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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特劳森分析哲学:主谓区别的四类关系

【摘要】:斯特劳森的论述分为两步,第一步是论述了四类关于主谓或与主谓相关的区别。第二种:A2B2单称词 谓述表达式指称表达式谓词表达式主词谓词主词表达式归属表达式专名(弗雷格)这个目录列出的是从句子的语言学方面所区别的部分。

4.1 主谓区别

《个体》一书发表于1959年,该书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特殊的东西,包括:物体、声音、人、原子。第二部分:逻辑主体。

哲学家看来,句子的主词和谓词是有区别的,也有人认为它们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主词表达的是什么,谓词表达的是什么。这里就涉及特殊与普遍、个别与一般的区别与讨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斯特劳森为了探讨这里的问题,提出了语法标准和范畴标准,并分别从这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在范畴标准方面的论述中,他认为,任何一个词都能够以断定的方式与另一个词相联系,从而产生一个命题。他认为,这种断定联系是非关系的联系,而且具有不同的种类,可以使特殊的东西与普遍的东西相联系,也可以使普遍的东西与普遍的东西相联系,还可以使特殊的东西与特殊的东西相联系。他的论述主要集中在语法标准方面,而且他认为语法方面和范畴方面的要求在谓词方面是非常相应的。因此下面我们主要考虑他从语法方面进行的论述。

斯特劳森的论述分为两步,第一步是论述了四类关于主谓或与主谓相关的区别。

第一种:

  A1    B1

指某种东西   和   描述它

命名某种东西  和   说明它的特征

指示某种东西  和   把某种东西归于它

指称某种东西  和   谓述它的某种东西

提及某种东西  和   说到关于它的某种东西

这个分类目录列出的是哲学家们在谈到句子的主谓作用的区别时所使用的表达。它还可以增加。

第二种:

  A2    B2

单称词      谓述表达式

指称表达式       谓词表达式

主词          谓词

主词表达式       归属表达式

专名(弗雷格)(www.chuimin.cn)

这个目录列出的是从句子的语言学方面所区别的部分。

第三种:

  A3   B3

主词     谓词

主项         谓项

所指的词项      谓述的词项

被归属的词项

这个分类目录所列出的区别,既不是言语作用方面的,也不是语言学方面的,而是句子的构成部分或词项之间的区别。

第四种:

  A4   B4

对象          概念

这里的区别是与第二种分类区别相对应的非语言学方面的部分。

斯特劳森认为,以上四类区分是哲学史上哲学家们主要谈到的。在这些区分中,他重点评价了第二种区分,在评价过程中,他主要谈到了弗雷格和吉奇的观点。[75]根据这种区分,句子中最基本的表达式可以分为A-表达式和B-表达式。他不愿意使用像“代表”或“关于”这样的术语,比如说A-表达式是代表或关于什么的,B-表达式是代表或关于什么的,在这一点上他批评了吉奇的观点,他认为这样的表达是有歧义的。因此他主张不使用这样的术语,而使用“引入”或“引入词项”这样的说法,因为这样的说法是中性的。A-表达式就是引入名词或名词式的表达,B-表达式就是引入动词或动词式的表达。

人们可以根据语法理论进行区别。一个A-表达式是语法上单称的名词表达式。一个B-表达式包含至少一个确定形式的陈述语气的动词。而且对A-表达式和B-表达式有一个共同的要求,这就是当其中一类中的一个表达式与另一类中的一个合适的表达式组合在一起的时候,它们能够形成一个断定句。斯特劳森认为,这样的要求不是“一个表达式是一个主词或谓词表达式的充分条件”[76],尽管他认为“可以暂时把它们看做是阐述了必要条件”[77],但是由于没有能够提供说明一个表达式是一个A-表达式还是一个B-表达式的充分条件,这种根据语法理论进行的区别就是不合适的。而且,更重要的是,由于这种区别依赖于“名词表达式”和“含有一个陈述语气的动词的表达式”,因此它是狭隘的和未解释的。说它是狭隘的,这是“因为适合于一类语言的语法分类对其他可能同样丰富的语言并不一定适宜”[78],说它是未解释的,这是“因为语法分类并没有明确地或清楚地阐明它们自己的逻辑的基本原理”[79]。在这样的分析的基础上,斯特劳森提出了自己的区别解释,同时也是对上述不合适的区分的修改。

斯特劳森的区别是以一个简单的例子开始的:“苏格拉底是聪明的”。他认为,“苏格拉底”与“是聪明的”这两种表达式是不同的。“苏格拉底”这个表达式引入苏格拉底。这样一个表达式可以作主语出现,也可以作谓语出现,还可以作宾语出现,但是,无论如何,“它仍然丝毫也不向我们说明这一般是一种什么样的陈述”[80],具体地说,它不告诉我们含有它出现的那些句子究竟“是一种断定,还是一种请求,还是一种承诺”[81]。而在“是聪明的”这样的表达式,情况完全不同。“是聪明的”这个表达式引入的是聪明的。但是它并不是仅仅引入这样一个词项,而是“以一种相当独特而重要的方式,即断定的或命题的方式”[82]引入这样一个词项。“是聪明的”这样的表达式出现在断定句中的时候,比如“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当然表示一种断定。但是它也可以出现在其他形式的句子中,例如,它可以出现在疑问句中,比如“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吗”,或“谁是聪明的”,它还可以出现在条件句中,比如“如果苏格拉底是聪明的,那么……”,或“如果……那么苏格拉底是聪明的”,等等。表面上看,在这样的句子中,“是聪明的”没有表达一种断定。但是斯特劳森认为,疑问要求得到回答,因此“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吗”这样的疑问本身提供了一种真和假的选择,促使我们对这样的选择进行表态,而“谁是聪明的”这样的疑问本身提供了一种命题形式和一半内容,促使我们使这样的命题成为完整的并且做出断定。就条件句而言,虽然条件句对其从句的真假没有承诺,但是在条件句中,其从句的一部分作用就是把命题呈现在我们面前。这就说明,无论是疑问句还是条件句,都涉及了断定和命题。因此,斯特劳森明确地说:

即使我们不能说“是聪明的”、“抽烟”等等表达式引入其词项的这种独特方式不过是断定方式,我们至少可以说这是一种命题方式,即一种适合于下面情况的方式,在这种情况,词项被引入到具有真值的东西之中。[83]

斯特劳森为自己的观点还阐述了一种理由。对一个命题,我们可以说它是真的或假的,这即是对这个命题进行的断定。而且如果要把命题与对其真假的承诺分开,标准的方法是在命题前面加一个联结词“that”。即“that……是真的(或假的)”。因此“这就使我们有理由说,含有陈述动词的命题表达的主要作用是断定,也使我们有理由说,主要是词项引入的断定方式的东西也是一种更广泛的东西,即一种词项引入的命题方式”[84]。因此,斯特劳森在论述中不区别“断定方式”和“命题方式”。这样,斯特劳森就以“断定或命题方式”区别了A-表达式和B-表达式。以“苏格拉底是聪明的”这个陈述为例。“苏格拉底”这个表达式和“是聪明的”这个表达式都引入了词项,即苏格拉底和是聪明的。(注意,斯特劳森不说“苏格拉底”表示苏格拉底,而说“引入”,他不说“是聪明的”是关于苏格拉底的说明,而说“引入”。)但是,“是聪明的”这个表达式不仅引入了是聪明的,而且还带有一种断定或命题联系。

关于语法标准方面的第一步论述,斯特劳森还有一些,比如关于奎因的单称词和一般词的区别的讨论,关于像“每一个东西”和“有的东西”这样的量词的讨论等等,这些讨论也是非常有意义的,比如他认为“每一个东西”和“有的东西”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区别任何东西,而后者不明确地识别任何东西。[85]但是对于我们下面的分析探讨来说,以上介绍就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