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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超出限度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方式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损害应是客观存在的,没有损害的事实,不能发生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是对较小利益的损害。

一、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赔偿纠纷概述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民法当中对侵权责任抗辩的两个事由。即在民事侵权责任中,由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致人损害时,尽管其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根据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行为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民事责任。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意在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具有以下特征:

1.防卫应当出于正当的目的,就是说采取防卫是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不法侵害,即防卫的目的是合法的,否则就谈不上正当防卫。

2.防卫应当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而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任何人实施,防卫是为了停止不法侵害的发生。

3.防卫所面对的侵害是正在进行的,现实正在发生的。如果是尚未发生的或已经结束的侵害,就不能实施这种防卫行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构成侵权。必要的限度一般以足以防止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必须的尺度为标准。超过此标准即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受法律鼓励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为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一种自卫行为。正当防卫有一定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致人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法侵害的发生,是合法的,具有正当性。如果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而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或者是想像的,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2.侵权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实施的。如果不是对侵害者本人,而是对侵害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3.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实施正当防卫的人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只有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致人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般以足以防止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必须的尺度为标准。超过此标准即构成防卫过当。(www.chuimin.cn)

4.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应是客观存在的,没有损害的事实,不能发生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赔偿纠纷概述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而保护较大利益的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应当有必要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紧急避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这种危险是现实存在的。如危险尚未发生或不会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不得进行紧急避险,由此产生的纠纷就不成为紧急避险纠纷。

2.紧急避险是为了使保护较大的利益不得已而为之。这种不得已是指如果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就会使更大的利益遭受损害。

3.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必要的限度是指所损失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护的利益。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一样,都是对侵权的对抗,是法律所赋予公民为排除损害而采取的一种合法行为。但紧急避险又不同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只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才承担赔偿责任,而紧急避险发生后都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而且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行为,而紧急避险也可能来自自然原因的侵害,其针对的是侵害的危险。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是对较小利益的损害。所以,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损害的利益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该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1.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存在。存在的危险是现实的,而不是想像的。如危险尚未发生或不会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不得进行紧急避险,否则,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就不能成为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赔偿责任。

2.行为人实施了紧急避险的行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其目的是为了使保护较大的利益免受危险的损害,损害另一利益是不得已的。这种不得已是指如果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就会使另一较大的利益遭受损害。

3.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另一较小的利益,另一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