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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技巧

【摘要】:一方对纠纷的产生负有全部责任,或者纠纷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通过调解可以降低或减轻自己败诉的风险。具体做法,就是以一个高的初始价掩盖调解的“底线”,在调解中即使作出较多让步,仍能获得一个较为有利的结果。几乎在所有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希望探明双方的“底线”,最高明的调解人员,莫过于探明纠纷双方的“底线”,并给对手重新营造一个“底线”。

调解一般是基于纠纷双方各自的需要而进行的谈判,双方在调解中共同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快速,即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调解人员应善于分析纠纷中的利益得失,运筹调解实施的策略。在调解中,首先要确立调节策略。

一、调解策略的确立

任何调解都有一个目标或期望值,调解的目标能否实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经济效益。调解能否带来较大的收益,或者更加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牵扯大量精力。

2.公序良俗。如果采用诉讼等其他手段,将对工作、生活、人际关系等产生不良影响,就应选择调解。

3.败诉调解。一方对纠纷的产生负有全部责任,或者纠纷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通过调解可以降低或减轻自己败诉的风险。

4.利益共享。一方虽然对纠纷的产生没有过错,但另一方缺乏履行义务的条件和能力,或者彼此还将相互往来,从长远和大局出发,宜采取调解方式化解争端。

在调解中,经常遇到纠纷双方的力量对比并不相当,甚至相差悬殊。一般来说,力量强大的一方调解时让步幅度较小,甚至表现得没有耐性,不愿像菜市场小摊贩那样“讨价还价”,而力量弱小的一方让步幅度相对较大,甚至表现得较为积极主动,尤其在调解出现僵局时表现得最为明显。力量弱小的一方要想让力量强大的另一方改变调解立场和态度,必须搜集有利于调解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或者在调解时推出一个真实的或虚构的朋友、对手,或者向对手暗示己方拥有某种特殊的背景或潜力,以此营造一种对等或强大的调解氛围,削弱对手在调解中的优势。

因此要制定和确立一个优秀的调解策略,确立一条最佳的调解目标,非常重要。调解目标应当是多层次的,既有基本目标——通过对每一纷争的分析所获得的“底线”,即最小的获利结果或最大的损失结果。即使调解失败,也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因为这是调解的最低标准;又有最高目标——调解没有封顶的“上线”,即最高的获利结果或者最小的损失结果。不过,对于从基本目标到最高目标之间目标的选择与确立来说,越接近最高目标,满意度越高,调解越难以成功;越接近最低目标,满意度越低,调解越容易达成协议。调解目标的多层次和富有弹性,即从最高目标逐步向基本目标分解,确立若干分支目标,以便在调解中由高到低,进退自如,灵活方便。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目标的制定与确立应建立在具体的案件之上,只有对案情进行详尽的分析,才能客观地制定确立调解目标。对案情的分析不仅包括对双方争议焦点的分析,还包括对双方掌握的证据、案件结局以及对调解利弊的分析。

调解目标确立之后,接下来便是制定和确立调解策略。由于调解目标的多层次性,决定了调解对策的依赖性和多样性,即调解对策建立在调解目标的基础之上,有什么样的调解目标就有什么样的调解对策。基于此,在制定和确立调解对策之前,应先行对调解的目标体系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和应对措施。最后,采用“优中选优”的办法,对筛选的调解对策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择符合个案实际、行之有效的调解策略。应注意的是,在调解过程中,还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不断对调解策略进行评估、修正。

二、调解策略的选择

调解策略归根结底分为两种类型:抗衡型策略和互补型策略。

(一)抗衡型调解策略

抗衡型调解策略旨在说服或迫使对方就范,并使对方相信他的情况并非想象的那样有利,从而让对方被动地接受调解的条件。具体做法,就是以一个高的初始价掩盖调解的“底线”,在调解中即使作出较多让步,仍能获得一个较为有利的结果。

抗衡型策略由于坚持强硬的调解立场,能给一方带来更有利的结果。最大的弊端是,加大了调解陷入僵局或破裂的可能性,且易于让人感到调解缺乏“人情味”,不仅容易导致彼此之间的不信任和紧张关系,还会波及调解外的正常生活秩序。

(二)互补型调解策略

互补型策略则着重强调调解双方当事人需要的“互补性”,即不以牺牲对方的物质利益为条件。在标的物有限的情况下,一方通过主动作出让步,鼓励对方作出更大的让步,或者最大限度地挖掘双方的调解潜力,增加调解的共同利益,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调解目的。(www.chuimin.cn)

互补型策略强调一方在调解时首先作出让步,并不把让步或挖掘双方的调解潜力看做是妥协、软弱,或者对争议、纠纷失去信心的种表现,而是把它们视为一种专门用来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和保持融洽人际关系的一种技巧。实践中,影响和制约纠纷双方让步的因素很多,正常情况下,一方总是以对方给予适当的让步作为回报,并以此决定己方作出让步的时间、次数以及让步的幅度。对方当事人给予的回报大,己方第二轮让步的幅度可能也就大,反之亦然。由于互补型策略重在构筑纠纷双方相互信赖的人际关系,调解以“人”为中心,因而调解更注重“感情”。即使调解失败,也不会导致更大的僵局,在一定意义上还有利于双方恢复和建立久远的情谊。

由于调解是有计划的、系统的、旨在化解纷争的活动,调解策略不可避免地打下了当事人个人风格的烙印。因此,选择调解策略除了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外,还应考虑当事人的个人风格。在调解实践中,一个性格豪爽、个性要强的当事人,时常让对手失去自信心,从而促成对手单方作出让步——对如此风格的当事人采用抗衡型策略较为适宜。与此相反,一个处世老练、富有理性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通过自动让步或挖掘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潜力等手段,也时常成功摧毁对手对调解的心理防线,从而使其自动作出更大的让步——对如此风格的当事人采用互补型策略较为适宜。实践中选择调解策略并无固定的模式,既可以抗衡型、互补型二者择一,也可以二者兼用。

三、调解策略的运用

调解策略贯穿于调解过程的始终,体现在调解的每一阶段、每一过程和每一环节,对调解策略的良好运筹是调解的关键所在。

几乎在所有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希望探明双方的“底线”,最高明的调解人员,莫过于探明纠纷双方的“底线”,并给对手重新营造一个“底线”。在调解中,要正确地运用策略,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掌握调解“火候”

参与调解一般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一些人总是口若悬河,企图“先人为主”,以此赢得主动权。二是一些人总是沉默寡言,竭力掩饰自己对调解的反应。在他们看来,言多必有失,开口说话就等于暴露了自己,“以静制动”能够捞到更多的好处。此时,调解人员不管双方言辞多么激烈、多么曲折都应设法掩饰自己的情感。掌握调解的“火候”不能感情用事。

绝大多数当事人事先都知道己方对争议、纠纷的是非责任及应承担的后果,但就是明知自己无理的人,出于对调解的过高期望,固执己见或者抱着其他非常之念,也不愿接受这一事实,总幻想调解对自己有利。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人员要冷静分析,掌握好调解的时机,在查明纠纷、争议事实、是非责任后,击碎他们的“幻想”,进行调解直至以中止调解或终结调解相威慑。

(二)设置调解“价码”

在调解实践中,一方总是急于了解对手的“底线”以及调解的态度,而出价方总是故意把“出价”叫得高高的,应价方则总是把“应价”压得低低的。“出价”与“应价”犹如一对天然的“敌人”,如何出价,每次出价多少和如何应价、每次应多少价,怎样应付和抵御对手的出价、应价,成为调解双方争夺的制高点。无论出价方还是应价方,都想达成满意的调解结果。按照人们正常的心理,设置调解的“价码”除了紧紧围绕调解的基础外,还应结合诸如公序良俗、人际关系以及其他制约和影响调解的因素,制定不同的心理“价码”作为对调解基础“价码”的补充。调解人员分析双方的“价码”,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最后提出双方能够接受的调解意见。

(三)合理使用“冲突”

在调解谈判中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一方“火上浇油”气呼呼的离开谈判桌拂袖而去,或者作出令人信服的生气表示,都可能导致方强烈的情感反应直至谈判立场的转变,从而使对手妥协,顺利利越过调解的障碍,这是“冲突”在调解中发挥的作用。所以,调解人员调解时,要有意识地设置多个调解“冲突”:没有“冲突点”而且尽可能将各种“冲突”细化——设置多个不同的“冲突”,并以此作为调解让步的“价码”。设置可能达到的最低调解条件,使被调解人能够舍弃小的“冲突”赢得大“冲突”,达到调解目的。

(四)把握调解脉搏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尽可能多的占有、收集与调解相关的事实、数据、推论以及法律理由等“信息”,还要对调解中可能出现的“价码”取舍及时作出客观评估,不断修正、完善调解方案,使调解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

调解人员从调解开始就要全面搜寻与调解相关的“信息”,摸清双方的调解思路和“价码”,把调解目标制定得详尽具体,甚至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调解目标以外再设定若干必要的“价码”作为补充,一并列入调解的方案之中。由于调解目标可以适当伸缩,当双方就其中一项或几项争吵不休时,一方就可以作出“高姿态”将事先设定的“价码”充作“诱饵”,通过适当的让步、放弃,缓和紧张的关系,促使另一方作出让步,从而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遇到双方僵持不下、互不让步的时候,调解人员也应不放过最后的努力,规劝处于劣势的一方坦然认输,自愿接受不利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