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贤明[2]“独辟蹊径探奇峰”,这是本人从事法制新闻宣传工作8年时间的一点感悟。我正是看到我们《人民法院报》和《福建日报》的报道深度与编辑的敬业精神而与之进行深入的沟通,通过编辑的指点,使文章的构思独到,从而推出有一定深度的法制新闻。作深度法制新闻同样也需要遵循这一规律,采写法制新闻尤喜案件事实材料新颖,具有时代气息的题材。......
2024-01-22
张召国[2]
我国的法制新闻报道是随着现代报业的兴起、发展而逐步成长起来的。按照《专业新闻写作概论》中的说法,“法制新闻是按照报道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新闻类别,与政治新闻、外事新闻、经济新闻、科技新闻等新闻类别相独立而存在”。[3]我国近代新闻史上也曾将它称为“社会新闻”,而西方新闻界则称之为“法院新闻”、“犯罪新闻”。“社会新闻是按照报道对象的特点而划分的一种新闻品种”,[4]它是与会议新闻、人物新闻等对象性新闻相比较而存在的。法制新闻与社会新闻都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新闻报道范围涉及婚姻家庭、风俗习惯、道德风气等值得注意的社会事件、现象和问题,而在这之中,只要是跟法有关的内容都可以称之为法制新闻。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单纯报道新信息的动态性法制新闻,已经不能满足广大读者的需要。因为现在几乎所有的社会生活、社会领域都和法律有关,法律问题已不单单是学术问题,它已逐步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记者必须用社会眼光对法制新闻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观察和透析。另外,多媒体的竞争也不允许法制报道再停留在表象上。而在法制新闻报道领域各类形式中,法制新闻深度报道已经成为我国新闻传播事业中一个不容忽视而且需要尽快作深层次、规律性研究的现象。
从业20多年来,笔者始终坚持“报道原则”说,即法制新闻深度报道除了应遵循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严肃性原则外,还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中西深度报道模式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和西方的新闻体制有着很大的不同。国内媒体在深度报道体裁上的尝试和探索,采取的是“拿来主义”的态度。但是,如何“拿来”被我所用?在实践中,怎样才能创造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深度报道模式?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那么,西方的深度报道有哪些具体的特征呢?著名美国学者尼尔·高普鲁在《深度报道研究》中说,深度报道把新闻带进读者所关心的范围内,告诉读者重要的事实、相关的因果和丰富的背景资料,它要求“以今日的事态核对昨日的背景,从而说出明天的意义来”。[5]
而著名学者谢丽尔·吉布斯和汤姆·瓦霍沃则从另一个角度对深度报道给予诠释。他们认为,深度报道比基本的、消息性的新闻要长得多。它们也可以写成一篇长的报道,但是更常见的是它们被分成几个部分来写,配有许多视觉元素,例如照片和信息性图表。比起不那么复杂的报道来,研究型的深度报道挖掘事实要更花时间,也要用到更多的技巧。记者必须挖到更深的层面,帮助人们更彻底地理解复杂的问题,或者看清原来不那么明显的令人困惑的真相。有时候记者必须与他人隐瞒这种真相的行为作斗争;有时候他们必须花非常多的时间,运用极强的技巧和耐力搜集与分析分散的事实点滴碎片,以揭示问题。[6]
尽管西方传媒学者对新闻深度报道有着比较独到的理论见解,但在西方新闻实践中,深度报道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阶段。如美国传媒界,在报道关于犯罪新闻时,尤其是在上个世纪初,黄色新闻泛滥。报纸把犯罪新闻写成耸人听闻的或色情的新闻。目前,美国大众传播媒体已经不再这样不负责任地进行报道,但公众对大众传播媒体的批评仍然集中在犯罪新闻上。
那么,中国学者又是如何界定深度报道的呢?据我国著名新闻学家甘惜分教授主编的《新闻学大词典》一书,作了如下描述:深度报道是运用解释、分析、预测等方法,从历史渊源、因果关系、矛盾演变、影响作用、发展趋势等方面报道新闻的形式。深度报道不满足于向受众提供简单的新闻事实,而是使新闻要素进一步深化,要求一方面剖析新闻事实的内部,另一方面展示新闻事实的宏观背景,从总体联系上把握其真实性。深度报道突破了“一人一地一事”的模式,要求对新闻事实进行跨时空的、由里到外的综合反映。对“时间”的采访应包括过去、现在和未来;采访地点不仅包括现场,还包括现场延伸或波及的地方;不仅要采访当事人,而且要采访其他有关人员;采访新闻事实时,一方面对新闻本身的情形、细节要尽可能作详尽采访,对相关的事实也应进行采访;应把主要精力放在W hy(原因)和How(怎么样)上,说明来龙去脉,阐明本质意义,估计事件影响,揭示发展趋势。
由此可见,我国深度报道模式的特点如下:(1)它是一种长篇幅的报道,主要用于对重大新闻事件的反映;(2)它不是一般地报道现象,而是深入到事物内部和各个侧面,全方位地去透视矛盾,分析矛盾,深刻地揭示事物的内涵,反映事件的深层意义;(3)在写作中,说明来龙去脉,讲清原因结果,并能预示事物发展的趋势和方向。[7]
对于国内媒体大胆采取“拿来”,并进行“吸收其精华,剔除其糟粕”后而创造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深度报道模式,在文体上很接近长篇通讯,是一种展开式的事件性报道。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播业的结构、传播理念、经营体制和受众价值取向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没有西方传媒中出现那么突出的问题,但在国内大众传媒中也逐渐掀起了一股愈演愈烈的娱乐化潮流。在这股浪潮中,担负宣传教育重任的法制新闻报道也不免深受影响。华东政法大学林凌教授在2008年全国法制新闻研讨会主题发言中,对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娱乐化倾向从3个方面进行了概括[8],即新闻场面报道的情色化、叙述法制事件的煽情化、用新闻的娱乐性取代法律的严肃性和新闻的客观性。一些过多展示色情、暴力内容的法制传播文本,只满足或者迎合部分受众的“离奇”“猎奇”心理与感官刺激,往往把法律宣传引向邪路,甚至误导受众尤其是青少年,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典型案例:13岁少年小林残忍地杀害9岁男童,“杀人灵感”竟是源于电视。所以,从某种角度上讲,过于细致的报道,可能成为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间接原因。
针对法制新闻深度报道的非法倾向或负面影响问题,不少研究者呼吁法制新闻采编人员应加强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专业素养,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努力发挥和张扬深度报道的正面效应,避免和消除它的负面影响。
二、牢牢把握客观与平衡的原则
客观报道要求报道内容尊重客观事实,努力反映事实真相,记者在报道立场上持相对客观态度。平衡意味着公正,公正意味着不同意见的平等表达。这里所说的“平等”包括发表意见者的身份平等、所占用的版面或时间平等、措辞平等等。
法制新闻深度报道作为一种报道理念和方法,客观性报道的本质在于:一是公开性,最大限度地为公众行使知情权服务;二是主观世界服从客观世界,而“没有权利从一群事实中,摈弃不符合我们的立场和观点的新闻”,力争以最充分的事实展现客观世界的完整面貌。[9]客观性报道有着具体的操作规范:(1)提供争论双方的观点,以便识别冲突情况下对手之间的真实主张;(2)提供代表这些真实主张的确切陈述;(3)直接引用和指明这是消息来源而非记者之言;(4)依照提供最多的事实材料的方式组织报道。[10]根据客观性原理,要求记者在报道法制新闻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且力求不掺进记者自己的意见,努力在新闻故事中针对各方做出平衡的叙述,尽可能不露声色地写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客观性报道并不是不允许记者发表意见,而是要求记者必须将事实和观点分开。
最典型的就是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呈现出不同的主观导向。例如,2001年10月11日上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第三者”因遗嘱纠纷状告合法妻子的案件。事件的关键人物男主人公黄某,在去世前几天,立下了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他的女朋友张某的遗嘱并进行了公证,这位女朋友也就是人们所称的“第三者”。而黄某去世后,他的妻子蒋某拒绝执行这份遗嘱。于是,“第三者”张某一纸诉状将“原配”蒋某告到了法院。经过审理,纳溪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完20天后,2001年11月1日,某报的法制版以《‘社会公德’首成判案依据(引题)/“第三者”为何不能继承遗产(主题)》为题,通过“情变”、“关键的遗嘱”、“遗产争夺战”、“法庭舌战”、“引发争议的判决”和“不同说法”等六个部分对此案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报道。两周后,即2001年11月15日,某报的法制版又用近2/3的版面,以通栏大标题《“第三者”继承遗产案一石激浪》报道了此案所引起的争议。版面摘录了《别以道德的名义》、《遗赠案三疑》和《不道德者的权利》三篇文章,反映了法律界人士对此案判决结果的质疑。
紧接着,某电视台以《遗嘱算不算数》为题也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报道形式主要是案件概述、现场采访、演播室专家说法等。其中,节目多采用设问的方式以线性顺序介绍了案件及其背景,这期节目时长10分钟,但与某报的报道效果相比,它的意味迥然不同。
纵观两个媒体对这一案件的报道,可以看到它们严重偏离了客观与平衡原则。整个报道都存在着感性有余、理性不足的问题。报纸与电视台的报道都各自站在了自己倾向的观察点上,都不够客观。因为,横向对比这两个报道时,就会惊讶地发现其中明显的差异:第一,报道都出现基本事实不够准确的情况;第二,报道都只挑选事实进行报道;第三,通过版面语言、电视语言这些媒体的编辑技巧,主观地引导受众;第四,只选用支持己方观点的言论。
也许对于侧重教化功能的社会新闻来讲,各媒体可以扬各家之所长,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进行报道与评论。但对于侧重规范功能的法制报道,存在如此巨大差异,不能不让人担心其中存在的问题。两种媒体都采用了支持己方、忽视他方的做法。这种“咄咄逼人”的印象,使受众易产生心理抵抗。法制报道既然是“说法”、“讲法”,那就应围绕一个案件,将相关的法律、法理都传播给受众。只采用支持己方的观点,难免存在片面性。(www.chuimin.cn)
而《人民法院报》对一起案件的深度报道,在客观与平衡原则的把握方面就非常典范。2005年7月宣判的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款扶贫案,宣判结果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人认为,余斌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人认为,像余斌这样将别人送来的贿赂款用于公益事业,是难能可贵的“好官”,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还有人把讨论的话题延伸到一些社会弊端,而许多人的观点,是建立在对案件本身并不完全了解的基础之上的。为正视听,人民法院报社派出记者,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即奔赴湖南岳阳,历时4天对案件进行了采访,该报随即以《审判长澄清模糊报道》、《记者与余斌观点交锋》、《警惕新外衣迷了双眼》为题,分3次连续刊登采访结果。这次采访媒体与法院密切配合,话题和素材都很有针对性,报道刊登出来后产生了预期效果,受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了正确、完整的了解,那些较为偏激的言论大大减少,对法律的质疑和对法院的误解也消除了。
其实,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前,都不能称之为罪犯。防止“媒体审判”,就必须真正做到“无罪推定”,就是不能由记者和媒体用某个法律术语给某个当事人或某件事定性。即便是公安、检察机关提供的案件,即使看上去铁证如山,报道时也得加上涉嫌、被控等字样,如表述成“涉嫌贪污”、“被控杀人”等。因此,从事法制报道的新闻记者必须尽量多问,尤其不要不懂装懂,自以为是。记者宁可公开表示对法律是外行,而不要犯严重的错误致使被告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从而使单位遭到蓄意诽谤罪或名誉侵权罪的控告。
美国传播学者拉扎斯菲尔德和罗伯特·默顿曾在其合著的《大众传播的社会作用》一文中指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说来,如果不加适当的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更大。”[11]大众媒介如此,法制新闻深度报道更是如此。
三、把握好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对立统一的原则
传播法制信息和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是法制新闻报道的重要功能和使命。媒体在履行这种功能和使命的过程中,必然与司法机关的活动结下不解之缘。二者由于各自固有特性、价值体系等的不同,难免会发生冲突。大众传媒在追求新闻自由的过程中,可能影响或侵害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司法方面也会为避免不利于公正审判的报道而封锁具有法制新闻价值的司法资源。二者的冲突既会影响司法公正,也会影响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正常发挥,最终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精神的彰显。如何处理好尊重司法独立和强化舆论监督的关系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媒体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司法审判权是权力,而大众传播权是权利,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司法审判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机制,司法裁判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由独立的司法机关按照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行使,由此而得到全社会的遵从。
常言道,知其然,还应知其所以然。只要能清楚造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因何而起,并对这个问题深入地加以剖析,那么二者的关系就会在对立中有机地统一起来。
笔者认为,法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不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具体目标上是一致的,而且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以及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工作方向上都是一致的。司法机关不能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正常采访、报道和评论,而新闻媒体也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理由干预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因而,只要努力寻求平衡,善于化解冲突,二者不但可以兼容,而且能够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不仅需要提高司法审判人员及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不仅需要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司法改革中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而且需要新闻职业道德与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尤其是传媒自律机制的进一步加强,即在进行法制新闻报道时,传媒应加强自律,敢于并且善于突破自身的不足和局限,坚持客观报道、同步报道、公正评论和善意原则。这是法制新闻舆论监督功能得以正当发挥的基础,也是解决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问题的关键。
综上所述,法制新闻深度报道要做的工作是,寻找到相关的法制新闻事实,通过对法制新闻事实的报道来向读者阐述法制事件的启发性意义,让法制意识在不知不觉间输入到读者的思想中。因此,无论是法制新闻的消息、案例报道,还是工作通讯,都不应停留在新闻事件本身,只有深入地发掘报道新闻事件的内在法律价值,才能更好地强化法制新闻报道的社会功能。
【注释】
[1]本文写于2010年12月。
[2]作者曾供职于人民法院报社,现任人民法院出版社办公室主任。
[3]程道才编著:《专业新闻写作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4]程道才编著:《专业新闻写作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5][美]谢丽尔·吉布斯、汤姆·瓦霍沃:《新闻采写教程》,姚清江等译,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页。
[6][美]谢丽尔·吉布斯、汤姆·瓦霍沃:《新闻采写教程》,姚清江等译,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页。
[7]范玉吉:《法制传播理论的新探索——2008年全国法制新闻研讨会综述》,载《新闻记者》2008年第8期。
[8]展江:《作品鉴赏、历史探寻与新闻精神的把握》,载李普曼等:《新闻与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9][美]赫伯特·阿拉休尔:《权力的媒介》,黄煜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52页。
[10]李彬:《传播学引论》,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137页。
[11]康为民主编:《传媒与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页。
梅贤明[2]“独辟蹊径探奇峰”,这是本人从事法制新闻宣传工作8年时间的一点感悟。我正是看到我们《人民法院报》和《福建日报》的报道深度与编辑的敬业精神而与之进行深入的沟通,通过编辑的指点,使文章的构思独到,从而推出有一定深度的法制新闻。作深度法制新闻同样也需要遵循这一规律,采写法制新闻尤喜案件事实材料新颖,具有时代气息的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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