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报告会前准备工作情况主持人入庭后,书记员应向主持人汇报会前准备的情况,特别是报告诉讼参加人出庭的情况以及诉讼参加人身份的核对情况。在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即可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审前会议的诉讼活动。最后,宣布审前会议的具体程序。......
2024-01-20
第四节 提高审判人员庭审驾驭能力的意义
法官是法庭的主宰和灵魂,法庭是法官进行法的操作的空间,没有法官就没有诉讼、没有庭审,法庭审判是法官执行其功能的最基本的形式。因此,提高审判人员庭审驾驭能力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法官的地位、作用决定了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必要性
法官作为庭审的主持人和裁判者,是庭审的灵魂。法官的庭审权力包括诉讼指挥权、事实查证权和实体判决权。法官诉讼指挥权包括庭审引导权、规则维护权和秩序维持权。法官还具有事实查证权,承担查证责任,但不承担证明责任。法官在事实查证方面应当以听证为主,职权调查为辅。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功,一是开好庭,二是写好裁判文书。庭审是法院整个审判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展示司法公正的突出方面,也是一种动态的审判,是法官素质、驾驭庭审能力高低最集中的展示和体现。由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案件的定性和结论,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应不断提高法官的素质,而提高法官素质的重点内容是提高法官庭审的驾驭能力。庭审是裁判的前提、基石。做一名法官的基本工作就是审理案件,开好庭就是法官的最基本的素质。因此,全面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将有助于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二、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公正是法院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审判的生命。公正与正义,古往今来是司法永恒的话题,是法官崇尚的理念和毕生的追求。如果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受到社会的怀疑,就会失去社会的尊敬和信任,也就丧失了它存在和运作的法理基石和社会基础。尽管关于公正的解释具有令人迷惑的多样性,尽管人们对公正标准的判断和选择具有不可避免的多元性,但应当而且必须承认,基于人类本性的社会心理和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存在某些最基本的令人类普遍认同的社会公正的准则。即如罗马法在其开篇给公正(正义)所下的定义:“长期和永恒的决心,要给每个人应得的东西。”
要实现社会公正,有赖于程序的合理及操作的努力,而前者又是后者的前提和条件:一个合理的制度可以促使甚至逼使他的参与者积极和正当的操作,保证认识的客观和处理的公正;而不合理的制度则不可避免地纵容和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例如,独裁式的庭审制度难以保证操作性的正当性,而“兼听”和“相互制约”的程序设计则可能提供合理裁决的必要条件,对抗体制可以为参与者的积极努力提供动力。程序设计和操作的合理性,取决于庭审的事实查验和法理释明功能的实现程度。美国著名法官弗兰克法特曾经说:司法不仅在实质上必须公正,而且在“外观上的公正”也是需要的。
法官执法是否公正,当事人、旁听者、社会大众主要是通过参加庭审活动直观感受的。司法公正的具体内容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形象公正。法官在法庭上的一切庭审活动,都能直接反映出是否达到这三个公正。庭审是众人了解法院审判工作的窗口,程序公正的体现,是追求实体公正的最终目标。要实现程序公正,法官必须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审判权,同时确保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权。要实现实体公正,法官必须通过庭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判断,准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要实现形象公正,法官在庭审中注意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居中审判,公正断案。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提不出什么问题,但对法官的态度、言辞、形象提出微词。因此,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树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
【注释】
(www.chuimin.cn)
[1]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第2版,第27~30页。
[2]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第2版,第1页。
[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第155页。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5]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6](英)罗杰·科特威尔著,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257页。
[7](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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