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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例,调解成功!

【摘要】:对造成一级伤残这样重大工伤事故纠纷,作一次性调解处理,也是比较困难的。鉴于以上事实情况,调解在全面考虑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还尽量考虑工伤职工家属的精神损害和误工赔偿,作出了一次性赔偿的调解协议,体现了民事意思自治的原则。经过继续工作,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定期伤残怃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合计344505元。

案例一:搬运致瘫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案情】

原告吴某系某市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衣公司)的驾驶员,吴某和制衣公司之间订有劳动合同,但制衣公司没有为吴某办理过工伤保险。2002年9月10日上午5时30分,吴某在为制衣公司集装箱装车时不慎从货车上摔下来,虽然经多方救治,但已造成全身瘫痪,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通过法医鉴定确认为伤残一级。到2004年7月出院时,制衣公司已为一方支付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6万多元。

【调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本案涉及赔偿数额较大,伤残后果特别严重,医治时间较长,情况比较复杂。调解人员首先开展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仅向双方当事人多次调查,征求意见,同时专程调查取证,掌握详细材料,过对双方当事人反复做思想工作及合法合理的劝导、说服,特别是对制衣公司进行法制宣传道德教育,最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调处。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开支均由制衣公司承担。吴某伤残后,所需要的扶助器材(包括转椅、特制床、站立架等)由制衣公司购买并按出厂使用年限到期负责调换。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并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日后生活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作一次性赔偿处理,共计人民币82.8万元。

这次工伤事故,由于所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当事人吴某已终身瘫痪,对其家庭、亲友来说也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制衣公司面对巨大的医疗费支出和经济赔偿,以及全公司500多名职工的拭目关注,也是很大的压力。如果不及时的处理,有可能带来社会不安定因素。不仅当事人吴某家属亲友会聚众闹事、向公司发难,也将影响到企业的稳定与发展。

对造成一级伤残这样重大工伤事故纠纷,作一次性调解处理,也是比较困难的。但调解人员坚持从实际出发,大胆创新,打破了习惯按月补助伤残津贴的常规做法。反复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尊重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要求,考虑照常规按月补助容易带来后遗症,甚至会因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稳定,而使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相反根据企业目前经营情况完全具备作一次性赔偿的能力和可能性。鉴于以上事实情况,调解在全面考虑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还尽量考虑工伤职工家属的精神损害和误工赔偿,作出了一次性赔偿的调解协议,体现了民事意思自治的原则。

街道调委会从大局出发,知难而上、积极主动、认真细致地开展了调解工作,调解协议达成后,在15天内全部履行完毕,事后,回访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比较满意。调解人员在调处过程中,同当事人进行反复的沟通和交谈,灵活运用各种语言技巧,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接受了调解方案,使一起比较复杂的重大工伤事故纠纷在短时间内得到了妥善调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案例二:爆破致残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调解(www.chuimin.cn)

【案情】

原告杨某系被告某金银石料有限公司职工,2002年3月11日杨某在同乡的介绍下到该公司工作,具体从事石矿宕面爆破工作。2002年7月1日上午11时左右,在爆破操作过程中,杨某由于炮眼被泥堵塞,炸药在表面爆炸,来不及撤离,当场被炸成重伤。送至医院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落下了双目失明、右臂全部缺失,生活不能自理的终身残疾。事故发生后,被告以杨某作业所在宕面被他人承包,杨某工资由他人支付,杨某不属被告单位职工等理由,拒绝对杨某进行工伤赔偿。杨某继续治疗及全家人的生活陷入了绝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

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承办人员针对被告提出原告不属其单位职工的抗辩理由,首先找被告单位的其他职工进行了调查取证,几经周折,取得了第一手证据材料,足以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单位的职工身份。2002年10月初,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的伤情为工伤。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也作出原告一级伤残的劳动鉴定结论。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后,2002年10月10日,在办案人员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进行了调解,被告愿意在10万元内解决该工伤赔偿纠纷,原告因赔偿金太低而未能达成协议。经过继续工作,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定期伤残怃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合计344505元。协议生效后,被告未能自觉履行,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于被告是一个石矿,矿内无固定资产可供执行,银行账面又无存款。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在法院的进一步调解下,2003年7月28日被告终于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238000元结案,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在本案的调解中,办案人员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关系,对于赔偿数额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达成了双方的一致意见。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事态的解决,再次进行了调解,对赔偿金进行了适度下调,使原告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快速实现债权,也使该案件得以顺利终结。

【注释】

[1]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1页。

[2]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研究》,第2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