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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调解特殊侵权纠纷

【摘要】: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人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一、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要点

人民法院在调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时,要向当事人双方讲解《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阐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条件,引导责任方自觉履行义务,合理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调解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遭受财产、人身损害的人。这里主要是指个人消费者,即为个人消费目的购买或使用产品的个体社会成员。同时,也包括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如产品购买者或者使用者的亲属、邻居或其他人。根据设立产品责任制度的本意,法人一般不宜作为产品责任赔偿权利主体,但其工作人员或职工则可能成为受损害的第三人,从而成为权利主体。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主要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制造者应理解为成品的制造者,而不包括零部件的制造者。因为成品的制造者是最终完成产品的生产过程并将其投人流通的生产者、加工者或组装者,只有成品制造者才有义务对产品的最终质量承担责任;而这里的销售者,则不仅包括产品的零售商,也包括产品的批发商乃至进口商。作为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他们之间则应按其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2.产品责任受害人权利的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法律对产品责任受害人行使权利的基本规定。

此外,《产品质量法》还对上述原则作了细化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在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具有选择权,即可以根据行使权利的便利决定是请求生产者赔偿还是请求销售者赔偿,而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不得拒绝。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运输者、仓储者造成的,承担责任的受害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依法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3.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侵害的,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废的,还应赔偿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残废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人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产品责任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特别法未作明文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凡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他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失的,受害人均可向侵权责任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缺陷产品只造成财产损害而无人身损害的,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根据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过错程度、对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具体的赔偿数额。

二、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要点

1.正确确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的权利和义务主体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要弄清调解的对象,谁是责任主体,谁是权利主体。责任主体,是控制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并谋取利益的占有人或管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不一定是具体操作人;权利主体,是合法权益直接遭受损害有权请求赔偿的人,在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多是自然人,在财产权利受到损害时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

2.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关键。确认这种因果关系应当以损害结果为基础,进行综合全面的考虑,然后予以确认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3.致害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由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致害人是不存在免责的,但如果损害是完全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致害人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致害人都应当承担责任。

4.因高度危险作业物有瑕疵致人损害

因高度危险作业物有瑕疵而发生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以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还是以产品质量缺陷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可由受害人自主选择。受害人既可向作业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可向作业物的销售者和制造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二者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5.因第三人所引起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在调解时要注意两点:(1)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损害是不能免除作业人赔偿责任的,但可以免除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2)作业人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6.高度危险作业发生转移时的责任主体

高度危险作业发生转移时,责任主体要区别对待:(1)当高度危险作业被合法转移时,该高度危险作业的合法承受人即为此纠纷的责任主体。(2)如果原占有人或者管理人违反有关不得转移的法律规定,或者明知作业有缺陷而不告知以及明知对方无相应作业能力而转移的,由转移人与被转移人共同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危险作业被他人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人为责任主体,由于原合法占有人对高度危险作业的控制、管理义务并不因他人非法占有而丧失,故原合法占有人也是责任主体,与非法占有人对造成的损害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人构成犯罪的除外)。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要点

1.充分认识环境污染的危害性以及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性,在保障人类生存环境的前提下发展经济建设,要正确认识二者的辩证关系(www.chuimin.cn)

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1)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环境污染人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如飓风、台风地震战争等。

(2)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所引起的,环境污染人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3)管理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环境污染人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4)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和故意造成的,损害则由第三者承担,但如果第三者难于确定,那么仍由环境污染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要点

1.弄清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范围。建筑物是指人们在土地上建造的能为人们在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社会活动提供场所的各种建筑物。实践中多指房屋。搁置物、悬挂物是指放置或者悬吊在建筑物上的物品,其范围较广。其他设施是指由人工设置或加工过的与土地相结合的为人们所利用的各种物体。如道路、桥梁隧道、标语牌、广告牌、缆车等。

2.正确确定责任主体。正确确定责任主体是妥善调解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的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案件的重要前提,在调解之前,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正确确定责任主体。

(1)所有人自己管理和维护工作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一致,所有人为责任主体;

(2)所有人和管理人相分离,管理人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而非所有人,则管理人为责任主体;

(3)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为责任主体;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难于确定的,建筑物的所有人为责任主体;

(4)致害人责任减免的几种事由:a.不可抗力。建筑物致人损害,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可免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b.受害人的过错。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的,损失由受害人承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的,双方共同承担,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可适当减轻;c.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错引起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的,损失由第三人承担。

五、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要点

1要注意和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的纠纷区别开,搞清倒塌的堆放物是什么?属于什么性质?是否长期闲置?

2.堆放物倒塌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是否客观存在以及损失的大小和损害的程度。

3.查清堆放物倒塌的原因,是堆放物自身的原因,还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或者是其他外在的原因。

4.区分过错责任,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补充,合理分担民事责任。如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堆放物的所有人尽到了有关注意事项,主观上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也无过错,则按公平原则双方合理分担损失;如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则可以减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如是第三人的过错而倒塌,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共同承担。

六、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要点

1.致人伤害的动物不仅包括人工饲养的家畜,而且也包括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比如现今野生动物园中驯养的野生动物,但不包括国家自然景区内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免责的情形:

(1)动物造成的伤害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挑逗、攻击或者自身的过错所引起的;

(2)动物造成的伤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引发的,如在第三人不好确定时,仍应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先行承担责任,然后再进行追偿。

3.如果动物对他人的伤害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诱使的,则应按照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对待。

4.如果动物脱离饲养人的管理,被他人不当得利而占有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不当得利占有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动物脱离饲养人的管理,被他人无因管理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所有人或者原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无因管理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