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自愿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有别于不当得利,因与管理人是否为保护他人的意志相关,故这种法律事实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事件。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称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一方称为本人。......
2024-01-20
调解人员在调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的时候,应当注意避免调解中常见的错误,并借助一些外力达到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
一、调解中常见的错误
(一)以罚代调
以罚代调是指调解人员不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摸清根底,分清是非,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一罚了事,或罚粮、罚款,或罚劳务,或者变相体罚,甚至查封、扣押、拍卖纠纷人的财产,以罚代调,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性的经济处罚或体罚,不仅违背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宗旨。而且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乱纪行为。调解人员在工作中,切不可将为群众服务变成随意处罚当事人。
(二)强迫调解
强迫调解是指调解人员以矛盾不上交为由,实行调解承包制。当事人有了纠纷,必须接受调解,而且必须达成协议,必须履行协议。限制当事人起诉,规定起诉要经过基层调解组织介绍等强迫调解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尤其是个别调解人员在处理纠纷时,对不听从自己意见的当事人,张口就骂,动手就打,甚至把不服调解的人和为其辩解的群众扣押、捆绑起来,企图压服,无论是人民调解还是司法调解;都无权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人员的建议方案。
(三)无原则调解或“和稀泥”
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必须依法调解。国家法律和政策是调解纠纷的标准,只有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才能分清是非,好与坏、合法与违法,正确与错误,才能正确地进行调解和达成有效协议。任何无原则的迁就、让步,甚至“和稀泥”,必然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反法律和政策地调解,有损调解的威信。
(四)草率调解
实践中,一些调解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对一些纠纷,根本不去认真调解纠纷,或随便调解一下,让当事人回去自我批评,自行和好,或者径直提调解方案,要求当事人接受,这些都是草率调解的方法。
无论是把解决纠纷的责任完全推给当事人自身,还是不调查、不取证,主观随意调解,都不可能使纠纷得到真正的解决,有的还会使矛盾激化。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强调解工作管理,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加强工作责任心。
(五)推诿纠纷、畏难调解
有的调解人员因业务水平较低,对调解纠纷有畏难情绪,担心调解纠纷得罪某些人,害怕当事人报复,或个人利益受到损失。对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热情,无耐心,在调解工作中对待民事纠纷,能推则推,能拖则拖,使民事纠纷失去调解的最佳时机,矛盾激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又会使群众对调解不信任,损害调解人员的声誉。
(六)久调不止
调解人员对于经过再三调解仍无法解决的纠纷,不能长久包揽在身,久调不止。既调解不了,又不让当事人寻求别的解决途径。使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长期悬而不决,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纠纷双方正常的生产、生活,又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
二、借助技巧的运用
(一)“权威”的借助
具有权威性的人所说的话可信度高,别人容易认同。因此,为了做好调解工作,调解人员一方面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以提高自身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同时,还应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参加调解工作,利用这些“权威人士”的影响力,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批评,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权威人士”的威望,对于被调解人来说在其心目中早已形成信服和尊重的心理反应。这种情感,具有调节人的行为机能,使调解者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来自于敬重者的思想信息,直接或间接、自觉或不自觉地确信劝说者所阐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和观点的正确性,由衷地接受其建议。因此,在调解中,以其声誉和名望发挥对被调解人的影响和制约效应,更易得到被调解人的认同。
(二)“自己人”的借助(www.chuimin.cn)
人们在交往中对“自己人”(与自己的观点、立场等方面相似的人)所传递的信息,容易被主体所认同。因此,在调解中,调解人员除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外,应及时观察发现被调解人所“信赖”的自己人,并与其沟通,请其参加调解,对“自己”一方进行劝解。从而,利用双方对“自己人”的认同效应,使纠纷得以化解。
三、潜移默化技巧的运用
调解工作,是就家喻户晓的纠纷使当事人接受调解人员观点,改变被调解人员错误观点的工作。这个接受的过程,就是一个逐渐渗透的过程。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潜移默化地向双方当事人施加影响,通常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倾听
在调解当中,纠纷当事人的心理最初都是不平衡的,特别是受到损害的一方,心理更不平衡。这就要求调解人员耐心倾听纠纷人的诉说,让当事人充分倾诉自身所受的侵害、痛苦、不公正,引导其把愤懑宣泄出来。然后,给予充分的理解,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安慰和解脱。
调解人员在帮助当事人实现倾诉时,应注意:第一,要使当事人相信,你能认真听他倾诉,不会做出对他有所不利的事。第二,应该从当事人的立场去聆听他的倾诉。第三,应设法让当事人把心里话全倾倒出来。不论如何,调解人员都要设法让当事人将心中苦闷全部倾诉出来。待其情绪稳定后,引导当事人用理智分析纠纷,恰当地进行教育和疏导。
(二)观察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察言观色,揣度调解人员的态度和意见。
人都有比较理智冷静的一面,也有任性好感情用事的一面。纠纷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其内心的思想斗争也较激烈。尤其是那些有过错一方当事人,经过说服论理,多数人或迟或早或快或慢能认识到自己言行“过火”的地方,但是,碍于自尊、碍于情面,他们可能口上无论如何不认错。对此,调解人员应及时抓住时机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拉近双方的距离,促成和解。
有的纠纷当事人对纠纷的分析评判,一时难以接受,或不服气;或者对调解人员的劝导不理解,形成顶撞心理。这时,调解人员应暂停对该方当事人的工作,转做对方的工作,或让调解暂时停顿下来,请当事人回去考虑,另择时机调解。因为,纠纷当事人既已对调解人员产生不信任或对调解有抵触情绪,任何说服工作都将归之无效。调解人员必须根据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把握住调解的步骤。
(三)说服
调解人员要说服双方,要走到以下几点:
1.查明真相
在调解过程中,纠纷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因各持己见、各执一词而争论不休,甚至有的有错误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会无理狡辩,掩盖事实真相。调解人员只有在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够明辨是非,查出事实真相。
简单的纠纷可以直接找双方取证,有的甚至不需要取证或很少取证。但复杂、疑难的纠纷,一般还是不要先向双方当事人调查,而向周围群众调查,听取方方面面的反映,引导他们提供真实情况。调查时采取迂回的办法,顺着正常的逻辑思维,一层一层地深入到问题的实质。给被调查人以思考的余地,使其思想斗争一步一步地向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的方向进展,而不至于使被调查人感到生硬、突然。只有弄清真相,辨明是非,才能找到解决纠纷的正确途径。
2.引导反省
清除纠纷最根本的方法是引导当事人自我洞察,自我反省。大部分民间纠纷当事人对于如何依法解决纠纷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内容并不了解。这就需要人民调解人员正确介绍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帮助当事人纠正错误理解,澄清模糊认识。晓以利害,言明后果。引导他们对于已发生的纠纷想想自己有没有错?假如自己处在对方的位置又会如何?尽可能平静客观地审视纠纷,反省自己的言行有无过分之处等。
3.和解
纠纷发生后,调解人员一方面要排除影响当事人和睦和引发纠纷的实际问题或困难,同时要巧妙地利用外部因素的影响,平息纠纷。当然,人总是不愿意自认失败,也不愿意让自己的能力或才干在他人评价中被贬低。调解人员就是要经过对双方被调解人员的劝导;使被调解人员,能够以达观的态度看待一切人和事。对已失去的利益或未能到手的钱财等都淡然处之。学会在不利环境中保持达观,使双方冰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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