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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业务卷揭示法制新闻常见三大问题

【摘要】:二是广大法制新闻记者的努力。法制新闻是公众非常关注的新闻,极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因此,对于法制新闻来说,真实性是它的生命。事实上,这些人被严肃查处,恰好说明了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决心和成果。

杨传春[2]

法制新闻这个词,现在已经不是新闻媒体和大学新闻系的师生们才知道的东西了,它已经为人民群众所熟知;已经不是政法类记者才关注的,而是综合类、都市类媒体记者都关注的东西。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登记的会员是两万名,但是采写法制新闻的记者恐怕要比这个数字大许多倍。一些大学新闻学院的教授甚至提出了“法制新闻社会化,社会新闻法制化”的课题,认为涉及社会新闻的题材,都应该按照法制新闻的要求去写作。

法制新闻近几年发生的这种巨大变化,得到的这种快速发展,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时代变了。自从“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写进了宪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局面,“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生活”、“法治理念”这些词汇已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这是法制新闻发展的时代机遇。二是广大法制新闻记者的努力。他们用众多的优秀法制新闻作品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引导人们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建设新生活,推动伟大祖国走向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三是法制新闻经常制造社会轰动效应,把一些新闻事件搞得扑朔迷离,引起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动乱,从而引起了广泛关注。

笔者对法制新闻近几年的变化做这样的分析,是想说明两个观点:一是法制新闻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发生了不少给社会添乱的事情;二是时代要求法制新闻记者具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我们应该努力少犯错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法制新闻常见的三个问题

今天,笔者结合自己在人民法院报的编辑工作实践,谈谈法制新闻常见的三个问题,目的就是希望我们的从事法制新闻工作的记者、通讯员,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

(一)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造成报道失实

真实性原则是新闻的基本原则,当然也是法制新闻的基本原则。法制新闻的真实性要求法制新闻报道至少要做到两方面的真实:一是新闻中的人名、地名、时间、细节、数字、引语等必须绝对真实,不允许有任何虚构、夸大或缩小;二是作者的法律观点,引用的法律条款、案由、罪名、法律解释等必须绝对准确,不允许任意曲解。

真实性原则是19世纪美国资产阶级新闻媒体提出来的,他们在形式上也做了一些规定,如美联社规定新闻中只报道事实不报道见解和意见。他们标榜他们的新闻是“绝对真实”。其实,他们的“绝对真实”和所谓“新闻自由”一样,都不可能做到绝对,因为他们不能不代表财团和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更不可能不受美国的“国家价值观”支配。例如,在伊拉克战争中,他们对许多消息是封锁的,有一个国家的电视台报道了许多真相,被他们的导弹击中;在波黑战争中,我们的中央电视台报道了许多真相,结果我们的大使馆“吃了”一颗导弹;伊拉克战争一开战,他们就说有个师长率部投诚,结果第二天师长出现在电视荧屏上,说他们仍在抵抗。

总的来说,他们的“绝对真实”,是绝对符合他们意志和利益的“真实”;他们的“新闻自由”,是吃“自助餐”一样的自由——只能在他们预备的大盘子里挑挑拣拣,若要在大盘子之外再要点什么,对不起,没有。

我们不但承认真实性原则是新闻的普遍原则和基本原则,而且一贯反对“客里空”。但是,我们要求的真实性,是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地经过分析、判断,得出的事件的本质真实。

法制新闻是公众非常关注的新闻,极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因此,对于法制新闻来说,真实性是它的生命。

当前,法制新闻违反真实性原则,主要表现在没有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或者故意不顾以下几个关系:

1.现象真实和本质真实的关系

现象是新闻事件的表面特征和外部表现,本质是新闻事件的根本性质。法制新闻必须追求现象真实和本质真实的统一。许多表扬性的新闻,其实应该写成批评报道,因为现象是真实的,但是本质是虚假的、错误的。

例如,笔者“毙”过这样一条新闻:有个基层人民法院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要求的工作中,执结了一起已经具有法定的终止执行条件的“死案”。怎样“执行”的呢?这个法院的院长发动全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捐款,凑够了执行标的金额,把钱送到了申请人手里。自然,“受到了群众的好评”。这件事表面上是“为民”,本质不是“司法为民”,或者说是对“司法为民”的庸俗化。“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人民法院的具体体现,它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司法理念,是有着丰富时代内涵的司法思想。捐款不是司法行为,或者说是一种荒唐的“司法行为”,本质上与“司法为民”大相径庭。

2.局部真实和整体真实的关系

局部真实是整体真实的基础,但是,整体真实不是局部真实的简单相加,一叶障目和盲人摸象式的局部真实和整体真实是完全矛盾的。例如,一些地方法院出了些问题,如广东高院前院长麦崇楷、辽宁高院前院长田凤岐贪污受贿犯了罪,这是一个局部真实,不是人民法院的整体真实。说人民法院廉政建设还需要不断加强,是对的,但要说整个法院系统已经一塌糊涂就大错特错。事实上,这些人被严肃查处,恰好说明了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决心和成果。

3.细节真实和事件真实的关系

新闻细节是构成新闻事件的单元。因为新闻事件本来的细节单元的个数具有不确定性,或者细节单元在使用时为了适应需要具有选择性,这就使事件真实和细节真实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矛盾。有时候,细节是真实的,但事件不真实。“九·一八”事件之前,日本军队受到了中国军队的打击,死了多少多少人,这个细节是真实的,但事件的真实情况是日本军队向中国军队挑衅,准备全面发动侵华战争,而不是像日本人说的中国军队在挑衅;有时候,新闻事件是真实的,但细节是虚假的。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女兵林奇被俘再被获救,这个事件是真实的,但是,《纽约时报》记者杰森·布莱尔报道说:林奇的父亲“站在门廊上远眺种植烟草的田地和放养牛羊的牧场,声音哽咽了。”这个细节是虚假的,林奇家人没有接受过布莱尔采访,林奇家乡没有种烟草,也没有牧场;前苏联有个记者电话采访了一个英雄,但他通过电话“看见了英雄的眼泪”,这种虚假新闻现象在中国的新闻学里,叫“克里空”。笔者的经验是,如果法制新闻报道如案例报道中,天气、心理活动、过多的动作和语言,这类细节不是必要的新闻要素,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那么,这些细节的真实性就非常可疑。

4.过程真实和结论真实的关系

一个新闻事件的过程真实是结论真实的必要条件,但过程不是结论的必然证据。例如,一些地方搞行风评议,以群众投的票数对各机关排名,法院排在了后面。这件事的过程是真实的,但不能因为法院得票数少,就认定法院是个落后单位。其实,有些所谓“落后”的法院,倒恰恰是不搞法律地方化、忠于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楷模。

再比如,前不久被媒体炒得一塌糊涂的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有关政府部门和这个“钉子户”谈判、做思想政治工作以及下“最后通牒”,那个“钉子户”仍然拒不搬迁,关于这些细节的报道都是真实的。但是,依据这些真实的细节,有些媒体得出了几个结论:第一,说这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第二,说这是公民运用《物权法》对抗政府、捍卫私有财产的伟大胜利。这两个结论都是错误的。关于这个“钉子户”是不是“史上最牛”,没有足够的事实来证明,我们只能认为这是不负责任的说法;至于《物权法》,它的立法本意是:在遏制公权力滥用的同时,也遏制私权利滥用。客观的结论应该是:这件事说明公民的法制意识增强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也增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切实实地树立起来了。这两个方面,如果有一方面不是这样,这个“钉子户”的问题早就解决了,他根本就不可能“牛”起来。河北省保定市也发生过“钉子户”的事件,而且是一群“钉子户”,当地政府领导雇用一帮流氓地痞打伤了许多群众。当然有关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制裁,可是那些“钉子户”也没有当上“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二)违反党性原则

法制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要求法制记者比一般记者处理涉法新闻,更能够表现出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定的忠诚。

法制新闻工作者和其他新闻工作者一样,都必须坚守党性原则。党性原则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不只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不只是新闻事业阶级属性的要求,而是一种工作纪律

要清楚法制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首先要清楚法制新闻工作者的任务。1986年,中华全国法制协会成立时,陈丕显说:“法制新闻工作者担负着宣传党的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传播国家法律知识等任务。”现在看来,法制新闻工作者除此之外,还担负着一个更加重要的任务:努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实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因此,全国2万多名法制新闻工作者都要自觉遵守党性原则,维护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在这一点上,法制新闻工作者理应比其他新闻工作者表现出对社会主义法制坚定的忠诚。

但是,违反党性原则的法制新闻时有所见,这类新闻在舆论导向方面的消极作用很大。我仅据手头的资料和在工作中碰到的事情,就可以总结出几个方面的问题。

1.违反宪法规定。许多新闻媒体都报道过这样的新闻:某地方搞行风评议,对包括法院、检察院在内的“政府职能部门”一律由群众打分。这样做,明显违背了宪法有关“一府两院”的精神,使本来就很脆弱的群众对“司法依法独立”的信心,进一步受到了打击。

2.割裂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搞法制“地方化”。有些地方出台红头文件,阻止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求凡是异地法院到本地区执行的,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对被执行单位查封、扣划;有些地方对当地的所谓“支柱产业”搞什么“挂牌服务”,用行政权公然对抗司法权;有些部门如银行,出台文件阻止法院执行人员查账,甚至在银行成为被执行人时,用文件阻止法院的依法执行。

这些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但是,许多东西曾经作为经验在报纸上、电视里堂而皇之地被当着正面典型宣传过。

3.用封建主义的观念阻挠司法独立。自觉不自觉地把法院、检察院当作政府的一个部门,不只有政府官员,也有一些法制新闻工作者,甚至还有法院、检察院自身一些人。

最常见的是,行政诉讼中“民告官”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出庭。政府官员们不能接受和平民百姓作为同等的诉讼主体“对簿公堂”的现实,也不能接受让法官对自己进行裁判的事实。

更为严重的是,政府布置工作,把法院、检察院划拉进来。例如,扶贫工作组,要法官和政府人员一起进驻扶贫村;计划生育,要法官和政府人员一起完成工作指标;招商引资、创收,法院、检察院和政府的其他部门一样领受任务。

还有更严重的,有些政府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随便向法院安插人。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法官并非是学法律的,甚至不懂法为何物。

有一年,在某县,异地法院执行人员遭到暴力抗法,多人被打伤。执行人员理所当然地向该县法院求援,县法院院长要请示县委、县政府领导,迟迟不出动。我们发表了报道,批评该县委、县政府、县法院,县法院院长还跑到我们报社,要求给他“正名”。理由是他迟迟不出动的原因是要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请示。我们严厉地向这个院长指出:法官应当服从并且忠诚于法律,而不是效忠于某个个人!

4.缺少对西方敌对势力的警惕。西方敌对势力包括他们的媒体,从来没有放松过对我们的敌意。他们非常重视从我们的媒体报道中找攻击我们的材料,因此,我们必须用两双眼睛办报,一双眼睛看国内读者的需要,一双眼睛看西方敌对势力的企图。但是,我们有些记者、通讯员缺少这种警惕,没有这方面的意识。

有了对西方敌对势力的防范意识,我们就会懂得:有些事能做不能说。像殡葬、童工、计划生育之类,就是我们报道的禁区。

(三)违反新闻职业道德(www.chuimin.cn)

新闻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是记者、通讯员不能有私心,不能利用新闻报道权和新闻监督权干预审判,牟取私利。现在,有个别新闻记者,本身就是诉讼掮客,大言不惭地包打官司,甚至参加庭审活动时咆哮法庭。据说,在一个庭审活动中,有一家报社的多名记者旁听了庭审,其中一半记者是原告请来的,另一半是被告请来的。你说这些人报道这个案件,心理活动是个什么样,会把这个案子报道成什么样,还需要问吗?

新闻职业道德另一个重要的要求是记者和通讯员要有严谨的采访作风,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粗枝大叶,这样的人不能当记者和通讯员。这种人最容易侵权。

如1987年,有个叫吴克理的人自称杨虎城将军的贴身卫士,还到浙江宁波市做报告。这个人后来被公安机关收容遣返。《人民政协报》报道:《假卫士终显真相,吴克理锒铛入狱》。实际上,这个人只是被“收容遣返”,没有“锒铛入狱”。

前几年网上炒得火热的苏秀文宝马车肇事案,仅仅因为苏的老公和黑龙江省一个前副省长同姓,有些记者就认定他是副省长的儿子。其实根本不是。

去年,《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2006年6至10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有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卷入调查的法官、律师多达数十人,调查还在逐渐向基层法院渗透。据透露,目前,深圳市中级法院已有20多名法官、8名律师被调查,另有几名律师“出国”,调查面在不断扩大,并涉及深圳基层法院法官。深圳中级法院的日常工作,由深圳市纪委代管。”

且不说这篇报道中有多处数字失实,就说深圳中院的事件吧,不管深圳中院有多少法官卷入违法违纪案件中,也不论这些人的犯罪事实究竟如何,作为常识,怎么可能由纪委来代管法院的日常工作呢?

这篇报道当选为去年全国十大假新闻,实在是理所当然。

二、如何避免法制新闻常见的三个问题

我今天只讲了法制新闻常见的三个问题,事实上,还有不少问题。怎样避免这些问题呢?提高素质。

社会法制生活的复杂性,决定法制新闻记者必须具有很高的政治素质、渊博的知识和良好的作风,才能写出准确的、新鲜的、有深度的法制报道。那种靠一瓶糨糊、一把剪刀、剪剪贴贴、拼拼凑凑过日子的记者,不但证明了职业道德上的可恶,而且说明了才华上的低能,是应该清理出法制记者队伍的。

法制新闻队伍建设的目标应该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守纪律”。因此,

(一)法制新闻记者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要有较好的马列主义政治理论素养

当前要特别熟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要真学、学深、具有深刻的认识,自觉贯穿于新闻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统领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指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理论,也是法制新闻工作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

但是,有一年,我们考录编辑、记者,条件是硕士研究生以上。我们出了一道题:给他们一个材料,是关于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生动故事,要考生们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角度,写一篇短评。有个博士后写了1000多字,但没有“三个代表”这四个字。

(二)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要有扎实的新闻学功底

不但要在新闻体裁方面全面掌握消息、通讯、评论等“十八般武艺”,而且要对新闻价值理论有深刻的认识,自觉地在新闻实践中不断培养和增强自己的“新闻敏感”,能够敏锐地观察事物,捕捉新闻。

成熟的法制新闻记者应该比一般记者处理涉法新闻更能够表现出理性。

大家知道,记者在采访新闻事件的过程中形成的认识境界,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境界是感性。就是对新闻事件整体形象和表面联系产生的感觉。用新闻界的术语说,这种记者是“照相式”记者,有闻必录。这是一种没有头脑的记者,因而也是最低能的记者。这种“感性记者”是非常可怕的,因为他们报道的可能是道听途说的东西,或者是片面的、局部的真实,不是事物的本质真实。不屑说,这类报道在舆论导向价值方面只能是误导。

第二个境界是知性。是对事件的整体形象和表面联系有着记者自己的心理活动。这种境界当然要比“感性”高一个等级,但因为他们的心理活动带着明显的主观倾向性,甚至是出于记者的私心,由利益驱动产生的主观倾向性。“知性记者”的报道在客观效果上,对社会的危害性一点不比“感性记者”差,甚至还要等而下之,因为他们也不能准确地反映真正的客观真实。

第三个境界是理性。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它是在充分掌握感性认识的材料基础之上,经过思考、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整理和改造,形成概念、判断、推理。理性认识是感性认识和知性认识的飞跃,它反映事件的全体、本质和内部联系。

我认为,法制新闻记者必须是“理性记者”,或者换句话说,只有“理性记者”,才配当法制新闻记者。

从写作的角度说,新闻记者掌握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熟悉认识三境界,还应该化为一种高超的写作技巧。莎士比亚在设计故事的时候,总是考虑到观众的认识三境界,于是设计三层结构:一层是能感觉到故事的表层意思,二层是产生一些疑问,最后一层是未知结构,连作者也困惑不已的。

例如《李尔王》。李尔是一个聪明的国王,他没有儿子,只有三个女儿。有一天,他对三个女儿说:“我要把国土一分为三,你们一人一份,我想过平凡的生活。但是,你们在拿到土地之前,要每人说一句我爱听的话。”大女儿说:“父亲,我崇拜你,我要把我所有的爱都给你。”二女儿说:“父亲,我崇拜你,我要把我的一切都给你。”可是,小女儿说:“父亲,我不能把我全部的爱都给你,我只能把我作为女儿的那份爱给你,其余的爱,我要给将来的丈夫以及孩子。”李尔对小女儿的话非常生气,剥夺了小女儿的分配权。法国国王知道了这件事,迎娶了小女儿。之后,大女儿和二女儿百般虐待父亲,小女儿救父未果死于森林中。疯子李尔在森林中抱起小女儿的尸体,仰天长啸:“我发现了真正的人!”

认识水平处于“感性”阶段的观众,可以感觉到这是一个关于“两个坏女儿和一个好女儿”的故事;处于“知性”阶段的观众会产生一个疑问:“大女儿和二女儿说的是假话,小女儿说的是真话。李尔怎么听不出来呢?”处于“理性”阶段的观众会判断以李尔的聪明,是不可能听不出来的。但是,至高无上的王位和权力,使他不容许别人说真话。当他知道真话的重要性的时候,他疯了。那么,能不能既不疯又知道真话的重要性呢?对此,莎士比亚是困惑的。如果一定要他回答,他会回答:“不能!”艺术上的这种“两难结构”,形成的人性认识上的“黑洞”,所产生的巨大震撼力,使莎士比亚作品的艺术魅力达到了永恒!

一个理性的新闻记者,善于适应并且利用受众的不同认识境界,也一定能写出具有强大震撼力的新闻作品!

(三)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

法制新闻工作者笔下的新闻,是“法制新闻”,报道的新闻事件涉及法律和法制,千万不能出现法律上的错误和笑话。

(四)要博览群书,具有渊博的知识

要小至“辞章修养”(语修逻古),大至文史哲地,都能有所涉猎。

我认为,当编辑、当记者,知识的广度要比深度更重要。具有渊博的知识,不仅可以增加文字的表现力和文采,而且可以有助于准确地认识新闻事件、把握新闻事件、报道新闻事件。因为,一方面,积累知识的过程也是增厚生活功底的过程,具有渊博知识的人一般生活功底深厚;另一方面,具有多种知识的人比只有一种知识的人,遇到新事物更容易产生新的联想和见解。

(五)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新闻记者是社会活动家,不仅应该自觉地做“党和人民的喉舌”,而且应该自觉地体现社会正义和良知,“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因此,新闻记者特别是法制新闻记者,应该是道德高尚的一群,他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应该成为社会风气的时尚。新闻记者如果是歪风邪气的积极实践者,那他一定是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的破坏者。

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是人格魅力的要件,也是新闻职业是否受到社会尊重的关键问题。过去有“防火防盗防记者”一说,如果这种说法成为普遍的现实,那就不但证明了新闻职业队伍建设的失败,而且也说明了新闻职业已经失去了优良传统和社会对这个职业的尊重。

因此,法制记者无论什么时候,要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用强烈的社会责任心、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忠实地记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积极地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实施。

一个记者,如果思想深刻、才华横溢,那他一定是一个强大的记者;一个记者不但思想深刻、才华横溢,而且品行高尚,那他就是一个伟大的记者!

【注释】

[1]本文写于2007年8月。

[2]作者时任人民法院报社副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