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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阶段: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为裁判作准备

【摘要】:开庭审理是整个庭审活动的核心部分,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就是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为最终裁判作准备。合议庭评议后,应当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告案件的判决、裁定;不能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公开宣判。

庭审理是整个庭审活动的核心部分,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就是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为最终裁判作准备。

一、庭审的具体程序

行政案件的庭审一般先由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然后合议庭根据合法性审查原则,并结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确定开庭审理的重点。最后,围绕已确定的庭审重点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的顺序

当事人按照下列顺序陈述诉讼主张或者诉讼理由:

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

2.被告陈述答辩理由;

3.第三人陈述诉讼主张和理由。

(二)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几个方面

1.被告是否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是否超越职权;

3.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5.是否滥用职权;

6.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三)对被告不作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几个方面

1.被告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2.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是否提出过申请,但被告依职权应当主动作为的除外;

3.原告提出申请的内容;

4.被告是否存在不作为的事实及其理由;

5.原告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6.被告是否应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法庭审查方式

法庭审查方式可以将质证和辩论合并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采取质辩合一方式的,对同一问题,应当先进行法庭质证,后进行法庭辩论。

(五)开庭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www.chuimin.cn)

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庭确定的重点以外的问题进行陈述,法庭认为陈述的内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关联的,应予准许。

2.法庭审查中,被告或第三人对原告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提出异议的,法庭应当首先对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对原告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暂时难以确定的,应当对其他问题继续进行审查;认定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再审查其他问题。

3.法庭审查结束前,应当由各方当事人进行综合陈述。

二、关于庭审的层次和重点问题

案件的庭审应当遵循一定的层次进行,这样才能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有了条理和层次,庭审更加有序,对庭审功能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案件庭审进行层次划分是否有规律呢?应当说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一是对于同一类性的案件,庭审有其共同的层次结构。二是在审理过程中,对每一法律事实的审理应当遵循时间的先后次序和事件发生、发展、结果的先后次序进行审理。三是庭审是从单一证据到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一组证据证明某一事实到若干组证据证明整个案件事实的过程。但是,庭审仅仅依靠案件审理的层次结构是不够的,因为这种层次仅仅反映了案件庭审的一般规律,而每个具体案件有其自身的矛盾冲突。而这些矛盾冲突正案件当事人争执的关键问题。因此,法官在庭审时既要重视庭审的层次,又要找出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往往不止一个,而有几个。因此,法官在归纳焦点时要注意把握的几点:一是确系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二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必然的内在联系的问题;三是所归纳的焦点应有一定的概括性,在审理时给法官和当事人一些自由的空间;四是正确处理好焦点与案件整体事实的关系。有时焦点问题与该案的案件事实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这就要看双方对焦点以外的案件事实有无争议,有无证据加以证明。如有证据证明且双方无争议,可直接确认,无需庭审。但是如有争议就必须进行审理,否则连案件基本事实都不清楚,无法裁判。因此,在强调以当事人主义为主、法官职权主义为辅庭审制度的今天,法官对一些需要查明的事实,仍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才能达到庭审的目的。在庭审中还应当注意发现各个焦点中最重要、最主要的问题,因为它是纠纷发生的主要症结。庭审的重点就是要放在最重要的焦点上,把主要焦点审清,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事实更明确,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庭审的层次和重点体现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有待于司法观念的更新。即庭审过程是对证据进行审理,通过采信的证据得出案件事实,该事实不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审判的目的是解决矛盾,而不是发现矛盾。通过审判最终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的。

第四节 合议与宣判

合议庭评议案件一般应在庭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评议案件时,先由主审法官全面综述案情,既要阐述认定事实、采信证据的根据和理由,也要讲明不予采信证据的原因,对案件定性、适用法律、实体处理的意见和根据等要阐明自己的态度。合议庭成员应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案件的性质、法律的适用、实体的处理等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理由。无论审判长是否为案件的承办法官,都应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在评议中,应注意充分考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的事实、质证的态度、对定性的意见,特别是对适用法律的建议和说明。最后,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对评议进行条理性归纳,认定案件事实、论证裁判理由、归纳裁判结果,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明确诉讼费承担。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和理由应如实记录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核对后签名。合议庭评议后,应当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告案件的判决、裁定;不能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公开宣判。宣告判决、裁定,一律公开进行。

一、合议庭根据开庭审理的情况,应围绕下列事项作出合议结论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是否合法;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体上是否合法;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五)裁判应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应当参照的规章、应当援引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诉讼费负担问题及裁判后是否需要发司法建议或做协调工作。

涉及行政赔偿的,合议庭应当对有关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赔偿数额等问题作出合议结论。

二、评议过程中发现的应当决定再次开庭的情形

(一)审查客体归纳不准确,遗漏了应当一并审理的审查客体的;比如:原告甲起诉被告交通警察支队乙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乙以甲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每小时120公里的时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对甲作出了罚款200元行政处罚(甲当时在交通警察支队设置在高速公路口处的违章罚款收缴岗亭交了200元罚款)。甲不服诉至法院称,乙对我罚款200元并当场让我交纳罚款,违反了罚缴分离原则,应撤销对我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某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休庭合议时,发现庭审主要围绕罚款200元的处罚事实进行了审查,但对原告作为诉讼理由的罚缴分离执行行为未进行审查。这主要是因为对本案审查客体归纳的不够准确。根据原告的起诉,本案应当是两个审查客体即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行为和罚缴分离的行政执行行为。评议时遇到此种情形应当决定再次开庭。可能有人认为此种情况可以让原告另行告诉,这样做违反了两便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应当禁止。

(二)相关证据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质证而未质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一条重要原则,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合议案件时若发现有未质证的证据,应当再次开庭进行质证。

(三)漏审了诉讼请求的;此种情形主要是在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中容易发生,往往对行政行为本身进行了审理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却对原告一并提起的赔偿请求未进行审理。合议时发现此种情况应当决定再次开庭审理。也许有人提出赔偿诉讼和行政诉讼可以分开进行,可以不一并审理。我们认为,只要对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诉讼一并立案的情况下,就应当进行一并审理,但可以分别判决。这样做可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省诉讼成本。

(四)当事人依法提供新的证据的;如:原告或第三人提供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此时经合议后应当再次开庭进行质证、认证。

(五)漏列第三人的;合议时遇到的应当再次开庭的情形可能还有,在这里不一一列举。但需说明的是,合议庭决定再次开庭审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再次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和理由,依法需要原告或者第三人补充证据的,应当通知其补充证据的内容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