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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制衡与腐败治理-揭示新论

【摘要】:(二)公共权力的制衡与反腐败有关铲除腐败问题之于我们国家意义的认识,要将其置于拯救国家的高度进行考虑,铲除腐败对我们的国家来说有其特殊性。中国历史上政权的建立方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政权的丧失却有其共性,那就是多数政权亡于腐败。

(二)公共权力的制衡与反腐败

有关铲除腐败问题之于我们国家意义的认识,要将其置于拯救国家的高度进行考虑,铲除腐败对我们的国家来说有其特殊性。中国历史上政权的建立方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政权的丧失却有其共性,那就是多数政权亡于腐败。如果我们社会中的腐败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和解决,如此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导致党的执政地位丧失,中国没有能代表国家的足以与其他国家政治势力相抗衡的政治力量,势必会导致外国势力插手中国事务,局面将没有办法控制,其后果也无法预料。从这一点上来说,怎样强调反腐败都不过分,反腐败实际上就是在拯救我们的国家。认识不到这一点,就是政治上的不成熟和短视。这就是我们必须铲除腐败的意义所在。

那么,我们要铲除腐败,首先要做的是什么呢?那就是反腐败理论的创新。我们必须重视反腐败理论的创新,用创新的反腐败理论去指导反腐败实践,才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长久以来,我们的政府一直坚持反腐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侧重于惩罚已腐败的人员,对公务人员腐败的防治效果并不显著。这主要是由于现有的反腐败理论对具体的反腐败工作没有起到应有的实践指导作用,出了问题就问题说问题,而不是在问题没有出现前就作出前瞻性的理论预测和研究。这种反腐败理论工作上的不足,导致了我们反腐败工作的盲目性和没有系统性。所以,有必要加强反腐败理论研究上的创新,用创新的反腐败理论去指导反腐败的实践,使反腐败理论具有逻辑的严密性、判断的科学性、论证的准确性以及方法的可操作性,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出台具体可行的操作措施来有效治理腐败。当然,反腐败理论的缺乏是有其客观原因的。我国的特殊政治制度决定了世界上还没有现成的反腐败理论适用于我国,所以目前我们也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笔者认为,现在应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反腐败过程。以理论符合实际的实事求是的真实态度,以现有的客观事实为根据来全面地分析和判断,实现反腐败理论到反腐败实践的转化,这是反腐败的关健。(www.chuimin.cn)

那么,我们反腐败理论创新的基本思路是什么呢?那就是对权力的制衡。我们一般的思路是,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这当然没错,可是光依靠这两点要想达到反腐倡廉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惩治腐败分子惩治了30年,腐败预防体系也是年年建设、天天加强,可是腐败现象依然在我们的生活中广泛存在而没有绝迹。由此可见,仅仅依靠这两点很难达到反腐败工作的目标。我们的反腐败工作除了注重以上两点外,最终必然要走对权力的制衡之路。什么是制衡?制衡就是力量的平衡。一架天平,要有相应的砝码才能平衡,行走的动物要两条或四条腿,鸟儿要有两个翅膀,如果一棵树无限制地生长,风暴一来,高则易折。世界本身就是一个制衡的世界,制衡是自然法则。没有制衡,世界就无法有秩序地发展。笔者认为,要想权力不滋生出腐败,唯一的出路就是对公共权力实行全面制衡,没有第二条路可走。这里的制衡也就是民主,民主的本质说穿了也就是对公共权力的制衡。只要能够达到对权力制衡,我们就能够达到铲除腐败的目的,这是最终解决腐败问题的必由之路。

当然,权力制衡是最主要的一个方向。同时,我们对反腐败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也要有清醒的、深刻的认识。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腐败已不仅仅是表现在官场和市场的腐败,而是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虽然表面上不断地改革和进步,但积弊已深。如果不能痛下决心,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的。其实,如果从另一个更深的层面来说,我们也不是缺乏治理腐败的办法,而是没有执行治理腐败之人;也不是没有理论,而是没有践行理论之人。这是我们民族的劣根性所在。往往是讲话“海誓山盟”,执行“半点不灵”,说完了也就等于做完了。我们的法律、规章、文件无不详细完备,即使只是执行百分之十,腐败现象也不可能发展到现在这种程度。如果我们做公事需用私利作驱动才能有效这种民族劣根性不能从根本上破除,想治理腐败是很难有所作为的。这便是反腐败工作的难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