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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与教:三种基本智慧技能的习得

【摘要】:根据加涅的智慧技能层次论,要阐明智慧技能的习得过程与条件就必须分别阐述辨别、概念、规则和高级规则的习得与运用的过程和条件。有一位心理学家认为这种能力不是习得的,而是在发展过程中自然“获得的”。信息加工心理学把知觉辨别学习的能力的形成过程看成模式识别能力的习得过程。

根据加涅的智慧技能层次论,要阐明智慧技能的习得过程与条件就必须分别阐述辨别、概念(含具体概念和定义性概念)、规则和高级规则的习得与运用的过程和条件。

一、辨别技能的形成

辨别是指对刺激物的不同物理特征做出不同反应的能力。正常儿童都具有进行辨别学习的神经生理基础。人有惊人的知觉辨别学习的能力。例如,心理学家斯坦丁(L.Standing)进行过“学习10000张图片”的实验。他尽量使图片具有各自的特征,以减少混淆。实验前,被试者被告知:要注意每张图片,之后需要做记忆测验。每张图片呈现5秒,每看完200张图片后停顿片刻,看完1000张后休息1小时,2天后进行再认测验。测验时把看过的与未看过的图片混杂呈现,被试者需要指出哪些图片是学习过的,结果正确率达到99%。儿童的知觉辨别学习多半是在无意中自发进行的。有一位心理学家认为这种能力不是习得的,而是在发展过程中自然“获得的”。

信息加工心理学把知觉辨别学习的能力的形成过程看成模式识别能力的习得过程。模式是由若干元素集合在一起组成的一种结构,物体、图像、语言、文字或人物的脸都可以看成模式。较为复杂的模式往往可以分成若干子模式,这些子模式也可以是由若干元素按一定关系组成的结构。模式识别是人们把输入的刺激(模式)信息与长时记忆中的有关信息进行匹配,从而辨别出该刺激物属于什么范畴的过程。

显然,发展模式识别能力就是要习得和保持外界事物的各种刺激模式。尽管有许多知觉学习任务是在未经专门教学的条件下实现的,但是到了学龄期,儿童在语文识字、外语语音和词汇学习以及其他许多学科的学习中仍有辨别学习的任务,所以教师需要知道促进辨别学习的下列条件,并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第一,刺激与反应接近。在教授辨别技能时,教师提供刺激,要求学生立即对刺激做出反应。例如,教授汉语拼音yin和ying的区别时,教师提供这两个音的标准读音,要求学生立即辨别出教师读的是哪个音?第二,反馈。教师对学生的反应及时做出肯定或否定判断,即肯定正确的反应,否定不正确的反应。如此,学生的辨别就会出现分化和精确化。第三,重复。包括刺激和反应的重复。吉布森(E.J.Gibson)的知觉实验表明,在没有外部反馈信息或强化的条件下,单纯重复观察图片,也能提高知觉辨别学习的能力。

此外,教师在实际教学中可以灵活应用扩大关键特征、对比、强化或反馈、发挥多种知觉系统的协同作用等技术,促进知觉辨别学习的能力。(皮连生主编:《学与教的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4~115页)

二、概念学习

(一)对概念的进一步分析

概念是知识的细胞,概念可以作为命题知识的成分。例如,“中国的首都是北京”这个命题陈述的是事实性知识,但其中的“首都”代表的是一个概念。又如,“如果两个三角形的两边夹一角对应相等,那么这两个三角形全等”这个命题陈述的是一条平面几何定理,这条几何定理可以作为陈述性知识来学,也可以作为智慧技能的程序性知识来学。检验前一知识的行为指标是学生陈述或解释这条定理,检验后一知识的行为指标是学生运用这条定理办事,如判断两个三角形是否属于全等三角形。在后一情况下,定理控制了个体的行为,便成了指挥个体行为的规则。这样,作为定理的知识就转化成了技能。但是,该定理(规则)中的“三角形”“全等”“对应”“夹角”等代表的都是概念。可见,在陈述性知识学习和程序性知识学习中,掌握概念都是十分重要的。在前一章已经谈到作为陈述性知识细胞的概念学习,在本章又要进一步谈到作为程序性知识构成要素的概念学习。

概念可定义为符号表征的、具有共同本质特征的一类人、事、对象或属性。例如,“首都”是指作为国家政权所在地的一类城市,“三角形”是指有三条边相连的一类平面图形。可以从以下两点理解:第一,世界上单一事物或人等不可能作为概念。例如,“地球”“天安门”代表的是单一对象,不代表概念;“雷锋”代表单一的人,不代表概念。第二,概念是一种抽象,没有具体的实体。又如“书”代表一类书,此处的书是抽象的,不指某本具体的书。

(二)概念的构成成分

一般而言,一个概念是由概念例子、概念名称、概念定义和概念属性四个成分构成的。

1.概念例子

每个概念都指的是一个类,这个类中有许多成员,如“首都”这个类中有北京、莫斯科、东京、华盛顿等。首都概念就是从这个类的例子中概括出来的共同本质特征——国家政权所在的城市。凡符合概念本质特征的例子是概念的正例,凡不符合概念本质特征的例子是概念的反例,如纽约上海是首都的反例。

2.概念名称

对大多数人来说,“三角形”“首都”这些文字符号引起的是概念的意义,而不是具体的图形或城市,这些词是概念的符号或名称。但研究表明,婴幼儿动物可能有初级概念,但无概念的符号或名称。

3.概念定义

概念定义是其正例的共同本质特征的概括,但也有一些具体概念没有定义,如小学低年级学生在语文实践中初步掌握了句子概念,但他们未掌握句子的定义。

4.概念属性

概念属性又称关键特征或标准属性,是指概念的一切正例的共同本质属性。例如,一切哺乳动物都有胎生和哺乳这两个属性,则胎生和哺乳便是哺乳动物这一概念的属性。(www.chuimin.cn)

(三)概念的习得

1.具体概念的学习

具体概念一般是不下定义的概念,其学习过程是从例子中学,可以用奥苏贝尔的上位学习同化模式解释。小学生在语文学习中要学习许多词的词义,如小学一年级学生学习:“一年有四季,春天暖,夏天热,秋天凉,冬天冷。”这里“暖、热、凉、冷”所涉及的概念是具体概念,不能通过下定义,只能从具体实际例子中学习。这种从具体例子概括习得概念的方式称为概念形成,其学习过程是从例子中发现共同本质特征的过程,其条件是同时呈现若干例子(包括正例和反例),学习者提出共同本质特征的概念假设,外界提供假设正确与否的反馈信息。

2.定义性概念的学习

定义性概念是通过下定义揭示其正例的共同本质属性的概念。其基本学习形式是概念形成和概念同化。关于概念形成的过程和条件上文已经讲清楚了,现在举例说明概念同化。

在奥苏贝尔的同化论中,概念同化是一种下位学习,其先决条件是学习者认知结构中有同化新的下位概念的上位概念。如,百分数这个定义性概念,如果学生头脑中已有“分数”这个上位概念,那么百分数可以用概念同化的形式学习。其学习过程是一个接受过程,即百分数的定义特征不必经过学习者从例子中发现,可以直接以定义形式呈现。学生利用其原有上位概念“分数”同化“百分数”。在学习时,学生找出百分数与分数的相同点,新的百分数被纳入原有分数概念中;同时要找出新知识(百分数)与原有知识(分数)的不同点,这样新旧知识可以分化,不致混淆。奥苏贝尔认为,中小学生在各门学科中学习的大量概念都是通过概念同化的方式习得的。

变式练习是知识转化为技能的途径。不论用何种方式教授概念,学生理解了概念并能用语言陈述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特征,这仅仅表明智慧技能学习达到了陈述性知识阶段。概念作为一种智慧技能的本质特征,在不同于原先的学习情境中应用,而促进应用的关键是变式练习。

变式是指概念的正例的变化。例如,2、3、5、7、11、13、17、19等都是“质数”的变式,鸡、鸭、企鹅、鸵鸟、麻雀鸽子都是“鸟”的变式。在概念形成中,总是先出现若干变式例子,使概念的无关特征不断变化,但保持概念的本质特征不变,这种习得概念的方式本身包含了变式练习,而且如果还伴随出现反例,保证学生掌握的概念精确化,那么学生的概念掌握已经达到应用水平,智慧技能已经形成。在概念同化中,如果通过呈现定义“分母为100的分数是百分数”,学生理解了概念,教师仍需要设计一些计算百分数的变式练习,保证百分数概念的应用达到熟练程度。在概念的检测阶段,教师提供概念正反例让学生进行判断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变式练习的继续。例如,检测质数概念时,出示19、20、21、22、23、24、25、26、27、28,让学生判断哪些是质数?哪些是合数?如果学生判断正确则是一种变式练习,如果判断有误,说明学生未掌握概念,还要设计更多的变式并伴随反馈练习,直到学生精确掌握概念为止。

三、规则学习

(一)从结论、原理到规则

人们在实践中认识事物的内在联系,得出一般结论、原理等。这样的结论和原理原先作为命题知识储存在人的记忆中,这样的知识是陈述性的。如果经过一定的练习,使结论和原理以产生式的形式表征,那么原先的结论和原理就转化成人们的办事规则。也就是说,当规则支配人们的行为时,规则就转化成做事的技能。

人们认识到:“火成岩由于受到高温和高压,所以是很硬的。”这一结论以命题网络储存,属于陈述性知识。如果把这一结论转化成如下的规则“如果用榔头敲击,石头不碎,那么此石头为火成岩。”人们可用这一规则去检测石头。如果这一规则支配了某人的行为,那么可以说某人习得了检测火成岩的技能。

规则与概念一样,也有适合它应用的情境,这些情境就是能体现规则的例子和情形。例如,体现“加法交换率”的例子有25+13=13+25,1/2+1/3=1/3+1/2等等。缩句的规则是:“删去句子的次要成分,保留句子的主要成分。”例如,“小明的妈妈是纺织厂的工人”缩成“妈妈是工人”又如,“小明高高兴兴上学”缩成“小明上学”等是体现缩句规则的例子。规则作为一种智慧技能,其学习的实质是学生能在体现规则变化的情境中适当地应用规则。

(二)规则学习的两种基本形式

按照奥苏贝尔同化论,习得规则的形式有上位学习、下位学习和并列结合学习。但最基本的学习形式是上位学习和下位学习。

1.从例子到规则的学习

从例子到规则的学习是上位学习的一种形式,也称发现学习。即教学方法简称“例—规法”。

2.从规则到例子的学习

从规则到例子的学习是下位学习的一种形式,也称接受学习。即教学方法简称“规—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