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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识别的重要性及政策规定

【摘要】:第二章民族和中国的民族识别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曾经历过原始群、氏族、部落等人们共同体的发展阶段,是直到原始社会末期才由部落发展而来的。2005年,中国民族理论界在长期探索的基础上,也提出了自己的民族定义,这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指导中国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理论。共同族源也是民族精神联系的纽带,是民族凝聚力的关键要素之一。

第二章 民族和中国的民族识别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曾经历过原始群、氏族、部落等人们共同体的发展阶段,是直到原始社会末期才由部落发展而来的。民族不会永远存在,将来还会消亡。民族作为人们共同体,是人类社会独有的一种共同体形式;作为文化共同体,其民族特点主要表现在文化特点上。中国民族理论有关民族的定义,曾长期受斯大林思想的影响,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1],并曾以之指导20世纪50~8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2005年,中国民族理论界在长期探索的基础上,也提出了自己的民族定义,这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指导中国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理论。

第一节 什么是民族

2005年5月27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会上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这一重要文献对于“民族”所做的定义,反映了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界的新思考:“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2]

一、共同历史渊源

所谓共同历史渊源是历史、地域、族源三者的统一。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没有哪个民族不深深地打着历史的烙印,尤其是那些重大的历史经历,会对民族及其性格和特征产生深刻而久远的影响。民族往往是活在历史记忆之中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当下生活的理解和决定。共同地域是指民族成员拥有长期以来共同生活、居住并赖以发生内部联系的共同地域,它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地理环境与空间条件。共同地域在民族形成之初及以后的一段时间里作为民族的一个特征是很显著的。不过,民族形成之后,从属于同一个民族的人们,并不一定都始终聚居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他们会迁徙流动而与其他民族杂居。因此,民族在最初形成的时候,往往是不同的民族居住在不同的地域,同一个民族的人们则居住在同一地域,民族是可以大致按照地域来划分的。然而人类社会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之后,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各民族,绝大部分都已经是次生、再次生乃至于多次生形态的民族了。在经历了不同原因所造成的迁徙、流动、移民之后,各民族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聚居、散居、杂居并存的分布格局。有的民族离开了本民族历史上的发祥地迁徙到了其他地区,更多的民族则以历史上的发祥地为中心向周边扩散。同一个地区往往分布着不同的民族,同一个民族的人们亦分布在不同的地区甚至不同的国家,乃至出现了跨境民族和跨界民族。共同族源是指民族成员必然拥有一个共同的起源过程,有共同起源的核心群体。任何民族,都以共同族源作为他们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共同族源的确立,是具体历史发展过程的产物。共同族源也是民族精神联系的纽带,是民族凝聚力的关键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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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节日

中国各民族都有丰富的节日和节日活动,如藏族的“藏历年”“雪顿节”等,蒙古族的“那达慕”,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开斋节”“古尔邦节”等,壮族白族等民族的“三月三”,傣族的“泼水节”,彝族纳西族等族的“火把节”,苗族瑶族等族的“四月八”等节日都非常热闹。

二、共同生产方式

共同生产方式是指民族成员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共同谋取方式,是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体系,是特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总和,以及二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辩证统一。共同生产方式是民族成员适应特定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的产物。任何民族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适应所处地域的气候特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等条件,并受其制约形成特定的生产方式。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都跟与其相关的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生活以及经济上的联系构成了把人们聚拢在一起的纽带,也是共同语言、共同文化等形成的基础性的物质条件。物质的力量和经济的联系把民族成员联合成为一个整体,并在其他要素的共同作用下使之巩固。各民族由于具有了不同的经济生活方式,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文化基础。一般而言,共同生产方式是在具体民族形成之初或之后相当长的时期才显现的,但是,由于人类的发展历史是复杂的,同一个民族的人们也并不是一定会自始至终保持着同一生产方式,而是随着同一民族的成员分散到不同的自然与社会环境之中,会出现多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另外一种现象:即使同一民族已经不再具有共同的生产方式,他们也会长久地保持着有关曾经的共同生产方式的历史记忆,而这就升华成了联结他们的精神纽带。

三、共同语言

共同语言是指民族成员在生产生活中,彼此交流信息,交流思想感情,发生交往联系而使用的语言。在民族形成稳定的共同体的过程中,共同语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纽带作用。共同语言是一个民族较为稳定的外显特征,是民族统一性和继承性的重要表现,在民族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同的民族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用不同的语言,也不是说,凡是用同一种语言的人都必定是同一个民族。在民族形成的初期,往往是一个民族操一种语言,但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民族的分化和融合,往往出现不同的民族操同一种语言,或同一个民族操若干种语言的现象。前者如英吉利、美利坚两个民族都使用英语,中国的回族、汉族等都使用汉语;后者如加拿大人中英语与法语并存,瑞士人中法语、德语和意大利语并存,中国的瑶族中瑶语、苗语和汉语并存。前者说明操同一语言的不同民族之间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和密切的文化联系,后者则表明同一民族的人们有着不同的来源。而各民族之间互相学习,使用对方的语言和文字,在本民族的语言中吸收外来民族的词汇,则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民族间的相互交往已变得日益频繁。因此,民族共同语言在使用与发展中,随着民族关系的改善和民族交往的加强,彼此吸收、借用词汇等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共同文化

共同文化,从广义上讲,是指各民族的人们创造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财富,既包括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文化,也包括后来不断创造、丰富发展的文化;从狭义上讲,则指各民族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活动、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特定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民族是文化的存在,民族特点主要表现在文化特点上,民族差别也主要表现在文化差别上。不同的民族之所以有不同的文化,是因为每一个具体的民族都有自己特有的发展历史,都有自己专属的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有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经济方式和生活方式,有自己与其他民族交往的独特的经历和经验,所有这些都深刻地反映在他们的文化之中,因而使其具有了自己的特点。文化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媒介与工具,所以也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方式,这就意味着,不同的民族文化决定了不同民族在生存和发展方式上的不同。民族文化作为民族特有的思维与行为方式,决定了不同民族的心理特征和人格特点是不一致的,也决定了民族精神气质与社会行为表现的不同,因此是同一民族的不同成员之间获得联结的精神纽带。有些民族,几乎全民信仰某一宗教,如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和维吾尔族,信仰藏传佛教的藏族,宗教对其形成和发展影响很大,这也显示了宗教作为重要文化现象的影响力。

五、共同风俗习惯

共同风俗习惯是指民族成员共同拥有的物质与精神生活中广泛流行的风尚、习俗与惯例,是在大体一致的价值观念支配下,在生产活动、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长期传承的心理特点与行为方式,具体表现在衣、食、住、行、婚礼、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禁忌等方面。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民族所处自然与社会条件的综合反映。风俗习惯也属于文化范畴,主要体现为民间社会文化,所以,内在地包含着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起到强烈的行为制约作用,具有群众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风俗习惯对于民族而言还是显露于外的民族特征,是区别民族的重要标志。风俗习惯是真正社会性的东西,在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不断获得重复展演,是最具实质意义的社会化过程,其作为民族民间社会意识形态,对于各民族人民的思想与行为的规范作用,是其他文化现象难于匹敌的。对于那些全民信教的民族,有些风俗习惯由于来源于宗教,或由宗教信仰演变而来,这种规范性就带有仪式的规整与庄严特征,影响力也就更强。不过,民族的风俗习惯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历史的变迁、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变化,移风易俗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不同民族在交往的过程中,他们的风俗习惯也可以相互借用,共同享有,但这并不能从整体上改变民族原有的风俗习惯,只能改变其部分内容,而不能改变其精神原则。

六、共同心理认同

共同心理认同是指民族成员共同拥有的心理特质,主要表现为民族成员对自己所属民族的自觉归属感,包括他们对民族整体的认同和他们相互之间的认同。通俗地讲,就是同一民族的成员之间必然拥有的某种同族亲近感与文化认同感。民族心理认同的基础是文化,共同文化是产生共同心理素质的基础,而共同心理素质又是共同文化在思想意识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民族创造了文化,也在创造的文化中感悟自我,认识自我,寻找归属。共同心理认同,在民族诸特征中,是深层而内在的更本质的特征,影响力因此也更大,尤其是随着社会变迁,一些民族的特征面临消失或改变的情况下,相对稳定的共同心理认同会起到更关键的作用。如世界上许多丧失了共同地域、共同语言的民族就是靠这种共同的心理认同来维系存在的。例如,大多数犹太人虽然已改用英语,但犹太人强大的民族凝聚力是通过表现在共同的犹太民族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即通过犹太民族文化认同感来获得和增强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共同心理认同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其对民族的存在和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

以上所述民族的六大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每一个方面都在民族特征中占据一定的地位,起到一定的作用。这六大方面是民族形成的关键性因素,也是构成一个民族的基本条件,民族是这六大方面的总和。然而,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和民族自身形成发展中的原因,这些方面在每个民族中的表现程度不尽相同,这只是民族的一般特征,并非要求必须同时完整地具备这些条件的人们共同体才能成为民族。另外,从构成民族的共同历史渊源、共同生产方式、共同语言、共同文化、共同风俗习惯与共同心理认同这六个方面看,后五个方面或都属于文化范畴(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或跟文化有关(心理认同),而共同历史渊源也主要是讲民族生产方式、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施以作用的地缘与族源(族缘)要素,所以,民族本身是一个自然的、文化的客观存在,应该跟政治没有直接的联系。然而,民族毕竟是一种社会现象,民族问题又是社会总问题的有机组成部分,民族的发展史也包含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其中政治(政权)的影响力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民族的存在必然是民族政治的主体或前提,尤其民族问题中包含着重要的政治内容,不管有多少民族问题,最终都集中体现为政治问题。

另外,中国民族史的证据告诉我们,宗教往往对个别民族(主要是次生民族)的形成起到某种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其文化特征的影响是值得注意的,而这样的宗教一般也被作为“民族宗教”来看待。如伊斯兰教就曾对回族、东乡族、保安族和撒拉族的形成和发展起到过重要的作用;而藏族在接受佛教信仰后,在其文化中打下了鲜明的烙印。所以,有关民族定义中,对“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的界定,主要是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

第二节 民族的形成、发展与消亡

一、民族的形成和发展

民族不是人类固有的现象,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大致在原始社会末期,在作为人类基本社会组织的氏族被家庭所取代,部落意义大于氏族意义的情况下,在部落的基础上形成的。有的原初民族,就是以部落联盟的形式存在的,对此,恩格斯称之为“小民族”[3]。民族形成以后,氏族和部落这两个人类古老的组织并没有消失,而是一直遗存到今天,起码在许多民族中都有存在,但叫法不同。

原始社会,又叫做“原始氏族社会”,这是因为,氏族曾是人类漫长的原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组织。在氏族盛行其道的时期,人类还没有家庭。氏族也不是人类固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才出现的。氏族之前,人类是以原始群的形式存在的,跟动物群应该不会有很大的差别。氏族是随着人类实行外婚制而出现的。氏族内部禁止通婚(严格意义上是不能发生性关系),婚姻必须在氏族之间进行。有了氏族,也就有了胞族和部落。恩格斯说:“我们也看到,氏族一旦成为社会单位,那么差不多以不可克服的必然性(因为这是极其自然的)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氏族、胞族及部落的全部组织。”[4]胞族是氏族发生分裂的产物,恩格斯曾针对古希腊人的情况指出:“胞族,像在美洲人那里一样,是一种分裂成几个女儿氏族同时又把他们联合起来的母亲氏族,这种母亲氏族常常表示所有这些女儿氏族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5]胞族其实仍是氏族——母系氏族。当部落与氏族同时出现时,部落至少由两个相互通婚的氏族组成,后来的情况就复杂了。

原始社会中的氏族曾经历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前后两个发展阶段。母系氏族实行的是母权制,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氏族首领一般由年长的女性担任。个人的所有物,如衣服、饰物、武器(弓箭等)、工具大多随葬。母系氏族时代应该还没出现严格意义的财产继承制度,财产继承显然是私有制出现以后的事情。人类原始社会典型的氏族制度应该是母系氏族时期。父系氏族实行的是父权制,这个时期家庭已经出现,最初是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家庭过渡的形式——父权制家庭,父亲是一家之长,家庭的财产(即父亲的财产)是按父系传承的,实行的是父子继承关系。这个时期,对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财产,实行的是氏族共同所有制,过的是原始共产主义的集体生活。氏族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氏族事务虽由首领负责,但实行的是原始民主制。宗教方面,原始社会流行的是有灵信仰,认为万物有灵,典型的氏族宗教是图腾崇拜。图腾与人类早期的祖先崇拜有关,指的是任何物体或符号,可以是动物,也可以是植物,或者是其他任何物件,包括人造的图腾物或符号。部落由两个以上的氏族构成,人们的生产、生活基本上仍在氏族中进行,氏族间的一些公共事务,如土地分配、复仇、大型生产仪式、宗教活动和节日庆典等,多归部落负责。部落首领一般在氏族首领中民主选举产生,重大事务须召开部落大会讨论决定。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建立的,部落则有血缘部落,也有地缘部落。部落有自己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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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恩格斯发表于1884年,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部重要文献。全书包括2篇序言,9章正文。该书是恩格斯在美国学者摩尔根古代社会》和马克思生前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自觉运用唯物史观研究家庭与国家的重要成果,它科学地阐明了家庭、私有制、阶级的起源与国家产生的关系,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说的同时,也阐明了民族由原始群、氏族、部落发展而成的过程。

氏族制度的衰落与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有直接关系。在原始社会,人们曾长期过着采集、狩猎、打鱼的生活,只是简单地从自然界中获取生活资料。后来,产生了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商业,生产工具也从石器过渡到青铜器和铁器,这期间,人类生产力的发展虽然相当缓慢,但却变得越来越先进,新石器时代(距今8000~12000年),生产力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生产资料和财产的私有制,正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与剩余劳动产品的出现而产生的。男女体质特征的自然差别,决定了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而他们在私有制下成了更多地占有生产资料和财产的人,地位也因之获得了整体提升,妇女的地位则整体下降了。私有制在提高男性权利的同时,也催生了家庭,产生了阶级和阶级斗争。关于原始社会男女地位是怎样被颠覆的,恩格斯认为:“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被废除了……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而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6]根据恩格斯的推论:“人类的婚姻家庭,在蒙昧时代是以群婚为主,野蛮时代是以对偶婚为主,只有到了文明时代,才有了如今的一夫一妻制。”[7]野蛮向文明过渡时期出现的是父权制家庭。恩格斯还说:“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就我们所有的资料来判断,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8]

二、民族的消亡

就人类发展的历史而言,民族的出现也就只有几千年,还算得上是一个相对新的社会现象。追溯起来,中国古老的华夏族也只有五千年文明。大体看来,在人类原始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氏族和部落,民族则大体上是伴随着文明时代而来的,近代以来又有了国族(国民或国家共同体)和地域联盟(如欧盟)等人们共同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到了共产主义时期(文明时代的高级阶段)民族还将会消亡。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民族与国家大体上是同时出现的,毛泽东曾指出:“待到它们消亡时,先是国家消亡,之后才是民族消亡。”近代之前,人类还处于农业文明时期,社会相当封闭,国家的政治力量也未有效深入到所有地区,只有少数政治或文明中心及其有限辐射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较为发达,世界上的大部分地方相当落后,未告别原始社会状态的地方仍很多,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几大洲都有,尤其以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的一些地区最为典型。近代工业文明到来之后,随着资本的无限扩张,现代社会制度和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现代文明开始向世界各个地区传播,民族国家这一国家政治模式也到处建立,成了国际关系的主体。现今,世界上的每一寸土地几乎都为各个民族国家所拥有,领土争端还远无平息之日。民族国家从民族构成上,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少数的主要以一个民族构成的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和日本;一类是占绝对多数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无论哪一种民族国家,无不受到西方经济、政治、法律等现代文化影响,全体国民的文化一致性、同质性越来越明显,“国族”也就出现了。地区一体化进程则在推进着地区共同体的出现,如欧盟。

民族自出现以来,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即使在近代以前也是如此。这个变化最显著的现象是不断有新的民族出现,也不断有民族消亡。以中国为例,早期的一些民族如戎、狄、匈奴、突厥、契丹、鲜卑、乌桓、吐谷浑等都已消失,现代的民族中则有许多是后来形成的,如蒙古族、维吾尔族、回族、撒拉族、保安族、东乡族等。历史上,民族的形成和消亡与人们的交往和民族人口的流动有关,而导致人口流动的又有游牧的生产方式、战争、灾荒、移民(政治的或自然的移民)、商业等多种原因。中国历史上新兴的与消亡的民族之所以在北方游牧民族中显得突出,就在于他们游牧的生产方式。历史上某一民族的形成与消失,主要是通过民族融合的途径实现的。民族融合可以形成新的民族,如中国的回族,就是外来穆斯林融合中国汉族、蒙古族、维吾尔族等形成的;也可以使已有民族通过融合而消失在其他民族之中,如戎、狄、匈奴、党项、契丹等族消失之后,其人口完全融合于汉族等其他民族之中了。汉族的发展壮大以至于有今天的规模,就是不断融合非汉族人口像滚雪球一样发展而来的。不仅是民族融合,民族分化也可以在原有民族消亡时产生新的民族,如已消失的突厥分化出维吾尔族等。由于人口流动,民族分化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有分化就有融合,在多数情况下,是这些分化出来的少量人口融合到流入地的多数民族之中。民族融合也是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民族消亡的最终途径,到那个时候就是全世界所有民族的大融合,自然是人们的大交往、人口的大流动带来最终的大融合,而推动大交往、大流动的无疑是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民族消亡是一个自然而缓慢的过程,是通过民族发展来实现的,理论上只有全世界各个民族都获得了极大的繁荣发展之后,民族才有可能会消亡。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民族是伴随私有制而出现的,必将伴随私有制而发展,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私有制彻底被战胜的时候,民族也就消亡了。对此,恩格斯指出:“按照公有制原则结合的各个民族的民族特点,由于这种结合而必然融合在一起,从而也就自行消失,正如各种不同的等级差别和阶级差别由于废除了它们的基础——私有制而消失一样。”[9]

第三节 中国的民族识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多民族存在这一基本国情,也致力于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和维护和谐的民族关系,实行的是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的民族政策。为了提高民族工作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为了改变历史上长期以来民族自然存在的某种无序状态,中国开展了长达几十年的民族识别工作。中国的民族识别,是在民族自我识别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对自然存在的各种大小不等的人们共同体,根据他们之间各自拥有的某些共同特征而进行综合归类,并冠以专属名称的过程。“民族识别不是中国所独有的,老挝、越南、印度等国家和地区也都曾有过类似的做法。”[10]中国的民族识别是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指导下,结合各个民族的具体情况,根据他们的固有特征进行的。

一、民族识别的必要性

在进行民族识别之前,中国的各个人们共同体是自然存在的,是自发认同的。不同的人们共同体之间,存在着非常复杂的联系。但有些人们共同体之间,又有着明显不同于其他人们共同体的非常密切的关系,也共同拥有某些固有特征,这就构成了进行民族识别的根本依据。中国的民族识别,最初是让人们自我申报族属,全国共出现了400多个有自我名称的群体,仅云南一地就有200个之多。这么多的“民族”,显然不利于高效开展民族工作,所以,进行民族识别就成了当务之急。

第一,民族识别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使各少数民族真正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平等一员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始终坚定不移地贯彻民族平等原则,让每个民族都平等地享有政治、法律等各项权利,让他们平等地在社会主义国家当家做主。中国新政权建立之初,各级政府和权力部门都有少数民族代表,代表各自群体的利益和要求,行使其应有的权利,如各级政府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求落实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中国新政权建立之初,要均等地兼顾各个民族的利益,这些利益最终也都要通过平等的参政权才能获得保障。所以,新中国成立之初,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政权建设也需要改变各个民族自然存在的某种无序状态。

第二,民族识别是确定中国民族数量和称谓的需要。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民族都长期处于自发状态,支系繁杂,名称多样,不仅少数民族如此,汉族也如此。近代以来,孙中山曾提出“五族共和”,只承认“汉、满、蒙、回、藏”五族,蒋介石则把少数民族看作是“国家”(汉族)的大小宗支,即只承认宗族,而不承认民族。1953年,中国进行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各地自行申报的民族名称多达400余种。为了摸清中国的民族情况,包括其数量和名称,就必然进行民族识别。

第三,民族识别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需要。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决定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对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8月8日颁布)都有明确规定。贯彻落实这一基本政策,需要确定自治民族,划定自治区域,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而不弄清每个民族的情况,不弄清各个民族之间的联系,不对他们进行综合归类,是无法进行的。那将会出现数百个民族都要求实行自治,或考虑数百个民族可能自治的情况,这样的工作是非常复杂,也不一定能做好。所以,以科学的方式进行民族识别是非常必要的。

第四,民族识别是增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发展繁荣的需要。由于民族迁移和民族压迫等复杂的历史原因,造成许多少数民族内部彼此疏远,互不往来,一些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也存在隔阂和矛盾。民族识别就是要把一些处于分散状态、互不相识,甚至有些隔阂的一个民族的各个部分联结成一个整体,相互认同,重新团结,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确定民族成分,也有助于国家更好地帮助少数民族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文化,从而推动各民族的繁荣发展。

二、民族识别的依据

中国的民族识别是一项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民族工作,也是一项严肃的科学研究课题,不仅要有正确的理论为指导,还要制定合理且可操作的标准,寻找真实可靠的客观依据,才能够有效地开展。经过认真研究,中国的民族识别最终确立了民族特征、历史源流、民族意愿、就近认同等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与依据。

(一)民族特征(www.chuimin.cn)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固有的特征,不仅以这些特征见证其自身的存在,也以这些特征与其他民族区别开来,所以,民族特征是民族识别的基本依据。中国的民族识别就是对那些自我申报的民族在分布地域、族称、历史来源、语言、经济生活、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心理素质等特征进行广泛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还参照了当时对中国民族理论有重要影响的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根据斯大林民族的定义,民族作为人们共同体,一般要同时具备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些基本特征,但具体也要灵活掌握。因为现实是非常复杂的,没有哪一个理论适应所有的情况。民族特征对于不同民族而言,体现也是很不均衡的。对于一个具体的民族而言,可能有的特征突出一些,有的特征则不明显,也有可能一些应有的特征并没有出现。所以,依据民族特征来进行民族识别,当时的做法,乃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终作出综合判断,而不是僵化地执行既定的标准,或孤立地依据某一特征来进行识别,确定民族的存在。

(二)历史源流

任何一个民族,只要称其为民族,都有其历史传统,绝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民族识别必须考察他们的历史源流。共同民族特征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族共同的传统。尽管中国民族的历史是很复杂的,但总有一些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关系会更密切一些,也总有一些民族关系会疏远一些。关系密切的民族之间,有的同根同源,同生同长,有的枝蔓横生,分支别脉,民族正是由于有了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才得以生成。中国的民族识别,将自我申报的民族的源流作为依据的重点,而在具体识别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历史文献资料,并参考了考古学、语言学、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经济学等有关的研究成果和资料,对待识别民族的社会历史发展,民族地区的历史和社会政治制度,族源及其与周边民族的关系等进行了综合的科学分析。中国丰富的汉文典籍大都有各个历史时期民族的记载,大量的地方志也记录了一些民族的族称族源、经济生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字等情况。各少数民族自己的文化遗产、谱牒、碑碣以及叙事诗、传说等,也都记载了他们自己的活动及其演变。这些既为民族识别提供了大量的资料依据,同时也是各族人民意愿的历史表达。

(三)民族意愿

中国的民族识别是在各民族充分表达了自己意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结果也充分体现了对他们意愿的尊重,这主要体现在识别前先自行申报族属和民族命名的“名从主人”原则上。充分尊重本民族意愿的基本考虑是,只有民族自己才比较了解本民族的历史尤其是现实情况,以及他们的根本利益要求与关切,这些是无法替代的。民族识别在中国毫无疑问是一个启发民族意识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民族从自发存在中觉醒,从而有了民族自觉意识。民族意愿并不完全是主观性的东西,它有着客观根据,如各民族的历史记忆或集体记忆、民族利益关切、民族认同,所以具有很大的客观性。尊重民族意愿正是对这一客观现实的尊重,是实事求是态度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当家做主的体现。当然,尊重当事民族的主观意愿,并不是唯其是从。这是因为,当事民族由于文化程度有限,利益诉求不同,对于他们自身的历史与现实认识上的偏差,甚至对于民族识别本身认识上的不到位,自我意愿的表达难免会带有某种主观片面性,与科学原则有不一致的地方。对于这些情况,中国民族识别的具体做法是:要求参与民族识别的工作者应本着热情、虔诚的说服精神,帮助他们真正了解本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民族特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使他们对自己的族别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和抉择。这样,既尊重了民族意愿,又具备了符合客观依据。

(四)就近认同

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但民族的形成和发展演变,并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伴随着其他民族的形成与发展,也伴随着民族的分化与组合。各民族之间,尤其是那些在地域空间上相毗邻的民族,那些在历史上关系很密切的民族,那些在经济上有深刻联系的民族,那些在文化上有许多共同特点的民族,还有那些本来就是“同源异流”的民族之间,或者有可能本来就属于同一个民族,或者正处于民族融合基础上形成为新民族的过程之中。民族形成虽然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但是,人类社会总会不断有新的民族出现,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当然也总不断会有旧民族消失的情况。正是基于这些现实情况,中国的民族识别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的原则,对于那些相互近似的民族,即他们的语言基本相同,民族特点相近,地域相连,经济联系密切,且有民族认同意识的,尽可能合为一体,认定为同一民族。

三、民族识别的过程

中国的民族识别,由于统一了理论认识,制定了合理的依据,再加上领导有力,部署得当,落实到位,而且在过程中不急于求成,所以,经过诸多专家学者几十年的努力,基本上进展得很顺利。这一工作至1990年基本完成,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口的民族归属问题仍未获最终解决。

中国的民族识别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至完成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54年):取得重大成果阶段。这是中国民族识别了解情况,确定对策,取得初步成果的非常重要的阶段。这一时期,民族识别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依据相关政策确定了一批民族及其称谓。

从1950年起,中央先后向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和内蒙古等地区派出民族访问团,对少数民族开展慰问活动,并向他们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初步接触了有关民族识别问题。1952~1953年,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南、甘肃、福建、新疆等地对自行申报的民族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1953年,中央民委分别派调查组对满族、畲族的情况开展了大规模的调查。此外,在中央民委的领导下,由中央民族学院派出调查组,对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鲜卑、庄头人的民族识别及朝鲜族、蒙古族、撒拉族等民族的情况进行了调查。1953年,将新中国成立前强加于俄罗斯人的带有侮蔑性的称号“归化族”正名为俄罗斯族;把国民党统治新疆时期认定的“塔兰其族”定名为维吾尔族。经过一年的工作,确认了38个少数民族,其中除已公认的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瑶族、彝族、朝鲜族、满族外,又确认了壮族、布依族、侗族、白族、哈萨克族、哈尼族、傣族、黎族、傈僳族、佤族、高山族、东乡族、纳西族、拉祜族、水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土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鄂温克族、保安族、羌族、撒拉族、俄罗斯族、锡伯族、裕固族、鄂伦春族。

第二阶段(1954~1965年):基本完成阶段。在前一阶段取得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民族识别在这一阶段逐步走向了深入,主要是对少数民族的支系进行归并,重点是突破西南和中南省份,特别是云南省。1954年,国家民委对云南的民族进行了调查。云南省少数民族成分多居全国之首,而少数民族中支系的繁杂程度也为国内绝无仅有。在经过科学的识别之后,云南众多不同的族称最后归并为22个。1955年,中央民委还对傣族,仫佬人,毛南人,越人,雅库特人,广东畲族,海南黎族、苗族,贵州穿青人等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同年,继续对达斡尔族进行识别调查,认定达斡尔族是单一的少数民族。1956年,经过调查研究,国家正式公布了仡佬族。同年,中央民委派出湖南土家族识别调查小组,确认土家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1957年,继续对贵州的民族进行识别和调查。1958~1964年,经过连续的调查,新确认了15个少数民族,即:土家族、畲族、达斡尔族、仫佬族、布朗族、仡佬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崩龙族(现为德昂族)、京族、独龙族、赫哲族、门巴族、毛南族。1965年,经过调查研究,确认西藏的珞巴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此外,民族工作者还在贵州进行了一些民族识别的调研工作。

第三阶段(1978~1990年):解决问题阶段。“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识别工作和其他民族工作一样,被迫停止了。不仅如此,还有许多少数民族群众因敏感于民族问题而隐瞒了自己的少数民族身份,这就留下了后来恢复民族成分的问题。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民族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1979年又确认基诺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至此,中国共陆续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这一阶段,民族识别工作的重点,是在一些地区开展了民族成分的恢复、更改和对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们的族属进行归类。在民族识别工作中,一些过去遗留的问题也重新被提出。自1982年以来,提出要求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有500万人,这段时期已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有260万人,其中主要是辽宁和河北的满族,湖南、湖北、四川、贵州几省毗邻地区的土家族,湖南、贵州两省的侗族、苗族和四川东部的苗族,贵州、云南两省的其他一些少数民族。1986年6月12日,国家民委发出《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情况报告》,明确指出:中国民族识别任务在50年代已基本完成,更改民族成分问题现在也已基本解决,今后主要是解决遗留问题。1990年5月10日,国家民委、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明确了更改或恢复民族成分的依据、具体更改办法等,是中国确定民族成分的重要法规依据。到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为止,中国已正式确认了56个民族,除汉族外有55个少数民族,至此,全国的民族构成基本弄清,民族识别工作也基本上结束了。[11]

四、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恢复与更改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一般以出生(包括可确定收养关系者)在哪个民族的家庭就以该家庭所属民族为准,即实行的是“出生原则”,但在父母是由来自两个不同民族而组成的家庭中,子女在18周岁以前,由父母代其确定,18周岁以后,则由子女自己决定。不过,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中国有许多的家庭尤其是少数民族的家庭,其家庭的民族成分曾一度混乱,于是,“文化大革命”后陆续有许多家庭或公民个人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情况。为了有序管理这一比较复杂的工作,中央政府曾先后出台了两个文件:一个是1981年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一个是1990年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根据后者,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恢复与更改,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基本原则。一是确定公民的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分;二是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

第二,不同民族公民家庭的子女民族成分的确定。一是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年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二是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三是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

第三,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的确定。一是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分;二是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民族成分的确定。一是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分如与中国现有某一民族成分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中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二是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中国某一民族成分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三是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中国某一民族成分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分。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中国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民族成分的填写上,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于居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为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并使证件式样和项目填写方法基本一致,1986年2月1日,公安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分填写问题的通知》,对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分填写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民族成分项目,应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填写全称。对下列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一是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本人有不同意见,经做工作仍坚持填写自称的,可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如“纳西族(摩梭)”“苗族(家)”;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认定为少数民族,但尚未明确是单一少数民族或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员的,可填写“×××人”,如“僜人”;三是已定汉族(如穿青人)而本人有意见的,仍应填写为“汉族”。

另外,外籍人员的民族成分可以依据下列情况解决:一是对于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名称与中国某一民族名称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如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二是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中国某一民族成分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分。

总之,对公民民族成分的恢复、更改和确定工作,不仅有其政策依据和历史背景,而且是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它是以民族识别和已认定的55个少数民族为前提和基础的。首先,指的是凡属少数民族而又未能正确表达本人民族成分的;其次,是为了消除历史上对少数民族的隔阂、歧视和偏见,要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充分的民族平等权利;最后,是尊重一切少数民族正确表达公民的民族成分自由。民族成分更改、确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已经经历了数十年之久,如此长的时间跨度足以使因种种因素导致的民族成分登记有误的情况得到改正,这样既尊重了民族意愿,又符合客观依据。

思考题

1.民族的定义是什么?怎样理解民族六个基本特征的含义?

2.民族形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3.民族消亡的根本途径是什么?根本推动力是什么?

4.中国为什么要进行民族识别工作?依据是什么?

5.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确定、恢复与更改的原则是什么?

【注释】

[1]《斯大林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0年,第28~29页。

[2]《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本书编写组),民族出版社,2005年,第29页。

[3]恩格斯讲道:“但在个别地方,最初本是亲属部落的一些部落从分散状态中又重新团结为永久的联盟,这样就朝着民族[Nation]的形成跨出了第一步。”又:“在荷马的诗中,我们可以看到希腊的各部落在大多数场合已联合成为一些小民族[kleineV·lklerschaften],在这种小民族内部,氏族、胞族和部落仍然完全保持着它们的独立性。”再:“雅典人比美洲任何土著民族都前进了一步:相邻的各部落的单纯的联盟,已经由这些部落融合为统一的民族[Volk]所代替了。”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4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9、100、106页。

[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2页。

[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9页。

[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8页。

[7]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1页。

[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54页。

[9]《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115页。

[10]王希恩:《中国民族识别的依据》,《民族研究》,2010年第5期。

[11]本章以上内容,主要参见孙振玉主编:《中国民族理论政策与民族发展》(第一章:民族共同体理论),民族出版社,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