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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的反腐败措施:腐败治理新论

【摘要】:(一)中国历史上的反腐败措施 [1]秦朝严禁官吏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比如:“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意即佐、史以上的官吏,利用驮运行李的马和看守文书的私卒,为个人进行贸易牟利的,处以流放之刑。隋文帝规定,地方官不得在同一地区长期任职,刺史和县令任期为三年,其他低级官吏任期为四年,期满后必须调离,不存在连任两届的特殊情况。

(一)中国历史上的反腐败措施 [1]

秦朝严禁官吏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比如:“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意即佐、史以上的官吏,利用驮运行李的马和看守文书的私卒,为个人进行贸易牟利的,处以流放之刑。

汉武帝规定,吏民可以越级上书,甚至可以直接到皇宫反映地方官的贪腐问题。对这些上书者,各地官府不但不能拦阻,还要提供食宿、车辆。许多贪污大案就此浮出水面。汉宣帝注重源头治理。对刺史郡守之类的重要官员,任前都要进行谈话,看其是否称职。他还“五日一听事”,要求“自丞相以下各奉职而进”,定期述职,亲自问责。

北魏献文帝规定,“纠告得尚书已下罪状者,各随所纠官轻重而授之。”对尚书以下官吏的贪腐行为,如举报属实,则以被告者官位授之。孝文帝“班行俸禄”,高薪养廉,严禁官吏经商,否则处死。

隋文帝让亲信“密查百官”,搞不定期暗访,对贪腐行为严惩不怠。他还派人暗中向一些可疑的官员行贿,这些人一旦受贿,即行处死。上海钓鱼执法,估计是受此启发。隋文帝规定,地方官不得在同一地区长期任职,刺史和县令任期为三年,其他低级官吏任期为四年,期满后必须调离,不存在连任两届的特殊情况。

长孙顺德受贿绢帛数匹,事发,李世民在大殿之上,当着文武百官的面,赐其绢数匹,以此来羞辱他。右卫大将军陈万福在驿站索要麦麸,被告发,李世民亦赏赐其麦麸数石,并让他自己背回家去。(www.chuimin.cn)

宋太祖规定,各级官员推荐的干部,如在任上贪赃枉法,则“举主坐之”,推荐人要受连带责任。宋太宗也规定,“所举人若强明清白,当旌举主;如犯脏贿及疲弱不理,亦当连坐”。

完颜亮颁布禁酒令,规定“朝官饮酒,犯者死”,不但如此,就连外国使节到访,摆酒接待都得定罪,公款吃喝风遂止。

朱元璋创立“剥皮实草”之刑,凡贪污60两白银以上者,就要枭首示众,剥皮实草,然后将其挂于官府公座两旁,以示警戒。朱元璋规定,官吏下乡搜刮民财、骚扰地方的,“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来京”,可以直接将其捆了送京城治罪。贪官到处,人人喊打,日子很不好过。明朝监察制度所赋予监察官的职责,只是一个“弹劾权”,并不能直接对贪官污吏进行处理,最高的决定权操纵在皇帝手中,所采取的是“以卑临高”、“以小制大”、“内外相维”的制约机制。明朝的监察制度具有动态机制,采取定期与临时相互交替的巡按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考察监督。封建社会中的行政监督,一般是采取由固定的上级部门和官吏对下级部门和官吏进行考察。这种办法固然简便易行,但日久成弊,极易形成官官相护的陋习,造成行政监督难以发挥实效。为了解决这一弊端,对地方官员的监察采取了定期和临时交替的巡视方法。同时,对于外派的监察官吏,则采取了定期更换的政策。这些措施,不仅防止了监察官与被监察者相互勾结、沆瀣一气进行舞弊,保证了监察质量,而且也防止了监察机构自身的腐败变质。

嘉庆帝禁止官员进献礼物。三阿哥绵恺进上书房上学,肃亲王永锡“备进玉器陈设等物”,以示祝贺。嘉庆获悉后,将永锡免职,并召集亲王、郡王一干人等聚齐,将永锡所进宝物“当面掷还”。清朝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掌管对各级官吏的监察与弹劾,并可对皇帝进行规谏。都察院内设“六科”,分别对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进行监察;又设“十五道”,分别对各行省“巡分抚绥”,“澄清吏治”,以为“天子之耳目”。除此之外,各省还设有布政使、按察使和提督学政等,分别对地方民政、司法和教育行政等进行监察;对特定行业,如制盐贩盐、漕运、仓库管理等事务,亦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巡按御史,进行专项监察。同时,又以巡抚为行省最高行政长官总督为二省或三省之最高行政长官,各带都察院宪衔,即为地方最高监察官员,由此形成了一个以中央直属的、一步到位的监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