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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理论与政策教程

【摘要】:第四章中国的民族问题民族现象是一种比较复杂而敏感的社会现象,这主要是因为民族总是伴随有民族问题发生,而且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总会有民族问题如影随形。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这一问题会得到解决。民族权益是民族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存在,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的阶级对立也已消失,但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存在的阶级斗争还会反映到民族问题上来。

第四章 中国的民族问题

民族现象是一种比较复杂而敏感的社会现象,这主要是因为民族总是伴随有民族问题发生,而且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总会有民族问题如影随形。民族和民族问题是发展变化的,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往往会有不同的民族问题。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这一问题会得到解决。

第一节 民族问题

一、民族问题的内涵

江泽民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这段话概括了民族问题的两大类别四项内容:一类是与民族有关的发展问题——民族自身的发展问题,简言之,民族发展问题;一类是与民族有关的关系问题,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民族与国家之间三个方面的关系。关系有和谐与矛盾两种表现形式,与民族有关的关系问题主要是指矛盾问题。

(一)民族发展问题

民族发展问题,在民族问题中是根本的、首要的问题;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同样是重要而不容忽视的基本问题。“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1]如今,每个民族关心自身的发展,胜过其他,发展是民族的最大利益关切。民族发展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它们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也能相互影响,却无法相互取代,所以,民族发展问题必然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多个方面,但核心却是民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民族发展问题之所以显得突出,是因为中国各民族间的发展是不平衡的。

在中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必须加快发展,是由他们的发展较之汉族和国内发达地区相对滞后的现实情况所决定的。加快民族发展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时不我待,在时间上必须抓紧,这是当代发展的一种普遍要求;二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要尽量以比汉族和发达地区更快的速度发展,以此才能逐步缩小他们之间的发展差距,这是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提出的特殊要求。就目前情况而言,正是在满足这一特殊要求方面,还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但越是如此,就越要坚定加快民族发展的信念,并努力实现之。加快民族发展的意义在于:这是解决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要求的;是逐步缩小全国各地区之间发展差距,逐步消除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最终实现各族人民共同繁荣发展所要求的;是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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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

新中国成立前,绝大多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经济社会发展相当落后,人民群众的生活十分困苦。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艰苦努力和团结奋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2008年,民族地区经济总量由1952年的57.9亿元增加到30626.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92.5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7元增加到13170元,增长了30多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8元增加到3389元,增长了19倍。内蒙古经济发展速度连续7年居全国之首;新疆经济发展速度连续6年保持两位数增长;西藏生产总值达到395.91亿元,比1959年增长65倍。

(二)民族、民族与阶级、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1.民族的关系问题

民族关系包括各民族间的政治、经济、语言文字、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等全面的关系,核心是利益关系,与之相关的问题即民族关系问题。一般而言,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由于民族关系不同,民族关系问题也各异。民族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是民族群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基本表现形式通过若干具体形式反映到社会现实生活中来,只有当某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民族性时,才可能成为民族关系的具体表现。因此,既不能把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都说成是民族关系,也不能将其视为都与民族关系无关。

民族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民族权益。民族权益是民族关系中的基本问题。民族权益是指民族正当的、合法的、应当得到的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族关系就是各民族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特别是从经济关系来说更是如此。公平合理的利益划分和分享,可使民族关系和睦;利益划分和分享上的不合理,有可能导致民族间的矛盾和摩擦。对合理的民族利益要求给予满足和照顾,将有利于民族关系的改善和发展;反之,民族间的矛盾和摩擦将会增多。这是一种必然的规律。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阶级利益凌驾于民族利益之上,总是宣称自己是民族利益的代表,从而使民族利益附着于阶级利益,使民族关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状况。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做主,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产生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民族利益问题,以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2.民族与阶级的关系问题

民族与阶级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不同的社会现象。其区别在于,民族基本上是以自然形成的特征如文化特征而相互区分的人们共同体,阶级则是根据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不同而划分的社会人群。不同社会形态中,民族与阶级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关系的性质。在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中,民族剥削和压迫之所以是不可避免的,是因为存在着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民族压迫是阶级社会中民族问题的主要的、本质性的表现形式。任何一个民族的剥削阶级都是贪得无厌的,总是不满足于对本民族劳动人民的剥削压迫,还会千方百计地去剥削压迫其他民族。在这种情况下,民族压迫实质上就是阶级压迫,是压迫民族的统治阶级对被压迫民族主要是劳动人民的剥削和压迫,并不是压迫民族的全体去压迫剥削被压迫民族,所以,要消灭民族剥削和压迫,就必须首先消灭剥削压迫的制度。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存在,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的阶级对立也已消失,但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存在的阶级斗争还会反映到民族问题上来。同时,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阶层结构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出现新的社会阶层,也会影响民族自身发展和民族之间的关系。

3.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民族和国家都属于人们共同体范畴,性质不同,却也有密切联系。就国家的民族构成而言,有的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有的是多个民族组成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一般而言,在单一的民族国家中,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不是很突出,问题突出的多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当今世界上的190多个国家中,多数都属于后者。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由56个民族组成(尚有大量的未完成民族识别的人口)。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集中地体现在民族自治与国家政权合法性两大方面,直接涉及国家的政治统一问题。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充分地满足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要求,而且这一制度还在不断地完善之中。一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及个别欧美所谓西方民主国家,公开否认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合法性,但其分裂中国的企图是不可能得逞的。

民族与国家的关系,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问题。从理论上讲,认同是一种心理归属与认可,民族认同是对本民族所怀有的一种归属感,对维护本民族利益与尊严所怀有的一种责任感,属于文化心理范畴;国家认同是对现行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国家威权的认可、接受与服从,属于社会政治范畴,两者性质不同。正常情况下,二者不会发生关系或矛盾,可以各行其是,相安无事。然而,民族政治实践却提出了如何对待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问题。具体情况是,一些在现政权下搞分裂、谋求民族独立的人,总是打着维护民族利益与尊严的旗帜,否认所在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矛盾与对立,显然是少数搞分裂者人为地制造出来的,是搞分裂主义者的理论,不属于民族认同范畴。因此,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政治统一,在反分裂的行动中,必须反对以民族认同否认国家认同的别有用心的做法。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以民族认同否认国家认同的做法,除了反对外,也要正确合理地认识和对待民族认同及其与国家认同的关系问题,不可随意贬低民族认同的合理性,降低民族认同的正当性。我们反对以民族认同为借口否认国家认同,但绝不反对民族认同本身。必须分清某些少数民族因利益受到伤害或未得到应有照顾,或要求未得到满足,或出于政治理念等原因,对现行政府提出批评,但并不反对政权本身,也不谋求分裂国家,这种情况都不应被视为以民族认同否认国家认同,这只是相关民族对自己切身利益的关切,这都是允许的。当今,在欧美等西方国家中,还有一种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用以干涉其他国家内部的民族事务,其用心无非是鼓励分裂主义者,破坏相关国家的政治统一。

二、民族问题的根源

自然因素是引发民族问题的前提。民族问题的产生,以民族的自然差异为前提。民族是独立的人们共同体,各有自己的历史传统与民族特征。民族与民族的差异是多方面的,如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等。这些差异,都是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是适应自然和社会环境使然。民族差异也处于历史的变化之中,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差异及其意义。在现代社会背景中,民族交往变得越来越频繁,相互之间的差异大有变小趋势,但基于传统文化基础上的心理认同差异(包括长期以来形成此种心理机制的传统影响要素方面的差异),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越是有可能被强化,甚至是被刻意强化,而这已被当下普遍存在的社会事实所证明。民族差异固然不等于民族矛盾,也不等于民族问题,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却可以促使民族矛盾和问题发生。没有差异,就不会有不同的民族存在,也不会有民族问题发生。差异(包括差距)和民族的存在,是民族问题产生的前提。值得注意的是,民族差异的深刻程度不同,所引发的民族问题的严重程度也不一样。一般而言,包括生产力在内的民族发展的差异所引发的民族问题往往带有根本性,而基于文化差异的民族歧视问题则是最难根除的。当然,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小或微不足道的差异在特殊条件下引发严重的民族问题的情况,这也同样是值得注意的。

社会问题是引发民族问题的本因。民族问题的发生,尽管有着诸多的自然原因,但民族问题毕竟属于一般的社会问题范畴,是社会问题的组成部分,即与民族这一社会现象有关的问题,所以,导致其发生的本质原因,应该是社会原因,而非自然原因,自然原因只是前提而已。民族问题毫无疑问是在民族的社会交往中发生的。民族与民族之间不发生往来,没有任何联系,理论上是不会发生民族问题的。民族交往及其交往程度的不断加强,一方面能够打破民族间的彼此孤立状态,强化民族间的联系和相互依赖,另一方面则能够使人们感受到民族间文化传统的差异性,令人们更加关注民族群体利益,所以,民族问题产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对待民族事务,处理民族问题的理念、态度、政策、方式和方法不一样,结果自然不同。社会制度也是考察民族问题发生变化的重要的原因变量,资本主义及以前的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相比,由于以私有制为主导,民族剥削和压迫的问题就无法根除。

利益关切是引发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因。利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即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达出来的不同需求。社会中的人为了生存和发展,会有各种各样的需求,基本的是物质需求,这就是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恩格斯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2]马克思主义原理还告诉我们: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正是对利益的追求,形成了人们的动机,成为推动人们参与活动的动因;物质利益不仅是人们发展生产力的刺激因素,也是推动人们改造社会、改革与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社会制度的直接动因;生产关系实质上就是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利益对于民族而言,就是涉及其生存与发展的大事,是必须要获得满足的。而民族问题之所以发生,究其根本,无非是民族的利益要求(不管合法,还是不合法)未能得到满足而已,尤其是当他们的物质利益得不到满足时,民族问题的发生更具有必然性。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基于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民族问题也因此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而不是敌我矛盾。

三、民族问题的基本特征

民族问题由于受到复杂因素影响,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普遍性

民族问题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民族问题程度不同地存在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不仅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包括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族问题存在的普遍性与包括民族利益在内的利益分布的普遍性直接相关。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的民族问题由于受不发达状态本身的影响而更为突出一些,不仅面临着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问题,民族或其分支间的矛盾冲突问题,在民族问题上维护国家的政治统一问题,在民族问题上实施有效的民族管理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有时会表现得很激化,在有些地区甚至仍存在民族仇杀与种族灭绝现象。发达国家的民族问题也不容忽视,如美国的印第安人、种族歧视与移民问题,加拿大魁北克省法裔民族问题,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加泰隆人与加利西亚人的自治问题,比利时瓦隆人、佛拉芒人与布鲁塞尔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德国苏台德的德意志人返回故土问题,以及西欧近年来出现的民族排外浪潮,等等。发达国家的民族问题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问题,彼此并非相互孤立,它们都是当代世界民族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与间接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二)长期性

民族问题是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是由民族自身的发展规律决定的。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要有民族间自然差异的存在,民族问题就有存在的前提;只要有引发民族问题的社会因素与利益关切,民族问题就不可能幻想得到彻底解决,即使旧的问题解决了,也还会出现新的问题,这是人类社会不断变化、不断出现新情况使然。资本主义社会固然会努力缓解民族紧张关系,认真对待民族问题,但是,只要有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就无法最终根除资本家及其政府对国内和国外不同民族人民的剥削和压迫,幻想由他们来解决民族问题是不切实际的。历史直到今天一再证明,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所作所为,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制造问题。社会主义社会中,即使各民族都已享有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但他们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还存在,根据事物发展不平衡规律,这些自然差异和发展差距完全消除是不可能的,这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三)复杂性

民族问题是复杂敏感的社会问题。民族问题的复杂性突出地表现在所谓的“四个交织”上,其中的前三个“交织”,一是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相交织。社会政治和经济的联系是至为密切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反过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也有巨大的反作用。政治、经济的这一关系,在中国的民族问题上也有全面而深刻的反映。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相对落后状态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变,不仅会影响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度,也会影响他们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此外,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如果少数民族群众不能合理地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就有可能影响到他们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二是现实问题和历史问题相交织。时间是事物的本质存在形式,这一存在强调连续性与过程性,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无非都处于一个无限的连续之中,民族问题也是如此。就中国而言,各民族间基于文化差异而长期得不到根除的民族歧视问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问题等,就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问题。三是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相交织。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本来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相互之间不一定有着必然的联系,然而,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两者之间却有着异常敏感而复杂的关系。尤其是对某些全民信奉某一宗教的民族而言,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更是复杂地交织在一起。民族问题的敏感性在于问题易发、多发、恶发的特征,所谓“民族问题无小事”,指的就是它的敏感性。民族问题之所以是敏感的,是因为涉及民族的利益和尊严,世界上没有任何民族会对伤害其利益和尊严的事情不敏感,现实社会中,也总会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专门拿民族的利益和尊严说事,也反证了这一敏感性,因为,当以别的办法制造民族问题不灵的时候,借助利益和尊严一般都灵。

(四)国际性

民族问题是深受国际影响的社会问题。所谓民族问题的国际性,即是民族问题的国际普遍性问题,一国的民族问题往往会对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产生影响,甚至会导致国际关系的变化。前文中提到的“四个交织”中的第四个“交织”即国内问题和国际问题相交织。世界处于普遍联系之中,民族问题也不可能孤立发生,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民族问题,也总是与其他国家其他地区有着各式各样的联系。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出于其仍具有的野蛮本性,还在到处制造或干涉别国和地区的民族问题,中国至今深受其害,即为证明。中国西藏和新疆出现的问题之所以严重,与以美国等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以保护少数民族的人权为借口,支持和利用“达赖分裂集团”“东突三股势力”破坏中国的社会稳定与国家统一有着很大的关系。而破坏新疆稳定的,即暴力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其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广泛的国际现象。民族问题的国际性与民族成员的国际性分布以及跨国、跨地区民族的存在也有一定关系。

(五)重要性

民族问题是影响重大的社会问题,属于重大社会矛盾,影响广泛而深远。民族问题可以影响到与民族有关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民族问题也可以影响到民族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各个方面,包括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国家的政治统一等;民族问题甚至也可以影响到世界的各个方面,对世界局势做出重大改变。民族问题的影响还是历史性的,过去发生的民族问题可以影响到今天的民族问题,今天发生的民族问题同样也可以影响到未来的民族问题。民族问题的影响不仅表现在物质层面上,还表现在精神层面上,有些影响会成为当事民族负面的心理积淀,造成现实社会中一些民族间的长期隔膜与不信任,尤其是多数民族和少数民族间的情况更是如此。

第二节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搞好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关系到各族人民的幸福安康。

一、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确立和发展

中国很早就有多个民族存在。根据考古发现,新石器时代已显出了具有不同特征的地域文化,古史传说则描述了炎黄、三苗、九黎等较大势力集团之间的战争,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又有了“五方之民”之说,即居中的华夏,以及东夷、西戎、北狄和南蛮,秦汉之后,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特征基本上长期地保持了下来。历史以来,中国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各民族之间,在民间或日常生活层面,其关系的主流是好的,他们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长期相互往来,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互通有无,随着民族的发展演变,逐渐形成了今天中国各民族之间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分布格局,正是以上这些,构成了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坚实的民族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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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普通高等院校

新中国成立伊始,国家就提出要创办民族院校,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20世纪50年代,建立了西北民族学院、中央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中南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等10所民族学院。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又陆续创办了湖北民族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大连民族学院等。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民族学院大部分改扩建成综合性民族大学(其中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更名为北方民族大学),办学规模和水平不断提高。截至目前,包括大学、独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在内,全国已有21所民族普通高等院校。

当然,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问题也时有发生。在私有制社会,如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存在剥削和压迫制度,民族剥削和压迫是不可避免的。不可否认,封建统治阶级出于维护统治地位,出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发展生产的需要,也采取过诸如“羁縻”性质的“以夷制夷”“因俗而治”“和亲”“册封”“互市”等政策措施,以缓解民族分歧和矛盾,但这并不能掩盖其民族剥削和压迫的本质。近代以来的各国资产阶级虽然奉行“民族平等”信条,但是资本的贪婪才是其本质,世界性的殖民主义以及当代欧美等国发动的各类战争,无不暴露出他们剥削压迫的阶级面目。所以,中国辛亥革命后建立的“中华民国”也绝不是一个真正实现了民族平等的社会,如,虽有孙中山主张的“五族共和”,篡夺其革命果实的蒋介石却别出心裁,称国内的民族为“宗族”,刻意否定民族的存在。

民族平等只有在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得到真正实现。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这个社会,彻底地消灭了剥削压迫制度,各民族的人民都平等地做了国家的主人,绝不会再有民族剥削和压迫,这就为各民族之间建立和谐友好的关系奠定了根本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3]。中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写进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并得到了其他各种相关法律条文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社会、文化的现代化发展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国内各民族也获得了巨大的进步,这就为建立更加和谐的民族关系奠定了前所未有的基础。所以,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后,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新的本质和标志。2005年5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4]党的“十八大”也已将这一新的认识写进了《党章》,成了全党的共识和遵守。

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

(一)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所有民族的基本态度和原则,是中国民族理论的根本原理,民族工作实践的根本出发点与归宿,标志着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民族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不论大小、先进与落后,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内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占有相同的地位。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民族平等概念,直接源于马克思主义对于资产阶级民族平等理论的批判。资产阶级也讲民族平等,但是,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平等不能只是口头上讲,关键是要切实做到平等,而这正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分水岭。资产阶级在历史上虽然没有放弃民族平等的思想,也没有采取过政治法律措施保障国内的民族平等,但是,却一直宣扬“种族优越论”,即认为民族或种族有优劣之分,他们自己所属的民族天生就是高贵的、先进的,有的民族则是低劣的、落后的,这种情况是无法改变的,是从民族诞生之日起就已经注定的。资本主义民族平等的虚伪性,既体现在对本国不同民族的态度上,更体现在对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歧视、剥削和压迫上。马克思主义者对“种族优越论”是坚决批判的,认为世界上各民族无论规模大小、经济发展程度高低,都是优秀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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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医药(www.chuimin.cn)

民族医药是中华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发掘、整理和研究推广,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35个民族发掘整理本民族医学资料,民族医药得到广泛开发和应用。1992年,国家确定了蒙药、藏药、维吾尔药的制剂中心,将传统医药与现代研制技术相结合,已生产十几种剂型,上百种藏药、蒙药、维吾尔药品种。全国共有县级以上民族医药科研机构35所,科研人员近1500人。国家组织《中华本草》藏药、蒙药、维吾尔药、傣药4种民族药卷的编纂,收入藏药396种、蒙药422种、维吾尔药423种、傣药400种,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在社会主义中国,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是由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严格规定的。创造一切条件,通过各种努力,确保各民族平等,是中国共产党从未动摇的坚定信念与执政理念。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理想型,就是实现了各民族平等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当然,不能否定,中国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关系的现实,距离这个理想型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主要体现在还有许多事实上的不平等存在。迄今为止,中国确实通过法律、政治手段,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地位,同时也在努力消除一切事实上的不平等,然而,许多事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条件不足,尚无法成功。马克思主义者将真正的民族平等,不是寄托在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社会,而是寄托在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时期只能是努力争取,实现尽量多的平等。

中国各民族享有的平等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各民族享有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权利,这是最低要求的权利;非基本权利是指各民族在享有基本权利基础之上而追求的更高层次的权利。基本权利的保证是通过起码的机会平等来实现的,以此能够为各民族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在其中,任何民族都没有特权,更不能凌驾于其他民族之上,同其他民族一样享受基本的政治、法律、经济权利等。非基本权利是在基本权利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国家依据各民族对社会所做贡献的大小,按比例分配的权利。各民族虽然不存在优劣之分,但由于各种原因,对社会所做贡献却有所不同。为了不仅做到平等,也要做到公平,国家便依据各民族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配其非基本权利,这是一种结果平等的表现。中国之所以采用上述权利分配机制,是考虑到既让贡献大的民族获得相应的额外利益,同时也要带动其他民族对社会做出积极贡献。这种权利分配机制,也符合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神原则。

(二)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党和政府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立场,是其一直以来追求的目标,并以此标志着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关系的又一本质特征。民族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以中国的统一为基础或前提,主张建立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民族关系,既要求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也要求各民族内部的团结。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能够达到民族团结的根本前提,是消灭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各民族都当家做了国家的主人。当然,不是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民族团结的局面就自然形成了,这一局面的开创乃是通过党和人民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实现的。新中国成立后,陆续在民族地区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彻底消灭了民族剥削压迫制度,逐步化解了存在的民族矛盾,消除了民族隔阂,这就为维护团结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此之后,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做好民族团结工作,坚决反对危害民族团结的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并努力带领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维护和发展中国民族团结的基础更加巩固。如今,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精神指导下,维护和发展民族团结,会开创出更为良好的局面。

团结力量大,团结能干事,团结不被人欺,这是非常朴素的道理。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团结,是中国民族工作的光荣传统。中国共产党的历届领导人向来重视做好民族团结工作,他们立足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认识,不断创新措施与方法,保证了中国民族团结工作一以贯之的特色。毛泽东认为实现民族团结必须反对两种民族主义,他的民族团结思想是各族人民的“平等的联合”,并以中国共产党作为民族团结的核心力量。邓小平强调的民族团结是“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指出各民族的发展繁荣是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爱国主义是民族团结的精神基础,用大发展来实现和巩固大团结是邓小平民族团结思想的内核。江泽民指出“中华各民族的稳定的大团结”具有坚实的历史基础和牢固的思想根源。进入新世纪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结合国内外民族问题的新特点,提出了代表时代发展特色的民族团结的新思想。胡锦涛强调:民族团结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过去、现在、将来都是我们能够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不断胜利前进的重要保证”;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其核心问题是加快发展,其组织保障是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三)民族互助

民族互助是中国民族关系理论的重要内容和原则。民族互助不是倡导或提倡,而是责任和义务。民族互助,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国内各民族要互相帮助,这是各民族基于根本利益一致性基础上的互相帮助,基于共同发展需求基础上的互相帮助,也是基于平等团结基础上的互相帮助。各民族互相帮助,包括汉族帮助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帮助汉族,也包括少数民族之间的互相帮助。民族互助的领域涉及政治、经济、教育、卫生、宗教、科技等所有方面,不过,由于民族有大有小,发展程度有快有慢,各自所承担的互相帮助的责任义务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相对强大、先进的民族,应多帮助相对弱小、落后的民族。当然,民族无论大小,在需要时,都应认真履行帮助其他民族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民族互助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但总的看,历史上的民族互助多发生在相邻民族之间,属于自发行为范畴,这与社会主义国家把各民族互相帮助当作责任和义务的情况是不同的。如今,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互助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各民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既有互助,也有竞争,竞争是互助基础上的竞争,互助是竞争基础上的互助,这样,坚持互惠互利原则就显得十分重要,不能一味地强调无偿援助。

中国的民族互助在表现形式上有多种: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互助、国家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之间的互助、少数民族之间的互助。

第一,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互助。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虽然少,但民族地区地大物博,土地面积占全国面积的64%以上。从资源方面看,民族地区的草原占全国草原面积的76%,森林占全国森林面积的45%,水能蕴藏占全国水能蕴藏的66%,矿产资源也主要分布在民族地区。但是,由于受到人口的教育程度、思想观念、科技水平等方面的制约,靠少数民族自身,这些资源尚难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汉族不仅人口数量庞大,而且具备少数民族群众所欠缺的先进理念与科学技术,并有比较坚实的财政基础。通过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互助,将汉族地区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与少数民族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势相结合,高效地把潜在资源变成实际成果,从而促使汉族与少数民族在这种合作中相得益彰。

第二,国家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之间的互助。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持和关心,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为了尽快缩小东西部之间的发展差距,更是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国家的帮助更多地体现在政策方面,并因地制宜地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有力地带动了民族地区人民的积极性。国家制定了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如:财政方面给予的补贴和扶持;教育方面对民族地区考生适度放宽条件,降低分数线,提高升学比例等;就业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和为企业发放补贴;工业方面开展对口支援,带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正是由于这些强有力的措施,使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有了历史性的突破。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因为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为国家的建设提供了充足的原材料。一直以来,民族地区因其地域特点担当着国家的能源基地、生态环境保护基地、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等建设责任,也为国家的稳步发展充当了强有力的后盾。

第三,少数民族之间的互助。中国民族互助的表现形式还在于少数民族之间在平等、团结基础上的互相帮助。自古以来,中国就有少数民族之间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在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再次显现出了少数民族之间在生产生活中互相帮助,在文化上互相交流吸收,和睦共处,共同发展的良好风气。

(四)民族和谐

民族和谐是在平等、团结、互助基础上的更高升华,既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发展良好民族关系的目标,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所谓民族和谐,指的是民族之间、民族内部成员之间,以及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民族和谐不是说没有民族矛盾,而是在有效化解或缓和了矛盾基础上达到的和谐,是民族对立统一矛盾关系的和谐运动。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和谐关系是人与人的和谐,是“和而不同”的和谐,是尊重、传承和繁荣各民族经济、社会、文化、宗教信仰等传统和民族特色的和谐,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基础上的和谐。民族差异是自然存在的,没有差异就没有民族。然而,有差异就有矛盾,而差异又体现在经济、文化、宗教信仰等各个方面,因此民族和谐必须尊重这些差异。和谐是以差异为前提的,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和谐。维护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和谐关系,以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宏伟目标的重要条件。

第三节 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

民族问题虽然是长期存在、普遍存在的重大问题,但在其性质上仍属于社会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其解决也必然依赖于社会总问题的解决。如何才能有效地解决中国的社会总问题,进而也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其答案就是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人民历尽艰辛探索出来使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是唯一能够把各族人民凝聚起来的正确道路,是真正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正确道路。

一、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这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民族的存在和发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林林总总的社会现象中,只是其中的一种现象,民族只是人类社会分类的一种原则,即只是按照民族进行分类的结果。人类还会按照种族、宗教、阶级、性别等进行分类,且都与民族有所区别。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具有两种属性,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总和,但其本质是社会属性。有人类,就有人类社会,人类社会是不会自动消亡的,除非人类将来不再存在。民族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将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还会消亡,民族消亡之后,人类社会还会继续存在与发展。说到底,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民族的形成、发展与消亡,最终是受社会的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即是受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所决定的,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决定的。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任何民族都是由众多民族组成的总社会的一部分,民族关系的性质,也是由社会及其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民族平等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会真正实现,即是这个道理。

马克思主义不仅认为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也始终是站在社会总问题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民族问题,主张民族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社会总问题的解决,并根据解决社会总问题的需要,及时地提出民族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在解决社会总问题的过程之中,民族问题再重要,也只是具有从属的地位。革命领袖马克思列宁早就已经认识到,要消灭民族的剥削和压迫,就首先得消灭剥削和压迫的社会制度,从而建立没有剥削和压迫的社会主义社会。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列宁指出:“共产国际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上的全部政策,主要应该是使各民族和各国无产者和劳动群众为共同进行革命斗争,打倒地主和资产阶级而彼此接近起来。因为只有这种接近,才能保证战胜资本主义,如果没有这一胜利,便不能消灭民族压迫和不平等现象。”[5]民族的自由与解放,与无产阶级的革命使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也依赖于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胜利。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也始终是坚持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的基本原理,并把握中国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着眼于社会总问题,来认识和解决不同时期遇到的民族问题。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明确主张,少数民族要摆脱民族压迫,获得最终的自由与解放,就必须依赖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斗争的胜利,就必须参加到这一伟大的革命斗争中来。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在这一总过程之中,国内的各少数民族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在获得民族解放和自由的基础上,很快就迎来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同全国人民一起走上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时代主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中国的当务之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发展也同时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其核心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解决的基本矛盾是各民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进入到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加坚定,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体任务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此,胡锦涛同志指出:“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中来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6]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他再次强调“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这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改革开放新的发展形势而确立的现阶段中国民族工作的主题。

解决民族问题不仅要站在社会总问题的高度上来进行,还要恰当地评估民族问题在社会总问题中的地位,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民族问题虽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但绝不是普通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并不能简单地归类为社会问题,也不能机械地受制于社会的本质和规律,它具有强大的能动性,会对社会的发展进步产生特殊的影响。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基石,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必须注意民族问题,在治国理政时必须重视民族问题,而重视民族问题,恰是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的传统。在无产阶级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关注民族问题,红军长征北上,进入到蒙古族和回族地区,又特别关注与这两个民族有关的民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改造、建设与改革的过程中,更是全面地关注民族问题,处处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尤其是在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与国家政治统一等重大问题上,丝毫没有掉以轻心,新世纪新阶段更是及时地确立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这一民族工作的主题。[7]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

历史证明,实行剥削压迫制度的私有制社会,不管是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都不可能从根本上为解决民族问题创造社会条件,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只有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中国,才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才能使各民族得到繁荣和发展,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

首先,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8]这是邓小平同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点的高度概括,对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社会主义社会绝不允许有的民族发展了,有的民族不发展;也绝不允许多数民族发展了,少数民族不发展。任何民族,不论大小强弱,都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都要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一贯立场,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宗旨和现实目标,是党的全部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要求,民族地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生产力不动摇,与全国各地一样,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发展。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毫无疑问,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民族问题必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逐步解决。

其次,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由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实践所证明的。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改革开放应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和特点。只有改革,社会主义生产力才能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不断完善。只有开放,社会主义生产力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活力,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在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基础上不断巩固。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体制改革,基本上和全国一样,也是首先从农村开始,逐步发展到城市,并相应地对其他各项事业进行配套改革。但在一些具体做法上,仍有其不同特点。1984年,党中央在召开的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必须坚定不移地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加深对本地区各方面情况的了解,贯彻执行改革的方针政策。并指出,这一精神对于各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具有普遍意义。正是在这次座谈会的文件精神指导下,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体制改革普遍得到健康发展。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往联系,少数民族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实践将进一步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将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打下牢固基础。

再次,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由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社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三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民族问题的解决与这三项基本政治制度有着内在的联系,或换言之,这三项制度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体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的组织形式和全国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大事的有效途径。这里的“人民”是包括56个民族人民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这也是在中国现实条件下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也有密切关系。从其三大职能、两大主题看,民主和团结与开展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有内在联系。从人员组成看,在这一政治组织形式中,包括了中国各民族的人士,每个民族至少有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一人。从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的机构设置看,设有民族工作的专门机构——民族宗教委员会。从实践上看,民主党派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长期以来,共同致力于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团结、繁荣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经过不断探索而找到的一条正确道路,它是中国民族平等团结的重要标志,其实质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

最后,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必须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和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各民族的独立解放,就没有各民族的繁荣发展,就谈不上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这已被长期的实践所证实。中国共产党能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不仅因为他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谋利益,还因为他有正确的民族观,能够用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分析民族和民族问题这些人类社会复杂的社会现象,并作出科学的回答。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总结,我们党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体系。因为中国共产党能够基于正确的民族理论和中国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民族政策,这些政策具有先进性、体系性、实践性和发展性等特点,从而能够有效地解决民族问题。正是正确的民族理论和政策,指导了中国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成功实践。

知识窗

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的概念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首先提出来的,是从一般的平等概念延伸而来。17、18世纪一些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过“人人平等”“自由、平等”等,美国的《独立宣言》则直接提出“民族平等”的主张,但资产阶级的“民族平等”具有一定的虚伪性。

三、中华民族复兴与民族问题的解决

中华民族是中国56个民族的总称。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56个民族已经结合成相互依存、统一而不能分割的整体,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从而在这个民族大家庭里,各民族有了一个更高层次的民族认同——中华民族。中华民族作为中国各民族的总称,反映了各民族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涵盖了中国各民族的整体特点。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国近代以来各民族梦寐以求的神圣目标,也是凝聚了深厚民族感情的庄严口号,更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懈的追求,极大地激励着中华各民族奋发进取。中华民族复兴代表了各民族的共同意志,关系到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各民族的发展与未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是简单地回复到中华民族曾经有过的古代辉煌,而是一方面要回复到那时曾经有过的在世界民族之林中的辉煌地位,另一方面还包含着丰富而崭新的时代内容。首先,它是相对于古代文明的繁荣昌盛而言的。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的是通过和平发展,再次让中华民族走在世界前列。其次,它是相对于近代中华文明衰落与中华民族危亡而言的。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就是要跃出低谷,摆脱衰落,实现振兴,重现辉煌。最后,它是针对文明发展的历史延续性而言的。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就是要激发各民族的爱国主义热情,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增强为中华民族发展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而努力奋斗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延续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谱写中华民族发展新的历史篇章。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归根到底是发展的道路。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理论的基本内容“一个发展、三个关系”中,发展指的是民族发展,或民族自身的发展。民族发展在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中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也是一个关乎大局、紧迫而突出的问题。民族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加快发展是现阶段中国民族工作的特别要求,也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民族发展要求要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科学回答,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民族发展由于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要求更具创造性地贯彻和落实这一科学发展观,这对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思考题

1.什么是民族问题?

2.引发民族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3.中国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是什么?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5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37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页。

[4]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页。

[5]《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72页。

[6]《人民日报》,2005年5月28日。

[7]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