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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预备阶段的准备工作及意见征求

【摘要】:如果审前会议已经做过的准备工作,比如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介绍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等,在正式开庭预备阶段没有变动即可简略进行或者针对审前会议准备情况征求一下意见即可。

一、关于开庭预备阶段书记员的工作范围问题

书记员应当在开庭前先期到达法庭,检查法庭是否具备开庭条件,并作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书记员仅负责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和宣布法庭纪律等工作。但从实践效果看,开庭预备阶段的事务性庭前准备工作有必要让书记员去完成,改变过去那种都由审判长一手包揽的做法。比如,将核对当事人身份、查明代理权限、核实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材料收悉情况、宣布法庭纪律等事务性工作交由书记员负责完成,避免审判长入庭后花费过多时间和精力于庭前准备工作,让庭审活动更加紧凑,庭审效率更高。这样做能够让书记员尽快熟悉诉讼参加人和投入到案件当中,便于庭审记录;同时能够激发书记员的工作热情。另外,这样做也便于高效率地完成庭前准备工作。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书记员做庭前准备工作毕竟不是正式开庭,允许其随意性和灵活性,但不得有妨碍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的言行。书记员可灵活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自然人身份证、法人执照及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等书面材料和已认知的信息简单核实一下即可,无须像庭上审判长那种严肃方式去逐项进行核对。正式开庭是十分严肃的诉讼活动,应该认真对待。如果审前会议已经做过的准备工作,比如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介绍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等,在正式开庭预备阶段没有变动即可简略进行或者针对审前会议准备情况征求一下意见即可。而在审前会议未进行的程序,比如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传证人出庭、确认是否有新闻记者采访等,则不应遗漏。书记员可将开庭审预备情况作记录或者填写报告单。准备工作完成后,提交审判长。

二、关于合议庭成员入庭和退庭的仪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法发〔1993〕34号)的规定,法官入庭时全体人员应起立,闭庭后法官退庭时全体人员也应起立。至于休庭后法官退庭和复庭时法官入庭,则不再要求全体人员起立。否则就过于繁琐,影响庭审的效果。

三、开庭预备阶段的各环节及其规范操作

(一)书记员的开庭前准备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

1.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

2.核实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

3.查明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4.核实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5.核实当事人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

6.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传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员出庭。

7.确认是否有新闻记者采访,如果有新闻记者要求现场采访的,应核对其身份。

8.宣布法庭纪律。如果有观众旁听的,向旁听人员宣布法庭纪律即可;没有旁听人员的,包括不再向诉讼参加人宣布法庭纪律。

在审前会议阶段已经做的开庭前准备工作可简略进行或者省略。审前会议没有进行的程序要切实做好,避免纰漏。(www.chuimin.cn)

(二)合议庭成员入庭仪式

入庭仪式由书记员组织。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时,书记员应当宣告:“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待审判长和审判员坐定,再宣布“请坐下”。这里需注意的是,以往是由审判长宣布请坐下,这是不恰当的。应当是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由书记员宣布请坐下,这样能体现组织入庭仪式上的前后一致性。

(三)书记员报告开庭前准备情况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后,书记员应当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准备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

1.诉讼参加人出庭的情况;

2.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

3.现场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姓名;

4.其他。

最后报告:法庭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可以开庭。

报告完毕,将庭审前准备情况的记录或报告单呈交审判长。

(四)审查批准新闻记者现场采访

如有记者现场采访,法庭经审查和作出批准决定后,审判长宣布:准予记者进行现场采访活动,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但采访活动不得影响庭审活动。

(五)审查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资格

法庭简单核对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经审查无异,审判长即可宣布: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