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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念强化:劳动保障部门应予以纠正违法行为

【摘要】:张某认为,自己提请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劳动保障部门应该予以批准;劳动保障部门以其已开办该专业为由,对自己的合法申请不予批准,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应予以纠正。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我国的职业培训制度

一、我国职业技能开发的机构和制度

《劳动法》第67条、第68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就从法律上肯定了职业培训事业和职业培训制度的地位,说明了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于发展职业培训事业的重要性。

(一)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办的实施职业培训的组织实体。职业培训机构是开展职业培训的物质载体,承担着职业培训的实际任务。

职业培训机构包括:(1)职业培训实体。这是专门从事职业技能教学的机构。如各级各类职业培训的学校、职业培训中心等。(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这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是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一种方式。(3)职业培训研究机构。这是专门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科学研究的组织体,研究内容是多方面的,如职业培训体系、管理模式、培训教学管理、培训体系中的职业分类、标准、职业培训师资格、教材开发、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技能竞赛等问题。目的是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科学性和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服务。

公办职业培训机构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资质审批方面有无区别

案例呈现:张某欲投资设立一家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告知张某,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在其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中,已经开设了机电服务专业,张某申请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如果也开办机电服务专业,实属重复建设,张某应变更职业培训学校的专业设置。张某认为,自己提请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劳动保障部门应该予以批准;劳动保障部门以其已开办该专业为由,对自己的合法申请不予批准,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应予以纠正。因此,张某拒不变更自己的申请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对其申请一直不予批准。

专家分析:在我国目前情况下,需要转变办学体制,充分调动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职业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按照这一立法精神,有条件、有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必要的手续时,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审批机构应该予以办理。本案中,张某的申请符合国家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为其办理审批和必要的手续,不能因公办或私办而区别对待,而以其开办的培训学校已有机电服务专业为由不予审批,更是毫无道理的。

温情提示

在国家鼓励、支持、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快速发展,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人员再就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指导和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克服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歧视,在资质审批办证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

(二)职业培训制度

职业培训制度是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则。

1.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要求

《劳动法》第68条主要规定了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的要求,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是使用劳动力的组织,劳动者的素质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为了促使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培训的职责,经常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防止只使用不培训的现象发生,《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费。建立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是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培训计划,坚持职业培训制度,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物质保证。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1)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2)职工培训经费应当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3)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4)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5)企业职工培训费应当合理使用,当年节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而不是由职工个人负担,尤其不是将收取培训费作为录用职工和让职工上岗的前提条件。劳动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案例呈现:某科技开发公司欲招聘员工20人,经过面试后,公司与20名应聘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公司负责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员工上岗工作后,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对这20名员工进行职业培训。由于工作技术含量较高,这20名员工感到工作压力越来越大,遂向公司提出,应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公司对他们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无奈之下,这20名员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

专家分析:我国《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部1996年10月3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8条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专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用人单位应履行职业培训的职责,经常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防止只使用不培训的现象发生。本案中,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公司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履行职业培训的义务,公司如拒绝,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权利保护。

温情提示

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也可以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用人单位应主动建立职业培训制度,而不仅仅把它当作一种被动的义务。

2.劳动者的就业、转业、转岗培训

劳动者就业、转业、转岗培训的对象包括:社会失业人员、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初次求职的城乡劳动者、向非农产业转移及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复转军人等特殊群体人员。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等内容。就业、转业、转岗训练一般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者可通过原所在单位、职业介绍所、工会等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参加就业、转业、转岗培训。

三、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对于经过职业培训的劳动者,经过考核鉴定与实行资格证书制度予以确认,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促进职业培训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合理使用劳动力和劳动者选择职业、岗位提供了依据和凭证。

(一)职业技能考核

职业技能考核,是指对劳动者实际业务水平的考察和评定。技能考核是工人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职业技能考核制度,是为了调动劳动者学习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务院1990年6月23日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的种类、要求、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的组织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是职业技能考核的一部行政法规。(www.chuimin.cn)

职业技能考核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案例呈现:万某是某单位的高级车工,在一次单位组织的业务技术考核中,由于失误而未通过考核。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将万某重新定为初级车工,相应减少其工资。万某不服单位的考核结论,认为该项操作是由于一时失误造成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水平,单位应该再给自己一次机会。单位认为万某应对自己的失误承担不利后果,单位不应满足万某无理的要求。万某见协商不成,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万某的申请。

专家分析:本案中,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进行技术业务考核,万某是单位的高级车工,理应参加技术业务考核。单位在万某因为一时失误而未能通过考核的情况下,依法应给万某一次补考的机会,以便使考核能够真实地反映职工的技术水平,但其却未给万某补考机会,而是直接作出考核结论,侵犯了万某的合法权益。

万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确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遵守法定的受案范围。目前,对于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的考核结论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万某,要想解决这个纠纷,可以根据《工人考核条例》第26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温情提示

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业务考核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关解决的争议范围。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的考核结论时,应按照《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由于无谓的仲裁申诉而延误了争议的及时解决。

(二)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的评估和认定。鉴定范围包括国家或行业(地区)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中所有的工种,鉴定对象包括各类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毕业生和社会各种申请参加鉴定的人员。企业内部的职业技能鉴定是对本企业的岗位规范考核或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自行鉴定的工种,鉴定结果只在本企业内有效。1993年劳动部颁发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工人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69条规定,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这对加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在劳动行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的指导下,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非行政实体。分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包括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指导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指导中心和经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行业建立的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技能培训实体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都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有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证书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反映特定职工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我国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五种,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我国目前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包括了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办事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违反职业培训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职业培训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和责任者主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职业培训实体不按规定与学院签订培训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职业培训实体违反物价部门规定超标准收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3.职业培训实体违反培训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给学员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情节严重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培训实体,或者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滥发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擅自编制试题或违反考场规则的;不受理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或不依规定回避的;未按规定核发鉴定证书或使用印签的;伪造或滥发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收取或使用鉴定费的,以及有其他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法规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给予处分、吊销鉴定许可证或资格证书,没收非法所得,也可以给予罚款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例呈现:2004年3月,某县职业培训学校学员李某,在县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找到县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评员张某,请张某通融,找人代考。在张某的帮助下,李某顺利地通过了鉴定,并领取了职业资格证书。后经人举报,省劳动保障厅对此事件进行了处理:取消李某的职业资格,收回证书;责令县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为期6个月的停鉴整顿;取消张某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

专家分析:根据《劳动法》第69条规定,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该县职业技能鉴定站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依法对申请鉴定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的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该县职业技能鉴定站违反国家规定,容许鉴定申请人找人代考,并违法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应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温情提示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在规范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建立的时间还很短,在实践中,个别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现象,严重违反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下,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