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庭审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庭审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摘要】:行政诉讼的司法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审查的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的变更裁判。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实行的是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其含义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变更权在行政诉讼中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非经法律特别授权,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无权任意作出变更的裁决。行政诉讼之所以实行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也是因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所决定。

司法变更权即法院裁决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权力,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司法裁量权的重要内容。行政诉讼的司法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审查的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的变更裁判。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实行的是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其含义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变更权在行政诉讼中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非经法律特别授权,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无权任意作出变更的裁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才能判决变更。行政诉讼之所以实行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也是因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所决定。在现存政体下,一个不可违背的规则是: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是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只能就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确认、撤销、部分撤销、维持等判决,而不能径行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更不能直接规定行政机关怎样进行行政管理。对不作为违法的,也只能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只有在法定的例外情况下,才能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行使司法变更权有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二是该行政处罚属于显失公正。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判决变更。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不能对被诉的行政行为作变更判决。这样做,既照顾到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受司法职能的过多干预,又考虑到了我国目前的实际需要,尚不失为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