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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汀理论特点:非真假句,非确切理论,语用力言语行为

【摘要】:第二个特点,奥斯汀的分析和论证不是围绕句子的真假。第三个特点,奥斯汀得出一个不是十分确切的理论。奥斯汀理论的核心是区别语谓行为、语用行为和语效行为,最终给出具有语用力的言语行为动词。“判定式是做出判断,执行式是具有影响的断定或权利的执行,承诺式是接受义务或表明意图,表态式是采取一种态度,阐述式是澄清理由、论点和意见。”

3.3 理论特点

以上简单介绍了奥斯汀的理论。现在我们需要对他的理论进行一些分析。从奥斯汀的理论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他主要的分析论证都是基于对语言的经验的分析。所谓经验的分析,我是指对句子意义或语言意义的具体分析。在我们以上说明中,为了简明,我们没有怎么通过给出他所使用的具体的句子分析来说明他的思想,而仅仅在一开始说明一些表达是“做事情”的时候给出了他用的四个例子。这四个例子显然是语言意义的分析,因为对它们的分析依靠的是我们对这些句子中出现的词的意义的理解,我们对这些句子的使用情景的理解,甚至还有我们对使用这些句子的人的理解。实际上,奥斯汀在展开他的思想论述的每一步几乎都是以句子的经验分析为基础的。比如,在论述行为表达式和记述式的区别时,他谈到表示情感和愿望的表达,并且举例如下[54]:

我感谢    我很感激    我感到很感激

我道歉    我很抱歉    我感到后悔

我批评    我责备     我被……震惊

我指责            我被……触动

我赞同    我满意     我感到满意

我向你表示欢迎  我欢迎(www.chuimin.cn)

我祝贺     我对……很高兴

他认为,第一栏是行为表达式,第二栏不是纯描述式,而是半描述式,第三栏仅仅是报告。为了能够说明它们的区别,他给出了几种检验方法。其一,看是不是可以说“他确实是吗”。比如,当有人说“我欢迎你”或“我向你表示欢迎”时,我们肯定不能说:“我怀疑他是不是确实向他表示欢迎”,但是我们可以说:“我怀疑他是不是确实欢迎他”。其二,看是不是确实可以这样做而实际上不说任何事情。比如,感到抱歉和表示抱歉是不同的。其三,看是不是可以在假定的行为表达式动词前加上像“故意”这样的副词或“我愿意”这样的表达式。比如,我们可以说:“我愿意道歉”,但是我们不能说:“我愿意很抱歉”。其四,看一个人所说的会不会在字面上是虚假的,或者说会不会含有不真诚。比如,有时候有人说“我很抱歉”,有时候有人说:“我道歉”。这里就有不真诚与虚假的区别。

从这里的论证我们可以看出,奥斯汀对行为表达式和半描述式以及报告的区别完全是经验分析的。他的分析和区别完全依赖于对句子的具体涵义和具体应用的理解。而且,尽管他提出了四种检验方法,也很难说这些方法是普遍有效的。实际上,甚至他本人在注释中对第二种方法就提出了怀疑[55],而且对于第三种方法,他也加了一个限定:“至少在某些情况下”[56]。这说明,这些检验方法是有些随意性的,至少是很不系统的。

第二个特点,奥斯汀的分析和论证不是围绕句子的真假。这个特点是十分明显的,似乎也是很自然的。这是因为他给行为表达式提出的标准是“恰当”和“不恰当”,而不是真假。而且,当他把行为表达式与记述式相对照的时候,他把“做事情”与“说事情”相对照,从而把“恰当和不恰当”与“真的和假的”相对照。由于他主要是探讨行为表达式,因此他主要是谈论“恰当和不恰当”,而不是谈论真假。换言之,也许离开句子的真假来分析句子应该算是奥斯汀的一个特点。

我之所以特别提出这一点有两个原因。第一,在我看来,真假问题是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奥斯汀偏离这一点,恰恰说明他与其他语言哲学家的根本性区别。第二,值得注意的是,奥斯汀虽然没有围绕句子的真假进行论述,在某种意义上却可以说,他的出发点是与真假有关的。因为他的论述式是从区别行为表达式和记述式开始的,而记述式涉及真假。此外在该书第十一章,他也专门论述到真假的问题,而且带有对区别行为表达式和记述表达式的总结的性质。

奥斯汀认为,陈述和做出一种语用行为差不多是一样的,“‘陈述’似乎符合我们为区别语用行为而提出的所有标准”[57]。因此,“我说他没有做这件事情”是语用表达式,“他没有做这件事情”是陈述句,但是它们在语用力方面差不多是一样的。因此提出一个做某种事情的表达式与一个真或假的表达式之间“没有必然的冲突”[58]。但是,行为表达式虽然不仅是做某种事情,而且也是说某种事情,本质上却不是像陈述句那样是真的或假的。为了说明这里的问题,奥斯汀把“真地”这个副词的用法与“合适地”、“正确地”等等副词的用法进行了比较和区别,比如,他对“真地陈述”与“合适地估价”、“正确地发现”、“正确地宣布”、“有效地论证”、“很好地建议”、“公正地判断”、“合理地责怪”等等行为表达式进行了比较和区别,他认为,人们的陈述是复杂的,尤其是与事实相关的时候,因此,“与逻辑理论所设想的简单情景相对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能总是以简单的方式回答是真的还是假的”[59]。他还认为,陈述涉及所指,而所指依赖于表达陈述时所具备的知识。因此“一个陈述的真假不仅依赖于语词的意义,而且依赖于你在什么情况下做出什么样的行为”[60]。不管怎样,奥斯汀认为,他所探讨的问题是要区别语谓行为和语用行为,以及确立各种语用行为以什么样的特殊方式产生语用力。他认为,“这是一个广阔的领域,当然不会导致一种‘真的’和‘假的’的简单区别”[61]

第三个特点,奥斯汀得出一个不是十分确切的理论。奥斯汀理论的核心是区别语谓行为、语用行为和语效行为,最终给出具有语用力的言语行为动词。他一共区别出五种这样的动词:判定式、执行式、承诺式、表态式和阐述式。“判定式是做出判断,执行式是具有影响的断定或权利的执行,承诺式是接受义务或表明意图,表态式是采取一种态度,阐述式是澄清理由、论点和意见。”[62]虽然他在每一类动词下都列出一些动词,但是很难说这些动词是完全的。而且,我们也很难说他的分类是完全的。用他自己的话说,表态式是一类“非常混杂的”[63]动词,阐述式是“很难定义的”[64],而且这两类动词是“他发现最麻烦的”[65],很可能它们“是不清楚的或重叠划分的,或者甚至需要某种全新的分类”[66]。虽然奥斯汀做的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而且他自己也说,他是“提出一个纲领,即不是做某种事情,而是说明应该做什么”[67],但是他的理论有许多无法令人信服和满意的地方。正是由于这些问题,他的学生塞尔对他的分类提出了批评,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批评就是认为,奥斯汀的分类没有一个明确和一致的分类原则作依据。后来塞尔沿着奥斯汀的方向继续进行研究,明确提出了十二条分类标准,并且提出了与奥斯汀不同的五种语用行为动词分类。

从以上三个特点可以看出,奥斯汀主要是从语言的角度来进行语言分析的。他的语言分析与语言学家的分析虽然有很大区别,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这就是他们的分析都是经验性的语言分析。塞尔认为,语言学家和哲学家具有不同的方向和兴趣,语言学家的兴趣是事实性的和经验性的,而哲学家的兴趣是概念化的,他们的问题是先验的,而不仅仅是经验的。[68]尽管如此,我还是觉得,在奥斯汀的语言分析中,经验的分析太多了一些,先验的成分太少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