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提高审判人员庭审驾驭能力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法官的庭审权力包括诉讼指挥权、事实查证权和实体判决权。因此,全面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将有助于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因此,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树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
2024-01-20
第三节 行政案件庭审的概念、功能及意义
一、行政案件庭审的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审判就是指原告与被告在公开的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进行争辩,法官站在第三者的位置上,基于国家权利对该争执作出裁判的程序。庭审,是案件审理的重要和中心环节,它是一个具有法的范式和象征意义的法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有法律程序的展开,控辩活动的推进,以及不同诉讼角色的扮演,而其围绕的中心,是法官对案件实体的心证形成。
庭审,是指法庭审理,即为了顺利裁判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合议庭在审判法庭上按照一定程序主持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称为庭审。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中,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全部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最主要形式。
二、庭审的功能
英国的罗杰·科特威尔先生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解释审判的功能:“由于初审法庭无休止地处于债权人、债务人、业主、承租人、家庭、警察和罪犯所形成的社会生活激流的包围之中,因此把审判本身理解为不同社会现实之间的对抗,似乎是特别恰当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意识形态努力把它的统治权威强加于所有来自法庭外部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请求和愿望。”[6]可以说,庭审,由于它能够反映常态条件下最尖锐、最激烈的社会冲突,因此可以说是最鲜明地表达了不同社会现实之间的对抗。同时,通过审判这种方式维护法律秩序,也使这种审判成为向法庭外的社会关系强加法律意识形态及其统治权威的最集中、最有效的方式。
法庭审判,将对起诉的有效性作出结论性评断并最终决定诉讼的命运。因而庭审担当着在一个司法行为链中最终“定纷止争”的功能。从具体作用方式观察,庭审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事实勘验功能
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庭审最重要的任务。案件事实,主要是指与行政处理和行政责任的追究有关的实体法事实,也指有关的程序法事实。在法庭审判的特定时空条件下,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查明案件事实,依靠交织应用的两种手段和方法,一是事实调查,二是证据核验。
事实调查,是在法庭直接调查有关的书证、物证等,即通过询问或依职权调取证据,掌握案件事实真相,而且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及理由的限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这种调查意味着在法庭上通过证据寻求案件事实真相。
证据核验,则是庭审区别于行政执法程序的特有功能。由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行政机关就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已收集了相关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法庭上的证据调查实际上具有核验证据的功能,即审核验证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在法官职权主义诉讼中,这种核验效应就更加明显。因为法官通过移送的案卷已经了解案情和主要证据,并不可避免地形成对案件的初步认识(所谓“预断”),形成一定程度的内心确信。而庭审与其说是进行证据调查,毋宁说是进行证据检验,即对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集中检验,尤其是检验校正法官已经形成的内心确信。因此,在典型的职权主义条件下,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主要功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调查功能而主要是一种对证据和事实的核验功能。
无论是事实调查还是证据检验,法庭确定事实的基本方法是质证方法,即提出证据,然后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质证和质疑,进行信息开掘,以验证其真实性。
(二)法理释明功能(www.chuimin.cn)
事实和法律的两分法,是确定和理解司法任务的一个要点。在事实确定的基础上,庭审必须解决对案件性质、事实及行政责任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即使就事实问题,也还因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关联甚至交叉涉及法理释明。这主要是指在证据可采性即合法性问题上,因证据的可采性影响事实的判定而须依法理释明,这是法理与事实的交叉。庭审合理确定对个案中各类问题的法理适用,这一功能即为法理释明功能。所谓“释明”,从语义学的角度讲,就是使不明确的事物明确起来。在审判中法理释明功能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辩论原则的贯彻,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不同的意见以及这些意见的交锋可致法理的释明。
(三)冲突处置及其正当化功能
美国的法学家贝勒斯说道:“法理的程序的内在目的是查明真相与解决争执。”[7]在行政审判程序中,解决争执就是适当处置那些以行政案件为存在形式的社会冲突,也就是合理确定具体案件中国家权利的存在及作用。通过庭审调查和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并释明法理,其目的是为了公正合法地处理案件,或追究行政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处置这种体现为行政案件的社会冲突,恢复或保护行政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的法理的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此,庭审应当对案件的有效性作出评断,应当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置。这是庭审意义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赋予庭审制度的一项主要的功能。然而仅此尚不足。对案件的处置不是通过幕后的审查研究,而是采取庭审的方式(通常是公开的),这是因为庭审还具有使国家对冲突的处置正当化的功能。审判之所以能具有这一功能,一是通过国家审判权的存在而获得了一种“权威效应”,即人们对审判权威的普遍尊敬和遵从;二是由于这种审判权的行使是采取一种公正的形式,即采用了一种裁决者独立和中立同时兼听诉讼双方的意见,尊重经验和逻辑的理性方式;三是因为它所具有的公开性和仪式化因素,即庭审的公开使人们能够看见并监督审判的过程,并“看见正义的实现”。而法庭的仪式化因素,包括严格的礼仪、严肃的意见表达方式,乃至法庭上法官所穿的法袍、手中的法槌,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服务于冲突处置的正当化。这些因素使冲突处置具有了一种形式上的正当性,并因而影响人们对冲突处置在实质上正当的看法。
三、庭审的意义
庭审是整个诉讼活动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阶段,搞好庭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能够有效地保证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确保程序公正。
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审判实践中,主持审理的合议庭有义务向当事人交代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使当事人能了解并在庭审中能依法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
(二)有利于全面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确保实体公正。
庭审主要的基本的工作是调查案件事实。通过当庭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各类证据材料,提供或者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并在当庭审理中对质,使合议庭成员能够尽量充分地收集证据材料,认真判断各项、各类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以便在此基础上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庭审是教育公民、组织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好形式。在公开审理的过程中,合议庭边审理案件,边以案讲法,不仅直接教育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且对旁听群众也是一次生动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能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扩大办案效果的作用。
(四)促使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
庭审将合议庭的全部审理活动置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可以约束审判人员严格执行法律和遵守纪律,使案件能够依法审理,有利于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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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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