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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审前准备的主要内容

【摘要】:但为了突出把证据交换作为庭前准备程序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将证据交换在此单列一个小题目予以论述,以强调其重要性。

一、指导应诉与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对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上负有向当事人履行释明举证要求及其法律后果之职责作了简单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建立这种举证指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主要是鉴于目前行政诉讼当事人法治文化意识普遍不强,法律知识缺乏,又不懂得如何应诉和举证的现状,加之当前律师制度尚未发达和大多数当事人还没有足够的资力通过市场获得司法资源支持的现实。指导应诉与举证,可以利用起诉、送达起诉书的机会,发放书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应当简明扼要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开庭审理的特点及具体操作方法,让当事人在物质投入、诉讼材料、诉讼心理等方面有充分的准备;《举证通知书》应当告知应举的证明材料、举证的程序和最后的期限、不能举证的后果以及哪些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等。也可以将不同的案件类型列出各类案件的举证范围送达给当事人。还可以针对个案的特殊性,在通知当事人应诉时,法官进行口头举证提醒,并对当事人不明白的地方耐心解释。

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作为审前会议的一个内容,并在审前会议中进行证据交换。但为了突出把证据交换作为庭前准备程序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将证据交换在此单列一个小题目予以论述,以强调其重要性。证据交换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必须交换各自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和信息。关于证据交换制度,《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1条对庭前交换证据的规则作了简单规定:“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证据交换制度,实际上是在证据交换会议或审前会议上,双方将各自的证据当面公开、展示出来,是将本来需要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提前到庭审前,目的是通过证据交换,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记录在卷,在以后的庭审中,审判人员对这类证据说明后不再组织质证,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审判人员按照其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录异议的理由,待庭审中再组织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经审前交换的,不予质证和认定,并承担证据失效后果。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必须在审前出示给双方当事人,并在庭审中进行质证。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防止突然袭击,使对抗双方审前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从根本上保证双方平等的辩论机会。另一方面,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法官可以尽早理清法律关系,为以后对庭审的设计奠定基础。同时也是法官预先发现主体是否得当,是否有错列、漏列当事人等程序上问题的好时机。(www.chuimin.cn)

三、审前会议

审前会议,是指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之前,为庭审的顺利进行而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的,旨在明晰诉讼争点、整理证据而召开的准备会。审前会议与证据交换不是一回事。证据交换可在审前会议进行,但审前会议不仅仅是交换证据。其任务主要是: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固定诉讼请求;确认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确认当事人举证的情况,固定证据;归纳诉讼争议的焦点和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其目的在于:明确和简化诉讼上的争执点,包括排除无根据的请求或答辩,充分开展审前准备,以便尽快确立法院对案件的控制,防止因缺乏有效的程序管理而拖延诉讼,促使案件能够迅速得以解决等。设立审前会议制度十分必要,不仅从制度上保证了庭前的准备工作充分进行,以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又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现象的发生,以维护审判的公正性。另外,有些案件在审前会议阶段即可结案,即经过审前会议后,以原告主动撤诉、或者被告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自愿撤诉的方式结案。这种结案方式往往取得更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般来讲,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都应当先行召开审前会议。至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一审案件,以及二审案件可以不先行召开审前会议。审前会议可以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召集,也可以由审判长或者审判长指定一名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书记员应当对审前会议情况进行记录。审前会议的时间,一般于答辩期届满后进行。审前会议的形式:一般公开进行,允许旁听。至于是否需要公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