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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在秩序构造中的必要性及反思

【摘要】:霍布斯关注的是“守法的”主权者。在托克维尔的分析中,自主治理社会中的公民是主权者,通过盟约的方法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利”。

二、关于宗教在秩序构造中的必要性的初步反思

在处理知识问题时,我自己有关人的易错性以及犯错误倾向的假定不会将人带到很远的地方。[5]对于诺斯替教(Gnosticism)[6]的问题,也就是有关知识中的信仰问题,哲学上的不可知论(agnostic)并不是一个解决办法。我们需要特别注意认知问题,也就是人的知觉与理解的关系。我们也必须关注人们做了什么、成就了什么,也就是表达于言词中的观念与行为的关系。

1.语言的使用与滥用

霍布斯是就语言的使用与滥用来谈论观念与行为之间关系这个主题的。下面这一段值得加以特别注意。

所以语言的首要用处便在于名词的正确定义,这是科学上的一大收获。语言的首要滥用则在于错误的定义或没有定义。一切虚假或无意义的信条都是从这里来的。这也使那些从书本的权威中接受教育,而不运用自己的思考的人赶不上无知无识的人,其程度正与具有真知的人优于无知者是一样的,因为无知是真正学识与谬误学说的中点。自然的感觉和映象是不至于荒谬的。自然本身不会发生错误。人们的语言愈丰富,他们就愈加比普通人聪明或癫狂。没有文化的人不可能杰出地聪明,同时他们要不是由于疾病或器官结构发生病态使记忆受了伤害,便也不可能突出地愚笨。因为语词是聪明人的筹码,他们只用来计算,但却是愚笨者的金钱,他们根据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托马斯或任何其他学者——只要是个人就行——的权威来估价这些金钱。〔1960(1651),22〕

在对待语言的“丰富性”上,人们冒着很大的风险变成“突出地愚笨”,特别是由于有文化的人对语言的滥用。这是官方语言和新官方语言问题的根源。由于统治者没有特别留意对自身的限制,结果产生了自然的惩罚,它是巨大灾难的根源,既影响到主权者也影响到臣民——影响到国家中的所有成员。霍布斯认为,一个和平与繁荣的国度的必要条件是:主权者对上帝负责,对臣民的宗教和市民教育承担监护责任,负责按照上帝的法律进行统治;而臣民要努力根据上帝的法律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霍布斯关注的是“守法的”主权者。如果依靠忠诚教义的教条主义者,或者依靠世俗宗教的意识形态,主权者尤其容易使他的人民遭受巨大的灾难。

在托克维尔的分析中,自主治理社会中的公民是主权者,通过盟约的方法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利”。霍布斯描述了主权者对上帝的责任,自主治理的民主社会中的公民要承担同样的责任——这也是民主可能失败的一个根源。托克维尔断言:“专制可以免于信仰而统治,但自由不能。”按托克维尔的说法,“民主共和国”比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更需要”宗教〔1945(1835—1840),1:307〕。托克维尔的短语,“正确理解的自利”〔1945(1835—1840),2:125〕,其关键在于这样一个观念,用将要采取的行动——要做的事情——充实其想法的个人,如果他们依靠一种盟约的本体论,使用盟约的方法,他们就能获得正确的理解,对其存在共同体中的其他参与者的利益作出适当的解释,以此来改善自身的利益。按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Berman)的说法,西方的法律概念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不仅仅是实践的政治需要。它还是一种道德和理智的需要。法律开始被看成是信仰的本质”。(1983,521)这些就是构成民主社会中的人们所具有的共同知识和共享理解的基础。

如果主权不在于主权者“代表”,而在于那些“被代表者”的主权,统一性的重要源泉就是这样的本体论假定,它们是正确的理性的基础,是适合于作为战争替代物的和平的美德和情感的基础。这些是知识的统一性得以塑造的基础,通过奥威尔所说的作为一种思想方法和心灵习惯的科学,而不局限于特定的科学和技术。人们寻找适应性的潜能,彼此打交道,建设性地利用他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中的机会,此时,统治人类事务的是本体论的假定,是思想方法和心灵的习惯。

因此,托克维尔估计,美国民主要在几代人的前景中富有长期的活力,关键在于与人的认知问题有关的那些考虑在民主社会中发挥作用。托克维尔断言,民主社会中的人民对于一般观念——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个人的抽象,即便不说是有所狂热的话,也是非常偏爱的:“在政治方面,也如在哲学方面和宗教方面一样,民主国家人民的头脑喜欢接受简明的一般观念”〔1945(1835—1840),2:289〕。用霍布斯的话来说,这种简明的一般观念可能使人变得“突出地愚笨”。托克维尔宣称,这种简明的一般观念使人们形成了一个“中意的观点”,“一个大国由同一模式的公民组成,由单一的权力当局统治”。托克维尔说,“在平等时代展现于人们头脑的……接下来的一个观念就是统一的立法的观念……在他们看来,立法的统一是一个好政府的首要条件”(同上)。托克维尔断言,“每个公民”都因此“消失在群众之中”,“这自然要使民主时代的人产生认为社会的特权是极其高尚的,而个人的权利则是非常低卑的见解”(同上,2:290)。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公民在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利时彼此订立盟约的概念迷失于这样的假定中:政府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奉天承运的、具有创造力的权力”(同上,2:291),是“幸福的唯一仲裁人”,直到完全“不让他们开动脑筋和操劳生计”(同上,2:318)。托克维尔坚持认为当这样的情况发生时,“统治者的恶习和被统治者的低能很快就会使它(社会)垮台”(同上,2:321)。对于统治者的恶习和人民的低能来说,民主制度是脆弱的;伟大的实验成了巨大的灾难。

罗马被野蛮人征服了。托克维尔断言,“如果照耀我们的前进之光万一有一天熄灭,那也只能是逐渐地黯淡下去,而且像是自消自灭的。如果只凭借对应用的紧密坚守,人们就会忽略原理;而当原理完全被忘却的时候,从它们中推论出的方法就会被错误地遵循”(同上,2:47)。为决策权力而斗争并不必然产生开明、正义和福祉。

平等的概念本身来源于宗教戒律,它基于这样的假定:个人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它还被对谦卑者和救赎承诺的基督教热情所强化。最终的诉求是个人对自己的拯救负责,对确立判断的标准负责,这种判断标准不是由嫉妒所激励,而是由信仰所激励,信仰植根于如下的戒律:尊崇上帝,胜于一切;爱邻如己;己所欲施于人等。在对正确的事物的寻求中,托克维尔诉诸这些戒律作为和平、自由和正义的基础。托克维尔这样表达自己的判断:“人要是没有信仰,就必然受人奴役;而要想有自由,就必须信奉宗教。”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在平等条件下追求自我的个性,这倾向于把人民隔离开来,“使每个人只顾自己”。托克维尔坚持认为,“它为人心敞开了喜欢物质享受的大门”。与此相反,托克维尔论证道:“没有一个宗教不是把人的追求目标置于现世幸福之外和之上,而让人的灵魂顺势升到比感觉世界高得多的天国的。也没有一个宗教不是叫每个人要对人类承担某些义务或与他人共同承担义务,要求每个人分出一定的时间去照顾他人,而不要完全只顾自己的。即使是最错误的和最危险的宗教,也莫不如此。”(同上,2:22)

托克维尔提到“错误和危险的宗教”,霍布斯则安于他所谓“真正的宗教”,这对于知识的理论以及它与沃格林的存在之神秘性的关系,提出了最令人迷惑的问题。我们可能要面对这样的异常情况,在那些否认或批判宗教观念的人们中间,也会有存在之神秘性的某种表现,作为一种本质的部分。在存在共同体中,如果在知识体系的构造方面,宗教假设具有本体论的必然性,是必要的认识论上的条件,我们能够预料,这些假设会将自身表现出来,对于那些明确拒斥信仰宗教假设的人们来说,也是如此。根据沃格林有关存在共同体的观念,他否认人可能会有关于全体(the Whole)的知识,但是我们会发现新的世俗宗教的先知,他自称具有有关全体的知识。

2.新的世俗宗教(www.chuimin.cn)

根据我在第三章中对《共产党宣言》中的语言所做的分析,我认为很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如下断言中明确拒绝了宗教的假定:“但是共产主义要废除永恒的真理,它要废除宗教、道德,而不是加以革新;所以共产主义是同到目前为止的全部历史发展进程相矛盾的。”〔1967(1848),103〕。然而《共产党宣言》许下了解放人类的诺言,通过将世界上被压迫者从压迫者当中解放出来,用一种阶级斗争的形式,而阶级斗争贯穿了“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同上,79)。按照《宣言》的说法,由共产党人领导的革命斗争会成为终结所有内战的最后第二次的战争,它要获得人类的解放。它的基础是“科学唯物主义”,它从一个超越的高度鸟瞰,拒绝“永恒真理”、“一切宗教”和“一切道德”。对物质满足的渴望在《宣言》中占据了支配地位,同时起作用的道德狂热又破坏了可以被称之为“正确的理性”的平衡的判断。

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托克维尔把法国大革命看成是一场宗教运动,受到对普遍理性的热情的激发,普遍理性承诺把人类从宗教和传统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法国革命具有世界性……它组成了一个理念上的共同祖国,各国的人都能成为它的公民,其中种族(文化)上的差异被抹去”;“只有在某些宗教革命中才能找到这种革命”(同上,10)。在评论革命的原因时,托克维尔观察到:

随着它逐渐显露出其作为一种严酷的、令人恐怖的自然力量的方面,一个新的魔鬼,有着血红的牙和爪逐渐显露了出来;大革命在摧毁了政治制度以后,又废除了民事制度,在变革法律以后,又改变风尚、习俗,直至语言;在摧毁了政府结构之后,又动摇了社会基础,似乎最终要清算上帝本身;这场大革命很快便跨越了国界,带着前所未闻的各种秩序、新的战术、致命的准则,即皮特所谓的武装的舆论,这个出奇的强国冲决诸帝国的阻碍,打碎一顶顶王冠,蹂躏一个个民族,而且竟有这样怪事:把这些民族争取到自己这边来!(同上,3)

革命具有宗教十字军的特征,成了另一场悲剧性的灾难。对一种宗教特征的深深热情使人寻求“将上帝的哲学系统化”(Voegelin 1975,190,参照和应用圣西门的话)。为“启蒙的真正理性”所推动的人们,当他们用战争引擎蹂躏欧洲的时候,破坏了像科隆大教堂这样的人类的伟大成就。

将要谈论的问题是有关“意识形态”的观念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与法国革命、俄国革命和无数其他“革命”运动有关的宗教狂热已经造成了人类的许多悲剧。为什么?文化和社会科学是否还能承受把意识形态看成是头脑的虚构,与政治和社会现实几乎无关而不予理睬?如果它们这样做了,它们是否忽视了托克维尔所说的“一种令人恐怖的自然力量,一个新的魔鬼,有着血红的牙和爪”?它能够“摧毁政治制度”,废除“民事制度”,动摇“社会秩序”。

在《声音的魔鬼》(The Devils of Loudun)中,奥尔德斯·赫胥黎(Aldous Huxley)论及“超验性”的问题,他认为这是“深深植根于人当中的迫切愿望”,以逃离个性的隔离与无助〔1959(1952),313〕。有些获得超验性的努力要依靠麻醉品,诸如化学制剂去刺激感觉和精神的幻象;但是这样的东西既毒害身体也毒害灵魂。还有一些人通过重复声音,在布道时唱起圣歌,在演讲中呼喊口号,以及做重复动作来引起催眠状态和幻想。在将观念与行为联系起来方面,语词可能具有最深远的影响。赫胥黎断言:

语言是使人离开动物性、向前迈进的工具,语言是使人偏离动物的天真无知、偏离动物与事物的本性和谐一致而进入疯狂和妖术的原因。语词立刻就是不可或缺的和致命的。有关世界的假定如果被看成是合适的假设,它们是使我们能够渐进地理解这个世界的工具。有关世界的假定如果被看成是绝对真理,是要生吞活剥的教条,是要加以崇拜的偶像,它们就会歪曲我们对世界的看法,引导我们做出一切不适当的行为。(同上,300—301)

在指出了不适当的行为类型后,赫胥黎接着说道:

比激情的犯罪更危险的是理想主义的犯罪——这些犯罪为神化的语词所鼓动、所激励,并且被道德化了。这样的犯罪是当脉搏正常时计划好的,实施起来带着冷血,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具有无法动摇的坚定不移。过去指导理想主义犯罪的语词主要是宗教的;现在它们主要是政治的。教条不再是形而上学的,而是实证主义的和意识形态的。(同上,301)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果这些罪行是由国家当局所犯下的话,由于作为法律制定者的主权者超乎于法律之上,因而不能为“理想主义的犯罪”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就名义上的法律标准来说,主权者和国家当局免于受到理想主义犯罪的起诉。结果主权者和国家权力工具就能够对自己的人民发动战争。那些认为意识形态纯粹是头脑的虚构的学者,没有看到在主权理论与种种形式的大屠杀和种族灭绝之间存在本质的联系,统治者幻想和人民建立某种具有理性主义性质的关系时就做过这样的事情。

科学家把命题看成是在实验科学的范围内起作用的假设,不幸的是,他们也发现很容易就认定,通过依靠国家的命令权威,他们对世界的理解可以强加给他人。那些被假定和认为是真理的东西可以强加给他人。如果教条被生吞活剥,偶像被崇拜,不考虑人们为了分别适应其生活于其中的小生境而作出的选择,我们就会目睹一种形式的诺斯替教——知识中的信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那些与宗教决绝的人开始意识不到——对此无意识,当假定用恶的工具可以去行善时他们所采取的本体论和形而上学的立场。他们把自己想成是神。我们也面临着进一步的困惑,在有组织的宗教中,权威关系也同样容易受到腐败的侵蚀,正如所有权威关系都容易受到腐败侵蚀一样。

人心是敏感的,与情感有着紧密的联系,并且是高度不稳定的。它需要指导。如果个人的认知成为支点,那些吃了智慧果的人们就要冒把自己认为是神的危险。如果国家成了最终的支点,实行操纵的艺术会导致专制。民主社会的人民要依靠一种超验的秩序(Transcendent Order),不管称它为上帝也好或者天道(Way of Heaven)也好,来认可人性(human nature)以及自然(nature)的地位,因为它们植根于一个共同的造化源泉(Source of Creation)。人的技艺(artisanship)既是制度事实也是人造物的组成部分,需要在造化(Creation)中找到它的地位。人的合理性依赖于为正确的理性和稳定的情感确立一以贯之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