统治中的共谋的同盟。用伍德罗·威尔逊的术语来说,美国人通过“修补”宪法作出回应。宪法性规定被确立,用来限制州立法机构通过特别的立法法规为社团确立特权的权力,所需要的是一般的社团组织法,包括社团规章制度的登记,这些规章制度是那些参与社团组织过程的人所阐明的。这样的社团就成了自我组织和自主治理的。还作出了规定将类似的原则扩展到市政社团和公共社团,在市政社团的情况下,包括不动产所有者委员会去制定市政章程的选择权。州宪法也将市政的一般权力扩展到组织和引导公用事业企业,它们作为市政社团发挥作用。通过州宪法的宪法修订,许多其他的规定也被接受了。这些规定包括选民登记、对选举的指导、正式选票的印刷以及对初选的指导,在初选中,对于由提名名单制定者提出的普选的候选人,任何党员都可以对任何候选人提出挑战。宪政选择的特权是如何行使的,决定了谁具有无限的权力。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改革对权力关系的统筹作了重大的修改,增加了地方权力以应对19世纪的技术革新,这种革新大大超出乡镇政府的范围,乡镇政府曾是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中的重要探讨和评论的核心。通过对美国州政府行使全权的宪法权力,人民重新安排了权力关系的统筹,使他们能够组织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不同系列的关系共同体的章程,它们依靠的是不同环境中的人们的自我组织能力。宪法的修修补补是非常重要的。

与进步改革运动有关的决策成本是巨大的,这个运动是为了改革以机器政治和老板统治闻名的治理模式。我不可能现实地以货币来计算那些成本。不过在欧洲,与法国拿破仑、德国俾斯麦和俄国尼古拉一世有关的革命与反革命斗争都造成了生命和破坏的成本,这表明,美国宪政革命的成本在规模上要小得多。排列这些成本需要与人民从中得到的利益进行比较,这些利益来源于,在每个具体的紧急时刻,人民能够运作成功与发展模式相吻合的权力关系。为潜在的经济发展设计出工程性的解决方案,在创造合适的制度安排方面常常需要一步步前进,这些制度安排关系到合伙经营、重新安排和协调现存利益,以建立与要实现的共同或单独的机会相称的权力关系体系。前提条件是,那些进行企业家创新的人准备在开放的公共领域中与工程师、律师和公民领袖合作,那些其个人利益或者共同利益受到公共领域影响的人们,会对这一领域进行监督。这样的过程产生出共同知识、共享理解、责任模式和相互信任,它们是社会资本,是与共同财富有关的资源存储。这些过程本身就流动着交流、信息、分析、判断的表达、同意和不同意,它们都是人类关系中秩序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