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基本原则,它赋予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依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考虑到这两个因素的同时存在,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作出酌定提高。经法院调解,谢某、徐某赔偿韩某500元的精神损害金。......
2024-01-20
案例一:侵犯名誉权纠纷调解
【案情】
原告赵某系某中学教师,因其弟弟与被告龚某的妹妹曾有过婚姻纠纷,为此引起了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1994年10月6日下午2时左右,原告赵某带其3岁的女儿去被告龚某所在单位的浴室洗澡,脱掉衣服正欲洗澡时,被告突然闯入浴室,对原告破口大骂,言词污秽不堪入耳,引起浴室其他人围观。原告和孩子在他人帮助下穿上衣服走出浴室后,被告仍不罢休,跟随其后继续进行漫骂,前后持续一个小时左右。当时正值被告单位下午上班时间,围观者多达几十人。在被告当众辱骂原告的整个过程中,原告未还一句口,也未作其他反抗表示。
双方纠纷发生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此事发生时,在场人中有我的学生、同学和熟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使我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和伤害。事后,我整天精神恍惚,怕出家门,怕上讲台,夜里常被恶梦惊醒,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要求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辩称:在此次事件中,是原告先骂了我,才引起双方争执的。在双方互骂争吵中,难免言词过激。双方都有过错。纠纷发生时,在场只有几名职工,影响范围不大,未造成损害事实。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被告当众侮辱、漫骂原告,是侵权行为。原告是一名教师,为人师表,人格、尊严更应受到尊重、保护。被告在原告脱衣准备洗浴时,闯入浴室,辱骂、推拉原告,引起围观;后又在浴室外,当原告的学生、同学和同事面,以不堪入耳的言词辱骂原告,给原告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造成原告精神障碍,原告为此到精神卫生中心进行过治疗。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将原告的浴具踢坏,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了解了事实真相和划分责任后,法院对原告和被告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一致态度强硬,不承认自己犯有错误,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调解人员向被告出示大量事实证据,以不容置疑的口吻和神情向被告明确了其存在的错误,并动情地描述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精神伤害,使被告终于在事实和清理面前低下了头。而原告由于受大巨大的精神伤害,对被告持有强烈排斥态度,也坚决要求高额赔偿。调解人员在对原告寄予深切同情之余,也转达了被告的悔悟之情,希望双方互谅互让,在调解人员声情并茂、款款真情的感召下,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终于平息怒火,以3000元赔偿款息讼止争。
案例二:侵犯姓名权纠纷调解(www.chuimin.cn)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是在一个家属院多年的邻居,两家的关系一直友好。2001年,被告李某写的故事《好人一路平安》刊登在某杂志社出版的故事会上。在这篇故事中,刘某把原告王某的名字安排给了故事中的男主人公。故事发表以后,王某的朋友、亲戚都知道了王某的名字与一个社会无业游民连在一起。消息传到王某的耳朵里,使她在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
原告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明知原告的姓名叫什么,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自己的作品中,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原告要求法庭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姓名权的侵害,并在同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被告则认为,故事都是通过艺术加工编出来的,人与事都是虚构的,这纯属巧合,而非故意。本人是省内一位知名的故事作家,发表过几十万篇的作品,作品中人名有一百七十多个,怎么能够避免作品中所用的名字和现实中的真人的名字相重呢?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同意向王某赔礼道歉,诚恳地请求原告谅解。
在合议庭审判长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王某2000元精神损失费。
【调解】
合议庭在审查分析了本案的案情以后,被告的行为应是混同姓名的行为。所谓姓名的故意混同,是指行为人不使用姓名权人的真名,而是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姓名混同的假名,造成了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的事实。这里“混同”,是指使用与他人姓名在外观上、称呼上、观念上和发音上存在雷同现象。如在一个姓名中对名字变更字划、变更拼音、改变谐音、发音类似等,产生了与另一个姓名有感觉是同一个人的同样效果;或者虽然二个姓名中有语音不同但观念上属于同一个人的,也是混同事实,均成立姓名权之侵害。这是因为行为人利用姓名在外观上、称呼上或观念上的与他人姓名相类似的特点,故意与姓名权人的姓名相混同,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利用重名即姓名之平行而故意混同,亦为侵害姓名权。姓名之平行如有具体的混同之危险时,则各人应于其姓名上附以特别之眉书,否则构成因不作为而侵害他人姓名权。本案中被告在其文学作品中使用原告的姓名,并非纯属巧合,而是有意混同,因此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在确定了被告的行为性质后,合议庭成员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并且使王某的熟人议论纷纷,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鉴于被告有认错态度,双方又是邻居,素来关系不错,具备调解的可能。于是合议庭成员把双方召集到一起,向双方辨明是非,对被告予以了温和而中肯的批评,对原告则温言相劝,深表同情,基于被告认错态度较好,且调解人员温婉而有力的调解语气和姿态,让双方当事人感到如沐春风,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一致意见,以刘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王某2000元精神损失费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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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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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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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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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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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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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面部表情在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工作的每一个活动中,无不潜移默化地发挥作用。它可以影响调解人员与纠纷双方以及纠纷双方之间情感的表达和沟通,可以影响作为一名调解人员所应具有的形象及其人格力量的发挥,还可以影响到纠纷的顺利解决。3.协调性动作手势,往往被用来在一些令人紧张的情境中协调气氛。对劝说的语音声调的运用,要根据劝说的内容而定。......
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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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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