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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选择问题:语言、知识和行动的关系

【摘要】:在考虑认识选择的问题时,语言的偶然性以及它们与知识、选择与行动的关系是关注的焦点。2.通向合法的秩序和探索的文化的道路为了用解决问题的模式取代争斗,霍布斯探索了一系列的原则,作为替代战争的和平的组成成分。

一、认识选择问题

1.认识选择的要素

托马斯·霍布斯、大卫·休谟、亚当·斯密以及其他人给我们提供了在进行选择时处理语言、学识、知识、交流、技艺和道德判断的基础。在考虑认识选择的问题时,语言的偶然性以及它们与知识、选择与行动的关系是关注的焦点。所形成的概念、所使用的言词、所作出的论断都是重要的,因为符号的表达是有所指的。人际交往中所使用的符号指的是世界中的事件;要素(被命名的事物)和关系(运动、行为倾向、改变)起作用于主—谓—宾关系、假设的如果—那么关系以及因素—功能—产品关系中。区别与分类图式有关,它在相互关联的关系模式中鉴别出系列与子系列。

确立论断的可靠性可以使用三个标准:(1)知识体系中相互补充的论断在逻辑上的前后一贯性,知识被认为是一个统一体;(2)经验上的可靠性——假设性的论断经得起经验的批判性的检查;(3)公开的可复制性——如果论断陈述得当,并且恰当地按照它来行动的话,一些人所获得的经验结果也可以由其他人重复完成。在语言的陈述与相关事件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关联,与此类似的关联存在于具有推断性——如果—那么——推理特征的思维模式中,两者是相伴随的。运用想象力来排列具有推断性质的如果—怎样的猜测,与此有关的思考则构成补充。人的思想可能激发起头脑的幻想,它完全不同于那些能经受逻辑的前后一贯性、经验的可靠性以及公开的可复制性的检验的论断。

认识论的语境中,我发现托马斯·霍布斯“论人”〔1960(1651),7—108〕中的分析,对于确立人类理解力的概念基础大有助益,远远超过了强调所谓“效用”的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论述〔1948(1823)〕。霍布斯认为,说话(语言)[2]是将人类与其他诸如狮子、熊、狼等生物区别开来的要素。科学是与假设性论断有关的“关于结果的知识”。思维将可替代的可能性排列起来。选择意味着根据反映了其好恶(偏好)的个人的内在指示器来对这些替代物加以衡量。霍布斯断言:“一个人的权力(运动的潜能)[3],普遍说来,就是他用来获得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1651)1960,56〕。我把霍布斯的权力定义看成是等同于具有技艺的有目的的活动——使用现有的手段去获得某种未来的具体利益。他这样来陈述他的基本假定:“因而首先,我(霍布斯)认为所有人的一般倾向是永远不遗余力地追逐权力,只有到死才会停止。”(同上,64)我把这一论断解释为揭示了所有人的普遍的倾向,就是持续地努力运用现有的手段获得未来的具体利益,这种努力是持续的,一直到死才会停止。例如,圣人大概是通过不断祈祷和沉思,使他们自己更接近上帝,而不是在一个金融账户系统中将其净资产最大化。学术不必要考虑将财富最大化,尽管学者也和任何人一样,需要满足生活的经济方面的需求。因此,语言不仅是使人们能够把信号传达给别人的装备,也是构成知识、组织思想、排列替代物、将选择排序以及以适当方式利用现有手段去实现未来的具体利益的手段。选择是以人的认知和行为潜能为中介的,而它们是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然而不幸的是,语言也能用来愚弄自己和他人。

我认为,霍布斯所谓“自然状态中的人”是一个假设性的思想实验,假定人不能说话因而可以与像狮子、熊和狼这样的动物相提并论。在《利维坦》第13章谈到思想的弱点时,霍布斯打算“把以言词为基础的艺术放到一边”(同上,80)。个人会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但是在语言缺位的情况下,在出现稀缺及他人存在的情况下,他们的结局就是彼此作战。战斗是人类这个物种中反复出现和持久不变的现象。

肯尼思·博尔丁(Kenneth Boulding)的论文“论有关威胁体系的纯粹理论”(1963)表明了冲突状态的不确定性。博尔丁认为威胁交易包含着这样一种形式的言词,其中某个人要求:“你做某件对我有利的事情,否则我就做某件对你有害的事情。”面对威胁的人要在两害之中进行选择,因为做某件对他人有利的事情需要自己付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自卫,就会容易作出更强烈的反威胁。这样的威胁只是言词。如果威胁的可信性变成了一件事关荣誉的事情,威胁交易中的一个易碎点就产生了。其中的一方会接着走下去,使他或她的威胁可信,否则就要为冒犯而道歉、包含着威胁交易的冲突很容易上升为暴力对峙,其产生的破坏性后果比开始威胁交易的人所意图的还要严重。破坏可以容易地上升为无法控制的暴力。

2.通向合法的秩序和探索的文化的道路

为了用解决问题的模式取代争斗,霍布斯探索了一系列的原则,作为替代战争的和平的组成成分。获得和平需要考虑他人的利益,非利他在这种语境中是不适合的。相反,霍布斯主张,建立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960(1651),103〕规则基础上的规范研究方法对于和平的获得与维护是必要的。作为一种研究方法,霍布斯认为,通过以下的路径,这样一种规则可以为“甚至最平庸的人所理解”:

当一个人把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放在天平上加以权衡,发现他人的行为总是显得太重时,就要把他人的行为换到另一边,再把自己的行为换到他人行为的位置上去,以便使自己的激情与自重感不在里面增加重量。这时这些自然法(和平的条约)就没有一条在他看来不是十分合理的了。(同上)

为了获得有关共同利益的判断,相互依赖的利益需要不偏不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重新思考与他人的偏好有关的自身的偏好,可以运用一种基于黄金律的规范研究方法。约翰·哈撒依(John Harsayi,1977)和莱因哈德·舍恩(Reinhard Schen,1986)采取了相似的路径,作为评价行为规则而不单单是行为的更为广泛的基础。我将霍布斯从这一规范研究方法中所推论出的一系列原则总结于表4—1中。这些原则可以看成是构造和改造人类社会的必要条件,它们的根据是犹太教基督教以及伊斯兰教传统中的那些基本的规范性戒律。其他文明中也存在相似的戒律。它们是解决冲突时所要遵循的步骤,是在人类关系中和平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与相互依赖的个人利益有关的冲突揭示出共同性,要注意个人利益如何与相互依赖的利益共同体发生联系。话语共同体的成员可以利用问题解决模式中的规范性研究方法,以探索与所有不同选择形式有关的解决冲突的选择。

这一规范性研究方法是一种作出个人间的比较并且获得理性规则的方式。霍布斯认为任何人都可以理解这些理性规则,他们依靠他或她作为人的基本资源、以语言的使用为中介,获得能够分享的共同的理解。通过履行所作出的约定,相互信任就建立起来。对霍布斯来说,只有傻瓜才会否认这样的理性规则,而意识不到所涉及的潜在危害。当nature或者natural这两个词用来指“自然状态(a state of nature)”中的人或者“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时[4],它们的含义是不同的。这种紧张反映了困惑,困惑于语言在“人性(human nature)”中的作用,以及文化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正当的理性规则被认为是人性(human nature)的表达,即便它们是随着人类文化的成就而增加着的,不只是由基因的复制所激发。

大卫·休谟(David Hume,1948)和亚当·斯密〔Adam Smith,(1759) n.d.〕依靠同情的情感,达到调节人们关系的正义的标准,同情的情感通过人们交流中语言的普遍性而得以改变。在“道德原则之研究”中,休谟写道:

因而情感类型,也就是,与其他感情或激情联系在一起的那些情感形成对照的同情或同胞情谊,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如此巨大和明显,以至于语言必然很快地为这种区别所塑造,必然会发明出一些特殊的词汇以表达那些普遍的谴责或者赞美的情感,这种普遍的情感要么来源于人性,要么来自有关普遍效用及其反面的观点。恶与德开始为人们所知;道德风俗为人们所认可;有关人的行动或行为的一些普遍规则形成了;在这样的情境下,人们被期待做出这样的举止。这个行为符合于一个抽象的规则,其他的与之相反。通过这样的普遍原则,特定的自爱的情感通常得到控制与限制。(1948,254)

从同胞情谊中产生的道德品质被表述为普遍的规则:“恶与德开始为人们所知;道德风俗为人们所认可;一些有关人的行动……的普遍规则形成了;在这样的情境下,人们被期待做出这样的举止。行为符合于一个抽象的规则”。休谟强调的是情感、语言、道德的基础、意义的阐发以及法律的基本基础的共同演进和重构的发展,因为它们可以适用于认识选择以及其他形式的选择。

在其著名的区别“实然”陈述与“应然”陈述的段落之后,休谟表明有必要“审视内心”以发现作出道德判断的标准。通过运用规范研究方法,以话语为中介作出人际间的比较,这样的标准可以得到确定。缺少共同知识的背景,缺少作出适当规范区别的共有理解,缺少监督与实施规则的社会责任体系,缺少有规则的有序关系会附着其上的基本的、相当程度的公共信任,就缺少了赋予个人以自主性的基础,他们用这种自主性,对他们管理自身事务、与他人交往的行动承担责任。霍布斯的自然法则中所规定的条件既是合法秩序的基础,也是一种研究文化的基础。经济学理论中所使用极端的理性假定具有这样的危险——会剥去和忽视作为人类事务组成成分的基本的认识和道德考量。

表4—1 霍布斯的自然法则(通向和平之路)

1.寻求和平,遵循和平,但是准备自卫。

2.为了寻求和平,人们愿意,在他人也愿意的情况下,放弃自己的所有权利,满足于对他人拥有的自由权利恰好相当于让他人对自己所拥有的自由权利。

3.个人履行他们所作出的约定。

4.人们在与他人的关系上如此作为,使得他人没有理由悔约。

5.每个人都努力使自己适应别人。

6.在保证将来的条件下,对于悔过并要求宽恕的人就要原谅他们过去所犯的罪过。

7.在以怨报怨的过程中,人们所应当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大,而是将来的益处多。

8.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为、话语、表情、姿态表现仇恨或蔑视他人。

9.每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

10.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余每一个人要为自己保留的权利。

11.一个人如果受人信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断时,他就要在他们中间秉公处理。

12.不能分割之物如能共享,就应当共享;数量允许时应不加限制,否则就应当根据有权分享的人数按比例分享。(www.chuimin.cn)

13.有些东西既不能分割,又不能共享,这就要求全部权利以抽签方式决定,或者轮流使用。

14.抽签的决定由竞争者协议同意,或者以原占有权决定。

15.凡斡旋和平的人都应当给予安全通行的保证。

16.争议各方应将其权利交予公断人裁断。

17.任何人都不宜在自己与他人利益的争讼案件中充当公断人。

18.任何人如果在一方胜诉时所获利益、荣誉或快乐显然比另一方获胜时大,那么他在任何争讼案件中便都不应当被接受为公断人。

19.在有关事实的争执中,裁断者对一方的信任都不能比对另一方大,而是应当寻找另外的证据,直到问题由于证据的确凿而得以解决。

总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资料来源:《利维坦》第14、15章。

3.基本的认识论问题

德国经济学家沃特·尤肯〔Walter Eucken 1951(1940)〕与秩序理论(Ordnungstheorie)的发展有关,在其写于20世纪30年代后期的著作中,他要求人们关注的问题,就是我所认为的文化与社会科学中的基本认识论问题。尤肯断言,经济学家所依靠的是单一的、简单的、普遍的模式,他们假定这些模式在进行经济分析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他认为这样做使经济学家越来越远离经济“现实”。抽象失去了意义,理论局限于教义,缺少与“现实”的接触。德国哲学家汉斯·阿尔伯特(Hans Albert 1984)把这称之为模式思考的问题,他关注的是将波普传统中的认识论问题运用于经济学和社会科学。与限制性假设联系在一起的、得到充分阐释的模式被认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模式思考可能满足严格的数学推理的目的,却忽视了人类事务中的经验“现实”与或然性。尤肯用他那个时代的经济史学家的研究作为对照,认为它们只是堆砌事实,而没有与经济理论发生联系。结果就是一个“巨大的二律背反”:一方面是抽象的学识,另一方面事实的累积,在确立论断的可靠性时,未能批判性地注意到理论与事实——观念与行为——彼此之间是如何发生关联的。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对话方面,尤肯的“巨大的二律背反”产生了一种基本的不连贯性。在这一方面,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 1990)和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Berman 1983)的近期著作以及实际上大量的相似研究,代表了一种巨大的进步。然而,经济学家以及许多社会学家对于“模式”(model)这个术语使用的模棱两可和无所不在,使我要抓住言词,以获得理解。

在这一点上,回顾霍布斯有关语言之使用的论断是非常重要的,即按照科学上可靠的观念行动可以使一个人“非常聪明”,与之相反,按照荒谬的学说——“无意义的话语”行动,一个人可以变得“非常愚蠢”〔1960(1651),22〕。根据霍布斯的判断,非常愚蠢甚至比单纯的无知更坏。单纯无知的人不会沉溺于种族灭绝和大屠杀。相反,可以这么说,那些做出这些事情的人大概是感染了某种形式的理智“病毒”。霍布斯将之与经验联系在一起的明智,是区别语言的有意义使用与无意义使用的一种方式。荒谬的学说可能满足逻辑严密性与数学证明的标准,但当被用来指导实践时则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人们的行动需要依靠一般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应用于特定时间与地点的情况,而它们是随着生态与文化的环境而变化着的。

尤肯认为,在不同的时间与地点存在着不同的经济秩序体系。他关注的是,如何鉴别和发展出基本的要素和关系,使用一个相应的框架去具体说明结构性的变量——形态,以便对绩效作比较性的评估。他认为所有的经济秩序体系都需要计划,即运用知识与信息。他所关注的是计划过程的区别,例如当代“市场”经济和“命令”经济中的计划过程就不一样,而不是假定存在某种“计划”经济或者“非计划”的经济。他进一步认为,所有的经济秩序都在政治秩序的语境中起作用。

尤肯的假定——计划发生于所有的经济活动中,与霍布斯的假定——所有的行为都基于思想,具有同样的意义。在社会秩序的创造与维护方面,它所提出的问题与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所使用的“自发性”概念有关(1973,36—54),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概念有关〔(1776)n.d.〕。这样的术语要应用于被认为是“裸事实”的关系,还是应用于“制度事实”的关系?后者反映了具有认识和理解能力的人们所拥有的自组织与自我治理的能力。是否能够指望“看不见的手”在被视做自然秩序体系——“裸事实”——的人类社会的秩序构造中自发地起作用?如果哈耶克的自发性与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依赖于社会成员对于结社的科学与艺术的理智的运用,身处公共选择传统中的我们在阐明和利用结社的艺术与科学方面,就要承担起重要的职责。讨论制度弱点与失败的问题有赖于开发出与人类结社的科学与艺术相适应的分析能力。

新古典经济理论依靠这样的一个“模型”,它假定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其中拥有充分信息的行动者作为买者和卖者参与市场,当在某个价格上的需求等于在这个价格上的供给时,在这一点上就取得了价格均衡。市场上有数量不确定的庞大的参与者,特定买家和卖家的行为不会改变价格均衡。因此价格提供了有关经济机会的重要信息。有关价格的市场决策是非利他的,也就是说,充分竞争的市场会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决定价格,而不顾及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理性的行动者会以使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行动。

然而,当个人选择使自己的所得最大化的策略,而这种所得偏离了本来可以获得的总的所得时,就会产生社会困扰。每个人以最好的回应为基础来行动,不考虑他人,他们不需要获得最高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个人获得财富上的成功并非是衡量他对“社会”、“文明”或者“人类财富”作出了多大贡献的适当尺度。很多人际关系并不是金钱的交易关系。使“效用”(按边沁使用这个术语的方式)最大化的个人理性,会产生“理性的傻瓜”或者巴里和哈丁的“非理性的社会”。

作为一种完全抽象的理性事业,英美传统中的新古典经济理论有着重要的价值,但这是与严肃的限制性假定联系在一起的。这些假定中就包括掌握充分信息的行动者,他的活动受法律与秩序的统治。普通的偷窃、暴力以及财产盗用、攫取是被排除在外的。市场经济的构造与运行的必要条件,有赖于按照政治制度、认识(知识与信息)体系以及道德秩序的适当运作与表现,建立与这些假定相近似的条件。这些秩序模式共同发生作用。单靠习惯性的行为模式是不够的。人类社会中的秩序模式要成为可持续的、可改造的,有必要对政治、经济、认识以及道德的偶然事件怎样才能以互补的方式发挥作用有自觉的意识。

强调“效用”或者“福利”最大化,意味着给偏好排序以首要的关注。生活的政治经济的其他方面从研究的核心注意中被排除了出去,变成了背景。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也被边沁称为“幸福”最大化原则,它被认为普遍地适用于任何地方的人民在幸福之间所进行的选择,而不考虑其语言、文化、特定社会与生活方式的秩序结构。知识与信息的作用,作为信用关系组成部分的道德秩序的作用,法律的作用以及正义的要求,人的技艺中的理解力的要求都被置于研究的核心之外。这样的环境容易感染上自我欺骗。正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如果只注意偏好,就有这样的危险,“一个民族的全部道德与理智状况”会被贬低为“理智的尘土”〔1945(1835—1840),1:299,2:7〕。

继续遵循将“经济推理”运用于非市场的决策的传统方式[5],会使学习不可能发生。对不确定性、社会困境、异常情况以及表现或然性的困惑留有余地,会产生出学习、创新以及在知识上的基本进步。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与文化科学的全部学术,需要对语言和用来构造研究的理智作品的人为性质保持敏感。矛盾的存在起着提醒我们的作用,我们的理智作品也许是错误的。承认概括问题有不同的方式,对于解决矛盾可能具有关键的意义。在社会与文化科学中,有关理智事业的不同的概括方式,对于解决人类社会中观念与行为的基本关系具有基本的重要性。

4.合法秩序的问题

杰里米·边沁是功利(Utility)概念的早期倡导者,他把功利概念解释为一个单一的、线性的价值范围,如果我们承认边沁是一位有着深厚法学兴趣的哲学家,我们就能开始意识到,将只基于功利理论的经济推理运用于非市场的决策会产生一些困难。边沁的功利概念是衡量偏好次序的单一的、总的尺度,它意味着一种单一的选择原则可以适用于人的一切选择。休谟与亚当·斯密都用功利这个词来指“有用性”,而不是一切价值的总的尺度。对边沁来说,功利最大化也意味着取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边沁谈论有规则的有序关系的方式就是认为,拥有善良意志的人能够了解,如何为最大多数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也就是说,能够了解什么是他人的利益。可以依靠这样的人去建立理性的法典,以避免依靠普通法的非理性,普通法是从过去积累的历史判决的偶然事件中产生出来的案例的增加。代议制政府的问题可以通过选择由具有善良意志的人所组成的议会加以解决,而不是通过选择胸怀大志的政治家来解决,他们试图赢得选举,组成统治同盟以享受胜利果实。对边沁来说,刑法是法律的核心,因为它确立了合法行为的边界,并且通过可强制的惩罚而变得有效。对惩罚的畏惧而不是正义感促使人们遵守规则。对于人统治人的问题,边沁的解决方案是依靠命令与控制的原则,而不是像麦迪逊的解决方案那样,用权力来制约权力,以寻求按照自由与正义的原则来解决冲突。如果欺骗与自我欺骗的潜在可能性在人类社会中到处盛行,应付这种模棱两可情况的一个办法,就是要依靠对立的和竞争的利益之间的论战的原则。为了使这样的体系有效运作,制衡是必要的。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取得共识。

我们面对的是霍布斯所提出的困惑,即国家的统一关键在于主权代表的统一,还是在于被代表者的统一?霍布斯认为,国家的统一只能通过主权代表的统一获得。相反,美国联邦主义者却认为,将契约的办法运用于冲突和冲突解决,是一种适当的方式,可以创造共同知识、共有的理解、社会责任与相互信任的条件,对于获得自主治理的共同关系以及取得和平及其他公益物品的条件来说,它们都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命令与控制不是设计的关键原理,我们如何为公平的游戏设计规则呢?这些规则需要有与他人交流和打交道的经验,而这种经验是在先前以共同知识、共有理解、社会责任以及相互信任为背景的语境中获得的。人们总是依先前的经验,但他们没有必要成为先例的奴隶。有规则的有序关系体系依赖于变化、适应能力和改革。什么样的规范研究方法应当被用来构造和改变有规则的有序关系呢?

霍布斯认为,公平的标准依赖于知情的同意(informed consent):“在国家的法律中,正如在赌博的法则中一样,凡所有赌徒所同意的东西,对他们每个人就都不会是不公正的。”〔1960(1651),227〕这一假定意味着,标准是通过知情的同意——普遍的同意所取得的,而不是通过多数规则所取得。霍布斯警告说:“不必要的法律不是好法律,而是金钱的陷阱。”(同上,227—228)坚持黄金律作为规范研究的方法是设计公平游戏规则的适当方式,公平的游戏与衡平的规则(rules of equity)以及知情的同意协调一致。如果英格兰普通法本来就是依靠上帝的法律中所固有的衡平的规则构造出来的,普通法也就可能通过寻求平衡解决办法的衡平原则加以修正。订立契约的方法是契约社会的组成部分。这会是替代霍布斯的主权者、边沁的具有善良意志的人的另一个选择,边沁依靠他们去阐述一部理性的法典,假定刑法是实在法的核心。

布坎南与图洛克(1962)所引入的成本计算强调,在考虑进入适合于陈述公平游戏规则的规范研究方法的要素方面,预期的决策成本(即花在决策上的时间与努力)和预期的外部成本(即从相反的决策中有可能遭受的剥夺,或者从有利的决策中得到的互惠),它们之间是有距离的。他们的成本计算就是试图罗列与功利计算一致的预期成本。评估既适用于货币化关系又适用于非货币化关系的“成本”,并没有为系统陈述一系列的公平规则提供基础。法学仍然是有用的。在评估什么样的事情值得做时,成本计算是一种有用的计算方式,可以作为其他绩效标准的补充。

人的选择涉及偶然的关系,这些关系基于知识,加上根据选择标准评价和选择替代物的能力。布坎南与图洛克的重要贡献在于,他们认识到,用来对规则加以选择的选择逻辑不同于这样的选择逻辑,它们适用于挑选出人员去担任具有政治权力的职务,或者花费金钱去购买可以买卖的服务和产品。如何挑选出“具有善良意志的人们”总是存在疑问的。通过用权力来制约权力以获得符合衡平法的解决方式,关键在于获得一种研究的文化,它追求解决问题的研究模式,适用于冲突与冲突的解决。

尤肯的批评,17、18世纪霍布斯、孟德斯鸠、休谟、亚当·斯密以及其他人在论述相似问题时所提出的分析,使我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认识选择的要求不可能仅仅通过普遍的模式来满足。在人类社会中确实存在以不同方式概括的秩序体系。这些体系是以不同的方式构成的。对变量特征确立通约性,不是要参照无限丰富的“事实”,而是需要参照能够容纳变量特征的一个框架中的共同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