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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治理:当代社会腐败原因及解决方案

【摘要】:这种摒弃中国传统文化对人民道德培养教育的行为,成了滋生腐败现象的另一个原因。这也应当是导致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又一个原因。

(三)当代社会滋生腐败的原因

对于当代社会的腐败成因问题,社会上的各种分析研究很多,各人的见解不尽相同,既有共性的分析,也有不同的探讨,但总的来看,与以下四点不无关系。

1.我国的政治制度不够完善

马克思曾如是说:“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中国最大的实际就是,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还不够成熟;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还不完善,民主法治还不够健全,教育文化还比较落后,文盲半文盲人口较多,民主主体的文化道德素质、法治权利观念和参政议政能力等都亟待提高。

就我们国家的情况来看,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是没有问题的,也完全可以通过推动政治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来治理社会生活中的腐败现象。但也正是由于我们的政治制度不够成熟和完善,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在现有的情况下,如果不把成熟和完善的政治制度作为治理腐败问题的切入点,即使我们什么工作都不做,人人都去反腐败,也不可能消除我们社会生活中的腐败现象。所以,我们必须把完善政治制度作为迈出治理腐败问题的第一步。

2.政治信仰的失落与传统教育的断层

随着我们对内的各项改革和对外的经济开放,以及在经济发展中的利益诱惑和制度漏洞,还有东欧巨变和前苏联解体,一些领导干部迷失了政治方向,丧失了起码的道德基础,拜金主义思想泛滥成灾,忘记了一个政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起码准则和道德底线,封建社会的残余腐败思想严重,从而导致他们迷失了基本的政治信仰,使自己滑向腐败的泥潭和深渊。这是我们政治社会生活腐败现象泛滥的一个方面。

此外,中国历史上传统社会的教育理念强调的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是品德,也就是人品。人首先必须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人无德不立。才是才干,才干是术,术是科学、是技术。术,会教你做事,教你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利用学习到的科学知识去做事,但不能解决人的品德问题。中国历史上,孔、孟、旬、墨、老、庄,诸子百家学说中做人的道理理念异彩纷呈,我们传统的国学教育完全能够完成对人的品德培养,把人教育培养成具有良好道德情操的人。可惜的是,我们的现代教育中过于强调科学知识的传授,忽略了国学对人的品德成长的熏陶。这种传统教育的缺失,导致了受教育者科学知识丰富而德行欠缺,一旦这样的人手中拥有了权力,极易用手中的权力去搞腐败,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教育的悲哀。 这种摒弃中国传统文化对人民道德培养教育的行为,成了滋生腐败现象的另一个原因。(www.chuimin.cn)

3.惩治比例过低与管理失当

分析现有的腐败惩治情况,可以看出,我们当前社会生活中腐败泛滥成灾的原因与对腐败分子惩治比例过低有关。据多年从事反腐败工作研究的的权威人士总结分析,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腐败分子,每百人中只有一小部分人由于腐败行为而被查处,而又由于种种原因,最终能被处理的腐败分子只是这小部分人中的一小部分,绝大多数是被“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了,腐败分子被惩治的概率相当低。马克思说过:一个商人,如果能获得300%的利润,就有可能冒着上断头台的风险。由于人类本质上的驱利性、利益的诱惑性以及腐败的腐蚀性和传导性,加之反腐败工作的不得力、法律风险低等多种因素,通过腐败行为牟利几乎就等于是无本万利的买卖,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使这些腐败分子肆无忌惮地大搞特搞腐败,进而全面导致我们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

我们再从管理上作进一步的分析,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说,就依法治国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妥。“不用法者,国有常刑”,没有法制国家就会失去正常的生活秩序,但仅仅靠法制就能遏制腐败吗?未必如此,我们现有的腐败行为都可以在法律法规中找到处罚的依据。而腐败行为依然没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治理,究其深层次原因,与法制和管理力量投入失当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从一开始就把管理抓好,使他们都能廉洁从政,也就不会存在这种腐败多发的势头了,那样比等到他们腐败后再制裁他们要好得多。如果想要依靠法制替代管理的办法来治理腐败,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一个具有严格管理制约的政府工作人员,不管法制如何,他都不会去腐败;而一个没有管理制约的人,一旦有机会他就有腐败的可能。我们处理了那么多腐败分子,这不是成绩,他们都是我们国家的精英,他们都应当在为我们的国家创造财富,却因为管理的缺失,导致他们走上腐败的道路,最终导致害国害民害己害家。这不能不说与我们过于迷信法制有关。这也应当是导致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又一个原因。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法制和西方的法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西方国家,宗教对法制起着管理的补充作用。虽然我们日常生活中仍在遵守着某些儒家的准则,但总的来说儒教对我们社会生活的管理作用已经被破坏掉了,这主要归咎于我们对传统道德观念教育的忽视。中国人相信的宗教,如佛教道教和外来宗教,对人们所起的是安慰作用,而不是约束作用。西方社会所走的是法制下的人治道路,中国走的是人治下的法制道路。单从法律层面上来探讨,法律对农耕民族和游牧民族的约束力有本质的不同。比如,在中国的古代,一个人的高低贵贱是由抬轿人数来区分的。游牧民族是以马匹的优劣来区分的。两者差异巨大,中国人是三分以法、七分以德,游牧民族则是七分以法、三分以德。从根本上来说,中国人大都缺少法律观念,接受和服从管理要比接受法制容易得多,当对他们的管理力度不够到位时,他们用手中的权力去搞腐败也就顺理成章了,腐败也就不可避免了。这也是腐败的一个原因所在。

4.存在理论认识上的误区

从近些年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情况来看,我们存在着一个严重的反腐理论认识误区。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到底是什么行为?从根本上来讲,腐败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市场行为,这种市场行为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以外,要辅之以市场机制予以解决。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通过市场来解决反腐败问题,也有可能是治理腐败问题比较可行的方法之一。在过去的反腐败工作中,我们一般是采用权力化、政府化的反腐败做法,并没有引入反腐败的市场机制,这是我们反腐败效果不尽人意的一个主要原因。而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些法则,是相当多的腐败分子不被打击的又一个原因。所以,反腐工作只有动用和启动市场机制的办法,才可能达到全面打击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的目的,进而起到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目的。由于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排他性、扩张性、诱惑性和腐蚀性,他们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搞腐败是非常容易的。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市场之手让这些人不敢腐败、不能腐败,进一步提高对腐败分子的惩治比例,这样就提高了腐败分子为他们的腐败行为所承担的腐败风险,随着腐败风险的加大,腐败现象也就自然减少了。这种反腐败理论认识上的不足所带来的难以有效指导反腐败工作的实践,成了滋生腐败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