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国外反腐败制度建设:腐败治理新论

国外反腐败制度建设:腐败治理新论

【摘要】:(二)国外的反腐败制度建设美国:美国是制定防范和惩处公职人员犯罪法律较早的国家之一。按照相关法令规定,“预防贪污腐败中心”每年要向政府总理和司法部长提交一份活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针对报告中所阐述的涉及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的贪污腐败问题所提出的制裁措施和预防性建议。为避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腐败,在日本实行公务员轮岗制度,轮岗范围不局限于政府某一部门内,部门与部门之间也有相互轮岗。

(二)国外的反腐败制度建设

美国:美国是制定防范和惩处公职人员犯罪法律较早的国家之一。1883年,颁布了《文官制度法》,1978年修订为《文官制度改革法》。该法要求政府公务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参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贪污对策法》,这是一部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重要法律。该法把选举中的间接贪污行为作为重点惩处的内容,规定总统和国会议员得到100美元以上的捐款必须登记,参议员竞选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5万美元。1985年推出的《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职做交易;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任与其职责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从事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事务,包括不得利用职权谋求工作;所去职的政府官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回原工作部门为别人从事游说活动,违反者将受到刑事处分。1970年,美国颁布实施《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这部法律的主要特点是,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对腐败犯罪的管辖权,提高了腐败犯罪的刑罚级别,加大了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处罚力度。

德国:法律条文全面、具体、详细,仅有关议员的条文就有12章,对议员应该享受的物质待遇规定得非常具体、清楚,从普通议员、议长每月的收入,到出差和休假允许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平时使用的办公设备,甚至连议员每次缺席会议应该扣除的补贴都有明确的规定。德国法律对惩治贪污腐败的公职人员的规定也很严格。司法机构对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受贿的公职人员的惩治规定得非常细致,对违法的司法人员的处罚则更加严厉,最长可达15年监禁。由于德国是一个没有死刑的国家,这样的刑罚算是非常重的了。法律约束和舆论监督,对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大多数公职人员认为,自觉做到按章办事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做到公私分明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新加坡: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公务员法》、《没收非法所得法》这3个重要法律文件。根据这3部法律,被指控者必须澄清与其收入不相称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如果说不清楚,这部分“多余”的财产就可被当作贪污的证据而受到指控;一旦受贿事实成立,即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无须查证受贿事实和受贿人是否向行贿人提供了服务和方便;有犯罪意图也要受到惩罚;任何行贿、受贿,都最高可判5年监禁或至少10万新元(约合4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或两罪并罚。《防止贪污法》自1960年颁布以来先后进行了7次修改。该法对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受贿的形式及主题,尤其是对惩治贿赂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调查程序都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把肃贪倡廉的各项活动都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www.chuimin.cn)

法国:法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了《反贪法》,并批准成立了跨部门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中心由高级法官及内政部、地方行政法庭、司法警察和税务部门的专家组成,基本任务是收集国家政府管理和经济部门中有关贪污腐败的蛛丝马迹,分析腐败案件的类型,总结现有的反腐经验,研究利用新科技手段犯罪的各种可能性。中心工作人员的任期一律为4年,定期轮换。按照相关法令规定,“预防贪污腐败中心”每年要向政府总理和司法部长提交一份活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针对报告中所阐述的涉及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的贪污腐败问题所提出的制裁措施和预防性建议。

日本:日本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及其相关配套条例,政府通过《国家公务员法》,严格规定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同时,还制定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对公务员的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避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腐败,在日本实行公务员轮岗制度,轮岗范围不局限于政府某一部门内,部门与部门之间也有相互轮岗。课(处)级两年轮岗一次,课级以下的一般是3年,公务员级别越高,轮岗越频繁。轮岗的最大好处是,如果公务员在职期间有腐败行为,下任后就会被发现,而且在任时间越短就越不容易发生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