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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改变世界的里程碑

【摘要】:27划时代的《人权宣言》如果说《独立宣言》宣告了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那么,法国《人权宣言》则不仅宣告了一个新的法国的诞生,更宣告了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1789年7月9日,根据穆尼埃的建议,制宪会议着手起草《人权宣言》。参与制定《人权宣言》的代表们提出了许多草案,最后决定从各草案中选择精华部分,经综合修改,定为十七条,于8月26日通过,并公布于世。《人权宣言》开启了法国的一个时代。

27 划时代的《人权宣言》

如果说《独立宣言》宣告了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那么,法国《人权宣言》则不仅宣告了一个新的法国的诞生,更宣告了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

《人权宣言》全名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它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将启蒙运动宣传的政治学说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虽然它只有短短的十七条,但它却成为法国日后的奋斗纲领与立法精神,成为法国多部宪法的序言。1789年7月9日,根据穆尼埃的建议,制宪会议着手起草《人权宣言》。期间,巴黎人民攻占巴士底狱,掀开了一场震撼整个欧洲大陆的革命,更为《人权宣言》的起草与制定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

参与制定《人权宣言》的代表们提出了许多草案,最后决定从各草案中选择精华部分,经综合修改,定为十七条,于8月26日通过,并公布于世。

《人权宣言》以美国《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都是不可动摇的人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等等。宣言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的制度,体现了摧毁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

《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是人权与法治。宣言的第一条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对于此前的法国是不可能拥有的。平等,从此也成了法兰西的信仰。这是对封建王权、特权与教权的无情挑战与批驳,将封建专制的理论基础击得粉碎!

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不仅赢得了法国贫苦人民和被压迫者的欢迎,而且,大多数贵族也乐于接受。

在第三条中,“所有主权源于国民”,具有特殊意义。主权在民,则表示路易十六不再是法兰西的国王,他的权力将受到宪法的严格限制。从此,法兰西王权便屈服于宪法的威严之下!这对法国革命具有伟大的推动作用,对封建制度尚占统治地位的欧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然而宣言所标榜的平等原则,是建立在私有财产贫富悬殊基础之上的“自由”和“平等”,实际上只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进一步修改了《人权宣言》,宣布“社会的目的是共同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自此,法国人民以各种形式捍卫自身合法权利的斗争就从未停止。《人权宣言》开启了法国的一个时代。从此,自由平等的光辉照耀法兰西,庇护法兰西的人民!

历史小讲坛】

《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的封面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www.chuimin.cn)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或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