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他人以隐私权为典型代表的合法人格利益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凡侵害他人监护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此,《解释》第10条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2024-01-20
要调解好特殊侵权行为,使双方当事人都达到满意,调解人员要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把公正执法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调解人员在办案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干扰和说情,如果偏听偏信,袒护某一方当事人,带着偏见论是非,那么,案件事实则难以如实查清,法律也难以正确适用,当事人容易对审判人员抱有成见,不能很好配合。这样,很难把案件办好。要使案件处理公道,法官首先必须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公正执法,以诚待人,提高自身素质。调解人员在调解特殊侵权行为时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进行调解,不能采取和稀泥的办法,不分清是非责任,各打五十大板,草率行事。个别案件即使侥幸调解结案,也难以做到人心服,弄不好,日后还可能翻案。因此,调解人员必须重视做好基础工作,经过调查,举证、质证,认证,和必要的询问,把案情审清吃透。经过辩论,把所应适用的法律掌握准。进而,审判人员根据是非责任,及时作出归纳总结,此时,当事人对自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已经心中有数了,容易主动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对方的条件。在此基础上,讲清利害,互谅互让,容易调解成功,如果调解不成,也为判决打好了基础。
二、庭上庭下结合,采取灵活方式,讲求办案效益
重视庭审是处理案件的基本方面。但是,经过庭审分清是非责任后,当事人往往碍于面子,不愿当面承认自己的短处,同时,也不愿当面表明自己对案件处理的真实想法。这就需要审判人员庭下分别征求意见,并进行必要的疏导说服工作,抓住双方对案件处理的共同点,以便达成调解方案。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庭上庭下结合,把庭下工作作为庭上工作的补充,方式灵活一点,会取得更佳效果。(www.chuimin.cn)
三、要有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和敬业精神
有些案件案情较为复杂,所涉及的事项比较多,往往由于一项不成,其他各项也被搁置起来。同时,有的当事人之间,由于形成诉讼互相斗心眼儿、绕圈子,因此,即使当事人愿意调解,但要达成调解协议,最终送达调解书,仍需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这就需要法官具有向当事人负责、向国家负责,向社会负责的精神,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工作作风。沉着冷静,心平气和,妥善处理。审判人员既要吃透案情,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抓住焦点,选准突破口,又要分析掌握当事人的心态,以统揽全局,驾驭案件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另外,不要受当事人不良情绪和态度的影响,只要案件本身尚有潜力可挖,存在调解的条件和可能,就不要轻易放弃。经过调解人员的努力,把工作作到家,使调解进行下去。处理案件就好像医生给病人看病一样,对形成的纠纷,要认真仔细诊断,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予以疏导,理顺关系,巩固治疗。既要抓住主要问题,也不能忽视每一个细节。否则,往往由于某一细节的处理不当,而导致全案的不成功。所以,在主持调解时,根据实际需要,调解方案可反复修改,就调解协议中所涉及到的每一个事项,甚至每一句话,当事人提出调整,审判人员也应不厌其烦,尽量满足其要求,直到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为止。
四、注意发挥好代理律师的作用
在一定意义上讲,一方面代理律师是法官的“对手”,他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总希望法官能接受他的理由,与法官客观公正裁决案件形成了矛盾。另一方面代理律师又是法官的“助手”,通过双方代理律师的质证和辩论,与法官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具有一致性。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律师由于偏执于所代理当事人的利益,为顺利处理案件纠纷增加了阻力。因此,尤其在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既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又要注意发挥好代理律师的作用,抑“对手”之短,扬“助手”之长,变“对手”为“助手”。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热悉法律或因只顾考虑自己一方利益的局限性,为问题的解决增加了难度。调解人员应说服律师站得高一点,在维护所代理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兼顾考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利益的合理性,该采纳的则予采纳,做好所代理当事人的工作。并通过律师使当事人懂得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该主张的主张,不该主张的绝对不纠缠。发挥好律师的作用,对调解处理纠纷会起到有利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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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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