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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调研报告:网瘾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

【摘要】:警惕网瘾之患重在综合治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瘾少年犯罪的调研报告课题组成员/王列宾胡天和邱阳戎顾苹洲[2012年1月12日第8版]未成年人涉染网瘾较为普遍。2008年至2010年6月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41件,涉未成年被告人441人。(二)网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上述因受网络不良影响而失足的319名未成年被告人,其犯罪行为大多以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满足私欲为目的。

警惕网瘾之患 重在综合治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瘾少年犯罪的调研报告

课题组成员/王列宾 胡天和 邱阳戎 顾苹洲

[2012年1月12日第8版]

未成年人涉染网瘾较为普遍。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诱发违法犯罪的现象,是一个集行政管理医疗、心理、教育法律于一体的复杂的社会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建立心理援助机制,将教育和挽救、惩罚和预防有机地结合起来,还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各负其责,加强法制宣教,完善预防体系,合力戒防网瘾及其后遗症

一、网络成瘾的概念及群体特征

网络成瘾,又称网络成瘾障碍(IAD)、网络依赖等。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所谓网络成瘾症,是指由于过度地使用网络而导致的一种慢性或周期性的着迷状态,并产生难以抗拒的再度使用的欲望。

2008年至2010年6月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41件,涉未成年被告人441人。其中占总数72%的319名未成年被告人表示爱好上网,并受到过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笔者在31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随机抽取其中50名被告人作为调查样本,通过参阅案卷、庭审调查及个别谈话,进行大致的分析、判断,发现有大致60%的人存在一定的网瘾症状。

(一)网瘾症状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

1.低龄化趋势明显,网络依赖自抑能力不足。犯罪时年龄在14~18周岁之间,迷恋上网并缺乏足够的自控和是非辨别能力,易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而诱发犯罪。

2.多为脱离学校教育的失控未成年人,社会监管难以覆盖。其受教育程度越低,网瘾比率越高。此类未成年人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不少系辍学、逃学少年,长期脱管于学校、家庭,经常出入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前往的场所,形成网络依赖,学习成绩一般较差。

3.上网方式多样化,难以防范。被调查的50名未成年被告人上网方式呈多样化。除在家庭、网吧使用电脑上网之外,他们还使用手机、便携式或平板电脑等新兴设备上网,上网更加便捷,极大拓展了上网的时空限制,且不易被发现,导致染上网瘾的几率上升。(见图一)

图一 被调查对象上网途径比例图

4.上网目的的娱乐化倾向严重。50人中,上网主要目的为网络游戏的有38人,占总数的76%;为聊天的有7人,占14%;用于视频、音频娱乐的为5人,占10%;没有一人上网为学习之用。(见图二)

图二 被调查对象上网目的百分比例图

5.网吧往往成为犯罪滋生地。调查中,不少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时相识,他们在网吧内容易感染到不良风气,结交不良分子,一些刑事案件的滋生地、实行地就在网吧内。因此,网络已成为不良少年犯联络、策划甚至犯罪预备的场所。该院2008年至2010年6月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统计显示,18%的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案件通过网络联络或在网吧内滋生,且九成以上为团伙犯罪。

(二)网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上述因受网络不良影响而失足的319名未成年被告人,其犯罪行为大多以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满足私欲为目的。

1.“侵财”。一些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流浪人员,由于缺乏家庭管束或居无定所,长期沉溺于网吧,因花费较大而实施盗窃、敲诈、抢劫等犯罪。取得赃款再上网挥霍,以致恶性循环。

2.“泄愤”。50名被调查的样本中,实施暴力犯罪的被告人大多喜爱暴力型网游。由于长期沉溺于捕杀、枪战为主题的游戏情境中,对血气方刚、征服欲强、自控力弱的未成年人来说,潜移默化地受到鼓动和刺激,不仅容易发生人际矛盾,且遇事往往简单地采取暴力方式解决,引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

3.“侵色”。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对网络中色情文字、图片、电影、色情聊天等有极大的好奇心,并热衷于下载和传播色情作品,由此影响了学业、生活及身心健康。因受色情内容的刺激和诱惑,他们萌发懵懂欲试的强烈欲望,引发性犯罪。

由于未成年人价值观尚未确立,个性及心理不成熟,而且网络模拟性、价值多元性、缺乏制约性、弱规范性等负面特征一定程度上对处在彷徨中的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刺激、导向作用,因此未成年人难以抵御网络的各种负面影响,不但影响身体健康,而且妨碍心理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上网的心理背景往往是为了实现自我及渴望得到关注、认可。但网络所营造的虚拟环境只能给予一种空幻的、暂时的满足。愈沉迷于网络,就有可能离现实社会愈远,其行为愈主观化,就愈不受现实社会规范的约束。在被调查的未成年被告人中,网瘾对象有以下共性化的人格特点:思维简单、攻击性强、自我控制能力差、有暴力倾向等。他们往往以我行我素或者比较极端的方式处世,有情绪偏激、行为偏执的倾向,难以真正融入社会环境,造成社会适应不良,还常因人格变异或缺陷出现反常行为,因而常突破法律规范的约束,严重的导致犯罪。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现实社会中的诸多法制规则、道德规范在网络中被削弱或异化。有些游戏怂恿玩家的侥幸心理,引发不劳而获的非分之想,默许玩家对他人利益的随意侵犯(如偷菜游戏,尽管只是游戏)。这种网上反复实践并获得的乐趣会对其心理产生某种暗示或导向作用,由于未成年人自我控制力差,容易放纵自己的行为,而网络的娱乐性和弱规范性又使游戏时的戏谑心态放大为放荡、放纵、放任心理,久而久之产生蔑视规范的负面影响,而这种心理正是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一种特有类型之一。

二、网瘾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www.chuimin.cn)

(一)不健康的网络内容造成角色混同和不当需求

由于网络价值的多元性,未成年人难以作出正确的甄别,导致心理上的不适应和行为上的偏差。其理由:

1.进入青春期后的未成年人,特别容易模仿和接受暗示。在网络游戏中,为达到自身目的可以无所顾忌使用暴力等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手段,使未成年人产生模仿心理。这些角色扮演游戏对于心志不成熟者无异是引导、演示越轨行为,传递着蔑视生命或者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的错误观念。

2.未成年人一旦染上网瘾,就会迷恋于虚拟角色的扮演,并激发起潜在的欲望或不当要求,并进而渴望实现,于是不自觉地将现实生活“游戏化”、“网络化”,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3.网瘾会引发未成年人对金钱的超格需求。沉迷网络资金消耗不低,对于无收入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一种不轻的经济负担。故为上网而筹资,也是诱发未成年人侵财犯罪的原因之一。

总之,通过调查发现,网络的负面影响导致未成年人社会化失控,价值标准紊乱,社会责任感丧失,人格塑造偏离正常轨道,为犯罪行为的滋生留下心理隐患。

(二)未成年人网瘾形成的社会成因

对于未成年人沾染网瘾并诱发违法犯罪的现象,其客观原因主要在于社会环境、学习环境和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影响。家庭、学校、社会相关机构组织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现象未予足够认识和重视,缺乏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因持续上网而引发瘾症,因瘾产生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甚至“失足”。

1.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不成熟,正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上,对其思想和行为的正确引导,关系到其以后人生道路的选择和成长趋向。社会对网瘾的危害性不够重视,尤其缺乏对青少年网瘾形成的病症机理和戒防机制的研究不够深入,缺乏符合我国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诊断标准和科学权威的戒治方法,专门的戒治、防范机构也比较稀缺。现有民办的青少年网瘾戒治机构良莠不齐,治疗手段存在问题,不但效果较差,而且留下影响青少年健康的不良影响。

2.网络立法及管理略为滞后。虽然我国相继发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互联网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并抑制网上不健康的内容,但与网络发展相比仍显得滞后,不利于对未成年人上网行为的监管。主要表现在现有法律中对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内容的鉴别以传统出版物为标准,忽视了网络所具有的特性,形成法律上的监管空白。且网络不良内容具有隐蔽性、易变性,可以无限传播,监控、举证、查找都比较困难,给有关部门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成为监管上的软肋。此外,网络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不到位,难以控制未成年人网瘾的发生、恶化。

3.对网吧监管存在漏洞。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都有管理职能,但管理内容不够全面,存在“各管一段、各司其政”现象,难以长效管理并形成合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但现实情况是相当部分未成年人不时现身其中,禁而不止。有关职能部门对网吧常规性监管一般仅限治安、消防、色情内容等方面,对于网吧违规经营、未成年人用假身份证上网以及对一些网瘾症者的干预则缺乏有效防范措施。在专项治理之后,随之而来的“黑心网吧”、“无证网吧”以及有证网吧违规活动的渐渐回潮。

4.家校缺乏正确引导。该院2008年至2010年6月底以来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441人中,有80%的被告人存在脱管情况,上网成为他们一种心理需求和补偿。同时,家长和老师对网络的认识也存在误区,或将网络视为“毒蛇猛兽”,或对此一无所知。由于有些家长和老师在教育观念、方法、知识等方面跟不上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的需要,加之与未成年人之间沟通上不融洽,无形中家长和老师教育的权威性、指导性与网络相比较呈现弱势,并形成家长和老师限制越严,网络的诱惑力就越大,孩子越要想方设法上网的逆反心理。

三、防范网瘾少年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网瘾现象以及由此诱发的犯罪现象是一个集社会管理、心理医疗、教育甚至法律于一体的复杂社会问题,戒除网瘾、防范犯罪现象的发生也需要综合治理,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其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将网瘾的危害降到最低。

(一)严格网络管理

进一步推进网吧分级监管工作,加大对网吧等上网服务提供场所的监管力度,重点对C级网吧进行监管,发现有网吧对未成年人开放的,实施顶格处罚,情节严重者强制其退出市场。加强对网上传输内容的监管和过滤,通过设置相关软件,对涉及淫秽色情、暴力等内容进行屏蔽和过滤,并对相关网站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建立心理援助机制

聘请专业人员对有网瘾倾向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干预,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建立未成年被告人网瘾档案,并将网瘾档案移交刑罚执行机关,以便进行持续性的、有针对性的治疗和教育。

(三)加强法制宣教

与相关媒体加强沟通,制作一些青少年沉迷网络的案例,通过以案论法的形式给未成年人以警示教育;开展法制宣讲,改变家长对网络的认识误区,指导家长和学校对未成年人上网进行正确的引导;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就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或者情况通报。

(四)加强对网络游戏的监管

严格网络游戏开发的报批手续和条件,禁止网络游戏开发商对游戏进行上瘾式设计;强制游戏公司在游戏中设置某些提醒或者限制功能,控制持续上网时限;鼓励开发有效的网络防沉迷系统。