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先天综合判断是如何可能的”问题,就成了康德对理性本身的分析和检理,成了其批判哲学的主要问题之一。从这条思路中,不难见出康德调和欧洲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努力。......
2024-02-01
三、康德与审美判断力
康德的审美经验理论是其哲学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康德哲学中有两个世界,一个是由知性立法的自然界,即现象界,它由因果必然律支配,里面没有自由;另一个是由理性立法的物自体世界,它体现的是自由意志原则;但这种自由要受理性先天形式的制约,形式为自由立法,同时要求自己遵从,表现为一种自律性,所以自由也就是自律。因此,物自体的世界是自律的世界,自然界则是他律的世界;前者是“应该”的世界,后者是“是”的世界。康德的审美经验理论考虑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把这两个独立的世界联系起来。把这两个世界联系起来,关键是要把自由世界的目的性赋予自然界。康德将这种合目的性分为两个途径,即主观的合目的性(形式的合目的性)和客观的合目的性(质料的合目的性);客观的合目的性指的是自然向文化、最后向道德至善的发展过程;而主观的合目的性指的则是审美经验过程。
在将审美经验规划到主观合目的性的范围之后,康德就对其性质本身做出考察,认为审美经验的核心问题就是审美判断力。在他看来,审美判断力是一种由特殊到一般的反省判断。由于这种判断一方面来自特殊,来自现象界,所以它要受到必然律的支配;另一方面它又要符合人的目的,体现了物自体世界自由的要求,因此,审美判断力就成了连接自由和必然世界的桥梁。
找到这样的桥梁后康德并不满意,他最终要找的是这个桥梁的规定根据,即其本质,如此才能获得审美的先天原理。康德把审美判断即审美经验的本质规定在主体身上,他说:
为判断某一事物美还是不美,我们不是借助知性(understanding),把它的表象联系于对象以求得知识。而是通过想象(或许要和知性结合起来)联系于主体和它的快感和不快感。因此,这种鉴赏判断(the judgment of taste)不是一种认识判断(cognitive judgment),从而不是逻辑的,而是审美的判断。至于审美判断的规定根据,它只能是主观的,不可能是别的。[24]
把审美经验的主体放在人身上,并用其快感和不快感来规定审美经验,康德绝对不是第一人。前面说过,德谟克利特、普罗泰戈拉,特别是希腊化时期的伊壁鸠鲁学派等,都这样讲到过审美经验。特别是英国经验主义者休谟,康德谈快感不快感、谈它们由想象而来、谈想象和知性的结合,至少表面上就是休谟看法的翻版。但事情又不这么简单。因为是康德第一次从理论上严格论证了审美主体之所以为经验主体的理论依据,从而在逻辑上,把审美经验的主体同主体的先天形式贯通起来,由此规定了审美快感的逻辑属性。
照康德的看法,审美就是主体先天形式规约对象的过程。因此,审美主体只和对象的形式发生关系,而对象的形式并非是对象本身固有,而是主体的先天形式赋予的。所以由此而来的审美快感,也只是对象符合主体先天形式之后得到的快感,而与对象的所谓内容因素无关。于是康德就对审美判断力做了如下的规定。
首先从质的方面来看,审美判断是没有利害感的。所谓利害感就是,“和一个对象存在的表象(representation)联系在一起的快感”,“一个关于美的判断,只要夹杂着少许的利害感在里面,就会有所偏爱,而不是纯粹的鉴赏判断了。”[25]康德由此就排除了由单纯感官和善引起的快感,因为它们都会和直接的感官欲求,或者和利害得失联系在一起,也就是和对象的内容因素联系在一起。
其次从量的方面来看,审美判断具有不涉及概念的普遍性。尽管审美也是一种单称判断,即对具体事物的判断,但这种判断和单纯感官的判断不同;单纯感官的快感因人、因时、因地而不同,没有普遍性。审美判断就不一样了,它却要求人人赞同,其“本身带有审美的量的普适性,那就是说,它对每个人都是有效的。”这就像西湖不仅为你而美,而是人人都觉得美。康德认为美能被人人赞同的根据就是某种普遍性的“心意状态”(the state of mind),而非概念。因为“一个人只依概念来判断对象,那么美的所有表象都会消失。所以也不会存在那样的法则,可以强迫人承认某一事物为美。”这即是说,不能靠理性认识来规定某一对象的美,所以“在一个鉴赏判断里,由于表象的主观普遍传达性,无须一定的概念为前提也可以成立,因此,它只能是在想象自由活动及知性当中(就两者出于一般认识的需要,而相互协调的范围之内)呈现出的心意状态”。[26]
再次从关系上看,审美判断具有无目的的合目的性。说它没有目的,意思就是审美判断不涉及对象的内容,即不涉及功利欲望或善的内容;说它合目的,指的是对象仅仅是符合主体先天形式的目的,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当魔力和激情没有影响着一个鉴赏判断(尽管它们可以和审美快感结合在一起),后者仅以形式的合目的性作为规定根据时,那么,这就是一个纯粹的鉴赏判断。”[27]
最后从情状上看,审美判断具有没有概念的必然性,即“对一个判断所有人都会赞同的必然性”。[28]说这种必然性不涉及概念,一方面是因为这种必然并不是由理论上推导出来的必然,不是因为对象经过论证才是美的;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也没有道德上的义务来认同对象的美。[29]因此,审美判断的必然性是通过情感的认同来达成的,即通过某种“共通感”。所谓“鉴赏判断必须要有一个主观性原理,它只是通过情感而非概念,却仍可以普遍有效地决定着什么令人愉快,什么让人不快。不管怎样,这样一个原理只与共通感有关。”[30]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规定,康德说明了审美经验的性质和范围。关于审美经验的性质,说到底就是它的无利害感,也就是和功利欲望无关,只关乎主客体的形式因素;正是由于这种性质,康德厘清了审美经验的范围,也就是它和科学认识无关,同时也和生活功利欲望无关。到此为止,康德就完成了对审美经验的独立化,即把它从众多的生活经验当中分割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而特殊的经验类型。
康德的这些工作首先是对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思想传统的综合。在审美经验的范围和性质方面,最初是由培根至休谟的英国经验主义做出的规定,通过想象和虚构标示出审美经验的独特性,主要是说它不再具有科学认识的功能,只关乎审美快乐。这就把审美经验同其他经验类型区别开了。休谟虽然提到理性因素在审美想象中可以起到“精确”的作用,但以何种方式介入其中,他没有讲清。而康德通过自己的哥白尼革命,把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思想揉入到经验主义的结论当中,用主体先天形式来规约审美想象,说审美经验只关乎于形式,而且后者也只能来自主体的先天观念当中,这就把休谟等人没有弄明白的问题讲清楚了,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因此只是到康德这里,才通过对审美经验性质的说明,完成了审美经验观念上的独立化。
但必须要注意的是,用先天形式来规约主体,这样的主体实际上并不是生活中活生生的人,而只是作为先天形式的人。准确地说,是抽象化了的人。因此,现在很多人把对主体性的重视归功到康德头上,这对,又不全对,因为说到底,康德的主体实在算不上是真正的人,而只是被理性主义加工过的观念上的人。
其次,康德对后世影响最大恐怕是他对审美功利性的看法,即把审美经验看作为不涉功利欲望的直观(intuition)。他这种看法的直接源头是休谟的同情说,更早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毕达哥拉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审美观照(contemplation)说那里。与休谟的不同在于,康德没有笼统把审美直观看作是想象,而是在形式层面限定住了直观,令自由的想象有迹可循;与传统的不同在于,康德并没有把直观仅仅局限在理智的反省层面,更没有保留毕达哥拉斯、柏拉图等人的宗教神秘意味,而是用形式给予了理性的说明。更重要的是,康德也没有像他们那样,轻视感性直观,比如在谈审美鉴赏普遍性的时候,他就明确把鉴赏分成“感官的鉴赏”和“反省的鉴赏”两种,说两者都是一种直观,是审美判断。[31]所以可以说康德第一次在理论上论证了感性审美经验的合法性。
然而,康德关于审美经验无功利性的说法也加固了“美的艺术”与实用艺术和其他生活经验的隔离。或者说,只是到了康德,审美经验才在理论上完成了自己的独立性和狭隘性。他说:鉴赏判断仅仅是直观的,是一种对形式的直观,同时这种直观又不涉及功利欲望,这些看法为以后的形式美学、“为艺术而艺术”的唯美主义以及审美贵族化的倾向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同时,它也为叔本华、尼采、柏格森、克罗齐一线的直觉说奠定了理论基调。
最后,康德眼中的审美经验是主体先天形式在感性现象界有限制的流转,尽管这种流转只是形式的直观,因而与广阔的实践领域隔离起来,但它毕竟为审美经验中感性因素与理性因素的结合提供了一次重要的理论尝试,也就是让主体的先天形式作为动力因素,来统摄感性世界。在这样做的时候,康德为了这个形式舍弃了感性世界丰富的内容要素,视其为有害于审美的东西,这当然对认识审美经验的特殊性有利,但走到极端就把审美经验和现实感性世界割裂开了,这是其哲学体系的必然推导结果,也是其审美经验理论的局限性所在。在这一点上,黑格尔的美学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
【注释】
[1]Immanuel Kant,Critique of the Power of Judgment,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Paul Guy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96.
[2]David Hume,Essays:Moral,Political,and Literary,edited by Eugene F.Miller,Liberty Fund Indianapolis 1987,p.231.
[3]René Descartes,Th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Descartes,Vol Ⅰ,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p.207.
[4]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9页。
[5]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0页。
[6]“赋格曲”是复调乐曲的一种形式,为拉丁文“fuga”的译音,原词为“遁走”之意。赋格曲从16—17世纪的经文歌和器乐里演变而成,到18世纪在J.S.巴赫的音乐创作中得到充分发展。
[7]【法】波瓦洛:《诗的艺术》,任典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3页。(www.chuimin.cn)
[8]【英】雷诺兹:《艺术讲演录》,引自迟轲主编:《西方美术理论文选》上册,邵宏、杨小彦等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9]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132页。
[10]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494页。
[11]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498页。
[12]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4页。
[13]【法】卢梭:《论科学和艺术》,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1页。
[14]【法】卢梭:《爱弥尔》,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02页。
[15]《狄德罗美学论文选》,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1,30—31页。
[16]《狄德罗美学论文选》,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4页。
[17]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8页。
[18]【法】卢梭:《爱弥尔》,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02,501页。
[19]Immanuel Kant,Kant’s Prolegomenato Any Future Metaphysics,edited in English by Dr.Paul Carus,Chicago London The Open Court Publishing Company 1949,p.7.
[20]Immanuel Kant,Critique of Pure Reason,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Paul Guy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p.110.
[21]Immanuel Kant,Kant’s Prolegomenato Any Future Metaphysics,edited in English by Dr.Paul Carus,Chicago London The Open Court Publishing Company 1949,p.36.
[22]Immanuel Kant,Kant’s Prolegomenato Any Future Metaphysics,edited in English by Dr.Paul Carus,Chicago London The Open Court Publishing Company 1949,p.98.
[23]Immanuel Kant,Critique of Pure Reason,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Paul Guy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p.116.
[24]Immanuel Kant,Critique of the Power of Judgment,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Paul Guy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89.
[25]Immanuel Kant,Critique of the Power of Judgment,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Paul Guy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90,91.
[26]Immanuel Kant,Critique of the Power of Judgment,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Paul Guy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100-101,103.
[27]Immanuel Kant,Critique of the Power of Judgment,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Paul Guy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108.
[28]Immanuel Kant,Critique of the Power of Judgment,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Paul Guy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121.
[29]蒋孔阳:《德国古典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3页。
[30]Immanuel Kant,Critique of thePower of Judgment,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Paul Guy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122.
[31]Immanuel Kant,Critique of the Power of Judgment,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Paul Guy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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