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以外;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还包括其他近亲属。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对于法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不同看法。因此,其人格权遭受侵害时,不具备精神损害后果这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人人格遭受损害,赔礼道歉足以恢复其名誉,无须给予金钱赔偿。......
2024-01-20
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要点
在调处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调解人员要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侵权一方讲解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有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在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督促侵权一方停止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恢复受害者人身自由,并赔偿由此而给受害一方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同时劝导双方检讨各自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过错,互谅互让,合理地解决双方的纷争。
在调解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有些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并不构成侵权,即存在对抗侵害自由权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这些行为主要包括:
1.依法执行职务等合法行为。如人民警察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公民为依法维护公共利益而制止犯罪、扭送人犯的行为等。但这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有合法的授权,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且其行为必须是必要的或不得已的。
2.正当防卫行为。即公民为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侵害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进行防卫的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即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危险的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临时限制或控制他人自由的行为;四是自助行为。即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公力救济,而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私力救济行为。如旅馆工作人员在客人住宿后不付住宿费时,扣留客人及其所携带行李的行为。
当然,上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自助行为等,必须是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援助时而采取的一种临时的私力救济行为,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其行为仍然构成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的侵害。此外,在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侵权行为法一般抗辩事由的“受害人同意”,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场合却不能成立。因为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其权利主体不得自行抛弃。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以受害人自愿放弃人身自由而对其进行限制、干涉,侵权责任依然成立。
二、姓名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要点
在调处姓名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调解人员要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尊重他人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思想和道德风尚,讲解《民法通则》保护公民姓名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督促侵权一方即时停止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主动向受害方赔礼道歉。如其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还应说服侵权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地赔偿受害一方的实际损失。
在调处工作中,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确定具体赔偿额的问题。对此,一般应把握两点:
1.由于姓名权主要体现的是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故在确定侵害姓名权的赔偿责任时,应主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按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加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对侵害姓名权造成他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才予以赔偿精神抚慰金。否则,应适用其他责任承担形式。
2.对于侵害姓名权有营利性质,受害一方也提出赔偿财产损失请求的,要参考赢利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但考虑姓名权本身不像肖像权那样有明显的确定的经济利益,因此数额一般不宜过高。
三、肖像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要点
调解人员在调处肖像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要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尊重他人人格权的法律意识和社会道德风尚,讲解《民法通则》等关于公民肖像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督促侵权一方即时停止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主动向受侵害一方赔礼道歉;对于未经本人同意,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还应当按法律规定,主动地支付适当的报酬。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互谅互让,消除纷争。(www.chuimin.cn)
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侵害肖像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要注意针对不同情况作区别对待。虽然肖像权首先体现的是肖像权人的精神利益,但由于肖像本身的使用可以给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创造利润。因此,侵害肖像权,即侵害了肖像权人权利中的精神利益,也侵害了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基此,在确定侵害肖像权损害赔偿时,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第一种情况,对于未经本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无论侵权的情节是否严重,也无论使用后是否有赢利,只要肖像权人请求赔偿的,均应确定使用人的财产赔偿责任。因为从肖像权本身的固有功能来说,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理应对肖像权人给予经济报酬;第二种情况,对于非以盈利为目的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侵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能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四、名誉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要点
调解人员在调处名誉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要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民法通则》保护公民肖像权的有关规定,宣传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在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督促侵权一方即时停止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主动向受害一方赔礼道歉;造成受害人财产利益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调解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因侵害名誉权造成公民或法人财产利益损失应予适当赔偿外,对于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作如下把握:
1.赔与不赔,要考虑侵权的情节和后果是否严重。侵权的情节主要是指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如为泄私愤或图报复而恶意侮辱、诽谤他人,败坏他人名誉,或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当众羞辱他人都属于情节恶劣。由于侵权行为使受害者形象、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家庭和睦遭到破坏,晋职、晋级受到影响等则均属于后果严重,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侵害情节较轻,后果不甚严重的,应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2.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除了要考虑侵权情节和后果外,还要考虑受害人的谅解程度。因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两大功能就是抚慰受害人和惩戒加害人,如果通过加害人承担其他非财产责任形式,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实现了这两个目的,则可以少赔或不赔。此外,在最终确定赔偿数额时,还要结合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
五、荣誉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要点
调解人员在调解荣誉权损害赔偿纠纷时,要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民法通则》关于保护公民荣誉权的法律规定,树立尊重他人荣誉权益的法律意识。在基本侵权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引导和督促侵权一方即时停止侵害他人荣誉的行为,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受害人名誉,并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因侵权造成受害一方财产利益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在调解荣誉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首先要注意区分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正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同时,也要注意把握不同类型侵害荣誉权的行为特征,以便更好地确定适用民事责任的形式。实践中常见的几种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有: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的行为。这是最典型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主要特征是曾经颁奖或授予他人荣誉的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没有法定理由,未经法定程序而宣布撤销或收回权利人荣誉;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的,应以公开的方式恢复受害者的荣誉。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以非法手段窃取、强占或冒领他人获得的荣誉,如侵占他人获奖证书和奖金的行为。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应当返还受害人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进行赔礼道歉。
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荣誉的行为。如对他人获得的荣誉心怀妒忌、伺机向授予机关或组织诬告,或在公共场所宣扬他人获得荣誉名不副实、为欺骗所得等等严重侵害荣誉权人精神利益的行为。对这种行为应责令行为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侵害荣誉权利人应得物质利益的行为。如有关单位在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并颁予重奖后,又认为所发奖金太多而擅自进行扣发、挪用或少发的行为。对于这种侵害他人荣誉权的行为,应责令其退还已扣发的奖金,并向权利人赔礼道歉。此外,对于故意毁坏他人因获得荣誉而取得的奖杯、奖品、奖章和奖状等物品,也应当承担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对权利人所受财产损失应当予以修复和赔偿。
所有上述行为,如果情节严重,造成权利人严重精神痛苦、精神利益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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