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建立起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制度,并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总的来说,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社会保障大致经历了建立、调整、停滞、重建、改革和发展等几个阶段。中国共产党在还未取得全国政权之时,在革命根据地就已经开始通过颁布相应的条例、法规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以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023-07-25
第五章 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策
民族问题在世界上多民族国家和地区几乎都存在,不同的是各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原则、方法和政策有所不同。中国在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采取了原则上平等团结与具体政策上尊重发展相结合的方法。
第一节 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一个根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制定民族政策的理论基础。
一、民族平等的含义
中国的民族平等直接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观,成为一种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基本含义有三:一是各民族不论人口多或少、分布面积大或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或低、风俗习惯是否异同,都在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一律平等地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汉族和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也一律平等。二是任何民族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民族中的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是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民族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民族的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各个民族的公民受到法律之外的处罚。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也包括了各个民族的公民在守法上的平等。此外,对在社会生活中相对弱小的民族的特殊保护,事实上构成了民族平等的合理内涵。
知识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修改
为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顺利实施,中国在1984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伴随改革开放和民族地区发展,原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在2001年2月的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族平等不断被赋予了多层次、多角度的丰富内涵。比如:民族之间有政治平等、经济平等、文化平等、机会平等,有民族之间形式上的平等、结果的平等或者实质的平等、事实上的平等等各种类型的平等。而各民族是否拥有相同的权利并是否受到同等的对待,则始终是衡量民族平等与否的主要标志。因此,民族之间客观存在的发展上的差距和文化方面的差异本身都并不是民族不平等的表现。但是,这些差异和差距却可以成为产生不平等现象的原因。尤其是民族之间经济发展上的差距如果长期不能够解决,这不但会成为民族之间不满和摩擦的根源,而且也将阻碍民族平等的真正实现。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思想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思想主要包含了以下基本内容。
一是承认各民族之间存在着种种差距和差异,在此基础上主张各民族不分大小、强弱、先进或者后进,都应该一律拥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履行相同的义务。因为各民族都是人类的组成部分,都以自己的方式为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做出了贡献,在人类发展史上都有应有的位置。反对任何民族拥有任何特权。
二是主张对于各民族之间发展上的客观差距和文化上的差异应该持科学的态度,认为民族之间没有优劣、贵贱之分,只有发展上的先进和后进之别,而这些发展上的差距不是天生的。对于发展落后的民族,只要给他们创造发展的条件和提供发展的机遇,他们就一定会获得进步。
三是主张民族平等不应该仅仅表现在法律条款、政治权利上,还应该成为一种真实的社会关系并且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恩格斯指出:“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1]列宁也说:“法律上的平等还不是实际生活中的平等。”[2]平等的民族关系是充分体现这种平等的真实性的重要方面。
四是主张通过消灭阶级、消灭私有制,铲除导致民族不平等的社会根源。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提出了“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的著名论断。主张通过消灭私有制,为实现民族解放和民族的真正平等创造必需的社会条件。
五是主张通过对弱小民族的特别保护以全面体现民族平等。列宁为此曾经指出:胜利了的民族无产阶级,甚至不惜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现实生活中实际形成的不平等,从而实现真正的平等。为此,在政策层面就要求通过对这一切的“补偿原则”,保护在公平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之民族的权益和利益。
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思想是人类思想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成功地指导了新中国处理民族关系和解决民族问题的社会实践,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新时期,中国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与中国民族发展的实际和目标结合起来,提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这既是理论上的具体化和升华,又是对现实的可操作性具有指导作用,尤其是为新时期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导。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总政策,也是中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在2005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时任总书记的胡锦涛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优势不容削弱。”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实施依据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总要求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让少数民族人民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政策和国家政治制度。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有理论依据,又结合了中国国情、民族特点,还来源于历史上的实践。
1.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政治形式和一般原则
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要求,现代国家结构形式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基本类型。马克思、恩格斯在自己的著作中,多次强调无产阶级必须在坚持要求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国家的同时,又多次强调并肯定了自治的必要性和适宜性,并作过一些原则性的指示。例如,他们在合著的《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的自注中特别强调了地方自治,指出:地方的和省区的自治并“不与政治的和民族的中央集权制相抵触”“也并不一定与狭隘的县区的或乡镇的利己主义联在一起”。列宁进一步把地方自治看做是民主国家的前提,并把民族的区域自治作为无产阶级在国家建设和政权建设问题上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的普遍原则。他认为:“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省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3]
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上述一般原则,针对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在采取单一制的同时,又充分尊重历史与现实,分别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带有某些复合制性质的单一制,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个重大发展。
2.中国共产党之所以选择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是由中国的国情、民族特点和历史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第一,从历史上看,中国自秦汉以来就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立了中央集权。各民族在长期的友好往来、相互依存、相互融合中,发展了文化上的交流和经济上的互助,各民族共同开拓了中国辽阔的疆土,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灿烂悠久的文化,共同推动中国的历史前进,这始终是中国民族关系发展的主流,这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
第二,中国各民族分布特点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呈交错杂居状态。从全国情况看,几乎找不到只有一个民族聚居的县以上的行政区域,而是两个乃至多个民族交错杂居在一起。从各民族的人口构成来看,汉族一直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口虽然少,但居住的面积却很大。历史发展形成了汉族和少数民族以及各民族之间谁也离不开谁的局面。尤其是中国资源分布、生产力发展程度极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各民族在经济上互相补充、互相协作。也就是说,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互相分离,合则两利,分则两害。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社会条件。
第三,到了近代,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革命运动的发展创造了各民族合作的条件和基础。自鸦片战争后,中国各民族同帝国主义的矛盾,各民族人民同封建主义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在党的领导下,整个民主革命时期,各民族人民在反对共同敌人的战争中结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联系。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基础。
第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对历代民族政策的借鉴。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始终以保持政治上的统一为基本前提,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采取“因俗设官”“顺俗而治”的政策措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说既是对这种历史做法的继承,也是依据现阶段中国多民族国情而采取的得当举措。
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自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不断探索的结果,是中国民族政策的一个创举,其产生、发展和确立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中共“二大”到红军长征时期。这时期的中国共产党还处在幼年时期,对俄国革命的理论多照抄照搬,包括俄国的民族理论。1922年党的“二大”,第一次提出了“自治”及“民主自治邦”。1936年10月,在宁夏同心县建立的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已经具有了现代自治的意义和模型,堪称民族区域自治史上的里程碑。
第二阶段,抗日战争时期。这是中国共产党民族自决原则和自治政策并重的时期,也是主张自决向自治转化的时期。1938年,毛泽东代表中央在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了《论新阶段》的报告,科学地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他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的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文件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的自治区。”可见,此时统一国家领导下的区域自治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主张。
第三阶段,从抗日战争胜利到解放战争时期。这一阶段伴随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形成。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中明确指示“内蒙古问题的方针是实行区域自治”,这是中国共产党从“自决、联邦”等转为“区域自治”的明确主张。在此主张下,1947年5月1日正式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实现了内蒙古各民族当家做主,自己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愿望。这是在中国建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成熟,也标志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式确立。
1949年的《共同纲领》以及此后的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总政策。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更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定位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和优势
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是通过其内容体现出来的,而民族区域自治内容的实现程度又决定了民族区域自治优越性发挥的状态。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有三个方面,即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设立和自治权利的行使。
1.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首要问题。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起来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单位的自治单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政级别类型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是根据当地民族成分、民族分布、民族关系和历史状况决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形式灵活多样,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等。二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如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三是在一个大的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可以建立行政级别小的自治地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建有三江侗族、环江毛南族等12个自治县,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内建有贡山独龙族自治县和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四是一个民族可以在不同的聚居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如藏族,除建立西藏自治区外,还在云南、四川、青海、甘肃等省建立了10个自治州(其中一个与蒙古族联合建立)和四川木里、甘肃天祝两个自治县。
目前,中国共有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自治地方共计156个。55个少数民族中,有45个实现了自治。
2.自治机关的设立
自治机关的设立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问题,中国的民族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前者是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后者是它的执行机关。
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其他非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机关一样,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是国家机关体系的组成部分,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其产生、任期、机构设置和组织活动原则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相同。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又是自治民族行使自治权利的自治机关,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所赋予的一般同级地方国家机关所没有的自治权利。关于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法律有具体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和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少数民族自治权的行使是通过自治机关的运行来实现的,所以,自治机关的状况,成为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功能发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完善的重要因素,也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因此,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是自治机关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之一。
3.自治权利的行使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力。政治权利的行使是自治的核心问题。这种自治权利是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并由相关法律确认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政治上,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在行政方面,自治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在公安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组织维护本地方社会治安的公安人员。
第二,在经济上,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自主地安排地方性的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地方的企业、事业,非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同意,上级国家机关不得改变民族自治地方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外贸方面,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在财政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权利,属于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入不敷出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补助;民族自治地方享受国家拨给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民族补助专款;可以设立机动金,预算中预备费的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可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税收,经自治区或省决定和批准,自治机关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第三,在文化上,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治机关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在语言文字方面,自治机关在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为主;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地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在发展科技、文卫、体育方面,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技发展规划,普及科技知识;自主地决定本地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民族古迹和珍贵文物,发展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此外,自治机关积极开展与其他地方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也可同国外开展这方面的交流。
培养使用干部的自治权体现在:自治地方的行政首长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各方面发展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在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干部、科技人才、管理人才与技术工人;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
首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维护了国家统一,既有利于国家整体利益,又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利益。其次,民族区域自治能够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和平等权利。它可以使人口较多的民族实行区域自治,也可以保障人口较少的民族当家做主,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政治的建设。最后,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激发人们的主人翁精神,以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自治地方的建制为国家和经济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和帮助、为各民族之间的互助合作创造了条件;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开发方面,当地可以优先开发;在国家进行开发的时候,可以获得比一般地区高的实惠,可以使民族自治地方在发展当地经济的同时支援国家建设。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能够保证各民族平等权利实现的一项良好的政治制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自治权利笼统化、不具体、操作性不强,有些权利落不到实处的情况。因此,2005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时任总书记的胡锦涛讲到,我们要“坚持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谓完善,主要是对自治制度中一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运行规律的具体条例进行调整,对以往落不到实处的权利进行强调和落实,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名实完全相符。
当前国际国内条件,为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可行性:中国的政治制度正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中,到21世纪中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将更加成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会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
知识窗
民族区域自治概况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就建立了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此外,中国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
第三节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发展又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整体欠发达的民族地区更需格外注重经济发展。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除了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之外,我们还要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可实际操作的方针和政策。
一、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一)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总体上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相对滞后。60余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得到了明显发展,但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差距仍然明显。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所以,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只有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体验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物质基础
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与政治、文化、宗教以及其他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但千头万绪,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是总纲。经济问题是其他问题的基础。经济生产的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只有在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满足,最基本的权利得到保证后,才谈得上更广泛的需要和更充分的权利诉求。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少数民族的生活状况还亟待改善的情况下,民族问题事实上突出地集中反映在经济方面,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最迫切的愿望和要求。
(三)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是巩固国防、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
民族地区大多位于祖国的边疆地区,经济文化发展较为滞后,在新的发展时期,需要我们以更大的努力、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扶持,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更好地维护边疆稳定,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因此,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经济工作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把发展经济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作为新中国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
二、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
除了各民族勤劳、勇敢、富有创新精神以外,中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还有以下优势。
(一)中国的民族地区地大物博,自然资源丰富
一是土地资源。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土地总面积约61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陆地总面积的63.8%;非自治地方总面积仅为348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陆地总面积的36.2%。1990年,自治地方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4.8人,非自治地方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86人。二是矿产资源。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种类繁多。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经济、增强国力的重要物质基础。就国内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看,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种类繁多,储量极为丰富。目前世界上已知的矿产资源约160种,中国已发现150多种,少数民族地区很多矿产的储量居全国前列。除此之外,还有光热水土、丰富的水能、电力和名胜古迹等,这些资源在民族地区均有分布。三是其他资源。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面积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43.9%,森林覆盖率占全国森林总覆盖率的70.9%,林木储积量占全国林木总储积量的55.9%,水力资源蕴藏量占全国水力资源总蕴藏量的65.9%,草原面积占全国草原总面积的75%,煤的保有量占全国煤总量的28%。
(二)中国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进步。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障了各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并享有各方面的权益;国家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特殊政策,从金融、财政、税收、投资、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民族地区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国家还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办法,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如发达地区对口支援、西部大开发、发展特色经济等。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也将会进一步加大。
三、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一)坚持因地制宜的方针,实事求是地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
中国各民族地区的自然气候条件、地形地貌、发展资源和生产方式都千差万别,因此,用“一刀切”式的发展方法肯定是行不通的。应该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指导各地因地制宜,顺应当地经济发展的优势,扬长避短,采取合适得当的政策去发挥本地区的优势,这样既能够使民族经济的发展有依据、有依托,又能够培育出真正有特色的优势产业。如新疆的棉花、瓜果产业,内蒙古的畜牧、能源产业,宁夏的特色农产品、煤化工产业等。
(二)国家大力扶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
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随着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必然进一步加大。应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政策性投入与商业性投入相结合等多渠道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资金投入。西部大开发工程,就是国家主导,通过适当的制度、政策、投资等系列化的支持、保障,从根本上改善西部地区生态、经济、社会的基本条件,培育自身的综合发展能力,实现快速、高效的发展,从而逐步缩小区域间发展水平的差距,实现其共同繁荣的目标。十几年的持续开发,已经使中国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如今,西部大开发工程已进入科学内涵发展的第二阶段。
(三)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
对口支援,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经济发达地区对口帮扶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一种经济活动。199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报告》的通知确定:由北京与内蒙古,天津与甘肃,上海与云南,广东与广西,江苏与陕西,浙江与四川,山东与新疆,辽宁与青海,福建与宁夏,大连、青岛、深圳、宁波与贵州,开展扶贫协作。同时,继续动员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结合自身优势,在技术培训、承办项目、无偿支援等方面对口支援帮助一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对口支援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了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利用,使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深化企业联合,推动了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技术结构的调整,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转变。交流和培训了大批民族专业的技术人才,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加快了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推动了全国性和地区性各类市场的发育和形成。
(四)坚持自力更生,努力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应该说,实现民族地区的发展、繁荣,离不开国家的扶持和发达地区的帮助,但最根本的、最重要的还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民族地区各民族人民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思路,促进发展。坚持因地制宜,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优势,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增强发展的内在活力。正如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的:民族地区各族干部要立足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把各项优惠政策和各方面的扶持帮助转化为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民族地区不断增强内在活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国家的支持和发达地区的帮助才有可能产生最大的能量,发挥实质性作用。
知识窗
西部大开发
1999年11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并于新世纪启动了西部大开发工程。西部大开发的范围包括中国12个省、市、自治区(新疆、广西、内蒙古、西藏、宁夏、云南、贵州、四川、青海、甘肃、陕西、重庆),实际上,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都要么直接纳入范围,要么参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开发范围内居住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0%以上,因此西部大开发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的一次大发展。2010年后,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工程又正式启动。(www.chuimin.cn)
第四节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
一、语言文字政策
(一)语言平等是中国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
语言是文化的重要因素——没有语言,也就没有文化。民族形成以后,语言就带上民族的色彩,成为有民族特点的民族语言。而人们学习和使用自己民族语言的过程,也是学习、继承和交流自己民族文化的过程。每个民族的语言,都是本民族文化的反映。人们在使用自己的民族语言时,往往倾注自己的民族情感,激发自己的民族主体意识,增强着民族的自豪感和认同感。
(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基本内容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里所说的“自由”,是指“权利”。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少数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另一方面是党和国家及别的民族要尊重和保障这种自由。
第二,为了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合作和便于经济、文化各方面的交流与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通过互相学习和使用语言文字,各民族的干部和人民群众加深了相互间的了解,增进了友谊和团结,促进了经济文化的交流。
第三,因地制宜,坚持“双语”教学。国家尊重并提倡各民族聚居地区的各级学校,使用民族文字课本,用民族语文教学,用民族文字命题及考试等“双语制”教学方法,使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与百年大计的教育事业紧密结合。
第四,国家建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机构,并且在民族院校和民族学院,开办了不同语种的民族语文专业,培养了大批从事民族语言的教学、科研和翻译人才。同时,本着“自愿自择”和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的原则,先后为11个民族创制了文字,并为一些民族改革、改进了文字。
第五,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报刊、图书和广播、影视作品的出版发行,从而传承发展了各民族传统文化,丰富了各民族群众精神生活需要。
二、民族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
科学与教育是一个民族的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的标志,同时又是民族经济文化发展趋向的预示,也是民族发展的前提。因此,一个民族的科学技术和教育水平对这一民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族教育事业的政策
1.民族教育的含义
民族教育,在中国是指那些为普及和提高少数民族文化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在多民族的国家里是指对人口居于少数的民族实施的教育。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教育是中国整体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通过立法,切实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提出了依法积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规定了民族教育总的方针政策和一些具体措施,为民族教育发展起了综合性指导的作用。
国家从各方面扶持民族教育事业。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指出: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是强调国家应采取特殊政策,重点扶持民族教育,逐步建立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民族教育体系。200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发展民族教育,仍然需要国家和地方继续采取特殊措施,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重点扶持;对新世纪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作了全面部署。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民族教育迅速发展。深化改革,意在改革不利于民族教育发展的各种规章制度和体制,形成一种新的教育发展机制。民族教育要紧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要调整、改革和发展,充分保证民族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国民经济和教育事业持久、稳定、协调地发展。
(二)民族科技事业的政策
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普及科学知识,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
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政策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进一步提高科技工作面向少数民族经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坚持科技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正确方向。围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科技课题,大力加强应用研究,积极参加民族经济开发工作。少数民族地区科技工作者要选择经济建设中重要的、关键性的课题,进行开拓性研究,从而推动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实现一个大的飞跃,促进民族地区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的变革,使中国国民经济更快地转换到新的技术基础上来。
二是满腔热情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运用。积极开展科技扶贫活动,建立健全农牧区科技服务体系;组织和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协作,开展科普教育,普及应用技术。
三、民族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一)民族卫生事业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卫生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西藏、青海、内蒙古、新疆、云南、广西、贵州等少数民族集中地区,先后设立了民族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机构,扶持和促进了民族卫生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民族卫生事业焕发出了勃勃生机,取得了光耀夺目的成绩。为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的医疗卫生事业,中国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在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力开展农村卫生改革,切实控制重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二是加强民族地区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由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医疗卫生保健条件差,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突出,地方病、传染病发病率较高。因此,中央政府采取重大措施,加大对民族地区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加强民族地区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
三是保护、扶持民族医药,加快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民族医药通常特指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国各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在各自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医疗保健方式,在保护少数民族的健康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保护、扶持民族医药,加快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四是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依法实行有计划的生育和优生优育。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负担重。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制定少数民族生育政策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了比汉族适当宽一些的政策。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二)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
中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体育活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源于生产、生活,历史悠久,形式多样,是丰富少数民族文化生活、增强各族群众体质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中国政府着眼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普及和推广,着眼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通过举办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加大对民族地区体育设施的投入,进一步挖掘和整理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丰富民族体育的内容,推动了少数民族体育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不断提高了各族群众的健康素质。
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办好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展少数民族体育健身活动”。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是保护、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措施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3年,在天津市举办了第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此后,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所设的表演项目和竞赛项目不断增多,比赛规模逐渐扩大。截至目前,共举办了7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通过举办运动会,有力推动了各地区民族体育运动的蓬勃发展,丰富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也促进了民族地区现代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同时,还为做好民族体育工作培养了人才,改善了民族地区体育基础设施。
四、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一)民族风俗习惯的含义
民族风俗习惯是指一个民族在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方面长期形成并广泛流传于社会的共同的崇尚、喜好、风气和禁忌。具体表现在各民族衣饰、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方面。
民族风俗习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民族政治、经济、地理环境和文化生活发展的历史状况,表现了各民族独特的生活方式、历史传统和心理情感,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族风俗习惯的特点
民族风俗习惯具有历史性。其一,它是随着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其二,在民族形成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同程度地与其所遭受的自然灾害、战争灾难和民族压迫进行过斗争,这些历史事件在其代代相沿的纪念、缅怀和追思活动中,逐步演化为民族性的节日习俗。
民族风俗习惯具有地域性。中国幅员辽阔,各民族所处地理、气候条件各异,从而使民族风俗习惯的某些方面带上了明显的地域印记。人们常说的“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就是这个道理。如居住在东北、西北及西南等局部高寒地区的少数民族,多穿皮、棉质料的长袍、靴子,住毡房、帐篷;而居住在南方热带地区的少数民族,则喜穿短衣、筒裙,住木屋、竹楼。
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显著而广泛的群众性。民族风俗习惯是在民族形成、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民族风俗习惯一经形成并在整个民族成员中流行,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它渗透到民族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就意味着一个民族共同心理情感的成熟。一个民族的成员,从生到死,一直在这种环境的熏陶下成长,并以此规范自己,从而把这种情感自然地融入民族内部共同的心理素质之中,成为构筑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民族成员之间,甚至把是否遵守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作为界定彼此亲疏关系的标准。
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深刻的社会性。一方面,民族风俗习惯是在民族社会发展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也就无不受到所属民族社会历史条件、经济生活的影响,从而带着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印记,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而变迁。
民族风俗习惯具有较强的敏感性。这是由民族风俗习惯的历史性、群众性、社会性决定的。造成这一特征的另一个因素是:在阶级社会里,剥削阶级往往从强迫改变民族风俗习惯入手,推行民族同化政策;利用民族风俗习惯的不同,歧视、侮辱少数民族,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纠纷,甚至制造历史悲剧,使民族之间结下冤仇,从而加深了民族风俗习惯的敏感性。
(三)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尊重各民族改革或保留风俗习惯的权利
因为民族风俗习惯的以上特征,所以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就成为党和国家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政策。无论是1949年的《共同纲领》,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开发人力资源,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协调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彻底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是一项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
一、少数民族干部的基本状况
(一)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
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标志着每个民族在整个干部队伍中的地位,间接显示那个民族享有的权利和起到的作用。因此,依据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要与其人口所占总人口的比例相当,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更应该是这样。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中国共产党重视培养民族干部,民族干部大量增加,民族干部的绝对数和相对比例有大幅度提高,但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与人口的比例仍不相适应。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55个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49%,而少数民族干部人数仅占全国干部总数的6.68%。根据1998年有关资料,5个民族自治区当中,除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干部达到应占比例外,其他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都少于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数。可见,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不足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基层,在一些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在一些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那里,数量问题十分突出。
(二)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
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与其他干部的要求一样,既包括政治素质,也包括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
1.政治素质
前面提到的江泽民同志讲的五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要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第二,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第四,模范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第五,刻苦学习,勤奋敬业。同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是领导干部基本素质中最重要、最根本的素质。思想政治素质要求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治观、群众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是指一个人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文化素质高,其驾驭判断能力、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就越强,心理包容能力和承受能力就越大。多年来,广大民族干部文化水平普遍提高。但是,由于历史、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大部分民族干部离“知识化”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尤其在当今时代,工作会受到很大限制,即使有想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干一番的愿望,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其愿望也难以实现。
3.专业素质
干部专业素质是指干部要具备专业知识、掌握各项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认识、研究、改造社会和自然的能力。当今,民族地区与其他地方一样,经济发展要靠科学和技术,要靠先进的管理。广大民族干部具备了各项专业技能,经济社会发展的能量就会越大,发展的机遇就会越多,发展的速度就会越快。
(三)少数民族干部的结构
干部的结构是指各级各类干部的分布和组成情况。行政干部与专业干部分布合理,是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中国民族干部分布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十分明显。从部门分布情况看,行政部门人员较多,80%的干部分布在人大、政协、民族、宗教、文化、体育、卫生、工青妇等党政机关以及教育等事业部门,企业管理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外文翻译人员比较缺乏,特别是在当今市场经济情况下,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的经济型干部,高层科技人才更是紧缺。形成“四多四少”的现象,即:政治型干部多,经济型干部少;行政型干部多,管理型干部少;文化型干部多,科技型干部少;封闭型干部多,开放型干部少。这种干部结构,对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是不利的。
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性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锋,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骨干。毛泽东曾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是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一)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地区革命和建设中有着特殊作用
少数民族干部土生土长,长期生活在本民族人民群众之中,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懂得本民族的生产优势和经济特点,喜爱本民族的文化,熟知本民族的风俗习俗、宗教信仰,易于了解本民族人民的疾苦和要求,同本民族人民有着血肉联系和“天然”感情。同时,各少数民族群众往往把本民族干部看做是本民族的代表,不仅愿意向本民族干部倾诉心声、反映意见,而且愿意听取他们的意见,接受他们的领导、建议和劝告。另外,少数民族干部对改革本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有着强烈愿望,对加快本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感。这是少数民族干部所具有的特点和优势。这些特点和优势使他们在民族地区工作具有了独一无二的便利条件和基础。
(二)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
中国的现代化离不开民族地区的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离不开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为民族地区快速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少数民族群众勤劳、勇敢、智慧,有要求加快发展的强烈愿望;民族地区蕴藏着丰富的资源,亟待进一步开发利用,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发展前景广阔。能不能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好这些有利条件,实现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目标,除国家的大力帮助和兄弟民族的支援外,关键是要依靠大批有强烈事业心、有技能的少数民族干部带领各民族群众进一步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和依靠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力开发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努力培养和选拔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各民族地区能否加快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
少数民族干部,是少数民族人民充分行使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体现民族平等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各民族都有平等地管理国家大事、参与国家事务、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平等权利;二是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各少数民族有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是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集中体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通过自治机关中本民族的干部来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因此,开发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干部的成长,就没有少数民族干部带领本民族群众管理好本民族的事务,各少数民族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当家做主,民族的区域自治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四)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实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长期以来,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一直把民族地区作为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的重点地区。他们采取种种手段,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由于西方敌对势力的插手,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的颠覆与反颠覆,渗透与反渗透,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复杂的。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民族地区能否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保持社会稳定,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键在于民族地区有没有坚强的领导力量;在于各级领导干部是否政治坚定和具有较高的洞察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因此,加大力度为民族地区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并依靠他们团结带领各族人民群众,维护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祖国统一,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及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总之,努力培养和任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是进一步加强党对各民族的领导,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做好民族工作,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巩固民族团结,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中心环节。
三、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措施
党的民族干部政策,是随着中国革命的发展和民族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措施也各有不同。
(一)全面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教育
首先,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对少数民族干部普遍进行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进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帮助他们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和创造性;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抵制和反对国内外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其次,大力开展文化、业务培训。近些年来,国家采取不同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现代科学文化水平,学习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同时组织他们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管理知识,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不断提高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已经实现了从短期轮训到正规培训的转变。目前,民族干部培训有几个月至一年的短期政治文化轮训班和岗位培训班,也有两年以上的大中专学历教育班。培训民族干部的渠道也越来越多样化,除在各民族院校继续举办民族干部培训班外,已初步建立了各级党校、团校、干部院校、干训中心等培训机构。以各类大专院校、成人高校和函授、自学等社会办学为依托,规范化办学与社会化开放办学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民族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逐步建立,并且以培训县处级以上民族干部为主。许多地市县相应举办了乡科级民族干部培训班,扩大了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普及面。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制度
从1990年开始,中组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本着“学有所用,对口安排”的原则,每年从民族地区选派德才兼备、政治文化素质高、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进行为期半年的挂职锻炼。从2000年开始,挂职锻炼工作第二个十年计划开始实施,为适应西部大开发需要,选派干部的人数更多,工作内容进一步规范化,组织实施步骤更加明确,工作目标由为民族地区培养干部,转到为西部地区培养干部,特别是培养领导骨干,反映了新时期西部和民族地区的人才取向。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
2.为什么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政治制度?
3.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有哪些?
4.我们为什么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6页。
[2]《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39页。
[3]《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15页。
[4]《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第492页。
有关中国民族宗教理论与政策教程的文章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建立起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制度,并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总的来说,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社会保障大致经历了建立、调整、停滞、重建、改革和发展等几个阶段。中国共产党在还未取得全国政权之时,在革命根据地就已经开始通过颁布相应的条例、法规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以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023-07-25
而国会山保姆公司印制票券的过程很复杂,夫妇们在加入公司时可以得到一些票券,但在离开时必须偿还;同时,人们还要以票券的形式向管理公司的人员支付工资,等等。这些增加票券供应的措施在现实经济中就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一种。这些措施将会对需求产生刺激作用,从而避免经济大幅波动。本模块我们将学习宏观经济政策的内容及其作用原理。......
2023-09-19
美国农村教师补充政策实施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各级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另一类是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合作伙伴。在《高等教育法》中,实施第二条“教师质量提升”政策的第二类主体是州政府的合作伙伴,该法第203节的“合作者资助”对此做了相关说明。该法案规定,为确保教师达到“高素质”的要求,联邦政府、州和地方及其教育部门都要承担相关责任,因而它们是“高质量教师”政策实施的不同层级主体。......
2023-10-16
在随后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教育政策成为阶级斗争的手段,严重破坏教育的发展。中国教育政策的演进与发展具有很鲜明的开拓性和发散性,在各个阶段其发展路径也是不尽相同。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教育政策上的发展轨迹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表明了在同一意识形态下,社会发展方向决定了教育的发展路径。......
2023-07-25
本书将这种元政策层推动的以消除伪协同等现象为目的的协同行为称为“再协同”。本书将这种行为界定为“再协同”也突出了这一过程的动态性特征。元政策层本身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伪协同行为,但是也并不意味着陷入了协同—伪协同—再协同的循环。政策协同过程可以逐步调整政策执行层的运作逻辑,进而提升协同的有效性。因此,所谓的协同或再协同只是在某一时段上具有逻辑上的相对意义,从具体执行过程来看,二者具有一定的重合性。......
2023-06-27
为确保经济增长、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促进能源高效利用,需要建立基于我国资源特点、统筹规划、协调一致的能源和环境政策。对中小型燃煤锅炉,在有天然气资源的地区应鼓励使用天然气进行替代;在无天然气或天然气资源不足的地区,应鼓励优先使用优质洁净煤或其他优质能源,并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型锅炉,减少燃煤污染。......
2023-06-30
(一)文化政策制定的原则文化政策隶属于公共政策,所以文化政策的制定必须遵循制定一般公共政策共同的基本原则,包括理性化与科学化原则、公共性与民主化原则、程序化与规范化原则。文化政策的制定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建立规范化的制度和决策程序。在这一语境下,制定文化政策必须遵循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原则,制定积极的文化政策,促进国家和民族文化的发展创新,以应对文化安全问题。......
2023-07-18
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3-06-3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