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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谓区别解释及表达方式

【摘要】:斯特劳森认为,对于第二个条件,以上论述也是适宜的。应该指出,“指谓”是一个非中性的词。斯特劳森认为,这些词的使用者一般来说会知道或考虑这种情况,但是这并不是所考虑的表达式起识别作用的必要条件。对于这种区别,斯特劳森还有另一种表达。

4.2 解释主谓区别

斯特劳森的第二步是试图对他的区分提出一个完整的理论解释。在他的第一步论述中,我们已经看到,他不使用人们通常(吉奇)所说的“代表”和“关于”这样的表达,而用“引入词项”这种表达。他从传统的关于主词和谓词,以及特殊的东西和普遍的东西的区分出发,提出以“断定方式或命题方式”来区别A-表达式和B-表达式。这里,最重要的是要看到,斯特劳森由于把A-表达式和B-表达式的区别与“断定”和“命题”联系起来,因此他还谈到真假。而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他的第二步做的准备。也就是说,在第二步中,他对于“断定方式”或“命题方式”,以及真假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斯特劳森认为,词项的引入“本质上包含着进行识别的思想”[86]。引入词项的表达式表明“借助它引入了什么词项(什么特殊的东西,什么普遍的东西)”[87]。比如说“约翰抽烟”。“约翰”表明所指的是什么特殊的东西,“抽烟”表明归属于“约翰”的是什么特征。“约翰”和“抽烟”为什么能够表明这样的东西,这显然是要有一定条件的。也就是说,在命题中引入特殊的东西和引入普遍的东西是有一定条件的。因此斯特劳森明确地阐述了这样的条件。首先,把特殊的东西引入命题有三个条件:

显然,一个条件是应该有一个特殊的东西,说话者在指谓它;另一个条件是应该有一个特殊的东西,听话者认为说话者在指谓它;第三个条件是说话者的特殊的东西与听话者的特殊的东西应该是同一的。[88]

这三个条件是一般性的,还可以进一步阐述。说话者在引入一个特殊的东西时可以使用一个专名,也可以使用一个摹状词。斯特劳森指出,它表明,如果使用一个摹状词,那么就应该有一个特殊的东西与说话者所使用的摹状词相符。如果使用一个专名,那么说话者一定知道他用这个名字指谁或指什么。这样,说话者必然准备以一个摹状词替换他所使用的名字。因此第一个条件可以表达为:

必然有一个特殊的东西,它与说话者所使用的摹状词相符,或者它与说话者准备替代他所使用的名字的摹状词相符,如果他使用了一个名字。[89]

但是这个条件是不够的。因为说话者仅仅指谓一个特殊的东西,而与一个摹状词相符的可能会有许多特殊的东西。说话者非常依赖于说话时的语境,而且只说必要的东西。“就他仅仅指谓一个特殊的东西来说,至少应该有一个特殊的东西与他的摹状词相符,这是不够的。必须至多有这样一个他所考虑的特殊的东西”[90]。说话者知道自己所考虑的特殊的东西是什么,但是仅凭这一点他还不能区别这个东西。因此,他给出一个摹状词表示他所考虑的东西,但是他还可以给出某种适合他所考虑的东西的独特的摹状词。比如“去年我待的那个城市”是一个摹状词,说话者肯定知道它指的是什么,但是它本身并没有得到区别。假定它指芝加哥,说话者肯定还可以说出其他摹状词来明确地指谓它。总之,“为了形成识别一个特殊东西的指谓,对于说话者来说,必然有某个已知的经验真命题(在这个词的不是特别严格的意义上),从而恰好有一个特殊的东西,它与一定的摹状词相符”[91]。斯特劳森认为,对于第二个条件,以上论述也是适宜的。应该指出,“指谓”是一个非中性的词。斯特劳森使用这个词是因为它是大家熟悉的。他认为可以用引入词项的方式来表述它。

与引入特殊词项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当把普遍词项引入命题的时候,“没有一般可坚持的与上述类似的条件”[92]。斯特劳森以“Φ”表示普遍的东西,并且仅以形容词形式为例论述了这个问题。假定有一个命题“某东西是Φ”。如果要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就要寻找一个经验命题,它必须是真的,这样才能使以“Φ”所引入的普遍词项成为可引入的。对于说话者来说,“某东西是Φ”这个一般的经验命题是真的,这大概可以是引入这个普遍词项的充分条件,但却不是一个一般可坚持的必要条件。因为如果“任何东西都不是Φ”这个经验命题是真的,那么这大概可以是引入普遍词项的同样充分的条件。但是这两个命题是矛盾的。如果把这两个充分条件以析取的方式联系起来,确实可以说得到了一个必要条件:“要么某东西是Φ,要么任何东西都不是Φ”。但是,这是一个重言式,而不再是一个经验命题,一个关于世界的事实。[93]

斯特劳森进一步论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经验命题分为两类。一类经验命题表达的是关于世界的相当确切的事实,某种实际上可以属于历史的东西。为了引入一个特殊词项,人们普遍要求这样的命题是真的。而另一类经验命题表达的是某种相当不确定的命题,它们所阐述的事实是某种相当不确定的事实。为了可以引入普遍词项,虽然人们可能不会普遍要求这样的命题是真的,但是一般可能会要求这些命题是真的。这样陈述的事实不会属于历史。比如,“玫瑰是红色的”,这个命题陈述的就不是一个属于历史的事实。(www.chuimin.cn)

此外,他还认为,为了引入一个特殊的东西,普遍必要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一个种类明确确定的经验命题应该是真的,另一个是:这样一个命题被知道是真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一个特殊的东西的识别指谓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从说话者或听话者方面满足识别条件”[94]。但是在引入普遍词项的时候,情况完全不同。只有大多数被引入的普遍的东西实际得到具体说明,用来识别所引入的普遍词项的词才能获得其意义,但是它们一旦获得意义,无论这意义是如何获得的,对于它们所起的识别被引入的普遍词项的作用来说,下面的情况绝不是必然的:使用这些词的人应该知道或相信一些经验命题,从而使所考虑的普遍词项实际上得到具体说明。斯特劳森认为,这些词的使用者一般来说会知道或考虑这种情况,但是这并不是所考虑的表达式起识别作用的必要条件。“必要的仅仅是使用者应该知道这些表达式意谓什么,而不是他们由于某些经验命题是真的而获得它们的意义”[95]。因此,懂得特殊的东西是什么意思,不过是隐含着(说者)知道或(听者)获知某个经验事实,这个事实足以识别那个特殊的东西。懂得普遍的东西是什么意思,仅仅隐含着懂得这种语言。

对于这种区别,斯特劳森还有另一种表达。他不谈特殊的和普遍的东西,而把它们分别说成是两类表达式。前一种是这样的表达式:人们可以知道它们引入的是什么,而不必知道关于它们所引入的东西的某些独特的经验事实。后一类是这样的表达式:人们完全可以知道它们引入的是什么,而不必知道关于它们所引入的东西的任何独特的经验事实。前一种表达式尽管不明确地阐述事实,但是它们起作用恰恰因为它们表现或体现事实,因此它们带有很重的事实的分量。后一种表达式不带有事实的分量。它们只是帮助传达事实。

通过以上说明,斯特劳森为主词和谓词的区别提出了一个新标准:

一个主词表达式是这样一个表达式,它在某种意义上凭自身表现的一个事实并且在这种程度上是完全的。一个谓词表达式是这样一个表达式,它绝不凭自身表达一个事实并且在这种程度上是不完全的。[96]

除此之外,斯特劳森还对自己提出的这种新标准进行了一大段补充说明:

我们发现这个新标准与语法标准和谐得令人赞美。根据新标准,谓词表达式是这样一个表达式,它只有明确地与另一个表达式联结在一起才能是完整的。根据语法标准,谓词表达式恰恰是这样一个表达式,它带有要求被补充成为一个明确断定的符号表达。我们强调这两种标准的和谐和密切关系,而且通过把它们融为一体,我们又回到我们在详细阐述主谓区别的“语法”意义时所讨论的句子的“完整”的和“不完整”的部分的那种鲜明区别,而且丰富了这种鲜明区别。我们在弗雷格关于满足的和不满足的构成部分的比喻中发现了一种额外的深刻意义。[97]

在这以后,斯特劳森还进行了许多论述,包括对表示抽象个体的专名的论述,比如“疾病”、“死亡”,甚至像作名词用的“打”、“抓住”等等这样的专名,还包括对表示类的专名的论述,比如“雨”、“雪”、“煤”、“金子”、“水”等等。限于篇幅和本书的目的,我们对这些内容就不介绍了。这里只需要指出一点,斯特劳森的这些探讨是在前面我们介绍的他的那些论述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是上述这些思想的扩展和延伸。若要理解他的这些思想,必须理解他的上述思想。这也就说明,对于理解斯特劳森的思想来说,理解他的上述思想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