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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审礼仪的重要性及意义

【摘要】:“法官妈妈”用公正与善良的艺术,让法庭成为一个传播人性之美的地方,而庭审礼仪更在这个过程中彰显魅力。优良的庭审礼仪提升法官地位,体现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虽然“法官妈妈”的庭审礼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同,但庭审礼仪理论在我国研究起步较晚。基于上述认识,笔者对法官庭审礼仪的概念诠释如下: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行为模式,包括开庭仪式、法庭布置、法官服饰等。

——由“法官妈妈”的审判经探析现代庭审礼仪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刘杨萍

西方法谚说:“没有正义的形式,就很难有正义的内容。”法庭没有庄严而肃穆的形象,法律的形象如何能高大?形象不能高大的法律,怎能让民众心生信仰之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构建这种信仰应从重视庭审礼仪开始。近年来,少年犯罪“温情审判”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广为传播,“法官妈妈”的庭审礼仪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一道美丽的风景。本文通过解读“法官妈妈”的审判经,探索庭审礼仪的内涵及其价值,寻求一条通向现代庭审礼仪之路。

一、解读“法官妈妈”的审判经:庭审礼仪征服公众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开始踏上发展完善的征程。在这条充满艰辛和爱心的希望之路上,涌现出许多像尚秀云[1]那样的法官,她们坚持“寓教于审”原则,创新“温情审判”模式,和家长携手挽救失足孩子,被广大青少年亲切地称为“法官妈妈”。“法官妈妈”既是捍卫正义的法官,又是温柔善良的母亲,她把母爱的枝桠巧妙地嫁接到法律的树杆上,在庄严的法庭开出温馨的花朵。肃穆的法庭上,慈祥的面容、温和的语言、文雅的举止、高尚的人格……她用独特的审判技巧,将法庭变成温情的鸟巢,让那些受伤的鸟儿从这里重新飞起来。“法官妈妈”用公正与善良的艺术,让法庭成为一个传播人性之美的地方,而庭审礼仪更在这个过程中彰显魅力。

(一)形象的魅力:内涵与外形的统一

法官形象是法官内在素质和外在表现的统一,不仅体现了法官个体的精神气质和人格魅力,还直接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在现代司法中,面对失足少年,“法官妈妈”扮演着“双面人”,即“铁面法官”与“柔情妈妈”。首先,她是一个善良的人,而后才是一个正直的法官。她身上的闪光点正是她职业得到认可的前提和基础,其道德张力给人很深的感触,但法官职业特性要求法官接近于“完人”,而不是“善人”。“完人”是一种综合素质的完美统一,而“善人”是一种超越道德的大慈大悲,前者更多的是智慧、技术与能力的要求,后者更多的是关乎人性的品性要求。[2]应该说,“法官妈妈”在法庭上的端庄大方、沉着含蓄、质朴睿智……既是外在形象美的概括,又是内在个性、情感、理性美的呈现,是内在美与外在美的统一。这种无声的语言,是一种整体美、和谐美、个性美。这种美凝聚着生活的锤炼,文化、艺术素养的积淀,更是以审美态度投入生活、更新生命的结晶,是法官个体生命魅力的完美体现。

(二)情感的力量:理念与技巧的结合

人类通过礼仪表达内在情感,很多礼仪是以完美的甚至艺术化的形式呈现出来,产生了良好的审美效应,使人际关系和谐发展。司法礼仪是一种艺术,法官则是这门艺术的表演者。

论语》曰:“情欲信,词欲巧。”在儒家看来,习礼践礼的过程,是培育人的情感、心理结构的过程,“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正是此意。人通过礼仪增强对自我情感和本能冲动的约束,使行为、情感更细致、更文明。可见,作为人类文明标志的礼仪文化,在社会人际交往中,一旦转为文明,化为艺术,尤其成为主体内在情感、心理的需要,并以审美的态度付诸实施时,礼仪本身就获得了审美意义,给人以美的感受与启迪。在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体现出法官的亲和力和人文情感。法官注重在庭审中发挥“情感的力量”,以情感人,用真挚的情感滋润人心,可以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人最希望得到的是心灵交流,最难得到的也是心灵交流。[3]当代中国“法官妈妈”说:“每个人的心灵,都有最柔软的地方,帮助失足少年,就要深入他们的心田。”因此,在少年法庭上,“法官妈妈”寓教于审,把“以人为本”理念与娴熟的司法技巧相结合,用爱心滋润失足孩子干涸的心田,让他们当庭流下感动的泪水,从而塑造了一个个新的灵魂。“法官妈妈”由此成为问题少年的啄木鸟和感化剂,成为罪错孩子的呵护者和引路人。

(三)人性的彰显:现代与传统的共鸣

良好的庭审礼仪是润滑剂,使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融洽关系,促进社会矛盾妥善解决。

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官妈妈”改变传统“法官居高临下”的审判模式,将“圆桌”这种家庭式的礼仪模式运用到少年法庭,创造了一种人性化的“温情审判”独特经验,在法庭奏出和谐之音,这是真善美的合一,是自然、社会和心灵的美妙和音。

(四)礼仪的诠释:公正与善良的艺术

“法官妈妈”的庭审礼仪能征服公众,是其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打动了当事人。实例证明,庭审礼仪不仅可以展现法官的风度和魅力,还能体现法官的职业水准、法律学识和法律修养,对于社会公众有着无以替代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优良的庭审礼仪提升法官地位,体现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相反,不良的庭审礼仪会使法官形象蒙上灰影,沦落于人心。

虽然“法官妈妈”的庭审礼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同,但庭审礼仪理论在我国研究起步较晚。那么,庭审礼仪的概念是什么?笔者认为,庭审礼仪体现并代表了中国的文明史,随着时代发展,庭审礼仪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庭审礼仪起源于古代的祭祀活动。原始部落里,礼仪主要用于供神、祭祀、惩处,以示对天地神灵和祖先的敬意。在阶级社会,礼仪逐渐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和等级制度的表征,有些逐渐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形成礼制,其中包括庭审礼仪,如着装、语言、举止等规范。在官衙遗址,不难发现我国古代庭审礼仪的影子。“起诉”人在衙门外击鼓,衙役们迅速穿戴整齐,手持庭杖列队进入大堂,待“法官”——地方行政官员严肃地迈着方步出现在大堂时,高呼威武。“法官”大人坐定后,一拍惊堂木,开始审案。我国近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各级政府官员除了在衙门处理日常政务,还担任“法官”兼理讼事。因此,中国古代“法官”升堂问案的庭审礼仪脱胎于政务礼仪,带有浓重的政务礼仪色彩。现代法官庭审礼仪与古代“法官”庭审礼仪的内涵有着本质区别,更多地体现了法官的文明素养、自由平等、相互尊重等文明成分。基于上述认识,笔者对法官庭审礼仪的概念诠释如下: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行为模式,包括开庭仪式、法庭布置、法官服饰等。虽然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法官庭审礼仪有许多区别,但其价值属性一致,均契合了其所处时代的诉讼文化。

二、庭审礼仪的价值:审美与正义的交融

庭审礼仪除了其固有的司法价值外,其蕴涵的美学价值更为其赋予了内在生命力。

(一)美学价值:审美是一种道德检验

“没有美学光芒的照耀,法学的人性根本和人文色彩就会黯然失色。”[4]从礼仪文化的起源看,它不仅陶冶、塑造、规范人类的自然习性,同时抒发情感,让感官愉悦。倘若从审美的视角考察庭审礼仪文化,无论就其美的感性形式,还是作为法官内在情感、心理的表达方式,都蕴涵着丰富的审美内涵及意义。

1.感性美。黑格尔认为,“美的生命在于显现。”[5]礼仪作为人类文化被加以形式化了的行为体系,具有美的感性形式。它是诉诸个体的行为、动作、表情、语言、服饰等的规范,同时对群体参与的礼仪活动,又有一系列感性的程序要求。礼仪规范是在历史发展中,人类不断修正、磨砺、完善而约定俗成的行为体系,具有连贯性、有序性,同时又是具有美感的行为或活动的排布或分隔。礼仪文化从整体上讲,属于社会美的范畴,它通常通过个体或群体的行为、活动创造着美,具有鲜明的形象性、感染力和渗透力。庭审礼仪是一种品味极高的礼仪活动,以法官端庄的仪表、文雅的举止等美的形式打动人心。可以说,庭审礼仪是法官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展示法官的学识、风度、教养与魅力等个人涵养,它不是来自神意或者传奇经历,而是来自法官渊博的学识、优良的技艺、高尚的人格。法官在庭审中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都体现了法的精神,人们置身其间,精神为之提升,心灵为之震撼,情感受到感染。正因为庭审礼仪有着其他活动无可比拟的感染力,所以现代人更注重庭审礼仪的审美效应。

2.和谐美。“法美学是和谐之学,‘法之美’的实现离不开‘法之和谐’。”[6]礼仪的审美内涵,不仅在于具有美的感性形式,更在于人类通过礼仪表达内在情感,通过情感上的交流、协同,达到内在情感的和谐。法官通过遵守比一般礼仪要求更高的庭审礼仪,增强司法活动的神秘感,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神往和司法激情。正如波斯纳大法官所说,“法律是一种艺术,但也还是一种神秘”。[7]揭开司法神秘的面纱,法律的精神熠熠闪光。英国哲学家培根指出:“在美方面,相貌的美高于色泽的美,而优雅合适的动作美又高于相貌的美。这是美的精华,是绘画所表现不出来的,对生命的第一眼印象也是如此。”[8]举止行为的美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主体意识的具体体现,具有明显的社会性质,融汇其精神的内在因素,即具有社会内容和审美意义。法官的每个细小行为都会让当事人产生对司法的理解和对案件的看法,法官只有注重庭审礼仪才具有亲和力,让当事人相信法官是公正的,从而有利于解决纠纷,这就是法官在协调关系中给人以利益衡平、崇尚安全的和谐之美。

3.道德美。礼仪文化的审美内涵,还体现在礼仪美的审美评价同道德评价的统一,即礼仪美与道德美的一致性。“审美是一种道德检验”——这是美国作家戴维·索罗一百年前的论断。礼仪文化是一个历史系统,熔铸着社会、时代的道德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所谓礼仪美,从道德伦理角度讲,它是善的,符合社会调节行为和关系的道德规范;从美学角度讲,我国礼仪文化提倡以善摄美,即“礼”与“仁”的统一。孔子认为,一个具有完全人格的人,应该“仁”与“礼”统一。在孔子看来,离开了仁德,徒有其表的礼仪毫无价值,自然谈不上美。由此,对礼仪美的审美评价,只有将内在文明与外在礼仪形式美统一起来,才是真正的美。司法是公正和善良的艺术,外化的公正形式需要内化的品性和精神支撑。[9]“法美学的任务,并不是要像法律科学那样‘刻板而冷峻地操作法律’,而是要在法律中把正义的原则、人文的关怀和法律的情感表现出来。”[10]法官不仅要精确地操作法律,而且要把伟大的博爱精神、美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情感以专业化、理性而又艺术的方式表现出来。从此意义上说,法官应当同时是工匠和艺人,是法律艺术的创造者。法官从事的是善与正义的事业,应当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在法律出现非正义时,法官是正义的保障,用自己的良知与非正义抗衡。因此,如果说法官是“完人”,首先应该是道德上的“完人”。

(二)司法价值:程序正义的体现

程序公正是程序在运转中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是一种过程公正,要求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受到纠纷裁判者的平等对待。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在现代社会,法治与程序公正是密不可分的,任何“良法”只有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才能体现其应有价值。

实现程序正义的前提是确立法官的权威地位。在古典主义的法官形象中,法官职业成了社会公正典型化的人格载体。立法者对法官权威的强化旨在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法律神圣”是从看得见的程序中开始的。庄严的程序仪式会给人带来灵魂上的震撼,使人油然而生对法律的敬仰。“实现程序正义的目的,绝不仅仅是增强程序形成正确结果的能力,而且更主要的是使那些利益可能受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受到公正的对待,使其作为人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11]庭审礼仪作为程序正义的一部分,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又树立了司法权威。庭审之中,法官身着法袍,端坐于神圣的国徽下,有条不紊地询问,耐心细致地聆听,适时地制止与庭审无关的赘述,法言法语得当,用语文明得体,没有任何过激的表情和动作甚至是一个不当的眼神,这些庭审礼仪向当事人表明了法官淡泊的品格和中立的立场以及对当事人的尊重。

三、庭审礼仪之正当性:仪式的背后是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2]庭审礼仪是法律文化的外化形式,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须从重视庭审礼仪开始。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对法官多元化的角色需求,庭审礼仪的正当性将会更加彰显。

(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主义的冲突选择

“立法者可以大笔一挥,取消某种制度,但不可能在短时间改变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同宗教信仰相连的习惯和看法。”[13]这正是当今中国法律文化面临的一个尖锐矛盾,即传统观念性法律文化同现代制度性法治文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与宗教融合在一起,古老的正义、公平、平等的观念无不来自宗教。早在西方法治主义之源——古希腊,法律就与宗教紧密地结合,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在法律和立法问题中,人们经常援引的是特耳非的至理名言——他的名言被认为是阐明神意的一种权威性意见。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认为是宙斯亲自赐予的。”[14]中国在法学传统上是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度,在人们心目中,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是一种掌权者统治人民的工具。正如商鞅所说,“法度,君臣之所共操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秉权而立,垂法而立。”在这种文化下,法律不可能具有绝对至上的权威,更不可能成为约束权力的重要力量。由于东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庭审礼仪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在法律中的作用存在巨大差异,而这种差异又直接强化着它们背后的法律文化。法律信仰主义文化是西方法治的基础,而法律工具主义文化是我国不能建立真正法治的根本病症。庭审礼仪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建中国人的信仰,培养现代法治文化环境,良好的庭审礼仪无疑举足轻重。

(二)传统道德伦理与现代法律价值的冲突选择

中国传统法律的拓荒之作——《中国法律和社会》一书中,瞿同祖专辟“礼法对立”一章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二元性作出评述。[15]按照瞿氏观点,在涉及调及人们行为时,法家采用赏罚两端去规约行为,而儒家则施以道德教化以期提高个人修养[16]在对清朝官僚组织的研究中,墨子刻勾勒出法家和儒家的二元分殊:“前者主要依赖于国家直接的权力工具,而后者则主要借重于道德的凝聚力。”[17]千百年来,道德伦理一直是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寄托了社会公众的善良情感,成为社会公众的道德依归,对法律的崇尚没有成为人们深入内骨的理念。而现代司法理念追求的是法律价值,司法改革使法律价值观逐渐成为法官的主流价值观。但是,由于我国道德伦理教化的作用浓烈,人们潜意识里法治理念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公众没有及时跟进法治意识和法官超前司法理念的矛盾,让法官在民俗与法律中倍感尴尬。特别是中国基层法官正在窘困与无奈的境地中艰难地整合国家法与民俗之间的空隙与冲突,这种整合以及法官所采取的策略甚至与我国法治建设相违背。当代中国的法官应该如何在法治理想与社会现实的矛盾中定位职业角色?法官是法治文化的承载者,其职业意义不仅在于向社会传达法律的公平正义,还通过司法活动给社会公众提供行为指引。因此,法官必须重视庭审礼仪,这是司法文明和法治发展的标志,法官正是在这个过程中通过自身形象和司法权威唤醒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三)传统司法理念与现代程序价值的冲突选择

在构建有助于行为者信仰形成的感觉世界中,庭审礼仪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理念根深蒂固。庭审礼仪属于程式化的规范,与案件实体处理没有必然联系,因而司法活动的主体往往漠视庭审礼仪,认为它是“形象工程”,只要达到实体公正,是否遵守庭审礼仪无关大碍。其实,庭审礼仪尽管不是程序法,但它是程序公正的一部分。庭审礼仪的意义不仅是通过庄严、神圣的形式,激发出一种心理冲击,使人们对法律产生敬畏和尊崇,而且强化了法官对公正司法的角色体验。正是这种看似形式化的礼仪,产生和体现了司法权威,因此庭审礼仪不容忽视。

四、构建现代庭审礼仪:法官的成功符号学

庭审礼仪——法官的成功符号学,在西方已成为独立的职业科学。在我国,“法官妈妈”的庭审礼仪能成为司法实践的成功典范,是正义与人性在法庭上“耦合”产生的和谐美征服了公众。笔者认为,构建现代法官庭审礼仪,不仅要树立法官权威性,体现司法公正,而且要融入法官亲和性,体现人文关怀,唯其如此,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和信赖。(www.chuimin.cn)

(一)制定基本原则

1.独立与中立原则。建立庭审礼仪制度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更好地实现,而审判独立与法官中立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这是法官在庭审礼仪活动中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庭审活动中,法官应当居于中立,不受外来干涉,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礼遇不能随意增大或减少,体现差别。

2.合法与合理原则。庭审礼仪作为程序公正的外化形式,在我国法律中应有明确的依据,应当符合法律和司法精神的要求。同时,庭审礼仪制度的设计应当细密、完整,既要符合理性,又要符合公平正义目的。

3.公开与平等原则。公开性和平等性是庭审礼仪的核心,也是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在庭审中,法官必须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任何一方不得受到礼遇的歧视。

(二)规范评价标准

1.规范着装礼仪。工作时间应穿法官服,开庭时间应穿法袍。穿着法官服必须规范,不得与其他衣服混穿,不得佩戴与法官服身份不相称的饰物。

2.规范语言礼仪。首先,法官庭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避免当事人在语言上受到歧视;尽量使用“法言法语”,对文化较低或法律欠缺的当事人尽量把“法言法语”转化为通俗语言,对当事人不理解而必须弄明白的法律术语应当予以解释。其次,法官应当慎言,适时保持缄默。莎士比亚有句名言,“简洁是机智的灵魂”,法律与文学有相通之处,需要言简意明,斩钉截铁,最忌拖泥带水。[18]再次,法官应当文明用语,避免盛气凌人、语言生硬、态度粗暴,严禁使用伤害群众感情、可能激化矛盾的语言。[19]

3.规范行为礼仪。法官的行为举止庄重得体,杜绝各种不雅动作;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不得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平等对待与庭审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20]

4.规范法庭设置。法庭是审判活动的具体场所,法庭布局是诉讼结构的外在表现形式。[21]我国法庭设置大都采用法官居中间,当事人居两侧的设计,体现法官居中裁判,双方当事人平等公正的价值追求,同时更具有中国传统审美文化中的中庸和对称美的含义。也有少数法院改良了这种传统布局,设计U型法庭或圆桌法庭,用以审判未成年人犯罪,对特殊群体的当事人给予人文关怀。在倡导和谐社会的时代需求下,民事法庭设计也可借鉴此种做法。但是,无论法庭设置如何改良,法庭环境必须引起公众敬仰与神往,体现法律至上和法官中立。

(三)建立保障机制

1.完善监督机制。《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对法官“恪守庭审礼仪”作了规定,但缺少惩戒机制。因此,应当建立以监督惩戒为核心的保障机制,制定一套评价标准科学、惩戒措施有力的规范,对影响司法公信的不文明行为给予惩罚,使法庭成为传播司法文明文化的场所。

2.健全培训机制。法官庭审礼仪在西方国家早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职业科学,才塑造了西方法官的权威形象。而中国法学教育没有开设司法礼仪课程,法院也没有培训庭审礼仪的传统。然而,中国的职业法官迫切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就是法官庭审礼仪。因此,必须建立庭审礼仪培训机制。

结语

看过《马背上的法庭》,太多的感动与内心的跌宕。中国的司法如同马背上的国徽,在颠簸的道路中艰难前行。令人欣慰的是,“法官妈妈”用公正与善良的艺术,让庭审礼仪征服了当事人,使法庭成为失足少年幸福生活的起点。法律与世俗之间应该有距离,但这种距离不应该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把民众拒之门外,而应该让法律高高在上,成为一种信仰。笔者希望通过法官的良好庭审礼仪,让民众不仅感受司法之美,更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注释】

[1]尚秀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全国模范法官,中国十大女杰,其文《“法官妈妈”的审判经》,载《中国审判》2009年第9期。她根据未成年人特点,创设U型法庭,营造温馨氛围,使法庭成为引导孩子寻找正确人生方向的航标。20余年,她用“法官妈妈”的审判经走进孩子的心灵,让法律成为孩子们的信仰,挽救失足少年1000余人,100余人考入各类专业学校,22人考入清华大学等大专院校,3人考取研究生,2人出国留学。

[2]钱钰锦:《法官与司法艺术的运用》,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3期。

[3]朱伟一:《听风听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5页。

[4]李庚香:《法美学》,大象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5]转引自杨辛、甘霖:《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19页。

[6]李庚香:《法美学》,大象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7][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8]北大哲学系美学教研室编:《西方美学家论美与美感》,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7页。

[9]赵芳:《司法亲和力的法理思辨》,载万鄂湘主编:《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50页。

[10]李庚香:《法美学》,大象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11]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1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13][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67页。

[1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15]瞿同祖:《中国法律和社会》,穆东书店1961年版,第6章。

[16]张世明、步德茂、娜鹤雅:《世界学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页。

[17]墨子刻:《清朝行政中的内部组织》,哈佛大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255页。

[18]朱伟一:《听风听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19]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法发〔2010〕55号)。

[20]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

[21]张建伟:《法院文化:司法的精神家园》,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