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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著作权侵权问题解析

【摘要】:本文分析了近年来典型的网络新闻侵权案件,着重总结归纳了网络新闻中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了网络新闻中著作权侵权的特点及其特殊表现形式。自1999年起,我国出现了一系列新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并呈上升之态。网络新闻侵权的一个普遍现象是著作权侵权,利用互联网进行剽窃,将他人的新闻作品据为己有。案例二便是典型的由于擅自链接误导受众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

马守敏[2]

【摘要】网络新闻的迅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网络新闻侵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本文分析了近年来典型的网络新闻侵权案件,着重总结归纳了网络新闻中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了网络新闻中著作权侵权的特点及其特殊表现形式。

【关键词】网络新闻侵权著作权

近年来,涉及状告媒体的新闻侵权案件近几年来明显增多,而网络侵权纠纷也逐渐成为新类型的新闻侵权案件。自1999年起,我国出现了一系列新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并呈上升之态。由于网络与传统媒体二者的传播方式迥然相异,在新的媒介形态下,如何对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备受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关注。

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机构网站(相对于个人网站、网页而言)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工作中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网络,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网络新闻侵权的一个普遍现象是著作权侵权,利用互联网进行剽窃,将他人的新闻作品据为己有。网络新闻侵权另外一种重要类型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新闻工作者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给他人的精神和生活都造成了损害。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网络新闻侵害“法人名誉”的现象也有所抬头。

[案例一]

国内首起新闻媒体状告网站侵权案开庭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晚报》诉鞍山市世纪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千山晚报》著作权一案日前在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新《著作权法》颁布并施行以来国内第一例媒体告网站的法律纠纷。

2001年12月以来,在未经《千山晚报》授权、未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鞍山市世纪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属网站大量使用《千山晚报》地方新闻作品,并将《千山晚报》的新闻资料制作上网,供网民浏览。不仅如此,市内的其他两家网站也链接了该网站上载的《千山晚报》新闻作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千山晚报》拿起法律武器,将有侵权行为的鞍山市世纪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二]

视框链接的典型案例

以《华盛顿邮报》为首的数家新闻机构状告了TtalNews公司。该案中,被告在其以站点“新闻大全”上提供了上千家媒体的网址,其视框链接技术的利用使得用户在被告网页浏览时所看到的新闻标题或内容(实际上由原告提供)局限在被告设计好的视框里,被告的网址与广告围绕在视框周围。由于原告的网址与广告均未显示在屏幕上,因此该新闻内容看起来好像是被告提供的一样。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利用原告所创作的新闻为其牟取广告利润的行为使得被告成为一种“寄生虫网站”(Parasite Site),是一种会引起用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很容易让人误认为原告是被告的一个下属网站,同时被告的淡化行为也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实质性损害。1997年6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承诺不再以视框方式链接到原告网站,但可以使用已存在的链接,前提是要注明出处。

网络媒介侵犯著作权的现象相当普遍。尤其是大量商业性网站将传统媒体和专业新闻网站的信息作为新闻来源,不经授权就将它们的新闻资讯进行采集、剪辑、编写和转发,任意取用,不注明新闻来源或文章出处,更谈不上向著作权人付费。网络技术给网络新闻开辟了一个全新的传播空间,极大地提高了新闻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使用效率,但也给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虽然数字化的作品形式和传播方式在法律地位上得到了肯定,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一些特性使然,对它们的著作权进行保护远比在传统媒体环境下复杂。网络侵权案件的不断发生以及由此造成的信息传播中的混乱现象,对在传统媒介形态下的原有著作权保护措施造成了冲击,这就需要我国采取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应付新的挑战。[3]

从已有的案例看,网络新闻侵害著作权的主要侵权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链接

从浩如烟海的新闻报道中去找寻需要的信息,对于传统媒体是非常困难的事情,而相对于网络媒体来说,只需装备足够的服务器和搜索软件就可解决这一难题。

搜索只是链接技术的一种,链接还有许多其他的方式,如新闻网站常常在主页上标出一醒目标题,读者点击后进入其他网站阅读。从目前的操作实践来看,主页链接的现象少之又少,更多的是直接进入他人网站的网页的深层链接。这种链接跳过主页,直接进入信息所在页面,导致受众不易辨认信息的真正来源,即使文末注明作者,也会侵害被链接网站的权利。因为主页对网站的重要性不可低估,人们习惯于将重要的广告放置在主页上,以此实现应有的点击率和广告收入。案例二便是典型的由于擅自链接误导受众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

对深层链接,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新闻网站应尽量采取链接主页的方式引导受众阅读信息,或者在本网站列出被链接信息的明确网址,而不仅仅是一个标题。另一方面,用户通过深层链接访问某一特定网页时,网页上的信息只是临时存储在用户自己的计算机内,尚未构成复制或传播,但在实际案例中,新闻网站却有可能被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之由起诉,或者由于标识太过模糊而侵犯他人著作权。因此,在接到权利人关于侵权的通知后,被告有义务及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侵权后果的扩大。[4]

二、上传下载、互相转载

由于目前商业网站还没有自采新闻的权利,它们常常通过与新闻网站签订转载合同的形式发布新闻。那么,未授予著作权,新闻网站无权将传统媒体的投稿搬上网,这也是案例一中要解决的问题。对该类信息新闻网站是否有权利直接搬上网?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来稿作品,报社并不拥有著作权,只是拥有一次发表权,在报纸上发表过了,只支付了一次稿酬,是否就当然可以在其网站上再次发表呢?众所周知,新闻网站是赢利机构,不具合理使用的权利,而法定许可则被允许。根据《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时,新闻网站应考虑自己与著作权人签订的版权协议中有没有完全取得著作权,如果作者已经授予,则可以对作者的发表权作处理,如果作者只是将发表权授予传统媒体和由传统媒体联合组成的新闻网站,则商业网站无权登载作者来稿。[5]

关于网站之间的新闻转载问题,2000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据此,2002年的第二届论坛上112家网站通过了《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该公约中有类似“转载新闻应与权利人签订协议,得到许可”的条款。(www.chuimin.cn)

对于网络新闻作品,笔者认为使用授权许可有悖于客观事实和版权法精神。新闻是作品中比较特殊的一种,新闻的转载应该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至少不应适用授权许可。对传统新闻,法律规定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一是因为新闻必须得到快速传播,而可能事先来不及找到权利人征求其同意;二因为新闻作品,尤其是那些重要的新闻,需要广泛传播,让公众知晓,法律不应对其做过多的限制。网络环境下,新闻可以传得更快,行得更远,却反而要用授权许可来限制它的传播,这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笔者认为,网络新闻转载应该适用法定许可而不是授权许可。[6]

在网络新闻转载的法定许可下,未经版权人许可就转载新闻已不具有违法的性质,而是法律肯定的合法行为。所以,机构网站侵犯网络新闻版权的加害行为就变得比较简单,主要有三种情况:

1.侵犯版权人精神权利,亦即侵犯权利人权利信息的行为。如在转载过程中,改变或者隐藏被转载的新闻中的作者署名、出处,是对版权人精神权利的直接侵害。

2.侵犯版权人财产权利。在版权人精神权利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财产权利更难保障。机构网站受点击率和商业目的的驱使,把其他网站上的新闻当成免费的资源进行转载,即使他们知道某新闻的作者及出处、联系方式,也很少支付报酬。

3.无视版权人的“禁止转载”的声明仍然进行转载。版权人可以在其作品中附加禁止转载的声明,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即使是法定许可,也不得违背版权人的禁止声明,否则就是对版权的侵犯。[7]

对于网络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笔者提倡集体管理。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其他权利所有人无法行使其权利或行使其权利有困难时,将其权利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由该机构代为管理和行使,权利人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是大量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包括代为管理国外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它可以以“一揽子许可”的方式将大量作品的使用权(包括将作品数字化、进行网络传播的权利)同时授予作品的合作者,而诸多的网站正是这种大量作品的使用者。因此,只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这座桥梁,网站既可获得国内外成千上万著作权人的授权,方便易行,又不会触犯法律,可谓事半功倍。

国家版权局关于机械表演权的意见,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集体管理有借鉴意义。比如,“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使用。”[8]同样的道理,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作出规定,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对网络新闻作品进行传播时,应当征得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以保持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这样不仅有利于网络新闻作品的充分利用,而且还促进了网络新闻事业的广泛传播。

三、题文不一

由于我国综合性门户网站只有新闻发布权没有新闻采写权,不能在原创性上吸引读者,就在形式上变花样赚眼球,于是一些商业网站在转载新闻时就颇费心思。然而,我们也不必否认,有些标题有明显的媚俗倾向,其突出表现就是把一些标题做得“性”趣盎然,或直接引“性”入题,或制作隐“性”标题。而且网络新闻标题还经常出现题文不一的情况,新闻标题只不过是吸引受众点击的一个“诱饵”,当受众打开以后却发现新闻内容与标题没有必然联系。这种随意篡改标题的行为引起了新闻作者、被转载网站的不满,因为他们作为新闻作品的版权人,在这样的转载中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

我国的机构网站,特别是综合网站,如搜狐、新浪等,在网络世界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互相竞合的。在转载网络新闻这一特定活动中,机构网站扮演的则是“网上信息源”的角色。以新浪为例,其一开始就是靠作新闻业务起家,新闻一直是其最强大、最具特色的“门户”板块。此类网站将各类新闻收集、整理、编辑,或建立链接后放至其新闻主页上供用户浏览,成为网上新闻的直接提供者。在收集、编辑或链接过程中若实施了侵犯版权的行为,这类机构网站毫无疑问将承担直接的版权侵权责任。

而对于那些没有造成侵权的低素质标题,却难由法律一一纠正,只能靠提高网络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质,提出网络新闻自律规范来解决。而专业新闻网站在授权商业网站转载新闻的时候应该注意对新闻标题的著作权保护。

【注释】

[1]本文写于2006年5月。

[2]作者系人民法院报社编辑。

[3]吴凌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探微》,载《网络时代》。

[4]吴瑛、胡滨斌:《新闻网站中的著作权保护策略》,载《新闻大学》2003年版,第94页。

[5]吴瑛、胡滨斌:《新闻网站中的著作权保护策略》,载《新闻大学》2003年期,第93页。

[6]马治国、钟艺华:《论网络新闻转载的版权侵权认定》,载《新闻知识》2004年期,第54页。

[7]马治国、钟艺华:《论网络新闻转载的版权侵权认定》,载《新闻知识》2004年第6期,第55页。

[8]寿步:《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