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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调解技巧: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主题

【摘要】:以反映调解工作的宗旨,贯彻调解工作特有的魅力。了解和掌握纠纷时间,进行调解的可灵活掌握调解纠纷的时机使事态平息。对于有激化可能的纠纷,为防止矛盾激化,调解人员要抓紧时间,现时调解。调解人员可根据情调对人的辐射力强弱和个人活动的范围,安排调解工作。所以,团体中的成员,其心理和行为必然要受到所在团体的影响和制约,从而产生特殊的心理效应。逐步引导其成为一个合格的团体成员。

调解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群众思想工作。调解时,应根据纠纷的情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灵活多样的做法。以反映调解工作的宗旨,贯彻调解工作特有的魅力。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纠纷心理的发展变化,不是在封闭的条件下进行的,总是在与周周的人进行交往中,通过心理互动,使原有的纠纷心理发生变化。调解人员运用这一规律,选择一定的适合调解的情境,创造一定的使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在场人、当事人与调解人员之间沟涌的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使调解中的交往活动形成良性的心理互动关系,更能促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心理向良性化转化,为此要掌握好调解的时机、场合、情调和社会影响。

一、时机

调解人员在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时,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如果在双方当事人认识上的分歧很大、对立情绪尚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直接交往,不仅不易使纠纷得到解决,还可能由于面对面的唇枪舌剑导致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因此,调解时机的选择十分重要。

(一)时间

纠纷的时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纠纷发生的时间;二是调解纠纷的时机;三是根据纠纷发生时间的规律特点来搞好预防。了解和掌握纠纷时间,进行调解的可灵活掌握调解纠纷的时机使事态平息。

对于有激化可能的纠纷,为防止矛盾激化,调解人员要抓紧时间,现时调解。对于纠纷双方积怨深但尚未表现为激烈的外部对抗的纠纷;调解人员应有意识地将纠纷搁置起来,经过一定时间再行劝解,进行事后调解。

(二)情节

情节即纠纷中的情节,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细节。要真正搞清这些问题,必须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清纠纷的事实经过;查清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或目的;查清在纠纷中双方有哪些过激的言行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了这些事实依据,就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

二、场合

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对调解场合要有一定的选择,应选择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的地点。

(一)就地调解

简单的纠纷或激化的民事纠纷,调解人员获知或发现后,可在纠纷现场立即着手调解。这种不拘形式的就地调解,可以少花时间,解决及时,效果良好。

(二)另地调解(www.chuimin.cn)

对于纠纷情况复杂或涉及当事人隐私等不宜公开调解的纠纷,调解人员应另选合适地点进行调解,而不要当场立即着手调解。

三、情调

人的思想是错综复杂、瞬息万变,受周围气氛和情调影响着的。调解人员可根据情调对人的辐射力强弱和个人活动的范围,安排调解工作。

(一)家庭

家庭是人生存过程中最早的一种环境,没有一个人不受家庭氛围的影响。家庭是一个有组织的、天然地进行关系互动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家庭成员们共居一个生活空间,朝夕相处,存在于一争相当长的时期。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婚姻血缘关系,而且具有共同的利益,所以是高亲密的血缘群体,这个血缘群体的习惯心理、道德水准、是非观念、处事方式、审美情趣等,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的性格。

家庭氛围对被调解对象的态度转变起着积极促进作用,调解人员也应该主动与之取得联系,共同探讨调解的方法、步骤,以求相互配合。

(二)朋友

朋友是指志趣相投、彼此有交情的人。朋友关系,是类似因素和态度因素起作用建立起来的。朋友是人与人彼此交往、自发形成的松散型的意缘群体。

由于对待工作、生活和学习的态度相类似,即价值观相同,所以他们在一起时,易于相互感知、相互适应,感情易于沟通,易于产生共鸣,并且比较容易得到对方的支持,容易预测对方的情绪、需求和态度取向。如果我们的调解对象处在这样的朋友氛围中,就可以借水行舟,发动他周围的朋友一道来做工作,充分发挥这个意缘群体的积极作用,激发他从众从优,见贤思齐的意识。

(三)团体

团体是为了一个特定目标而由若干成员组成的一种较高层次的群体。团体成员之间,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团体有一定的组织结构,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行动目标,往往都规定了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团体规范。所以,团体中的成员,其心理和行为必然要受到所在团体的影响和制约,从而产生特殊的心理效应。运用团体规范和团体行为目标中的积极因素,强化调解对象的从众心理,敦促他弃旧图新,自觉放弃或尽量抑制背离常规的欲望,使他意识到,如果再固执己见,就会把自己孤立起来,就会有被遗弃的危险。逐步引导其成为一个合格的团体成员。

(四)社会影响

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人,谁都无法摆脱社会现象和社会公众舆论组成的社会氛围的影响。其影响主要表现为它对人的思想行为,既有鼓舞的作用,又有抑制的作用。调解人员要用社会氛围中的积极因素去激发纠纷双方心灵的火花,强化其正当的个人行为,促使他省察克己,使之对自己的不健康情绪、不道德行为感到内心有愧、无地自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